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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合同的形式/王海宏

时间:2024-07-23 04:50: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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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合同的形式

王海宏


  一、合同的形式概述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我国的现行法对合同形式的态度,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56条的规定中,《合同法》继承并完善了它: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吕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发采用书面形式。
  总的说来,在我国,合同形式分为约定形式与法定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我国已经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按照符合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的要法度设计合同的形式,对某些重要的合同、关系复杂的合同强调书面形式,其他俣同采取何种形式,宜由当事人决定。
  二、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不同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呈人必须准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
  三、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的合同的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的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形式的具体表现。《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协内容的形式。
  合同书,指载有合同内容有文书。合同必须由文字凭据组成,但并非一切文字凭据都是合同书的组成部分。成为合同书的文字须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种文字凭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义务。
  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有责任。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重要的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但双方当事人均承认的口头合同,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的口头俣同,法律认可的其他口头合同有效。
  四、推定形式
  当呈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或沉默向对方发了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以作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3〕62号


  现发布《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三年九月三日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集中政府财力保证建设重点,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利用下列资金建设(含参与投资)的项目:
  (一)地方财政资金;
  (二)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
  (三)政府统一借贷资金;
  (四)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集中力量办大事,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三)坚持部门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协同管理;
  (四)执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建设监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前期工作文件审批、计划下达和实施监督等综合管理。市财政、国土、规划、建设、建管、农业、水利、交通、卫生、教育、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完成下列前期工作:
  (一)编制年度投资项目预备计划;
  (二)审核投资项目资金来源;
  (三)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
  (五)编制和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除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外,必须明确需政府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数额。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前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建设单位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中的概算一般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投资估算。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和管理、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金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完成项目法人的组建工作。项目法人的组建和机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建议;
  (二)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库;
  (三)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库的投资项目进行筛选,并与相关部门衔接,经综合平衡后,提出政府投资项目预备计划,每年年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批准后,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并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政府投资资金计划。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建设,初步设计应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确需变更设计内容的,变更联系单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由工程监理单位总监审核,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作为决算依据。累计变更投资额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的,需报原审批部门审批,超过项目总投资额10%以上的,经原审批部门核实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编制概算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设计概算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财政等部门评审后核定。工程规模较大、技术要求复杂的建设项目概算,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建成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结算审价,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的具体办法,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办理产权登记的必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审核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形成的文件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进度按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政府投资资金与单位自筹资金拼盘的项目,资金应按比例同步到位,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工程规模较大的项目可实行单项结算。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不得追加投资资金。确需调整年度计划的,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规范要求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对重大项目实行稽查制度,具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和工程概算、决(结)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把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二十二条 市监察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不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设计、咨询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咨询评估中严重失实、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捐款、赠款、社会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各县(市、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0]3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2011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经商有关部门,2011年春运从1月19日开始至2月27日结束,共计40天。据预测,春运期间,全国旅客运量将达到28.53亿人次,比上年春运增长11.6%,其中铁路2.3亿人次,增长12.5%;道路25.56亿人次,增长11.6%;水运3500万人次,增长6%;民航3220万人次,增长10.8%。切实做好春运各项工作,努力满足旅客出行需要,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谐社会建设,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具有重要意义。现将春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春运任务

春节是我国最重要的传统节日,新春佳节全家团聚是人民群众最迫切的愿望。做好春运工作,不仅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科学组织、安全第一、以客为主、优质服务”的原则,认真扎实地做好2011年春运的各项工作。

各省区市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春运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春运工作。承担领导机构办公室工作的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或综合交通管理部门,要抓好本地区春运的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提前制定春运工作方案,及时协调处理春运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和各种问题。对春运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经费等,各地人民政府要予以保证。

二、强化协调配合,形成春运工作合力

春运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需要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各地要建立健全春运工作协调机制,省市之间、部门之间要形成信息交换、措施联动、预案对接的沟通机制,相互协作,形成合力。

一是运输部门之间要建立协作机制,互相支持,加强配合,最大限度地发挥综合运输能力,共同满足旅客出行需要。二是地方和运输部门要建立沟通机制,畅通渠道,在客流量及运力发生较大变化和调整时互相通报,做好旅客接转疏运工作。三是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之间要建立联动机制,遇到恶劣天气时采取统一的道路管制措施,努力保证道路畅通,采取较长时间交通管制时,要及时向相邻地区通报,确保不出现道路大面积拥堵。

各地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特别是社团组织和志愿服务人员的作用,调动其参与春运工作的积极性,共同做好2011年的春运工作。

三、完善应急预案,降低突发事件影响

为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春运期间不确定性事件的发生,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及特殊情况,降低危害和影响,确保春运顺利完成,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并进一步完善春运应急预案,建立准备充分、反应快速、应对准确、处置果断的应急反应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掌握春运动态,对可能影响春运的事件,特别是苗头性事件要进行研究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避免事态扩大。一旦发生运力大幅下降、客流骤增、恶劣天气造成旅客大量滞留等突发事件,要针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规模和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尽快恢复运输秩序。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提前储备一定的应急运力和应急所需的各类物品,以备急需。

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春运期间,有可能出现区域性低温和阶段性强降温过程。运输部门要及时了解中短期和恶劣天气的预测预报,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四、科学调配运力,统筹兼顾客货运输

运输部门要在科学预测旅客运量和流向的基础上,加强运输组织,科学调配运力,适时加开车、船、飞机,保证运输紧张地区的运力供给,有条件的地区开行学生和进城务工人员专列专车,尽力满足不同时段、不同旅客的运输需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公交企业要做好客运枢纽的衔接疏运工作,新投入使用的枢纽要提前加增公交线路,方便旅客换乘。各地春运领导机构要协调油品供应企业提前落实油品资源,保证客运车辆的用油需求。

在做好旅客运输的同时,各运输部门要统筹安排好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和生活物资运输。要提前掌握春运期间煤炭、成品油、粮食、节日应市商品的运输需求,充分利用好春节客流低谷时段,采取突击抢运等措施,确保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五、落实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各类事故

春运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危和社会和谐稳定,是春运工作的首要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强化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好安全措施和责任。各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要加强对运输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日常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严禁不符合条件的设施设备投入运行。要做好桥梁、道口、隧道、渡口的安全防范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教育、防范和处罚等措施,努力减少超速、疲劳驾驶、超员等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品货物运输的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公路主干线、事故多发地段和易堵地点的交通指挥和疏导力度,确保道路畅通。

要继续加强安全宣传和对危险品的查堵工作,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乘坐车船、飞机。

六、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和谐春运氛围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牢固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创新服务方式,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各运输部门和企业要创造条件,延长服务时间,提供新型售票服务,方便旅客购票。对相对集中的进城务工人员、学生等旅客要组织团体订票和上门送票服务。要坚决打击“拉客”、“宰客”、“倒客”、倒卖车票、欺行霸市等非法活动,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运输企业要提高运输正点率,对延误的车船、航班要及时进行信息发布。

各地要加强价格和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有序流动的引导,配合运输部门做好有关服务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平安返乡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合作,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春运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及时发布春运动态,为旅客出行提供方便。

春运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对本地区的春运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情况及时报送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