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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建设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对策研究/张玉海

时间:2024-07-02 01:17: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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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建设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对策研究

张玉海


改革开放以来,江苏经济快速崛起,综合实力不断跃升,城乡面貌焕然一新,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处在省会城市南京重要辐射带的江宁,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文明明显提高,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相得益彰。这里除了其他各种因以外,江宁推出农村城镇化战略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与计划经济时期的城镇化不同,江宁的农村城镇化既不是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结果,也不是国家直接投资的产物,而是一个市场化的过程,其最坚实的基础是江宁农村工业的发展和区域经济的快速崛起。当前,江宁正处于实现“两个率先”和进军苏南第一方阵的攻坚阶段,正处于区域经济社会协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时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城镇化建设在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大战略。”在区域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城镇化建设是一个汇聚点,是推动全局的一大枢纽。首先,它构筑了我国农村现代化的大基石。其次,它把握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即由农业现代化到农村工业化,我国人口多,而且大部分是农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不断推动我国农村走向现代化。
1、 加快城镇化建设是世界范围内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道路选择。自工业革命后,以英、法、美等资本主义国家为代表,在全国范围兴起城镇化和城市化城建设的浪潮。首先,是区域经济工业化的迫切需要。反映社会化大生产的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其次,是区域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城镇集聚了历史前进的动力,对农村发挥着领导、组织、整合的功能,促进农村发展和现代化。因此,城镇化既是以工业化为基础的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必然结果,又全面促进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
2、 加快城镇化建设是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生产力的决定性作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动力。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的变革,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坚冰逐渐打破,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区域经济向高层次跳跃。这些都体现了生产力的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改革、调整农村生产关系,农村城镇化正是顺应这一客观的内在要求。
3、 加快城镇化建设是实现“两上率先”的必然选择。要实现“两个率先”,必须实施城镇化战略,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的步伐,进一步增强中心城镇的内聚力、转移力和综合竞争力,形成新的整体优势。在实施城镇化战略中,注重提高人口素质、优化环境,从而促进经济与社会、人口、环境的协调发展。
4、 加快城镇化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推动城镇化进程,不仅是拉动经济增长的客观需要,也是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的一个重大措施。加快城镇化建设,有利于扩大家民的最终消费需求。有利于扩大城乡投资需求。
5、 加快城镇化建设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推进“五个统筹”,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本质就是要认真研究和探索在工业化、市场化的进程中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常有江宁物色的城镇化道路。
二、提高江宁城镇化建设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对策研究
1、明确战略定位,提高城镇建设定位的科学性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水平。
第一,江宁战略发展定位的科学内涵。战略发展定位实质是一个区域长期发展的总体方向和远景目标。“建设高科技花园新市区、打造江苏知识创新基地”,是江宁总体发展概念。其基本内涵是:综合科技实力和竟争力水平较高,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较快,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贡献较大,知识创新功能和产业集聚功能较强,生态环境一流、人居环境优良,具有明显的内生优势和可持续发展特色的现代新市区。它主要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特征:一是定位高科技新市区,就是打造一个科学与技术发展富有特色的新区。二是定位花园式新市区,就是要打造一个产业与城市互为支撑、互动并进的新区。三是定位知识创新新市区,就是要打造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永续发展能力的新区。在持续追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同时,整合科技、人才、产业和环境优势,为抢占新一轮生产力发展制高眯凝聚优势。
第二,江宁科学战略定位的基础和条件。一是经济全球化趋势,为江宁实施新的发展定位提供条件。二是丰富的科技人才资源,为江宁确定新的发展定位提供智力支持。三是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为江宁新的发展定位提供产业基础。四是优良的生态环境,为江宁新的发展定位提供载体平台。
第三,江宁科学战略定位主攻突破的重点和方向。一是构筑高新技术发展平台,营造独具特色、更具优势的产业高地。二是增强区域创新功能,努力构建大学大所、高科技研发中心高度集聚的核心竟争优势。三是进一步优化综合环境,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树立规划龙头,实现城镇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首先,确定发展性质,明确发展方向。
城镇性质主要就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城镇本身形成和发展的主导基本因素,二是城镇在区域中的地域分工地位和作用。城镇性质是对城镇本质特征的反映,代表了城镇的个性和发展方向,是规划布局的依据。实践证明,凡是城镇性质定位正确,规划设计的方向就明确,建设依据就充分,城镇效益就好。
其次,明确功能结构,优化建设布局。
不同性质的城镇要求有相应的城镇结构,一般来说,城镇结构包括经济结构、社会结构、设施结构、空间结构和生态结构等。各种结构之间互相联系,互相交错,只有比例恰当,城镇才能正常运行,获得良好的城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城镇规划是促使城镇结构合理、运行效率提高的工具。在追求合理密度的基础上,合理布局可以缩短人、物、资金、能源、信息流动的时间和空间,提高经济效益和配套效益。
再次,树立精品意识,综合统筹规划。
详细规划是城镇总体规划的进步具体化,为工程设计、建筑设计和建设管理提供直接依据。搞好各功能区详细规划和街景规划,加强城镇设计,有利于提高建设档次。随着人们物质生活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人们更加关注城镇的生活环境和活动空间的质量,关注城镇优美的景观。城镇规划要统筹考虑自然环境、文化古迹、建筑群体以及各项功能设施,包括地方民族特色、文化艺术传统、生活习俗和精神风貌等城镇景观资源,尤其是城镇中心景点设置既应体现浓厚的商业气氛,又要有浓郁的地方人文特色。城镇规划要始终坚持总体布局协调统一,又要创造出个性鲜明、景色优美的城镇风貌。
其四,实施中心突破,构筑现代城镇体系。
根据江宁城镇发展的现状与特点,坚持以中心镇规划建设为突破口,以城镇、镇村网络体系规划建设为重点,逐步形成优化中心、以点带线、梯度推进的城镇空间发展格局。在体系规划指导下,促进各外地人在定位上更科学,在布点和规划上更合理,在规划内容上更有特色。切实以规划为龙头,一方面促进中心城镇向城市化、现代化和物色化发展,另一方面由中心城镇带动一般城镇及村庄进行规范建设,共同走上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轨道。
只有搞好规划,才能引导城镇合理有序发展,保证城镇建设在时间上的连贯性和空间上的协同性,逐步形成以城带镇、以镇带村、梯度推进、整体协调发展的格局;只有搞好规划,才能统筹安排城镇用地大局、基础设施大局,减少重复建设,提高资源配置效益,实现区域经济、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明确主导生产,培育加快区域发展的城镇化支撑产业。
第一、明确主导生产,打造物色工业园区的集团化企业,加快企业集聚和产业重组。
发挥江宁开发区国家级园区的龙头带动作用,加速推进江宁科学园、南京禄口化科园、南京IT产业园、东大科技园、江苏软件园以及各镇工业集中区开放开发,发挥已入区的国内外的知名企业爱立信、西门子、摩托罗拉、菲尼克斯、南瑞继保电气、深圳华为及信息部十四所、国电自动化研究院、中科院地理湖泊研究所等研究机构的辐射拉动作用,建立良性互动,互为促进的有效运作机制。充分发挥区域块经济的优势,结合中心镇建设,推动一批功能完备的特色工业园区做大做强,提高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实施全方位、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提高企业的组织化程度的竞争能力。大力培育优势产业、优势企业和优势产品,实行政策聚焦,支持和鼓励各类要素资源、资产向优势产业集聚,积极开发市场前景广阔、科技含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作用强的名特优新产品,培育优势产品。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深入挖掘潜在优势,增强吸引外资的能力;进一步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全方位开拓国际市场,培植一批创汇大户和“拳头”产品。顺应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发展的趋势,引导企业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新产品开发为重点、产学研究一体的技术创新机构。
第二,加快中心城区、中心镇和中心村建设,营造农村城镇化的载体和平台。
按照以城带镇、以镇带村、城乡一体的要求,优化城镇体系。围绕“建设高科技花园新市区、打造江苏知识创新基础”的长远发展定位,抓好中心镇的布局和规划,重点建设一批中心镇,并与物色工业园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推进村庄兼并、拆除自然村和旧村改造,加快土地整理,推动家民新村建设和标准农田改造,加快中心村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的投资环境、生活环境、社会环境,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家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创造更好的条件。
第三,积极构筑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形成区域产业新格局。
首先,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培育优势产业,形成区域特色农业新格局。江宁在发挥奶牛养殖业、板鸭、西甜瓜、优质米、药材等品牌效益的基础上,进一步遵循自然规律、市场规律和农民意愿。发挥各地的资源、环境、气候、传统名品等区域比较优势,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为核心,以科技进步为支撑,找准市场定位,形成一镇一品、一村一品、具有区域特色农业产业带。
其次,发挥先发优势,发展农业加工业,提高农业核心竟争力。充分利用江宁第二、三产业发达、民资丰厚、机制灵活的优势,发展农产品的精深加工业和现代流通业,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拉长农业产业链,提升农业产业层次。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兴办加工企业,培育和发展农业产品中介组织和市场,发展壮大农产品购销大户和经纪人队伍。
再次,注入科技动力,推进技术创新,推动农业产业革命。加快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培育企业化的农业市场主体和产业农民。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创新农业科技体制,增强农业科技创新、储备和转化能力。深化农业科技体系改革,大力推广增产增效的先进适用技术,推动产学研、农科教相结合,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
4、改革创新举措,不断完善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
第一,采取市场化运作投融资。一方面财政计划要安排定量资金投入城镇化建设,另一方面要发挥商业银行贷款和融资功能,拓宽建设资金来源。创新举措,建立城建投资公司、合作基会等投融资主体,构建主体多元的投融资网络。向改革要资金,靠市场找出路,打破单一依赖财政投资的旧格局,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资新体制。
第二,管好用好国家专项建设资金。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全额投入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主要用于城镇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入、土地增值税应大部分用于城镇建设。各方面的建设资金应管好用好,设立财政专户,财政专户资金实行定收定支,建设资金的使用与建设项目挂钩,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采取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激活投融资。组建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施城镇综合开发,采取建设用地开发、承包建设、统建、建设商品房出售、“以房带路,以路养房,路房结合,综合开发”等多种形式,多措并举,发挥土地资产价值,积累城镇建设资金。
5、坚持以人为本,推动城镇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体,强调人既是建设者又是受益者,要求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重视满足人们的现实需要,维护人们的切身利益;着力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其一,坚持教育先导,全面提升居民素质。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办学渠道和办学文方式,打造学习型城镇,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弘扬民族精神、科学精神和社会正气,强化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强化市民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权利观念,培养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加强移风易俗教育,提倡科学,提倡文明,破除封建迷信。积级探索文化设施的有效利用形式,加强对城镇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为城镇文化活动提供支撑。
其二,坚持建章立制,认真落实监管措施。要完善规章,执罚严格,坚持文明公正执法,既体现法律法规的威严和统一,又体现人本关怀。要齐抓共管,各级党委和政府、舆论宣传部门、文化教育部门以及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既分工又配合。坚持长效管理。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社会良性运转提供服务和支撑。
其三,积极扩大就业,维护家民合法权益。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积极拓宽就业渠道,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壮大,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开发公益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稳妥解决城镇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拆迁审批程序,完善补偿安置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土地集约化利用新体制,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以项目开发带动土地开发。积极推进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做到征用一违块、开发一块、滚动发展。构建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支持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有序流动。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其四,打破城乡分割,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健全与国际人口管理制度相接轨、以固定住所为主要依据的现代户籍制度,为推动城镇化建设和劳动力转移创造条件。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使用和管理。
其五,建设绿色家园,构筑资源环保体系。统筹发展要求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在满足当代人发展的同时,谋求世代可持续发展。江宁地处江南,山清水秀,自然环境优美。为了避免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走过的弯路,江宁坚持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路子,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保护好有限的自然资源和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既要小康,又要健康;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清山;既要快速发展,又要可持续发展。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坚持可持续发展,消除制度和体制障碍,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不断提高城镇化的文明程度,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和区域发展,在加快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加强城镇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推动城镇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三个文明协调发展道路。

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机制,增强政府重大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在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议前,除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示外,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依法需要保守秘密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市政府立即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市政府决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重大决策公示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全面的原则。公示的信息和收集反映的意见,应当充分和完整。
   第五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由市政府或者部门提出。市政府提出的,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签发;部门提出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六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可以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案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七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公示,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的主要内容;
   (二)制定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的具体说明,包括制定的理由、主要依据等;
   (三)个人或者组织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及起止时间;
   (四)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自公示之日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均可以通过公示规定的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公示的市政府重大决策建议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承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市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对于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应连同公示情况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
   市政府决策会议审议重大决策草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公示情况反映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政府重大决策公示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决定



〔2011〕第4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5月5日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决定




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市政府决定对《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依据增加“《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涉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价格调整、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公共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起草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三)将第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起草说明,具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采纳有关部门、专家或者社会公众意见情况,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应当说明评估结果采纳情况;”
(四)将第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征求意见或者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和制度廉洁性评估的有关材料,具体包括: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原件,座谈会、讨论会、听证会的笔录和评估报告等;”
(五)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因情况特殊急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先报送本级政府,经市、县(市、区)长或常务副市长、常务副县(市、区)长签署意见后,转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有具体时间要求的从其要求。”
(六)将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起草部门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商意见。协商不成的,报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七)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决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经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决定。”
(八)将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布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载明制定机关、文号、文件名称、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等内容。签署命令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主要负责人署名和公布日期。”
(九)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可以向制定机关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答复。对答复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复查申请,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属于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接到复查申请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书面答复。”
(十)将第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可以通过调阅、抽查制定机关的发文登记簿和有关文件的方式,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和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及其有关科室应当予以配合。”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纠正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二)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三)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收到规范性文件不予审查或者对审查发现的违法问题不提出纠正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对个别文字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并对条款排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2009年12月9日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2011年5月9日《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含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或机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性文件。
第三条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管理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市、区)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机构。
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循依法、统一、公开、权力与责任对等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行政行为。内容应具体、明确,用语要规范、简洁、准确,逻辑要严密,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制定并公布施行。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由制定机关的办公室和法制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并可向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法制机构举报。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对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行为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
规范性文件用条文形式表述,一般不分章、节。根据内容需要可设条、款、项、目。“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另起一行表述;“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规范性文件要结构严谨、用语规范、文字简明,内容具体,具有较强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和征收、以及减免税费等内容;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和限制权利;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确需引用时应注明其名称和条款。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年度计划制度,编制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坚持立、改、废并举的原则。
政府部门认为需要由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政府报请年度立项申请。部门应于当年十一月底前,将立项申请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报政府法制机构。
立项申请的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依据、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出台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报请立项的建议项目,应进行全面审查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编制下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年度计划由市长、县(市、区)长或常务副市长、常务副县(市、区)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文件名称、起草单位和完成时间等内容。
列入政府年度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确保计划全面完成。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应当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
未列入政府年度计划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予制发。特殊情况确需制定的,应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市长、县(市、区)长或常务副市长、常务副县(市、区)长批准后方可制定。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其草案一般由同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起草,组成起草小组,做到领导责任、起草人员、工作经费和完成时限四落实。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或涉及面广、影响大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视情况可提前参与指导起草工作,也可明确牵头部门,吸收相关部门组成起草小组,共同承担起草工作,或者委托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五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先行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形式可采取书面、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和组织参加。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价格调整、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公共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起草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凡涉及政府其他部门的,起草部门应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经充分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在报送审稿时如实说明。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经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部门集体讨论、主要负责人签署;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送审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再会签。
第十九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送审查的请示;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打印文本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本;
(三)起草依据,具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
(四)起草说明,具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采纳有关部门、专家或者社会公众意见情况,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和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应当说明评估结果采纳情况;
(五)征求意见或者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制度廉洁性评估的有关材料,具体包括: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原件,座谈会、讨论会、听证会的笔录,评估报告等;
(六)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如调研报告、考察报告、参考资料)等。
第二十条 已列入年度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因情况特殊急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先报送本级政府,经市、县(市、区)长或常务副市长、常务副县(市、区)长签署意见后,转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有具体时间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二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就制定权限、程序、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同意、补充修改或暂缓制定等书面审查意见,退回起草部门:
(一)未列入年度计划且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办理的;
(二)制定的基本条件不成熟的;
(三)对送审稿内容争议较大且争议理由充分的;
(四)报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政府设规范性文件审查专用章。政府法制机构作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加盖规范性文件审查专用章。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处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起草部门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商意见。协商不成的,报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同意见的协调工作。对争议较大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政府审定。
政府法制机构应对送审稿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草案,并拟定公布形式,撰写审查报告,经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不得列入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不得送请领导签发。
第二十六条 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时,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作草案的审查报告。起草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按政府常务会议通知要求参加或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决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经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及时进行修改并报送市或县(市、区)长签署发布政府令或以政府文件形式公布施行。
公布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载明制定机关、文号、文件名称、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等内容。签署命令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主要负责人署名和公布日期。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公布与施行应有时间间隔,一般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如遇特殊情况,可另行确定施行日期。
第三十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签署印发后,由政府办公室负责发布。
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和当地报社及主流媒体应于规范性文件实行前全文刊登,向社会公布。
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免费查阅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五年,凡标注为“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律为两年。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对有效期满实施机关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提前六个月进行评估,出具重新修订或公布意见。
重新修订规范性文件按新制定文件程序报送审查。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每两年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列出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目录清单,及时上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每两年的清理结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汇总向社会公布。对明显存有违法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随时清理及时公布废止。
对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分别将本机关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评估意见,上报政府法制机构。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列入依法行政的考核内容定期考评。
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报告年度依法行政情况,应包含规范性文件制定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可以向制定机关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答复。对答复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复查申请,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属于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接到复查申请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对在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名,经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市政府部门、县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监督检查。
县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监督检查。
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监督检查。
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可以通过调阅、抽查制定机关的发文登记簿和有关文件的方式,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和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及其有关科室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纠正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
(二)未按审查意见修改;
(三)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
第三十九条 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收到规范性文件不予审查或者对审查发现的违法问题不提出纠正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