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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荣之死的法律思考/马雷

时间:2024-07-16 02:02: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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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张国荣之死的法律思考》

作者:马雷

毕业于荷兰王国阿姆斯特丹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比较法,欧洲私法,欧洲家庭法

联系方式:LEIMA2008@hotmail.com

据新浪网讯,2008年9月12日为张国荣52岁冥寿,世界各地的歌迷为“哥哥”举行了不同形式的庆祝活动,包括张学友在内的许多明星参与了在香港奥体中心举办的“继续宠爱音乐会”,情深之时全场恸哭,以缅怀这位在音乐和影视方面颇有建树的巨星[1]。

时间若白驹过隙,自张国荣于2003年4月1日愚人节那天跳楼自尽之后,关于他一生传奇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虽然关于他的死因目前尚无定论,但复旦大学心理医学科季建林和张凤铸通过综合分析认为,张国荣患抑郁症导致厌世自杀最有可能,因为其自传和自杀现场发现的一封写着“深感情绪困扰”的遗书证明了这一点[2]。

但若我们深究“情绪困扰”之根源,亦不难联想起他与同性恋人唐唐十余年的感情纠葛,从早期向外界隐瞒他们的关系并双双移民加拿大,到1997年后迫于外界和媒体公开关系,前后二十年时间里他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

回想“张国荣事件”发生的2003年4月,小报趋之若鹜借此话题纷纷炒作,当许多人仅仅以“好奇”或者“窥探”的心理去探究这位一代巨星的感情是非时,与事件同日的4月1号生效的阿根廷公民联姻法首次承认了同性结合的正当性,韩国人权委员会于4月7日提出了一项旨在保护同性恋者合法权益的决议,美国高等法院听证同性恋性行为诉讼案已进行了两周有余,而在北欧尼德兰,允许同性结婚的法案已颁布了数年之久。试想,假如中国两岸三地有类似的立法,张国荣还会选择死亡吗?答案虽很难说,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他要承受的压力会大大减少,感情状态也会更加稳定,灾难也许就可以避免。

虽然该事件仅仅逝去5年时间,全球许多国家在同性恋保护和同性伴侣关系认可方面已取得了诸多进展。如今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已达到8个,他们分别为荷兰、比利时、加拿大、西班牙、南非、挪威和美国的马萨诸塞州和加利福尼亚州。虽然同性婚姻法案在这些国家或单行立法或与异性恋婚姻统一立法形式不一,且各国相关法案赋予同性伴侣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完全等同,但它们在法律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上是一致的,比如:达到法定年龄的同性伴侣可选择自由结婚;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同等适用一夫一妻和禁止重婚制度;同性或异性伴侣同等适用互尽尊重、帮助及协养责任之原则;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在税收、财产、收养和继承等方面权利和义务基本等同。

除了同性婚姻之外,念于传统反对派的压力,各国政府纷纷寻求中间路线,试图创建一种新的法律制度以平衡各方的呼声。1989年丹麦通过颁布“6月7日法案”首创了“注册伙伴关系”形式,虽然经由行政注册的同性伴侣并非传统婚姻意义上的夫妇,但他们享受和普通异性婚姻基本等同的权利。这一中立性的法律独创技术迅速传播到全球20多个国家和地区,虽然注册伙伴关系在各国法律中名称不同,但在性质和形式上是大致相同的。

可惜的是,在这样一场全球同性恋解放和造法运动中,中国不仅落后于走在家庭法顶端的北欧前锋国家,而且已被诸多东欧和南美国家远远地抛在后面。记得在2001年婚姻法修订的时候,著名学者李银河就曾指出,未给予同性恋者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修订的不足之处。但碍于国人对该问题重视不够,加上政府多年来在文化上的封锁,使得李女士“孤掌难鸣”,她的提议最终没有得到采纳。但是,法无明文规定的问题不一定就是微不足道的小问题。据权威机构预测,中国的同性恋者的人数约在3000万左右,这可能大致等同于某一偏远省份的人数总和,甚至是某一小国总人口的数倍,假如这样的问题是小问题,那么什么样的问题才能称之为大问题呢?

有人会说,3000万人的问题在中国只是一个少数人的问题,法是具有社会服务性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法毫无疑问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存在的。这样的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成分。虽然关于“法是什么”的争论由来已久,各种学说流派也如苍穹中之群星,以其智慧的光芒相互辉映,但是到现在也尚无定论。在近代国家的立法实践中,大都会打出“正义”、“公平”、“理性”的自然法旗帜,因此按此种指导思想颁布的法律无疑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卢梭就曾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指出,法律的本性在于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的结合。所谓的“意志的普遍性”即“公意”,超越于众意、党派意志和个别意志之上的公意。这种“公意”与人治是针锋相对的。“对象的普遍性”是指法律只考察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它对所有人一视同仁,采取同一态度。卢梭的观念虽推动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深入,但也恰恰是大革命的检验,使其显示出了负面和消极性。归根到底是因为在阶级社会中,道德理想国在现实中缺少土壤。众口难调,法律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少数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自然也在情理之中了。

也有人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划分“多数人”与“少数人”的标准有两个,一是人数上的众寡,二是隐性标准——影响力。前者无需赘言,后者的含义在于,虽然有些问题的涉及面仅仅是纯粹数量意义上的少数人,但由于该问题的影响力较大,体现出的社会矛盾较为突出,或者具有某种象征的意义,现代社会也往往都加以立法。因此,仅仅从人数上去考察一个问题是否有立法之必要,是远远不够的。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多数人”问题与“少数人”问题之间有可能进行转化,用静态的眼光去规制动态的问题,显然是不合理的。甚至有的学者曾断然指出,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水平与文明程度高低的最好方法,是将该国的“弱者”的生存现状及其权利立法进行跨国间的横向比较,这种说法虽有些绝对,但也不乏可取之处。

目前中国政府尽倾国之力建设和谐社会,但和谐不应为牺牲少部分利益而成全大多数人的和谐,而应该是一种平衡各种力量并使社会弱者有所仗依的全面的和谐,况且尊重和保护人权原本就是世界潮流,身为国际大家庭中的一员,谁都无法逆潮流而动,对同性伴侣予以法律上的认同不仅可以满足中国3000万同性恋群体长久以来的诉求,更是一个窗口向全世界展示中国在弱者和人权保护上的进步。

争论虽不会停止,但张国荣的生命却从此逝去了。不为许多人所知的是,他生前曾数次为香港的同性恋民间组织打气,为其争取正当的权利而奔走呼号。从这一点上看,他不仅是一名忠于自我的巨星,而且称得上是一名勇士。一个时代从此离去,但它留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不仅应在争论中有所得,而且应该在争论之后有所为。

参考文献:

1、新浪娱乐:《张国荣52岁冥寿活动多,陈淑芬宝福山祈》, http://ent.sina.com.cn/s/h/f/zgr.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9月23日星期二17:59
2、季建林、张凤铸:《张国荣•自杀•抑郁症》,《家庭医药》,2003年05期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开始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档案管理,促进文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有利于发掘、整合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近40万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要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2007年4月至9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国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国务院
                           二○○七年四月四日



附件: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陈至立  国务委员
  副组长:孙家正  文化部部长
      项兆伦  国务院副秘书长
      单霁翔  文物局局长
  成 员:张 茅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罗平飞  民政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贠小苏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仇保兴  建设部副部长
      翁孟勇  交通部副部长
      周 英  水利部副部长
      林贤郁  统计局副局长
      祝列克  林业局副局长
      齐晓飞  宗教局副局长
      李维森  测绘局副局长
      童明康  文物局副局长
      谷俊山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兼任。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0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政法司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0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办政【2009】4号


《农业部200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已经农业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联席会议2009年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树立全局意识,充分认识做好今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配合与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请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负责的处室和同志,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
农办政4号附件.doc
农办政〔2009〕4号.CEB


附件:

农业部200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


  2009年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第一年,也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一年。随着宏观形势的变化,我国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外向型中小企业受到严重冲击,农民工返乡明显增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压力加大。根据农村劳动力转移面临的新形势,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创新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加大工作力度,促进农村劳动力多渠道转移就业。
一、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力度
组织实施好“阳光工程”,全年对有转移就业意愿的3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受训农民转移就业率不低于80%,大力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为下一轮经济发展打下基础。加大工作力度,扩大培训范围,丰富培训内容,完善管理制度,狠抓培训质量,创新工作机制,强化项目监管,切实把“阳光工程”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开展农民创业培训试点工作,着力培育农民企业家和种养大户,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培养一大批农村实用人才,提高他们的创业能力和带动群众致富的能力。
此项工作由科教司、人事司负责。
二、提高乡镇企业吸纳就业能力
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引导乡镇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东部地区传统产业向中西部地区梯度转移,进一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农村二三产业,培育特色经济。推动放宽乡镇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引导和鼓励乡镇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切实帮助乡镇企业解决资金不足、贷款难等问题。引导乡镇企业加快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并逐步向小城镇、工业园区集中,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加强企业用工管理。认真落实有关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
此项工作由乡企局负责。
三、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创办工商企业、发展现代农业,以创业带就业,以就业促创业。总结推广农民工创业及各地扶持农民工创业的典型经验和做法。确认一批农产品加工创业基地。推动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有关政策,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创造良好环境。
此项工作由乡企局、科教司负责。
四、加强农民工土地承包管理与服务
开展以妥善解决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为重点的农民工土地承包维权行动,切实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进一步推动各地查处和纠正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违法调整收回农民工承包地、强迫农民工流转承包地等突出问题。建立多部门协调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重大问题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全面建立起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为农民工流转承包地提供流转信息、开展流转咨询、指导合同签订等服务。要积极做好工作预案,化解农民工返乡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矛盾和纠纷,切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此项工作由经管司负责。
五、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工作
在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常规监测基础上,进一步丰富调查指标,增加对农村劳动力就业意愿、需求等方面的监测,特别是要认真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影响,掌握农民工返乡回流基本情况,及时了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中遇到的困难、农民的需求及中央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引导农村劳动力平稳有序转移。
此项工作由政法司、农研中心负责。
六、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调研
围绕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适应宏观经济形势的新变化,重点研究农民工返乡及其影响、农民工返乡创业、农民培训需求、农民工就业意愿、宏观经济政策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等方面的问题,深入基层调研,全面掌握真实情况,加强理论分析,总结成功经验,提出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建议。
此项工作由政法司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