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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时间:2024-07-04 08:00: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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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西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 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李津成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西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全民参与、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西宁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并参与此项工作。

  市容环卫、教育、文化、卫生、新闻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和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

  (二)托儿所、保育院、幼儿园;

  (三)学校的教学场所;

  (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文化宫、少年宫等公众活动的室内场所;

  (五)影剧院、录像厅(室)、歌舞厅、游艺厅(室);

  (六)商场(店)、书店和邮电、金融、证券业的营业厅;

  (七)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售票厅、等候室;

  (八)会议厅(室);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区)。

  第六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制定监督管理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三)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设置吸烟室(区)的,还应当设置明显的吸烟室(区)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放置吸烟器具;

  (五)设立禁止吸烟检查员,负责对公共场所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令其退场。

  第七条 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履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个人,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依法聘任的禁止吸烟监督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停止吸烟,可并处以5元的罚款。

  第九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可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使用暴力拒绝、阻碍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禁止吸烟管理人员、禁止吸烟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西宁市市容环卫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西省图书报刊音像出版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西省图书报刊音像出版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山西省图书报刊音像出版管理暂行条例》。

 

  附件:

山西省图书报刊音像出版管理暂行条例 

  (1987年9月8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图书报刊音像出版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管理工作,维护图书、报刊、音像出版物的发行、销售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著译者、出版者、发行者和录音录像的表演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从事图书、报刊、音像的出版、印制、发行、销售、租赁等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图书、报刊和音像的出版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为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方针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的发展科学文化的方针。

  第四条 全省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管理工作,分别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地、市、县负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分级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

  第五条 对在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出版管理

  第六条 建立出版社和创办报刊,应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社、办报、办刊的宗旨和编辑方针;

  (二)有明确的出版范围;

  (三)有称职的领导人和编辑人员;

  (四)有确定的上级主管部门;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必需的资金及承印(制)单位。

  第七条 建立出版社和创办报刊,分别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一)建立图书出版社、报刊社或音像出版单位,须分别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受理部门接到申请,应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或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二)图书出版社为配合本社出版的图书而出版音像制品,须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会同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

  (三)创办报刊,须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四)独立经营的报刊出版单位,须持批准证件,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各出版社不得擅自在省内外建立分社机构或变相的分社机构。

  第八条 出版社变更名称、宗旨和出版范围,报刊变更名称、宗旨、刊期、定价、发行范围或停刊,均应由主办单位向原批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出版社应定期编制选题计划和出版计划,分别报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定,并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或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对选题计划和出版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在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中,不得刊录以下内容:

  (一)泄露国家机密的;

  (二)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的;

  (三)宣扬凶杀、迷信、荒诞、色情、淫秽的;

  (四)诽谤他人的;

  (五)妨碍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

  (六)损害民族团结的;

  (七)诋毁国家现行政策的;

  (八)其他由国家明令禁止刊录的。

  第十一条 出版社不得擅自出版和加印国家限额出版的图书;不得转让、出售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

  音像出版社和配合图书出版音像制品的出版单位,不得向复录生产单位或其他非出版单位转让、出售版号。

  第十二条 凡出版的报刊上,均应载明注册登记号、标明主编(或总编辑或社长)姓名;在出版的图书版本记录页上应记载书名,著译者姓名,初版、再版时间,发行单位,印数,书号,定价,还应在每本书的适当位置标明责任编辑、主编或总编辑的姓名。

  各类音像出版物,必须注明出版单位、复录生产单位的名称、商标、编号、出版年份和作者、表演者姓名。

  第十三条 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

  非出版单位,编印、翻录内部使用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须向县级以上负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申请领取准印证或准录证,方可印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报刊的编辑出版单位,不得出版图书或以期刊登记号变相出版图书。期刊如需出版与本刊宗旨相符的"增刊",应报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商业部门印制年历、挂历,须经省商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发给准印证,方可印制、销售。

  第十六条 非出版单位经批准印制的图书、报刊出版物,须注明准印证号码、印数和工本费。

  第十七条 公开出版发行的地图,由专门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单位出版时事宣传地图、专题地图或出版物插附地图 (示意图除外),应经省测绘部门批准,方可印制。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版权规定,侵犯版权所有者的权利。

  第十九条 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出版后,在发行的同时应按规定分别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送交样品。

  第二十条 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刊播非正式出版物的出版广告和消息。

  第二十一条 出版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出版物的定价标准,并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印刷、录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办印刷厂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开办以印刷书刊为主的印刷厂并须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同意,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并报当地公安部门备案,方可营业。

  建立复录生产单位,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建立音像出版单位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印刷厂不得自编、自印、自售书刊、年画、挂历、图片等出版物;承印出版社的出版物,不得加印、自售,不得将纸型或图版转让、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复录生产单位,不得自编、自录、自售音像制品;加工、复录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不得加制、自售,不得将原版转让、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印刷厂不得承印、装订、出售非法出版物。承印非出版单位的图书、报刊出版物,须由委托印刷的单位出示准印证,无准印证的,不得制版印刷。

  复录生产单位,不得复录、出售非法出版物。承录非出版单位的音像出版物,须由委托录制的单位出示准录证,无准录证的,不得承揽录制。

  第二十五条  承印(制)、代印(制)省外出版单位的图书、报刊、音像出版物,须凭准印证或准录证分别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发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经营图书、报刊、录音制品的书店、书摊、商店,须经县级以上负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批准,经营批发业务的单位,并须报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准,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给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申请经营录像制品的发行和租赁业务的单位,须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并报当地公安部门备案,方可营业。

  第二十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非正式出版的、走私入境的或其他由国家明令禁止出版发行的图书、报刊、音像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为销售而复录音像制品。

  第二十八条 经营图书、报刊,必须按其标定价格出售,不得擅自抬高售价。

  第二十九条 正式出版的内部发行的图书、报刊,统一由国营书店或邮局按有关规定销售;向国外发行、赠送、交换的,须经省外事主管部门审批。向国外发行的音像制品,须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从事图书、报刊、音像的出版、印刷、复录、发行、销售、租赁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负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有关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出卖或变相出卖出版单位的名称、报刊登记号、版号的,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价格规定的,由当地物价部门检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图书、报刊和音像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有失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原处理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没收的非法出版物,由县级以上负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国家规定予以处理。

  没收的非法收入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20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第一批继续有效规章目录

┌──┬─────┬─────────────┬───────┬───────┐

│序号│ 文号 │ 规章标题 │ 发布日期 │ 施行日期 │

├──┼─────┼─────────────┼───────┼───────┤

│ 1 │ 本政发 │本溪市新产品开发管理暂行规│1992年9月7日 │ 1992年9月7日 │

│ │[1992]45号│定 │ │ │

├──┼─────┼─────────────┼───────┼───────┤

│ 2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住宅区管理暂行办│1992年11月24日│1992年11月24日│

│ │ 第4号 │法 │ │ │

├──┼─────┼─────────────┼───────┼───────┤

│ 3 │ 本政发 │本溪市国有土地综合开发经营│1993年6月23日 │1993年6月23日 │

│ │[1993]21号│权管理暂行办法 │ │ │

├──┼─────┼─────────────┼───────┼───────┤

│ 4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1993年5月18日 │1993年5月18日 │

│ │ 第1号 │ │ │ │

├──┼─────┼─────────────┼───────┼───────┤

│ 5 │ 市政府令 │本溪市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1993年7月2日 │ 1993年7月2日 │

│ │ 第2号 │ │ │ │

├──┼─────┼─────────────┼───────┼───────┤

│ 6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 │1993年7月27日 │ 1993年9月1日 │

│ │ 第3号 │ │ │ │

├──┼─────┼─────────────┼───────┼───────┤

│ 7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利用公有住房开办第三│1993年8月2日 │ 1993年8月2日 │

│ │ 第4号 │产业暂行规定 │ │ │

├──┼─────┼─────────────┼───────┼───────┤

│ 8 │ 市政府令 │本溪市门(楼)牌管理规定 │1993年8月27日 │1993年8月27日 │

│ │ 第5号 │ │ │ │

├──┼─────┼─────────────┼───────┼───────┤

│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抚恤优待革命烈士家属│ │ │

│ 9 │ 第6号 │军人家属复员退伍军人暂行办│1993年10月9日 │1993年10月9日 │

│ │ │法 │ │ │

├──┼─────┼─────────────┼───────┼───────┤

│ 10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范设施│1993年10月19日│1993年10月19日│

│ │ 第7号 │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 │ │

├──┼─────┼─────────────┼───────┼───────┤

│ 11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1993年11月27日│1993年11月27日│

│ │ 第9号 │ │ │ │

├──┼─────┼─────────────┼───────┼───────┤

│ 12 │ 本政发 │本溪市鼓励职工自学成才试行│1994年4月5日 │ 1994年4月5日 │

│ │[1994]11号│办法 │ │ │

├──┼─────┼─────────────┼───────┼───────┤

│ 13 │ 本政发 │本溪市“门前三包”责任规定│1994年9月1日 │ 1994年9月1日 │

│ │[1994]28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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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市政府令 │本溪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1994年8月11日 │1994年8月11日 │

│ │ 第14号 │办法 │ │ │

├──┼─────┼─────────────┼───────┼───────┤

│ 15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档案管理规定 │1994年9月1日 │ 1994年9月1日 │

│ │ 第15号 │ │ │ │

├──┼─────┼─────────────┼───────┼───────┤

│ 16 │ 市政府令 │本溪市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1994年12月9日 │1994年12月9日 │

│ │ 第16号 │牟取暴利暂行规定 │ │ │

├──┼─────┼─────────────┼───────┼───────┤

│ 17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1995年5月30日 │1995年5月30日 │

│ │ 第18号 │ │ │ │

├──┼─────┼─────────────┼───────┼───────┤

│ 18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村民委员会建设若干规│1995年5月22日 │1995年5月22日 │

│ │ 第19号 │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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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市政府令 │本溪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6月12日 │1995年6月12日 │

│ │ 第20号 │ │ │ │

├──┼─────┼─────────────┼───────┼───────┤

│ 20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1995年8月30日 │1995年8月30日 │

│ │ 第22号 │暂行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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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办法 │1995年9月12日 │1995年9月12日 │

│ │ 第23号 │ │ │ │

├──┼─────┼─────────────┼───────┼───────┤

│ 22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5日│1995年10月25日│

│ │ 第24号 │ │ │ │

├──┼─────┼─────────────┼───────┼───────┤

│ 23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8日 │1995年12月8日 │

│ │ 第25号 │ │ │ │

├──┼─────┼─────────────┼───────┼───────┤

│ 24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劳动监察规定 │1995年12月21日│1995年12月21日│

│ │ 第26号 │ │ │ │

├──┼─────┼─────────────┼───────┼───────┤

│ 25 │ 本政发 │本溪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18日│1996年12月18日│

│ │[1996]46号│ │ │ │

├──┼─────┼─────────────┼───────┼───────┤

│ 26 │ 市政府令 │本溪市中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1996年3月5日 │ 1996年3月5日 │

│ │ 第27号 │法 │ │ │

├──┼─────┼─────────────┼───────┼───────┤

│ 27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1996年2月5日 │ 1996年2月5日 │

│ │ 第28号 │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 │ │

├──┼─────┼─────────────┼───────┼───────┤

│ 28 │ 市政府令 │本溪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1996年3月14日 │1996年3月14日 │

│ │ 第29号 │ │ │ │

├──┼─────┼─────────────┼───────┼───────┤

│ 29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1996年3月28日 │ 1996年1月1日 │

│ │ 第30号 │险暂行办法 │ │ │

├──┼─────┼─────────────┼───────┼───────┤

│ 30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1996年4月15日 │ 1996年1月1日 │

│ │ 第31号 │保险暂行办法 │ │ │

├──┼─────┼─────────────┼───────┼───────┤

│ 31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1996年7月23日 │1996年7月23日 │

│ │ 第33号 │ │ │ │

├──┼─────┼─────────────┼───────┼───────┤

│ 32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 │1996年9月3日 │ 1996年9月3日 │

│ │ 第34号 │ │ │ │

├──┼─────┼─────────────┼───────┼───────┤

│ 33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6年11月18日│1996年11月18日│

│ │ 第36号 │ │ │ │

├──┼─────┼─────────────┼───────┼───────┤

│ 34 │ 市政府令 │本溪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月19日 │1997年1月19日 │

│ │ 第37号 │ │ │ │

├──┼─────┼─────────────┼───────┼───────┤

│ 35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 │1997年1月24日 │1997年1月24日 │

│ │ 第38号 │ │ │ │

├──┼─────┼─────────────┼───────┼───────┤

│ 36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测绘管理办法 │1997年1月24日 │1997年1月24日 │

│ │ 第39号 │ │ │ │

├──┼─────┼─────────────┼───────┼───────┤

│ 37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公路管理办法 │1997年3月6日 │ 1997年3月6日 │

│ │ 第40号 │ │ │ │

├──┼─────┼─────────────┼───────┼───────┤

│ 38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农业工程水费征收和使│1997年4月1日 │ 1997年4月1日 │

│ │ 第41号 │用管理办法 │ │ │

├──┼─────┼─────────────┼───────┼───────┤

│ 39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1997年5月4日 │ 1997年5月4日 │

│ │ 第44号 │法 │ │ │

├──┼─────┼─────────────┼───────┼───────┤

│ 40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1997年7月16日 │1997年7月16日 │

│ │ 第46号 │ │ │ │

├──┼─────┼─────────────┼───────┼───────┤

│ 41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建设项目文物勘探管理│1997年7月30日 │1997年7月30日 │

│ │ 第47号 │办法 │ │ │

├──┼─────┼─────────────┼───────┼───────┤

│ 42 │ 市政府令 │本溪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25日 │1997年7月25日 │

│ │ 第48号 │ │ │ │

├──┼─────┼─────────────┼───────┼───────┤

│ 43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3日│1997年10月13日│

│ │ 第49号 │ │ │ │

├──┼─────┼─────────────┼───────┼───────┤

│ 44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管理│1997年10月16日│1997年10月16日│

│ │ 第50号 │暂行办法 │ │ │

├──┼─────┼─────────────┼───────┼───────┤

│ 45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1997年10月20日│1997年10月20日│

│ │ 第51号 │实施办法 │ │ │

├──┼─────┼─────────────┼───────┼───────┤

│ 46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9日│1997年10月29日│

│ │ 第52号 │ │ │ │

├──┼─────┼─────────────┼───────┼───────┤

│ 47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9日│1997年10月29日│

│ │ 第53号 │ │ │ │

├──┼─────┼─────────────┼───────┼───────┤

│ 48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1997年11月17日│ 1998年1月1日 │

│ │ 第54号 │就业办法 │ │ │

├──┼─────┼─────────────┼───────┼───────┤

│ 49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土地开发复垦办法 │1998年3月30日 │1998年3月30日 │

│ │ 第55号 │ │ │ │

├──┼─────┼─────────────┼───────┼───────┤

│ 50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办│1998年8月27日 │1998年8月27日 │

│ │ 第56号 │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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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市政府令 │本溪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1998年11月17日│1998年11月17日│

│ │ 第58号 │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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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1998年11月24日│1998年11月24日│

│ │ 第59号 │实施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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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市政府令 │本溪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9日│ 1999年1月1日 │

│ │ 第61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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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管理│1999年6月27日 │1999年6月27日 │

│ │ 第63号 │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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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1999年6月27日 │1999年6月27日 │

│ │ 第64号 │管理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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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1999年8月3日 │ 1999年8月3日 │

│ │ 第65号 │理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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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2000年7月17日 │ 2000年8月1日 │

│ │ 第68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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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市政府令 │本溪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间距│2000年8月17日 │ 2000年9月1日 │

│ │ 第69号 │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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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市政府令 │本溪市企业用工管理规定 │2000年9月14日 │2000年9月20日 │

│ │ 第70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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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2000年11月2日 │2000年11月10日│

│ │ 第72号 │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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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盐业管理办法 │2000年11月2日 │2000年11月10日│

│ │ 第73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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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市政府令 │本溪市私营企业档案管理规定│2000年12月5日 │ 2001年1月1日 │

│ │ 第74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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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2001年2月14日 │ 2001年3月1日 │

│ │ 第75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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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2001年5月8日 │2001年5月20日 │

│ │ 第76号 │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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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1年5月8日 │ 2001年6月1日 │

│ │ 第77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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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林地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11日│ 2002年1月1日 │

│ │ 第78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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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森林资源转让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1日│ 2002年1月1日 │

│ │ 第79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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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2001年12月21日│2002年1月10日 │

│ │ 第80号 │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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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2001年12月21日│2002年1月10日 │

│ │ 第81号 │管理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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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政府令 │市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 │ │

│ 70 │ 第82号 │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2001年12月26日│2001年12月26日│

│ │ │事项目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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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市政府令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2002年2月9日 │ 2002年2月9日 │

│ │ 第83号 │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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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2002年2月9日 │2002年3月15日 │

│ │ 第84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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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2002年3月4日 │2002年4月15日 │

│ │ 第85号 │安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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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5月16日 │2002年6月20日 │

│ │ 第86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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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2002年7月25日 │ 2002年9月1日 │

│ │ 第87号 │理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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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02年8月13日 │2002年9月15日 │

│ │ 第88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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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2002年8月13日 │2002年9月15日 │

│ │ 第89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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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市政府令 │本溪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2002年9月5日 │2002年10月15日│

│ │ 第90号 │离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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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国有债权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9月5日 │2002年10月15日│

│ │ 第91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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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区环境配套│2002年9月5日 │2002年10月15日│

│ │ 第92号 │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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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02年9月5日 │200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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