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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承诺生效的标准/王海宏

时间:2024-06-16 09:01: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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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承诺生效的标准

王海宏


  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产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然而承诺从何时开始生效,两大法系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规定。大陆法采纳了到达主义,或称送达主义,即承诺的意思表示于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时生效,合同也告成立。
送信主义和到达主义空间存在着哪些区别?我们认为,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在合同成立的时间上。根据送达主义,要约人只有在收到承诺人的承诺通知时,承诺才能生效。在些之前,由于邮局、电报局及其他信差的原因而导致承诺通知丢失或延误,一律由承诺人承担此后果。同时因承诺通知的丢失或延误,承诺通知也不生效。但是根据送信主义,一旦承诺人将承诺信丢进信筒或把承诺的电报稿交给了电报局,则承诺生效。不论要约人是否收到,都应受到承诺拘束。到于承诺的通知,因邮局或电报局的原因而丢失或延误,则由要约人负责。实行此规则的理由是,既然要约人指定邮局或电报局为其收信代理人,那么,他就应当预见到承诺通知丢失的危险,并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第二,在承诺的撤回上。根据送达主义,承诺人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可以撤回的通知。只要撤回的通知等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于要约人,则撤回有效。承诺人只有一种撤回的可能性,即在发信之前撤回工。事实上在此这前撤回承诺是很少发生的。所以实际上发信主久已经剥夺了承诺人撤回的权利。百大陆法认为不允许受要约人撤回承诺既不符合受要约人的意志,也不利于使当事人根据市场交易的弯化而作出是否订约的决定。实际上上述两种规则是各有利弊的。
  第三,在承诺的迟延方面。根据送信方义,只要受要约人将承诺的信件插座敲竹杠中将承诺的电报?我给电报局则承诺已经发生。如因邮局、电报局的原因造成承诺延误。也不阻碍合同成立。因此,根据送信主义,承诺迟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根据到达主义,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基础内作出,在有效期届满后作出的承诺不能发生承诺之效力,因此不能使合同成立。正如《德国民法典》第150条规定:“迟到的承诺,视为反要约”。当然要约人应当将承诺迟到的情况及旧地通知受要约人。如果地发出通知,则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应具有承诺的效力、
  我国现行立法采纳了到达主义。《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了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合同法》第23条也明确要求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所谓到达,指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如要约人的信箱、营业场所等国。到于要约人是否实际阅读和了解承诺通知则不影响承诺的效力。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擅自开发房地产项目补办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擅自开发房地产项目补办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后营字第35号

各军区、各军兵种联(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后,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近年来,在检查清理时,发现了一批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擅自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维护法规的严肃性,纠正和制止擅自开发房地产的行为,进一步加强军队房地产产权管理工作,经研究,对擅自开发项目限期予以补办报批手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核实擅自开发项目的有关情况。各大单位要按照《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逐项核实擅自开发单位、开发时间、利用土地数量、投资数量、开发所得收益和房屋使用等情况,审查所签开发协议(合同)书。凡不符合军委、总部有关规定的协议(合同),要重新签订;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要按实际情况修改协议(合同);未签订协议(合同)的要抓紧补签。开发单位已撤销的,由项目接收单位负责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已随企业移交地方的开发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要提交完整的文件、材料。凡请示补办审批手续的项目,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开发单位的检查报告;

(二)项目的详细说明;

(三)开发单位与地方签订的开发协议(合同)书;

(四)开发项目平面图及位置图;

(五)有偿转让和换建项目,应附经费使用情况表,包括项目、数量、金额等;合作建房项目,应附所建房屋的决算书(未完工的报预算书)及房屋使用情况说明;

(六)大单位的处理意见。

三、要区分责任核定上缴经费。擅自开发项目在补办手续时,必须按要求缴纳土地转让费、管理费。经费收取标准是:属于越权审批的项目,总部除按《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收缴20%的土地转让费外,由大单位越权批准的,大单位应收的8%土地管理费全部收归总部;由军级以下单位越权批准的,将大单位应收土地管理费的50%收归总部。未履行任何报批手续的项目,总部按28%收取土地转让费,大单位再按8%收取该单位的土地管理费。

四、要进一步严格军队房地产的开发利用管理。军队空余房地产的开发利用必须统一掌握、严格管理、规范程序、有序进行。今后,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对出售、出租、兴办经济实体等经营性开发要坚决禁止;对国家、地方政府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军队房地产的,要给予配合;对有利于改善营区住用条件、提高营区环境质量、完善配套设施的项目,要积极支持;对解决部队家属住房的项目,要与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相接轨,加快干部住房建设步伐。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对清理发现的擅自开发项目,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照规定给予处理,坚决制止擅自开发的违法违纪行为,努力提高军队房地产的管理水平。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结合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并于1999年6月30日前完成补办手续工作。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机发[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农机试验鉴定站,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第54号令)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

附件2:《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农业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农机 鉴定 办法 通知

抄送: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

本部发送: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附件: 附件1:《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
附件2:《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工作,保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鉴定能力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依据农机鉴定大纲进行农业机械作业性能、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的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化主管部门)对农机鉴定机构承担推广鉴定、选型鉴定和专项鉴定任务的能力认定。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认定农机鉴定机构承担部级鉴定任务的能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农机鉴定机构承担省级鉴定任务的能力。
第五条 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简捷高效、易于操作。

第二章 认定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认定工作包括资格验证和鉴定能力考核,通过现场考评和调阅有关资料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农机鉴定机构的资质、仪器设备、质量体系、人员素质等。
第七条 资格验证包括资质和计量认证审查:
(一)申请机构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农机鉴定机构;
(二)承担部级鉴定的,应通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国家计量认证;承担省级鉴定的应通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省级以上计量认证。
第八条 能力考核内容包括与申请认定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设施环境、操作规范和人员素质等:
(一)应能完成农机鉴定大纲规定的全部项目,有相应的鉴定报告;
(二)具有开展申请认定项目试验鉴定的设施、设备、场所和操作规范;
(三)具有开展生产条件审查、用户调查、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审查的操作规范,具有相应工作记录;
(四)从事农机鉴定工作的检验人员,应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需经农机鉴定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具有相应农机鉴定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60%。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农机鉴定机构向农机化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能力认定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能力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条 农机化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决定受理的下达现场考评通知书;不予受理的给予书面告知。
第十一条 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考评需要指派1~3名专家进行1~2日现场考评。专家应在现场考评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考评报告。
第十二条 现场考评合格的,由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认定;现场考评不合格的,农机化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认定的有效期为五年,期间需扩充项目的或认定到期后重新申请认定的,按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认定工作不向申请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通过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农机化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农机鉴定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机化主管部门取消相应的鉴定能力认定:
(一)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认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三)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年度农机鉴定工作总结的;
(四)申请终止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被取消鉴定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三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七条 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批准、变更和取消农机鉴定机构鉴定能力的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申请书编号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
鉴定能力认定申请书




申请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所在地: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名称: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须 知

1. 用计算机填写,签名用墨水笔,字迹要清楚。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
2. “主管部门”指申请机构的上级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
3. 本《申请书》所选“□”内打“√”。
4. 本《申请书》须经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有效。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申请表

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姓名 职务 职称 电话
机构代码 机构性质
机构地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E-mail
所属法人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注册资金
获取证书情况
计量认证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限
机构人员
机构总人数 名 技术人员 名
高级技术人员 名 中级技术人员 名
初级技术人员 名 其他 名
机构资产情况
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与申请相应的仪器设备总数 台(套)
机构面积
试验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试验场面积 平方米
序号 申请认定机具类别/产品名称 依据的大纲名称、代号 申请类型
□首次 □扩项 □认定到期 □其他
□首次 □扩项 □认定到期 □其他
□首次 □扩项 □认定到期 □其他
□首次 □扩项 □认定到期 □其他
□首次 □扩项 □认定到期 □其他
□首次 □扩项 □认定到期 □其他
□首次 □扩项 □认定到期 □其他
□首次 □扩项 □认定到期 □其他
□首次 □扩项 □认定到期 □其他
□首次 □扩项 □认定到期 □其他
申请文件清单:□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页□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页□3. 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 ( )页□4. 农机鉴定项目所用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情况一览表 ( )页□5. 农机鉴定工作人员一览表 ( )页□6. 申请项目相应全项鉴定报告复印件 ( )页□7. 其他相关能力证明文件 ( )页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证书和标志的制作、发放、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 农业部统一制定、发布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
第四条 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获证产品生产者凭证书使用专用标志。
第五条 证书颜色为黄色底版,黑色字体。外形为长方形,规格为364×257mm。
证书编号由颁发机关简称、颁发年代号和颁发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证书式样见附件一。
第六条 标志颜色为黑色底版,材质为亚银涤纶,字为银白色,字体为 黑体。标志形状为菱形,分为大、中、小三种,具体规格参数与式样见附件二。
第七条 证书可制作英文版本。
第八条 证书和标志实行定点印制。未经委托机构授权,印制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证书、标志。
第九条 证书由农业部统一组织印制。农业部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级证书发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证书发放。
第十条 标志由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制作和发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和发放标志。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证书内容发放标志,建立标志出入库登记制度。标志出入库时,应当点清数量,登记台帐;标志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二条 证书发放不收费,标志发放按有关规定收取印制工本费。
第十三条 产品生产者凭证书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申领标志。
第十四条 标志应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违反证书和标志的管理、使用相关规定的,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 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式样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企业名称):
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规定,你企业生产的下列产品经部(省)级推广鉴定合格,特发此证。
产品名称:
注册商标:
产品型号: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盖章)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式样及规格参数




规格参数 单位:mm
参 数 大 中 小
L 114 70 44
H 61 按比例缩放 按比例缩放
h1 18 按比例缩放 按比例缩放
h2 21 按比例缩放 按比例缩放
R 10 按比例缩放 按比例缩放
r 5 按比例缩放 按比例缩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