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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青少年犯罪:社会不能承受之痛/王健

时间:2024-07-09 12:30: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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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青少年犯罪:社会无法承受之痛

近日,临邑县检察院对2000年至2003年所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统计调研,发现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令人担忧,其犯罪行为触目惊心,加强预防挽救工作刻不容缓。2000年至 2003年,临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0件38人,起诉28件33人。历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以每年10%的平均速度递增,尤其是2003年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历年总数的60%。其中,农民身份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全部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97%。
特点——触目惊心
一是侵财型、暴力型犯罪突出。罪名涉及盗窃14人,占所有涉嫌罪名的42%;抢劫11人,占所有涉嫌罪名的33%;侵财型、暴力型犯罪,分别占犯罪类型总数的94%、48%。 如李某、张某自2002年1月至12月,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共同抢劫作案9次(1次未遂),打伤2人,抢得手机7部,现金2550元。二人抢劫作案肆无忌惮,近乎疯狂,表现出与其年龄极不相称的疯狂与残忍。有三次抢劫作案就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有时甚至一天连抢两次。二被告人在抢劫王峰时,在受害人奋力反抗的情况下,仍不放弃犯罪,直至用乱棍把被害人的胳膊打成骨折,将摩托车抢走。2002年10月3日中午11时30分许 ,二被告人在临邑县临盘镇小赵家村附近欲抢被害人孙清自行车筐中的皮包,在被害人弃车持包跑进棉花地以后,周围群众闻讯而来之机,张某仍紧追不舍,持扳手将被害人头部打伤(在医院缝了八针),劫取手机2部,现金1200元及身份证、单据等物,跨上摩托车扬长而去。当晚22时许,二被告人又采取用脚踹、用木棍殴打等手段劫取被害人冯怀贵上衣一件及女式皮鞋一双。
二是犯罪组织形式具有团伙性,贪利特点明显。共同犯罪案件22件,占犯罪案件总数的66%;其中全部由3人以上未成年人纠结组成的交叉结伙作案3起,占共同犯罪案件的14%;年龄为17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成员占绝大多数,为90%;团伙作案涉嫌的罪名全部为盗窃和抢劫罪,动机皆为侵财;通常采用撬门破锁、揭瓦入室、顺手牵羊等手段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或持械使用暴力及以暴力威胁为手段非法劫取他人财物。如被告人赵某、徐某、周某等人自2003年3月31日至5月交叉结伙作案,利用卡钳、撬棍等作案工具,采取撬门破锁、揭瓦入室等手段,在临邑县仿古街、迎宾路、城建委家属院等地,连续作案17起,盗窃总价值30489元。他们在临邑县城租房同住,昼伏夜出,平均每隔3、4天便作案一次,有时一晚连续作两次案,一次竟然窃走建委家属楼的3辆摩托车。赃物包括摩托车、彩电、电脑、VCD、烟酒、工艺品、铜线、铝材等等,总之见什么偷什么,表现出对财物近乎病态的贪婪,已经达到丧心病狂的程度。
三是不同犯罪团伙的作案地点相对固定。盗窃犯罪大多发生在居民楼下及居民楼储藏室、沿街商铺等城区及油田厂矿等;抢劫犯罪大多发生在县乡级公路及城乡结合部。作案地点发生在城区的占42%,发生在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占33%。如被告人蒋某等3人自2001年11月至2002年1月13日,携带断线钳、骑脚踏三轮车,利用夜幕做掩护,采取翻墙入院、撬门断锁、揭瓦入室等手段,分别盗窃铝合金厂、临盘采油四矿、维修大队、供电大队材料库等,窃得铝合金门窗、铝线、铁管、铁块等物,价值33291元,以极低的价格销赃并挥霍一空。如 被告人李某、张某的抢劫作案地点大多选择县乡级公路及交叉路口,采用预先放置障碍物等手段,专门抢劫过往行人;被告人宋某等四人犯罪团伙,大多选择临盘采油厂附近的女性作为抢劫作案对象,作案得手以后,骑摩托车沿乡村小路逃之夭夭。
原因——不一而足
一、司法机关继续加大“严打”整治力度,连续破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二、犯罪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漠。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中,初中以下学历33人,文盲1人,占总数的90%。学校除课程设置的法律教育内容外,基本没有其他普法宣传措施,他们在校期间接受的法制教育相当有限;辍学回家后,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几乎为空白。
三、家庭因素影响。违法犯罪的农村未成年人家庭总体呈现病、穷、家长性格软弱、管教不力等特点。犯罪青少年家庭中父母不和、单亲的占21%。被告人孔名(因诈骗被判一缓三)、杨振(因抢劫被判处缓刑),两人都有相似的经历:犯罪时16岁,母亲已去世,和继母相处不融洽,父亲在外打工,生活没有着落后就去抢、骗。两名未成年人自暴自弃,自以为看破红尘,对生活失去信心。
四、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由于受暴力音像制品的影响及周围有不良行为的所谓“朋友”的怂恿,一些青少年便会萌发尝试、模仿、寻求新鲜感、刺激感的欲望。如被告人周某(2002年11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郭某(2002年11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被判处缓刑三个月后,即伙同其所谓“哥门儿”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等四人,携带匕首等作案工具,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作案5起,劫得现金、摩托车等物价值三千多元。
五、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调查显示,犯罪未成年人的年龄为16-18岁的为37人占98%;侵财性犯罪占93%。这说明一部分农村未成年人接受完九年制义务教育以后,没有条件继续接受高中以上教育或职业技能教育。当地农村风俗,翻盖房屋、定亲下聘恰集中于此年龄段,这类支出在当地农村将会使绝大多数家庭四处借贷,其家庭及本人将背上沉重的经济包袱。社会上客观存在的贫富差距,使刚刚步入社会的未成年人容易产生盲目攀比心理,驾驶摩托车、佩带手机、出入酒店歌舞厅成为很多未成年人的梦想。在得不到正确引导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或以暴力、暴力相威胁的手段非法劫取财物,成为满足一部分未成年人梦想的所谓“捷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上的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农村未成年人辍学在家,既不甘于沿袭父辈“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又缺乏谋生致富的一技之长,对社会上吃喝享乐、灯红酒绿的不良现象盲目攀比。如果未成年人自制力薄弱,加之缺乏有效的约束,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就不足为奇了。
预防——刻不容缓
违法犯罪是一把双刃剑,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有多大,行为人自己承担的刑事责任就有多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节有多重,其受害的程度就有多深。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一棵小树长歪了,简单伐掉就行,而一个未成年人的人生轨迹出现了偏差,就会影响他的一生。面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学校、家庭、社会应切实引起高度重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未成年人得以健康成长。
一、全面开展面向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一是各级各类学校应切实完成教学大纲所要求的各类法制教育课程,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积极和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联手,开展经常性和制度性的刑事法律宣传教育,通过警官、法官、检察官以案说法,利用生动形象的影象、图片展览,使在校的未成年人牢固树立遵纪守法观念。二是针对当前农村人口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认知水平不高,教育方法或简单粗暴,或放任自流的实际,加大农村法制宣传力度,“绿化”农村法制宣传“荒漠”。可选择在农闲时节,采取司法机关联动、“送法下乡”的形式,使每一位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每年接受一到两次直观形象的刑事法律教育,培养农村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法制观念。若形成良性循环,可影响农村几代人。三是利用农村基层组织的组成人员人地两熟、在农村具有一定威望、比较了解本村未成年人状况的有利条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其签定责任状,及时报告本村未成年人的不良动向,以便将违法犯罪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采取多种措施,保障未成年人有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在继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净化治安环境的同时,进一步整治学校周围环境,有关部门严格管理“网吧”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坚决取缔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黑网吧”和地下录象厅,采取有力措施,遏制暴力、淫秽及低级趣味的文字、影象制品的泛滥。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充分利用庭审教育,引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深挖犯罪根源,震撼他们的道德良心,促使其认罪服法,浪子回头。
三、健全农村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网络,拓宽农村青少年就业渠道。针对农村青年数量多,职业教育较为薄弱,就业、致富缺乏一技之长的现状,筹建新型职业培训学校,大力开展适合农村未成年人的职业教育,对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转入职业学校,不收或少收学费。政府扶持专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为具备一定职业技能、16周岁以上的农村青年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免费开展职业介绍工作;建立就业跟踪回访机制,发放贴息小额创业启动资金,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青年每人都有一份安身立命的工作,使他们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文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山东省临邑县检察院 王健 刘宗胜
(0534)301163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0】3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境内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深化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管理改革,支持境内机构参与国际经济金融合作,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调整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办法》的规定,以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向境外机构(担保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境内外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履行义务或者由受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将抵押物、质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如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而担保受益人为境内机构,视同对外担保管理,适用本通知规定。
本通知所称融资性对外担保,是指担保项下主合同具有融资性质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为借款、债券发行、融资租赁等提供的担保,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认定的其他对外担保形式。
本通知所称非融资性对外担保,是指除融资性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担保、项目完工责任担保、招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延期付款担保、货物买卖合同下的履约责任担保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认定的其他对外担保形式。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除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依法成立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或者逐笔核准的管理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以逐笔核准为主,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实行余额管理。
三、具有担保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可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其中分局和外汇管理部简称为外汇分局)申请对外担保余额指标(以下简称指标)。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内,银行可自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无须逐笔向外汇局申请核准。
具有担保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受指标控制,无须逐笔向外汇局申请核准,但应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风险管理规定。
四、境内银行按照以下原则提出指标申请:
(一)境内法人银行须以法人为主体提出申请。
(二)在境内没有设立法人机构的外国银行分行,可单独提出申请,也可由对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境内关联银行(分行)的主报告行统一提出指标申请。
五、境内银行应在每年4月15日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当年度指标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分局汇总并初审。
各外汇分局初审后,填写《×××年对外担保余额指标需求表》(见附件1),连同外汇分局和每家银行的指标申请报告,集中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并由外汇分局将核准的指标核定给银行。
在当年度指标核定前,上年度指标继续有效。当年度指标被调减的,银行在将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调减至当年度指标范围以前,不得办理新的对外担保业务。
银行初次申请指标,可根据需要,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核定指标的申请。
六、外汇局主要依据银行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营运资金或外汇净资产规模等为银行核定指标。外汇局可参考银行上年度对外担保履约和对外担保合规情况、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情况、当年度业务发展计划,以及当年度国家国际收支状况和政策调控需要等进行相应调整。
七、单家银行的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0%,或者其外汇净资产数额。
八、银行申请年度指标,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报告以及《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上年度合并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外汇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表(如系初次申请,还需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对外担保业务及合规情况(新成立银行除外);
(四)本年度的业务开展计划;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九、实行余额管理的境内银行,其指标可以由该银行直接使用,也可以分解给该银行的境内分支机构(包括对指标实行集中管理、在境内没有设立法人机构的外国银行分支行)使用。
十、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应严格控制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范围内,被担保人不受与境内机构的股权关系、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等限制,但应符合国家有关担保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
十一、银行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其被担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应为在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至少有一方应为由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在境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机构。
十二、银行总行或对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主报告行应及时汇总本行全部对外担保情况,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定期备案手续,填报《境内银行对外担保汇总备案表》、《境内银行新签约融资性对外担保逐笔备案表》和《境内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履约逐笔备案表》(见附件3(1)、(2)、(3))。银行按上述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视同登记,外汇局不再为银行出具对外担保登记证明文件。
以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对外担保,该分支机构也应当按上述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但不纳入外汇局系统对外担保数据统计。
银行在指标内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不以外汇局备案为生效要件。超出指标擅自提供对外担保,按照《办法》等规定处理。
十三、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应向外汇局逐笔申请核准。对外担保业务笔数较多、内部管理规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其提供对外担保(包括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可参照本通知第五、八条规定的程序,以法人为主体向外汇局申请核定余额指标。在核定的指标范围内,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向外汇局逐笔申请核准。
(一)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时,其指标核定依据参照本通知第六、七条办理。
(二)担保人为企业时,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外汇局为企业核定的余额指标或逐笔核准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十四、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时,被担保人须为在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者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在境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机构。
担保人为企业时,被担保人须为担保人按照规定程序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
2、被担保人净资产数额应当为正值。
3、被担保人最近三年内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如被担保人从事资源开发类等长期项目的,则最近五年内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被担保人成立后不满三年(一般企业)或五年(资源开发类企业)的,无盈利强制性要求。
境内房地产开发商为非居民房屋按揭贷款向境内银行提供的回购担保不受本项规定的限制。
(二)实行余额管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如提供属于下列情形的对外担保,须逐笔报外汇局核准:
1、拟提供的对外担保,在指标规模、净资产数额以及盈利条件等方面不符合本通知及相关规定的,应经所在地外汇分局逐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2、担保标的为融资性合同项下的债务偿还义务,被担保人融资目的用于收购境外企业(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者被担保人为境外企业(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股权受让方(付款方),担保标的为股权转让合同项下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的,应报担保人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且担保人应提供国家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被担保人或其关联企业)在境外参与项目投资或收购的批准文件(相关操作指引见附件4)。
经外汇局逐笔核准的对外担保纳入指标控制范围。指标不足的,外汇局在逐笔核准时同时调整其指标。
(三)未实行余额管理的外商独资企业,应参照一般企业的管理原则办理对外担保逐笔核准、逐笔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应在对外担保合同签约后15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逐笔登记手续。对于实行余额管理的对外担保,所在地外汇局应按照相关规定对除担保人自身以外的其他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对外担保登记证明文件。
十五、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发生履约时,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有关履约手续:
(一)银行提供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若发生对外履约,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其对外担保履约资金可以来源于自身提供的外汇垫款、反担保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交存的保证金,或者发生债务违约后反担保人支付的款项。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发生对外担保履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申请核准,其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可以购汇。
(二)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时,其反担保人能够主动履行反担保付款义务的,反担保人可凭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或支付手续,担保人自行办理相关外汇资金的入账。对外担保项下债务人主动履行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债务人、担保人可自行办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续。
债务人或反担保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主动履行还款、履约义务的,担保人以合法手段从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清收的人民币资金,可参照银行代债务人结售汇相关规定办理购汇。
(三)企业作为担保人或第(二)项所指反担保人的,其向债务人追偿所得资金为外汇的,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结汇。
十六、境内保险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其数据报送和履约参照银行进行管理,即对外担保履约不需要外汇局核准,并按照第十二条实行对外担保定期备案。
十七、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均适用以下规定:
(一)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应当符合国家担保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部门与担保业务有关的管理规定,并加强相关风险控制。
(二)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如被担保人为在境内、外设立的合资企业,其提供对外担保不受境内、外机构股权投资比例的限制。
(三)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担保项下资金不得以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形式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调回境内使用。境内担保人或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内的母公司应当监督被担保人取得的资金用于被担保人在境外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境内机构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根据业务具体需要,在完整描述担保义务的前提下,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担保金额和期限。在办理对外担保核准、登记、备案手续时,外汇局或担保人可将担保项下合同中与担保方付款义务关联度最高的金额和期限确定为担保项下相关履约义务的参考金额和期限,但担保人在担保项下的实际付款义务不受参考金额和期限的限制。
(五)对外担保项下债务金额不受担保人外汇收入规模的限制。
(六)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应按照《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以下简称《细则》)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对外担保签约、登记、变更、履约以及注销手续。
(七)对外担保项下债权债务转让,应当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十八、境内机构为境内或境外机构(债务人)向其境外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提供反担保的境内机构和作为被担保人的境内或境外机构须符合本通知规定。
境内机构按对外担保规定为境内或境外机构(债务人)提供对外担保时,其他境内机构为债务人向提供对外担保的境内机构提供反担保,不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但需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十九、担保人对外提供抵押、质押等,应符合抵押、质押物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担保人为自身合法对外债务或其他对外付款义务提供对外抵押、质押等,不受对外担保相关资格条件的限制,不需要纳入指标管理或向外汇局申请逐笔核准,但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定期备案或逐笔登记。若发生对外担保履约,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应向外汇局申请逐笔核准。
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抵押、质押,除有特殊规定外,在资格、条件方面适用与第三方保证相同的外汇管理规定。
二十、外汇局应对境内机构对外担保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提供对外担保、超过核定指标提供对外担保或不按本通知等相关规定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外汇局可视情节采取核减当年指标、从余额管理改为逐笔核准方式等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暂停其对外担保业务。
二十一、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和金融机构。
二十二、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施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细则》第二十一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2005年8月16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5]61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详见附件5)。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其他法规与本通知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一:《****年对外担保余额指标需求表》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100730191352621.xls
附件二:《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申请表》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100730191258141.doc
附件三:《境内银行对外担保汇总备案表》、《境内银行新签约融资性对外担保逐笔备案表》、《境内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履约逐笔备案表》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100730191446098.xls
附件四:《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逐笔核准申请表》、《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逐笔核准操作指引》(略)
附件五:《对外担保废止文件清单》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100730192329002.doc

佳木斯市征地林木补偿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7号)

                            第7号


《佳木斯市征地林木补偿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 长 李海涛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佳木斯市征地林木补偿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关于规范调整占征用林地补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联发〔2007〕18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林权证的树木的补偿。
  二、补偿范围
  (一)对依法批准征用林地的项目和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除砍伐下来的林木返还原主外,收取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对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参照征用林地的收费标准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三)征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需伐除林木的,应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由征用或临时使用林地单位伐除归堆交林木所有权利人(采伐林木所需费用,由征用或临时使用单位承担),林地及林木有承包形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补偿标准
  征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一) 林地补偿标准。
  1、重点生态林林地每平方米5元;
  2、用材林林地每平方米3元;
  3、薪炭林林地每平方米2元;
  4、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5元;
  5、经济林林地每平方米3元;
  6、疏林、灌木林林地每平方米2元;
  7、苗圃地每平方米5元;
  8、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2元;
  9、无立木林地每平方米1元。
  (二) 林木补偿标准。
  1、人工林林木补偿标准。树木胸径5厘米以下(不含5厘米),林木补偿费20元/株;树木胸径5-10厘米(不含10厘米),林木补偿费30元/株;树木胸径10-15厘米(不含15厘米),林木补偿费40元/株;树木胸径15-20厘米(不含20厘米),林木补偿费50元/株;树木胸径20-30厘米(不含30厘米),林木补偿费60元/株;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林木补偿费70元/株。
  2、天然林林木补偿标准。树木胸径5厘米以下(不含5厘米),林木补偿费24元/株;树木胸径5-10厘米(不含10厘米),林木补偿费36元/株;树木胸径10-15厘米(不含15厘米),林木补偿费48元/株;树木胸径15-20厘米(不含20厘米),林木补偿费60元/株;树木胸径20-30厘米(不含30厘米),林木补偿费72元/株;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林木补偿费84元/株。
  3、苗圃地苗木补偿标准。苗圃地苗木按每平方米30元补偿。
  4、经济林林木补偿标准。经济林树木在被征用土地上栽植期在1年以内的,补偿苗木费和栽植费;经济林树木在被征用土地上栽植期在1年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补偿:
  (1)葡萄树。1-2年生树木,每株补偿5-15元;3-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20、35、50元;6-12年生树木,每株补偿70元;12年以上树木,每株补偿35元。
  (2)苹果树。1-3年生树木,每株补偿6、9、12元;4-5
年生树木,每株补偿40、50元;6-8年生树木,每株补偿60、70、80元;9-1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100元;15年以上树木,每株补偿50元。
  (3)梨树。1-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5-25元;6-8年生树木,每株补偿30、40、50元;9-18年生树木,每株补偿100元;18年以上树木,每株补偿50元。
  (4)李子树、杏树。1-3年生树木,每株补偿6、9、12元;4-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20、40元;6-8年生树木,每株补偿60、75、90元;9-1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100元;15年以上树木,每株补偿50元。
  (5)海棠、沙果树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苹果树补偿标准下浮10%;毛樱桃树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李子树补偿标准下浮30%;草莓每平方米补偿20元。
  上述经济林树木单株补偿标准是本市同类树种恢复树木整地、苗木、造林、管护等重置成本的5倍。
  5、经济林树木栽植密度及丰产园年产量。
  (1)葡萄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3300株;
  (2)苹果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2200株;
  (3)梨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830株;
  (4)李子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1600株;
  (5)杏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1000株;
  (6)各树种盛果期年产量15000公斤-30000公斤/公顷。
被征用土地上的经济林年产量,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6、其它经济林树木栽植密度合理性由佳木斯市林业司法鉴定所进行评估确认。
  7、花草补偿标准。由佳木斯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
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8、耕地上栽种树木成林的,由林木所有权利人选择,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林地林木补偿标准补偿,也可按《佳木斯市征收土地暂行规定》中有关耕地和耕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补偿。耕地上栽种树木没有成林的,土地按耕地补偿,未成林树木,按本办法中规定的苗木补偿标准补偿。
  (三) 安置补助费为每公顷22500元。
  四、收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依法批准征用或临时使用集体林地的,由所在县(市)、市郊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林地、林木补偿费,全额返还给林地和林木所有权利人。被征用或临时使用林地有承包形式的,可按合同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林地的,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佳市郊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并全额退还给林地所有权利人。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