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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量刑标准/褚静

时间:2024-06-16 14:10: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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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褚静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世行贷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世行贷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世行贷款北京《企业住房与社会保障改革项目》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你办请于1996年4月30日前将经过审计的决算报告一并报送我局,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联系。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3)财世字第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
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证项目顺利执行,现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世界银行贷款业务的特点及其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通过财政部门转贷的实施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是指与管理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资金有关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包括:
1.管理并实施财政部直接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各有关部委、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
2.管理并直接实施地方财政部门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3.各级财政部门授权管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办公室。
第三条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所属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
中央各有关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据业务分工具体管理本部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四条 中央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规定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根据本部门、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报告,应当按项目根据相应新的行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逐级汇总编报,单独反映项目实施期间或项目已经结束、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之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
第六条 项目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的基本任务是:参与项目评估,做好概(预)算审查工作,具体负责签定和执行项目协定和转贷协议中有关财务条款,参加招标、评标和采购合同的谈判,及时办理世界银行贷款的提取和支付工作,按时还本付息付费、及时、正确地反映和分析世界银行
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做好项目后评价和移交工作。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配备合格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性。财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事先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资金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国外赠款和国内配套资金。
第九条 世界银行贷款是指通过财政部门转贷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国际开发协会信贷、技术合作信贷和联合融资等。世界银行贷款必须按照《贷款(或信贷)协定》中规定的费用类别和比例进行提款报帐。贷款(信贷)协定生效以后,在发生了符合世界银行规定的合格费用后,
项目单位可以凭有关证明文件,按照世界银行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向世界银行提取贷款。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每次按照世界银行规定的程序提款后,应根据世界银行付款通知单及时与贷款(信贷)帐户核对美元和特别提款权的金额以及支付的类别。
第十一条 国外赠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机构或部门等捐赠的款项。
第十二条 国内配套资金包括有偿配套资金和无偿配套资金。
有偿配套资金是指国内银行、财政等部门提供的有偿资金及其他债务。
无偿配套资金是指各级政府拨款、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和劳务集资以及国内有关部门捐赠的款项等。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协议和章程的规定以及评估报告的内容,及时筹集配套资金。各出资部门应按照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和权利。
第十四条 各种捐赠款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现金捐赠,按照受赠的金额计价。实物捐赠,对于附有发票帐单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计价;无发票帐单的,参照同类实物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计价。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的负债分为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国内有偿使用的配套资金以及长期应付款项等。
流动负债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等。
第十六条 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的利息支出,在项目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项目工程成本。

第三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专用帐户存款、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收利费以及存货等。
第十八条 专用帐户存款是世界银行预先拨付给项目单位的周转金存款。该帐户的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帐进行核算。项目单位可以从该帐户中预先支付符合世界银行要求的零星支出,并采用报帐提款的方式通过偿还申请的程序从世界银行提取补充。
第十九条 应收利费是应收项目单位世界银行贷款的利息和承诺费。应收利费应按实际转贷的货币记帐,并按照往来户名、世界银行规定的费用类别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 物资设备采购必须按照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一切违反其规定的采购,财政部门有权停止对其支付。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和已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分别单独核算。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资产在交付使用资产中核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拥有的、单位价值和使用年限在有关行业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上的劳动资料,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转移、变卖以及报废清理时,需经财政部门审查。

第五章 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项目完工后,作为无形资产单独移交。
第二十六条 递延资产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计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各项递延费用,包括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用和非常损失等。项目完工后,作为递延资产单独移交。

第六章 项目工程成本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全部工程费用应全部计入项目工程成本。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费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工程成本核算一般应按项目评估中的项目内容为核算对象。
第二十九条 项目工程成本是指项目单位在项目工程中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耗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支出。不包括被安装设置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工程款。应当根据规定劳务单价、数量等记录资料正确计算。
2.各种设备的实际支出。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支出。应按实际耗用数量和帐面单价计算。
3.按照规定应当计入交付使用资产的待摊投资。
4.各种无形资产和各项递延费用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 待摊投资是指项目单位为了组织和管理项目实施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项目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划拨方式取得或非经营性项目),勘查设计费、科学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监测费,国内借款利息(减贷转
存利息收入),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测费,土地使用税,汇兑损益,世界银行贷款利息及承诺费,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损失、设备盘亏及汇损、非常损失以及其他待摊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其他投资是指建设单位取得的各项无形资产和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计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各项递延费用,如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出让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
第三十二条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
第三十三条 进口的物资设备如有多余需要转让出售的,应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批准,并补报关税。转让物资结算价与原帐面价格的差额,作增减还贷准备金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已经完成的工程,应及时办理交付使用资产手续。交付使用资产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帐。

第七章 还贷准备金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项目单位严格按照转贷协议还本付息付费,项目单位应按照谁用谁还的原则,建立还贷准备金。
第三十六条 还贷准备金的来源包括试车收入、物资转让清额、索赔与违约金净额、转贷利差和其他收入按现行有关规定扣除后的净额等。
第三十七条 各财政部门应根据所管理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情况,每年从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额的还贷准备金。
第三十八条 各项目单位建立的还贷准备金,在保证项目还本付息付费有余的情况下,可有偿使用,支持项目建设。

第八章 外币业务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项目单位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业务。
第四十条 发生外币业务时,项目单位采用外币分帐制的核算方法。即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换”科目。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或采用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第四十二条 年度终了,项目单位应将以外币反映的“外币兑换”帐户余额,按照期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年终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原帐面记帐本位币“外币兑换”帐户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九章 项目完工后移交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完工时,项目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编制竣工决算表、资产负债表、交付使用资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项目移交完毕后,应当提出项目完工报告并造具清理期间收支报表,连同审计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部门。

第十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向外报送财务报告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项目工程进度表;
3.贷款(信贷)协定执行情况表;
4.专用帐户收支表。
项目单位内部实行分级核算的,在年末应将上下级项目单位的报表进行汇总。在汇总时,应将相互间的往来款项,与所属项目单位报表中有关项目相互冲销。
第四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情况;
2.贷款(信贷)资金支付情况;
3.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4.专用帐户使用情况;
5.招标采购支付情况;
6.汇率风险损益情况;
7.往来款项结算情况;
8.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报告内容的变更;
9.其他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求全面详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的财务报告应按年报送同级财政机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六十天内报出。
向外报出的财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地址、项目开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项目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财政部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时间及时、准确编报财务报告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项目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由项目单位自行规定。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附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均有权调阅本级或下级项目单位有关贷款项目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包括停止使用甚至收回贷款。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必须接受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如实反映情况,积极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必须对项目实行财会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执行财会制度好的项目领导人和财会人员,应给予表扬、奖励;对不按财会制度办事,违反财经纪律的项目单位领导人和财会人员,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及刑事的,要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一、财务报告的种类和格式
--------------------------------
| 编 号 | 财务报告的名称 | 编 报 期 |
|--------|-----------|---------|
| 会世01表 | 资产负债表 | 年报 |
| 会世02表 | 项目工程进度表 | 年报 |
| 会世03表 | 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 | 年报 |
| 会世04表 | 专用帐户收支表 | 年报 |
--------------------------------
资产负债表
项目名称: 年 月 日 会世:01表
编报单位: 单位:人民币元
----------------------------------------------------
| 行 | 期 | 期 | | 行 | 期 | 期
资 产 | | 初 | 末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 | 初 | 末
| 次 | 数 | 数 | | 次 | 数 | 数
-------------|---|---|---|------------|---|---|-----
一、流动资产合计: | | | |一、流动负债合计: | | |
1.货币资金 | | | |1.短期借款 | | |
2.应收票据 | | | |2.应付票据 | | |
3.应收帐款 | | | |3.应付帐款 | | |
4.预付帐款 | | | |4.其他应付款 | | |
5.其他应收款 | | | |5.应付工资 | | |
6.应收利费 | | | |6.应付福利费 | | |
7.存货 | | | |7.应交税金 | | |
8.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 | | |8.其他流动负债 | | |
二、固定资产合计: | | | |9.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 |
1.固定资产原价(自用) | | | |10.应付利费 | | |
2.固定资产原价(项目) | | | |二、长期负债合计: | | |
减:累计折旧 | | | |1.世界银行贷款 | | |

固定资产净值 | | | |国际开发协会 | | |
固定资产清理 | | |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 | |
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 | | |技术合作信贷 | | |
三、在建工程合计: | | | |联合融资 | | |
1.项目工程支出合计: | | | |2.长期借款 | | |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 | | |3.长期应付款 | | |
设备投资 | | | |三、所有者权益合计: | | |
待摊投资 | | | |1.无偿配套资金 | | |
其他投资 | | | |各级政府拨款 | | |
2.减:待冲转项目工程支出| | | |自有资金 | | |
四、交付使用资产合计: | | | |劳务集资 | | |
1.固定资产 | | | |2.捐赠款 | | |
2.流动资产 | | | |国外捐赠 | | |
3.无形资产 | | | |国内捐赠 | | |
4.递延资产 | | | |3.还贷准备金 | | |
五、无形资产合计 | | | | | | |
六、递延资产合计 | | | | | | |
-------------|---|---|---|------------|---|---|-----

资产总计 | | |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 | |
----------------------------------------------------
补充资料: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_______元;融资租入固定资产_______元



1996年3月12日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制度的必然要求。各地要积极贯彻实施,促进这一新的用人制度的建立和运行。
目前,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上海、山东、福建、广东、海南、河南、河北、浙江等省、直辖市和长春、四平、盐城、青岛、大连、深圳、安阳、南阳、宜昌、株洲、烟台等200多个市县经政府批准,全面开展了推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作,为建立新的劳动用人制度做好了准
备。其他地区,如黑龙江、江西、江苏、安徽、湖北、湖南、广西、新疆、宁夏、内蒙古、甘肃、陕西、青海、云南、贵州、四川等省(自治区)的部分市县和一些企业也都在积极进行改革试点,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条件基本具备。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如电力、冶金、铁道、石油等行
业开展的多种形式的劳动用人制度改革,为《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创造了条件。
鉴于上述情况,并按照《劳动法》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请各地劳动部门进一步做好准备工作,在政府的领导下,于今年年底前制定出切合当地实际的方案,报国务院备案。现就全面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近几年来进行劳动制度改革的经验,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劳动合同制实施步骤。具有较好改革环境和基本具备实施条件的地区,如广东、海南、福建、上海、浙江、北京、山西、吉林、山东、河南、四川等省(直辖市)应在1995
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天津、辽宁、河北、湖南、湖北、广西、江西、甘肃、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到1995年底,应有80%以上的企业和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正在积极创造条件的其他省要力争在1996年上半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到1996年底,除个别地区和少
数特殊情况的企业外,应基本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国家重点行业要结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加快本行业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业要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劳动合同制实施步骤,与所在地企业同步实行劳动合同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支持直属企业的改革,加强与地方的联系,及时研究实施劳动合同制中
出现的问题,做好与地方改革的衔接工作。其直属企业具备改革条件的也可先行一步,提前实施劳动合同制。
三、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完善有关政策,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制定出符合新型劳动用人制度的管理办法。同时,按照转变职能的要求,建立起集体合同审查管理制度,设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
况,制定出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办法。
四、有关政策
1.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2.关于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有关条款衔接的问题。全员劳动合同制,是针对企业内部两种劳动用工制度并存而采取的一项改革措施,即在全体职工中推行劳动合同制。《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制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全体劳动者都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的制度。因此,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一致的,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个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的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变更相关内容,变更条款过多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

3.关于合同化管理与《劳动法》衔接的问题。合同化管理是企业改革内部劳动管理的一种措施,与劳动合同制度有较大的差别。为此,实行合同化管理的企业,要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补充完善有关建立劳动关系的条款和内容,逐步使合同化管理
的岗位合同向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过渡。
4.关于续延劳动合同的问题,要认真执行《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此外,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两种用人制度存在的差异。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本人有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注意保
护其他老弱病残职工的利益。
各地在制定方案和推进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劳动部反映。



199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