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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举全社会之力清理执行积案/唐时华

时间:2024-05-17 16:54: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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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举全社会之力清理执行积案
??三十多个部门参与,执行问责、执行救助等机制全面跟踪推进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唐时华


由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监察、民政、部队等三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对连续三个月全省后三位的州、市、县政法委书记和法院院长,分别作出检讨并根据情况可直至问责;交叉执行,提级执行,联合督办等措施全面推进;全面实施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制度。2008年11月2日,在云南省召开的的全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电视电话工作会议上,以上制度全面亮相。
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全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孟苏铁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全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许前飞作部署。
会议由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全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马继延主持。
孟苏铁书记要求,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分类指导,着力加强案件审查和执行监督,着力提高有效执行率。要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融法、理、情于一体地解决执行积案问题;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取得实效。
会上,省纪委副书记杨玉清、省民政厅副厅长姚国华作了发言;宣威市市长夏建新作了经验介绍。
全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出席电视电话会。


措施解读:

列入该次云南省全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清理重点的案件,主要涉及困难群体、特殊主体、重信重访及其他重点案件。云南省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三十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多管齐下形成合力。省纪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公安厅、政府办公厅、发改委等三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此次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并明确了以下职责:对被执行人是党政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役军人的案件,必要时给予拒不执行者党纪、政纪、军纪处分;公安机关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查找住址、车辆牌号、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工商、国土、环保、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等部门,积极发挥自身职能,认真履行协助业务。
三级督办环环相扣,提级、交叉、异地执行并用。该督办制度中明确,挑选一批重大、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由省政法委会同省高级法院联合督办。选择一批重点执行案件,由州市政法委、中级法院督办。此外,试具体情况与省检察院、公安厅、省纪委等单位,联合督办。对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军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专项行动,云南高级法院视情况决定提级、指定、交叉、异地执行。
副厅以上领导包干督导,连续三个月排名后三位必要时问责。在此次的执行积案清理中,云南将根据情况派出督查组。云南高级法院领导班子和副厅以上领导对全省十六个州进行分片包干督导检查。对进展缓慢、成效不大的州、市、县,限期整改、限期结案。连续三个月排名后三位的,政法委书记和法院院长分别向上一级机关作检讨,上级政法委和法院可视情况通报批评,必要时将直接问责。
司法专项救助体系加快建立。云南省高级法院通过与民政厅协商,以云南宣威市为试点,积极尝试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机制,加强司法救助制度与基本生活补助、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积极将符合条件的涉诉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解决其医疗难等问题。
此外,报道案件执行情况,向被执行人发布敦促公开信,公布恶意逃债的被执行人名单、公开逮捕起诉判处一批恶意逃避执行、暴力抗拒执行的犯罪分子等制度也全面建立。

新闻背景:
11月19日,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召开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对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进行了统一部署。要求此次清理活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实现社会联动。努力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观的执行积案问题上取得新的突破,通过清理一批重点积案,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切实得到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更加健康,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更加牢固。


新闻链接:“宣威涉诉特殊困难群众执行救助试点”介绍

云南省宣威市是全省人口最多的县级市,也是省列扶贫开发重点市。全市人口142.62万人,其中城镇贫困人口1.3万人,农村贫困人口36.8万人,其中有6万人纳入农村低保。截至2008年9月,在宣威市人民法院未执结的501案件中,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生活困窘急需判赔资金治疗生病、维系生活的就达127件,占未执结案件的25.35%。
2008年7月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许前飞到宣威调研时提出:要以宣威为试点,建立涉诉困难群众执行救助金制度。宣威市委、市政府经专题研究,于2008年11月5日召开执行救助大会,对首批97件案件133名涉诉困难当事人进行救助,发放救助金43.5万元,并将其中68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11人纳入医疗保险。宣威市还对涉诉特殊困难群众执行救助的资金来源、条件要求、申请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大连市行政许可统计制度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大连市行政许可统计制度》业经2004年6月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德仁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日


大连市行政许可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系统反映大连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情况,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统计,是指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法制机构的规定,对行政许可及与行政许可有关信息的搜集、整理、汇总和分析。



  第三条 行政许可统计资料是运用统计方法取得的、以数据形式反映我市行政许可状况的统计信息的总称,包括统计数据、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等。行政许可统计年度报表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制定。



  第四条 行政许可统计的主要任务是统计分析、统计调查和提供统计资料,全面、准确、系统反映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全貌,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和作出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 大连市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均应执行本制度。



  第六条 行政许可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市行政许可的统计分析、统计检查工作并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第七条 行政许可统计采用填报年度报表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各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填写年度报表,并按规定写出统计报表说明,于下年度1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机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汇总。



  第八条 行政许可统计报表通过以下渠道报送:

  (一)市直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统计、分析、报送本部门行政许可统计报表;

  (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法制机构负责统计、分析、报送本地区行政许可统计报表;

  (三)被授权组织的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委托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负责统计、分析、报送有关授权或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统计报表;

  (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负责统计、分析、报送本部门行政许可统计报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统计资料的签署制度,统计报表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制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保证统计资料的质量,防止重复、遗漏和错误统计。



  第十一条 全市行政许可统计数字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并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市政府定期对行政许可统计工作成绩显著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予以表扬和奖励。对统计工作差错较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行政许可统计资料的法制机构和人员,依法应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编造行政许可统计资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瓦斯管理严防重大瓦斯事故的规定

煤炭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瓦斯管理严防重大瓦斯事故的规定

1988年3月1日,煤炭工业部

瓦斯一直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近几年来,为防治瓦斯事故,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装备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重大瓦斯恶性事故仍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管理水平跟不上。为了认真吸取教训,严防重大瓦斯事故,使煤矿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加强瓦斯排放管理
1.严格掘进通风管理,局扇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电停风。凡因煤矿内部无计划停电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都要作为未遂事故组织追查,严肃处理。无计划停电造成瓦斯积聚,要对机电部门进行经济制裁。对于有计划停电停风的地点,必须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矿生产调度会议研究决定后,通知有关区、队,做到有计划、有安全措施。
2.对停电停风的采掘工作面,通风部门必须编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与停电停风申请报告书同时提出。不编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不得停电停风。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1)采取控制排放瓦斯的措施,要计算排放瓦斯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制订控制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量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要在排放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安设声光瓦斯报警断电仪。
(2)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瓦斯探头的监测位置,必须做到文图齐全,并在图上注明。
(3)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峒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停止作业,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4)排放瓦斯的流经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
(5)瓦斯排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必须完好,只有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方准指定专人恢复供电。
(6)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明确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落实责任。
3.瓦斯排放要实行分级管理
(1)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3%的采掘工作面,由通风区队和瓦斯检查员负责就地排放。
(2)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风流途径路线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并报矿务局备查。
(3)掘进巷道瓦斯积聚或贯通已封闭的停工区,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并报省局、公司备查,报煤炭部备案。
4.批准的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
5.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不落实,绝对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立即停止,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二、加强巷道贯通管理
1.巷道贯通必须由生产技术科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2.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内容。通风部门在贯通前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掘进巷道距贯通巷道15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总工程师报告,在贯通过程中要打超前钻孔,以保证贯通准确无误。贯通时,被贯通的巷道要保持正常通风,有监测系统的矿井迎头要设瓦斯监测探头,矿调度室要随时观察瓦斯浓度变化,同时在贯通前每放一次炮都要事先检查瓦斯和通风情况,而且证明已符合规程要求时方准放下一次炮,直至贯通以后。
3.巷道贯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要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通风、安监、机电、地测等有关部门贯彻审查,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报局备查。参加审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落实责任,签字备查。
4.巷道贯通的安全措施要由主管副矿长或副总工程师向有关部门贯彻,所有参加贯彻人员必须签字备查。
5.巷道贯通全过程必须由主管掘进的副矿长统一组织指挥。贯通时,必须有通风区,队长或通风工程师和施工单位的区队长亲临现场指挥。安监部门要在现场监督贯通措施执行情况。贯通后通风部门要立即调整通风系统,保证有足够风量。瓦斯浓度在1%以下方可恢复工作。

三、加强掘进揭开突出煤层时的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部颁布的关于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有关规定。
2.在掘进揭开突出煤层前必须探明地质构造情况。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地区,掘进工作面距煤层20m以外,必须在石门四周外缘5m的范围内,布置一定数量的钻孔,探明煤层厚度及其赋存情况和瓦斯情况。要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压力在10kg/平方厘米以下方准采用震动放炮一次揭穿煤层。
3.揭穿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应设置二道坚固的反向风门,在其回风系统中必须保证风流畅通,并严禁人员通行或作业。与该回风系统相连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沼气涌入其它区域。
4.要采用远距离放炮。在突出严重的小井放炮时要把所有人员全部撤出,地面放炮,大矿要确定突出影响区域,并将全部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经过检查确认全部人员撤出后方准放炮。
5.有瓦斯监测系统的矿井,要在可能发生的突出的巷道的入、回风流设置一定数量的瓦斯探头,以使矿生产调度能随时观察并判别是否突出,以及突出后的强度与影响程度。
6.掘进揭开突出煤层的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会审,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并报省局(公司)备查和报煤炭部备案。
7.突出矿井必须建立躲避峒室,工人携带自救器,有条件的要建立压风自救系统。

四、防止自然发火和杜绝引爆火源
1.回采工作面采完后和不用的旧巷道都必须立即砌永久密闭及时封闭。要加强密闭管理,永久密闭必须挂牌注明密闭结构、施工时间和施工负责人。固定专人定期检查密闭和取封闭区气体进行化验分析。检查手册、检查牌板记录和井上台帐记录三对号。发现密闭压坏必须立即修理或重建。
2.回采自然发火的煤层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有注浆系统的必须坚持实施采后灌浆或随采随灌和均压通风综合防火技术。
3.处理火区必须制定专门的措施,防止瓦斯事故。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并报省局公司备查,报煤炭部备案。
4.加强机电防爆管理,坚持经常性检查,电气设备要杜绝失爆,严禁带电作业,要防止机械摩擦火花,因维修不善,机械摩擦出火,引爆瓦斯煤尘或者电机车杂散电流超过规定造成事故,要追究机电部门责任。
5.加强放炮管理,必须做到“一炮三检”,掘进工作面必须一次装药全断面一次起爆;回采工作面中可以采用分组装药,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五、加强非正规采煤的管理
1.正常回采的煤层严禁用非正规采煤法采煤。对于边角残煤或回采煤柱,使用非正规采煤法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专门安全措施报局总工程师审批,并报省局(公司)备查、报煤炭部备案。
2.非正规采煤法必须有可靠通风系统,足够风量,防止瓦斯积聚,冒顶撞击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3.指定专人用长杆检查顶部瓦斯,发现瓦斯超限必须停止作业。非正规采煤工作面严禁在火区下和有发火隐患的情况下采煤。
4.非正规采煤工作面炮眼的封泥量和最小抵抗线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并使用水炮泥。
对以上规定,各局矿总工程师必须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加强技术管理,认真审查措施加强现场指挥,严防重大瓦斯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