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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电子文件归档工作的思考/张智涛

时间:2024-07-21 21:55: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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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电子文件归档工作的思考

张智涛


  与纸质文件相比电子文件归档是一项更为艰苦细致且难度较大的工作,主要原因是大多数电子文件形成者或囿于传统观念,误认为电子文件不是文件而忽视其归档,或怕增加工作量而不愿承担此项工作;或由于电子文件对计算机系统的依赖性,使其必须借助计算机编目归档,这对不熟悉操作技术的立卷人来说,不像从事纸质文件立卷工作驾轻就熟,容易产生畏难情绪;笔者认为,推动电子文件归档工作的着眼点要高,立足点要实,在规划电子文件归档工作时,应从本单位办公自动化与信息管理工作的大局出发,顺应其规律,摸清信息产生的源头,促使电子文件归档纳入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管理的工作程序,建立归档制度。

一、电子文件归档方式和途径的选择?

  纸质档案的载体较为稳定安全,而电子文件的载体稳定性差,易损坏,因此归档方式的选择至关重要。经实践检验,利用磁盘,脱机采集数据的介质移交方式容易造成数据丢失。如遇质量较差的磁盘,会影响文件的可读性。为防止数据丢失需制作多份备份盘存档,这不仅加大了工作量,也增加了存贮磁盘的数量,简便而安全的方式是采用网络移交归档,并利用光盘存贮。网络移交的途径有两条:?

  (一)借助计算机信息管理网,开通电子文件归档专递网线。随着各单位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的建立与发展,越来越多的重要文件被传输上网。这些文件经过各业务管理部门挑选,反映了职能活动的概貌,上网前,又按着信息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了文件格式的转换,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数据的可靠性和通用性,是归档的重点。对那些未输送到计算机信息管理网上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悠扬,应由电子文件形成部门编目整理,也利用网络技术向档案部门传输,可以借助信息管理网络在各业务管理机构与档案部门之间开通电子文件归档专递网线,建立依附在信息管理网上的归档专用子系统。将上网与未上网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通过此系统传输给档案部门。档案部门经与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管理部门协商后,要对归档的电子文件提出格式要求,但不能是唯一性的,应认可几种通用性较强的软件,如:.DBF、.DOC、.TXT、.EXE等文件。?

  (二)选择电子文件信息的汇集点,由计算机与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归档。为适应办公自动化工作发展的需要,人们越来越注重信息工作的系统化和标准化水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开发也从以往的“分散各异”转向“集中统一”,打破了立卷单位人界限,更趋向基于某一方面或几方面职能活动的内容而建立系统。计算机与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统筹本单位信息管理工作,是开发集中统一型信息系统的牵头部门,成为电子文悠扬信息的汇集点,又具有一定的技术设备及人才条件。由他们负责将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归档,无是最佳归档途径之一。清华大学计算机与信息管理中心计划利用网络技术建立校行政信息管理系统,共分为教学、科研、人事管理三个子系统,正在筹建的教学管理系统与学生注册中心、财务结算中心、教务处、研究生院构成数据交换网。注册中心负责学生注册、选课、排课、考表、成绩等数据的传递;结算中心负责学生交费信息的传递;教务处与研究生院负责学籍、教学计划、课程、毕业审查、学位授予数据的传输。计算机与信息中心接收这些数据后,进行集中处理,经汇总的数据通过信息中心又输送给各业务管理部门共享。随着每年数据的更新,过期数据应由信息中心按档案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鉴定,编目整理,通过网络传输,移交给档案部门保存,或直接存入光盘,定期归档。?

  无论利用何种途径归档,必须由电子文件形成单位按统一格式编目整理后,传输给档案部门,不能由档案部门自行从网上下载,以保证电子文件形成部门对其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档案部门接收的电子文件一律应存入光盘,最好不用磁盘存贮。?

二、依靠原纸质档案立卷工作骨干,实现相关部门职能的交融集成,建立电子文件归档制度。?

  纸质文件归档经过多年实践,已形成相对稳定的骨干队伍,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各立卷部门都设立了分管领导和立卷牵头人,负责督促检查立卷工作。开展电子文件归档也要以人为本,形成一支队伍,承担此项工作。由于大多数计算机与信息管理人员对档案工作较为陌生,不像立卷归档人员经与档案部门多年合作,建立了相对稳定的业务关系,容易与档案部门在电子文件归档上达成共识。所以,依靠原纸质档案立卷工作骨干,比以各单位计算机与信息管理保同为主体,重新建立归档工作队伍更为现实。由于整理纸质档案大多采用手工操作的方法,这与电子文件处理手法相差甚远,需要新的知识和技术手段,现有的立卷队伍尚不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要通过组织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尽快地使他们掌握信息管理自动化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担负起电子文件归档工作的重任。?

  电子文件来源广泛,形成者不仅有业务管理部门的承办人,还有数据录入员、信息管理与计算机技术人员等。将头绪如此之多的电子文件收集归档,必须靠制度约束,使制度变成归档人员的自觉行动。要将电子文件归档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立卷归档制度,并列入信息管理工作程序,在布置、检查、总结、考核信息管理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电子文悠扬归档工作。?

  清华大学档案馆从1995年底开始抓电子文悠扬归档工作,制定了《机读(电子)文件归档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分别对归档范围、归档单位与分工、归档的方法和要求做了具体规定,并设计了《机读(电子)文件归档目录》样式。为了使各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立卷牵头人能够尽快地接受这一新生事物,还将探索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列为1996年全校档案工作会议主要议题之一,会上,分管档案工作的副校长和档案馆馆长明确提出要将电子文件归档列入立卷归档程序,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于1997年全校档案工作大会上,又提出加快电子文件归档进程的具体要求。在对电子文悠扬的来源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本着“注重职能因素”的原则,选择了电子文件的信息综合性强,含“金”量高的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做为开展电子文件归档的重点和试点单位。先后三次与他们专门研究电子文悠扬归档工作,成立了两办电子文悠扬归档工作小组,由校办副主任任组长,并参照纸质文件归档范围,制定出党办、校办电子文件归档细目。经过努力,现已将部分电子文件归档。?

  与纸质文悠扬相比,电子文件归档所涉及的问题更加广泛,受制约因素多,仅靠档案部门独家很难完成,应采取电子文件形成部门、档案部门、计算机与信息管理部门三结合的方法。电子文悠扬形成部门熟悉各项管理业务,了解电子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历史联系,是承担归档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在鉴定工作价值时最有发言权;档案部门掌握归档的原则、方法,又了解全局情况,可以发挥把关和统筹作用;计算机与信息管理部门既是电子文件的形成单位,又是设计和维护信息管理网络、管理电子信息的专业技术部门,在电子文件归档制度化、标准化的工作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三个部门的职能应相互渗 透,扬长避短,发挥各自的优势,在电子文件归档中集成一体,共同形成质量较好的电子文档。?

三、“两套制”归档的必要性与适时简化合一的可能性?

  由于印章和签署是文件生效的主要标志,在现在技术条件下,对一些具有凭证作用和法律效力的文件必须以纸介质形式保存。鉴于电子文件载体和信息技术的不稳定性,以及电子文件的易修改性,也有必要将重要的电子文件制成硬拷贝存档,以确保数据的安全。目前,电子文件、纸质文件转化为档案一般采取“双轨制”,归档内容形成“两套制”,即纸介质与磁、光介质两种文件一起归档,形成内容相同的两套档案。其归档时使用不同的编目方法和存贮装具。档案部门应在每一卷纸质档案的备考表或卷内目录“备注”项中注明相应的电子文件的编码及存址,同时,在电子文件归档目录“备注”项中注明相应的纸质文件的档号及存址,以便利用时参照互补。?

  在磁、光介质文件耐久性留存的问题尚未解决之前,它与纸质档案将并存很长时间,但从长远看,在电子档案存储介质的技术条件进一步改进之后,可尝试对那些参考作用大、情报价值高的档案,采取以磁、光介质归档为主,纸介质归档为辅的做法,而对那些凭证价值较高的档案,则采取以纸介质归档为主,磁、光介质归档为辅的做法。这样,不但能够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优化馆藏,也能减少档案的体积,缓解库房紧张的状况。两种介质归档的简化合一,要经过审慎证证,在万无一失的情况下实行,最好以简报、情况报道类,以及信息的实质内容已被其它档案所包含的文件作为简化合一的首选目标。
清华大学宣传部从八十年代初将报道学校工作情况的剪报整理作为资料归档。近年又在校园网管理系统中设置了“报刊信息”专栏,随时输入各报刊登载我校情况文章的标题及摘要,通过网络传输到全校,供广大师生员工共享。1998年,经与档案馆反复研究后,进一步完善了上网的报刊信息,加注了刊登文章的详细出处,相当于索引,并将上网报刊信息及索引制成硬拷贝,与相应的电子文件一并归档,简化了纸质剪报的剪裁、粘贴和整理工作。经如此办理,一般查询可利用电子档案,快捷方便,需查用全文时可借助电子档案所提供的报刊索引到图书馆查阅,万一电子档案被损坏,相应的纸制裁档案还保存完好。

关于修定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修定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1993年1月4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
为了适应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需要,做好新形势下因公出国人员的审查工作,保证出国任务顺利完成,现对有关规定做部分修定,并通知如下:
一、严格掌握出国人员条件
1、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对于中组部和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中列出的七种情况,应根据本人的现实表现,实事求是,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在报局审批时,要在《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中写明详细情况和分析意见。
2、出国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任务。船员出国须持有相应的证书。船员劳务外派,应符合交通部(89)港监字50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
3、离退休人员一般不派遣出国执行任务。
二、出国人员审批权限
1、常驻国外人员,由局党组审查同意后,送有关部委审查批准。
2、临时出国人员按以下情况办理:
国家海洋局局长、副局长出国,可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
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副司级以上干部出国,除犯有比较严重错误的仍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外,一般可与出国任务一起报局党组审批,不另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
处级以下人员(包括处级)出国,均应单独办理审查手续,由局人事劳动教育司审查批准。
3、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出国人员或组团单位临时借调的出国人员,按其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出国人员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三、出国人员审批手续
1、出国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出国人员审查表》,报局审批并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批件。批件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出国,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出具《再次出国证明》,报送国际合作司根据原审查批件办理出国手续。在审查批件及护照、海员证有效期内,局外单位组团临时借调我局人员出国,一般可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出具有关材料,由组团单位办理有关的出国手续。
3、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发现出国人员有问题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局人事劳动教育司,撤销其审查批件。有效期内调入局系统工作的人员再次出国,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调出局系统工作的人员,其审查批件自动失效。
4、船员出国审批手续,按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借调外单位船员出国,应由船员所在单位办理申领海员证手续,并出具派遗证明。外派劳务人员审批手续,按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护照的暂行办法》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审查批件和海员证有效期内外派船员,原则上由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局备案,但人数较多时,应报局批准。
原国海人发(1992)257号《关于贯彻〈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自本通知公布起停止执行。


海东行署办公室印发关于海东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办公室


海东行署办公室印发关于海东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署办〔2012〕105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海东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2年8月15日


海东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办理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生育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公安、工商等行政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征缴。
第五条 生育保险实行地级统筹。全区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实行属地经办、分级负责、统一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地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缴费基数按不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低于60%的按60%缴费,超过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9%;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筹,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用人单位缴纳;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费按财政供养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部分自筹,在社会保险费项目中列支,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滞纳金。
(四)其他资金。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符合规定的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四)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三章 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可以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申报、统一缴费、“一单征收、分别划账”。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应当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新参保单位应当到单位所在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资料。
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只需提供书面申请即可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履行了缴费义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未参保或未按规定缴费的,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规定的增加产假30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产假可延长到半年。
(二)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流产同时实施节育手术的,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加15天产假。
(三)产后放置宫内节育器,按产假另加2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女职工产(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缴费基数计发。按天计发的,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作为每天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即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X天=生育津贴)。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七条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按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付;未参加医疗保险,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男职工所在地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医疗费用30%的标准享受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金。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金,由男职工所在单位持结婚证、男职工及配偶的身份证、男职工的单位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妊娠诊断、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生育保险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凭《生育保险卡》为参保职工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流产的,由用人单位在三个月以内持《生育保险卡》、女职工本人的身份证、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育龄妇女优质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学证明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职工生育待遇申领材料后,应及时核审。核审无误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遇特殊情况办理时限可延长到45日。
第二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应在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3个月内申办。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履行了缴费义务(职工缴费满6个月),可享受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时必须携带以下资料:
1、生育:需携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母婴保健手册》、身份证、出院证、准生证、产前检查发票、出院原始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
2、流产、复通、绝育、皮埋、取环、上环:需携带医疗保险手册、病历、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原始发票及用药明细清单。
3、申报以上待遇需填制《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 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生育职工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
(三)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费用。
(五)胎盘移植的费用。
(六)按照国家和省、地有关规定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
一、参保职工在门诊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按定额一次性补助。其定额标准:
(一)产前检查补助:从怀孕至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检查补助500元,从怀孕至妊娠分娩的检查补助800元。
(二)门诊人流产术补助300元,门诊药物流产术补助400元,引产术补助1500元。
(三)门诊宫内放置(取出)节育器补助200元。
(四)绝育手术补助女职工1000元,男职工600元。
(五)复通术补助3000元。
(六) 参保职工在门诊进行人工流产术的同时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补助360元。
二、参保职工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按病种定额确定。其定额标准为:
(一) 自然分娩:三级医院22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800元。
(二) 人工干预分娩:三级医院2800元,二级医院2600元,一级医院2400元。
(三)剖腹产: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500元,一级医院4000元。
(四)多胞胎每增加一胎,其定额标准在以上分娩方式的基础上增加600元。
第五章 生育保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人员编制由地区编制管理委员会根据业务量统一核定。承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按照《海东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参保女职工妊娠后,持本人身份证、妊娠诊断证明、《育龄妇女优质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母婴保健手册》、医院发票等有关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备案,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执行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生育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相关规定。参保职工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另外收取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或药品时,医疗机构应与职工签订自费协议。
第二十九条 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签订服务协议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之外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急诊、急救以及确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在三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职工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办理转诊、转院的,执行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申报缴费的时间、缴费方式、信息变更等事项与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其档案信息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缴,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生育保险住院分娩(包括顺产、器械产、剖腹产)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的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按病种付费方式结算,应以前三年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需费用(包括住院天数、床位费、检查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进行测算分析,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顺产、器械产、剖腹产的费用情况、费用结构等,合理确定生育保险按病种付费限额标准及生育保险基金和个人负担比例。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自付比例按等级负担,三级医疗机构机构个人负担15﹪;二级医疗机构个人负担13﹪;一级医疗机构机构个人负担11﹪。
第三十四条 参保职工在区(县)外生育的,按病种付费的限额标准和支付比例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以及工作人员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