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矫治原理的再研究——“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
张忠海
一、“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提出的时代背景
毒品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公害,据1998年公布的数据,全世界吸毒人数达2.182亿,占全球总人口3.78%。每年吞噬着数万人的生命! 毒品的泛滥直接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并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巨大威胁。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毒品在我国卷土重来、死灰复燃以后,短短十多年时间,毒祸已迅速蔓延到全国1600多个县市,由贩毒、吸毒诱发的盗窃、抢劫、诈骗、卖淫和各种恶性暴力犯罪严重危害着国家和地区的治安秩序,已构成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之一。2003年底仅全国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105万人以上。更为可怕的是,吸毒者一旦成瘾,要想彻底戒除就非常困难,全世界公认的“复吸率”竟高达90%,甚至95%以上。【1】
面对严峻的态势,禁毒工作刻不容缓,我国政府提出了: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坚持禁吸、禁贩、禁种、禁制,控制非法供应和防止滥用并重,禁止和打击一切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的禁毒工作的方针。戒毒工作作为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社会各界专家对戒毒模式提出了很多的理论和方法,如“杨氏1+1戒毒法”、针炙疗法、“福康片”和“益安口服液”等等。江苏省劳教系统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的精神和司法部《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了“三期一延伸”的戒毒模式,重点从生理、心理、行为等方面对戒毒劳教人员进行矫治【2】。从劳教戒毒工作的要求来说,我们急需要一些有关劳教戒毒模式的理论支撑,以及戒毒手段上的创新。
“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是从人脑信息加工处理的角度研究吸毒者“心瘾”原理及矫治方法,它不同与许多专家从医学、化学、生物学、社会学的角度解释吸毒者“心瘾”问题,这是戒毒矫治领域的 “歌德巴赫猜想”,也是戒毒工作的一次理论创新,对指导劳教戒毒工作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其对推进劳教戒毒矫治工作的影响深远,将使劳教戒毒矫治工作科学化上了一个台阶。
二、“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的社会价值
在劳教戒毒矫治工作中,“三期一延伸”的戒毒流程模式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在实践中“三期一延伸”的戒毒流程模式还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一是系统设计不完善,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各试点单位工作都是在学习中探索,没有形成统一的操作手册;二是系统实践运行周期长,从劳教人员进入劳教所算起,一个劳教人员戒毒矫治流程的所内运作时间需要2至3年,所外运作时间需要3至5年;三是参与戒毒矫治流程的劳教人员的人数还很少,三个试点劳教所的劳教人员人数仅占总人数的5%-10%;四是劳教人员进入戒毒矫治流程状态的时间很有限,试点大队虽规定严格实行“六三”制,即每天组织劳教人员6小时劳动锻炼、3小时教育矫治活动,劳动生产不下达经济指标,但实践中许多因素很难保证劳教人员进入戒毒矫治流程大队就能进入戒毒矫治流程状态。五是民警的警力和矫治水平都有限,试点大队的警力要求按不低于劳教人数的15%配备,这相当于一名教授带六名研究生,试点阶段还可能,推广阶段是做不到的。
针对“三期一延伸”的戒毒流程模式试点阶段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认为以“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为理论依据,开发《劳教戒毒矫治康复训练系统》软件,运用心理脱敏原理强化训练劳教人员抑制心瘾渴求能力,提高劳教人员抗复吸能力,使“三期一延伸”的戒毒流程模式取得更好的矫治效果。这样不仅可以克服系统实践运行周期长,参与戒毒矫治流程的劳教人员的人数少,劳教人员进入戒毒矫治流程状态的时间很有限,民警的警力有限等问题,同时还可以让进入戒毒流程劳教人员和参与流程管理的民警尽快地熟悉“三期一延伸”的戒毒流程模式的内容和要求,对戒毒矫治民警起到培训的作用。
三、 “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的框架构思
(一) “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的理论依据
“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是根据贝克(Beck)认知治疗(Cognitive therapy)理论而产生的,认知治疗的基础理论来自于信息加工之理论模式,认为人们的行为、感情是由对事物的认知所影响和决定。例如,如果人们认为环境中有危险,他们便会感到紧张并想逃避。人们的认知建立在自己以往经验的态度和假设基础之上。认知治疗指出,心理障碍的产生并不是激发事件或有良刺激的直接后果,而是通过了认知加工,在歪曲或错误的思维影响下促成的。歪曲和错误的思维包括主观臆测,在缺乏事实或根据时的推断;过分夸大某一事情的意义;牵连个人,倾向将与己无关事联系到自己身上;走极端认为凡事只有好和坏,不好即坏,不白即黑。错误思想常以“自动思维”的形式出现,即这些错误思想常是不知不觉地、习惯地进行,因而不易被认识到,不同的心理障碍有不同内容的认知歪曲,吸毒劳教人员大多面对问题,只强调不利因素,而忽视有利因素。对自己,对现实和将来都持消极态度,抱有偏见,认为自己是失败者,对事事都不如意,认为将来毫无希望。他们在认知加工过程中存在歪曲的思维工序,产生错误思维定式,因此认知治疗重点在于矫正患者的思维歪曲。认知治疗的基本方法步骤可分为:①帮助患者认识思维活动与情感行为之间的联系;②帮助患者认请消极歪曲或错误的思维,检验支持和不支持自动思维的证据③帮助改变歪曲的或错误的思维方式和内容,发展更适应现实的思维方式和内容。
(二)“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的基本内容
“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这一设想是以人工智能电脑构架和程序运行方式(人脑反效仿模型)为参照对象。我们假设人的大脑工作机理,等同(反效仿)于电脑工作机理,大脑的计算处理能力,等同于电脑CPU的计算处理能力;大脑的长时记忆存取(包括信息容量),等同于电脑的硬盘存取(硬盘的容量);大脑的短时记忆和瞬时记忆存取, 等同于电脑的内存的容量。人的动机和意志就是一道电脑程序,行为过程是程序运行的过程,行为的表现结果是程序运行的结果。吸毒人员的“心瘾”,即吸毒人员反复寻觅摄取毒品行为,就假设为一道目标明确指向摄取毒品行为、反馈机制为明显正向强化、循环次数为无数次,运行结果到“死机”为止的“电脑病毒程序”。
“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对吸毒行为的理解分为几个过程(原理如下图):
(1)原始发生行为。吸毒人员初次吸毒前对毒品知识毫无了解,没有建立预防控制系统,面对毒品的诱惑力,吸毒人员初次吸毒前对毒品的诱惑力为零(A=0),在偶然突发事件中,由于自身认知水平低,辨别能力差等因素,对毒品毫无防范意识,经过不住引诱和好奇,产生了第一次吸毒行为(即原始发生行为)。
(2)初次体验与评价。在回味原发行为,初次体验与评价时,如果缺乏应急控制防预设定程序,在生理反应和心理反应并不大的情况下,就可能作出下一次要再尝试的判断,即需求量子起动产生(N=1);同时如果有一套有效应急控制防预设定程序,即便在有生理反应和心理反应的情况下,此时的自控力还能抵挡诱惑力,即自控力大于诱惑力(Kz>Y)(诱惑力是包含渴求积累量和需求量子的函数,Y=f(A)+f(N+1)),还有可能作出下一次决不要再尝试的判断,即需求量子没有起动(N=0),摄毒行动终止。
(3)需要和动机产生。在需求量子的激励下,就会设定再次摄毒行为预想的需要目标,这一需要就是下一步行动的动机,动机产生动力,吸毒人员就会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行为障碍等客观条件努力实现这一目标;同时需要可能因突发事件发生变化,目标可能会发生转移,摄毒行动终止,但原摄毒行动的需求量子没有变化(N=N)。
(4)“前台程序”的运行。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即:1、毒品有源2、取货有路3、经济有钱4、人身自由等等,情境向实现的方向发展(即“前台程序”), 再次摄毒行为目标得以实现,需要得到满足(生理欣快,心理舒畅),心瘾渴求积累量降到零(A=0),诱惑力释放(Y=0),摄毒行动终止;同时在客观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即:①禁种禁制、②禁售、③无钱、④关押等等,心瘾渴求量虽未降到零,需求量子也没消除,因外界客观条件限制,他控力Kt>诱惑力Y,摄毒行动终止。
(5)“前台程序”下的再次体验与评价。在再次体验与评价 (生理反应,心理反应)中,认知链式建立动机与行为相关的需求记忆,需求记忆被强化,需求量子产生一级增量(N=N+1),渴求积累量A=A+B(N+1)、自控力Kz=-f(A)+f(N+1)、诱惑力Y=f(A)+f(N+1)都实现一次运算,当自控力Kz诱惑力Y,使摄毒行动终止。
(5)需求满足。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用替代的方法,如“美沙酮”等替代疗法,让其再次摄毒行为目标得以实现,需要得到满足(生理欣快,心理舒畅),或不产生戒断反映,心瘾渴求积累量降到零(A=0),诱惑力释放(Y=0),摄毒行动终止;
(6)需求记忆消失。在再次体验与评价 (生理反应,心理反应)中,认知链式建立动机与行为相关的需求记忆,通过类似“脑手术”的方法将需求记忆直接归零(N=0 A=0),摄毒行动也会终止。
(7)控制“后台程序”运行。通过对主观能动性的控制,如控制①自动思维、②情境回忆、③实现联想、④自由幻梦等前意识和潜意识活动,进而控制后台程序运行数次,即减少N指数,此时吸毒者心瘾渴求量虽未降到零,需求量子也没消除,但因对主观能动性活动的限制,减低了诱惑力的升量,降低了对毒品渴求的愿望。通过对再次体验与评价 (生理反应,心理反应)中建立动机与行为相关记忆程式因子的调整,如A=A+B(N)中的正B(N)转向负B(N);Y=f(A)+f(N)中的正f(A)和正f(N)转向负 f(A)和负f(N);Kz=-f(A)+f(N)中的 负f(A)和正f(N)转向 f(A)转向和负f(N),简单地说就是改变目标指向、解除正反馈机制,提高自控力Kz,降低诱惑力Y,当自控力Kz>诱惑力Y时,摄毒行动就能自我终止,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控制住了“心瘾”。
(四)“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的实现环境
通过劳教戒毒场所与自愿戒毒、强制戒毒等诸多环境的横向比较研究,我们认为能够实现“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的最好环境是劳教戒毒场所。
(1)有条件抑制“前台程序”运行。劳教戒毒场所通过对吸毒劳教人员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能够抑制“前台程序”运行。这是家庭戒毒、社区戒毒、医疗戒毒等自愿戒毒环境无法实现的。
2)有能力控制“后台程序”。劳教戒毒场所通过对场所软件硬件的建设,以及对吸毒劳教工作的探索,已经有足够的能力运行并控制“后台程序”,这是家庭戒毒、社区戒毒、医疗戒毒环境无法实现的。
(3)有时间运行 “后台程序”。劳教戒毒场所的吸毒劳教人员劳教期是12到36月,有足够的时间运行并控制“后台程序”,这是强制戒毒(期限3个月)环境无法实现的。
(五)“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的实现手段
“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的实现手段方法有许多种,《劳教戒毒矫治康复训练系统》是我们联想到青少年网络成瘾行为机理而设想的一种重要手段。《劳教戒毒矫治康复训练系统》集知识学习、强化训练、心理测试和场景测评于一体软件。以游戏的形式设置一到十关,让矫治对象在游戏中学习并强化戒毒康复知识。首先对矫治对象进行精神征状、人格、行为类型和阿片类药物依赖(毒瘾)性等方面的心理测试,判断其精神状态、人格、行为倾向性和毒瘾等方面因素,然后让其进入训练营,将心理健康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和戒毒矫治康复知识方面的训练和学习按难易程度分成十个部分,学习内容可设计成动画FLASH、视频VIDEO和游戏GAME等形式,打通关设计多种知识的考核和高危情境测评,采用积分制,让矫治对象在训练中得到正确的肯定,同时建立动机与行为相关的需求记忆的正确认知链式,长期的科学训练使正确认知程序进入潜意识,有效地控制“后台程序”心瘾的自动运行。设想积分为10万分者,出所复吸期为6 个月以上,积分为30万分者,出所复吸期为12 个月以上,积分为50万分者,出所复吸期为36 个月以上,照此推算积分为100万分者,出所复吸期可能为120个月以上。这样也可能使吸毒者产生“游戏瘾”、“网瘾”,即便是产生“游戏瘾”、“网瘾”,但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看,总比“毒瘾”好。(作者单位:江苏省女子劳教所 此文于2007年11月获首届江、浙、沪禁毒工作论坛三等奖)
注释:
1、高叙法《吸毒成瘾是脑疾病》,心理咨询网站,2005年5月。
2、葛大德,《江苏省劳教局戒毒矫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江苏省劳教局,2005;
参考文献:
1、赵敏,《康复和生活技能训练》,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1998年;
2、汪向东主编,《心理卫生评定量表手册增订版》,中国心理卫生杂志社,1999年12月;
3、赵敏,郝伟,杨德森等,《海洛因依赖者复吸相关因素的前瞻性研究》,中国临床心理卫生杂志,2001年第2期81-83;
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汕府〔2004〕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04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资格,年龄在45岁以下的人员”。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符合本规定的优秀人才及其配偶,各级政府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提供各项人事代理服务”。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属本规定第二条来汕工作的优秀人才,给予一定数额的住房和安家补助费,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户20万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优秀专家、博士生导师每户10万元;正高级职称人员每户6万元;副高级职称人员或博士每户4万元;硕士学位每户2万元。分5年发放,每年发放总额的20%。
用人单位应当为优秀人才提供相应的住房安家补助,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与优秀人才协商”。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规定:“被用人单位正式聘用、并将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优秀人才,在聘用期间前三年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津贴,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月3000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优秀专家、博士生导师每月1500元;正高级职称人员每月1000元,副高级职称人员或博士每月800元,硕士每月400元。具体发放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事局另行制定”。
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并将该条中的“第十二至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一至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对引进优秀人才多、作用发挥好、经济效益明显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授予“引进人才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 10月1日起实施。
《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1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2年12月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 8月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开发的决定》(汕市发〔1999〕42号),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汕工作,促进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优秀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优秀专家、博士生导师;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年龄在50岁以下的人员;
(三)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资格,年龄在45岁以下的人员;
(四)在国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回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已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本市紧缺的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
第三条 优秀人才可在汕自主择业。鼓励优秀人才以借调、兼职、技术合作、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投资创业等形式来汕工作。
第四条 优秀人才来汕工作,可办理关系调入和户口迁入手续,也可以不迁户口。办理聘用手续后,由市人事局出具证明,到市公安局户籍部门办理《特聘人才居住证》,随同来汕的配偶、子女也可在该证中列明。聘用期间,本人、配偶及子女均享受本市常驻户口居民同等待遇。
第五条 对拟调进的优秀人才,如原工作单位不同意调出,经市人事局批准,可承认其原有身份,工龄连续计算。能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可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不能转移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社会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重新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其它特殊情况可采取特殊办法妥善办理。
第六条 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项的优秀人才,调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不受编制限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受岗位职数限制。
第七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其本人、配偶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迁入户口的,优先办理入户手续。系农业户口的,优先办理“农转非”手续,子女入学免交入学易地附加费。
第八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其配偶的工作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协助相结合的办法解决。确有困难、找不到工作单位的,由人才所在单位和市、区人事劳动部门协助解决;暂无接收单位的,其行政关系及户口可挂靠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调入。其子女入托、入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免收择校费。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的优秀人才及其配偶,各级政府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提供各项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条 鼓励优秀人才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入股各种所有制企业,其收益分配由优秀人才与参股企业协商。
第十一条 优秀人才来汕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创办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支持。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经审批,市财政给予一定期限的贷款贴息。从投产起前两年,市财政视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收入地方留成部分情况,安排一定专项经费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属本规定第二条来汕工作的优秀人才,给予一定数额的住房和安家补助费,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户20万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优秀专家、博士生导师每户10万元;正高级职称人员每户6万元;副高级职称人员或博士每户4万元;硕士学位每户2万元。分5年发放,每年发放总额的20%。
用人单位应当为优秀人才提供相应的住房安家补助,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与优秀人才协商。
第十三条 在各自学科或技术领域内起骨干核心作用,其学术技术在国内具有领先水平的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在汕从事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等科研活动并且其科技成果或项目开发与我市经济建设密切相关,对我市技术进步、产业升级有积极作用的,由学术带头人提出申请金额,经市人事局、科技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定后,每人划拨一定资金作为其课题(项目)研究经费。
第十四条 对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要给予重奖。对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和省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科研项目,分别给予项目完成人(组)一次性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项的优秀人才,在汕工作期间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入库后,属地方分成部分,由市财政列支安排,专项用于优秀人才的生活补贴。现在汕工作的同类人员,可享受同等待遇。其中,在近三年取得显着业绩、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第一、二完成者),可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汕头市优秀拔尖人才”称号,并列入市直接掌握、联系和管理,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被用人单位正式聘用、并将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优秀人才,在聘用期间前三年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津贴,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月3000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优秀专家、博士生导师每月1500元;正高级职称人员每月1000元,副高级职称人员或博士每月800元,硕士每月400元。具体发放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事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设立汕头市人才资源开发基金,市财政第一年安排启动资金300万元,通过发动华侨捐资、企业、社会赞助等形式,壮大开发基金,滚动使用,用于上述第十一至第十六条所需经费和其它人才资源开发费用。
第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在积极引进优秀人才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现有各类人才的作用,防止和纠正人才闲置浪费。
对引进优秀人才多、作用发挥好、经济效益明显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授予“引进人才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汕头市市直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种所有制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各区和市区中央、省属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其它优惠措施由各区和中央、省属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