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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2 07:22: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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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更好的为经济发展和社会交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其范围包括: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用字;

(二)牌匾、路牌、标语、地名、广告、招牌、指示牌、建筑物墙体用字及各种标牌用字;

(三)商品名称、包装、说明用字;

(四)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用字;

(五)公文、公章、证书、奖状、橱窗、屏幕用字;

(六)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七)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用字;

(八)文体活动、会议用字;

(九)其他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第四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监督全市社会用字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各城区、各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用字工作。

第五条 社会用字应遵循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

(一)简化字以1986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二)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三)印刷用字以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四)汉语拼音用字、字母书写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拼写和分词连写以1983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五)计量单位的名称用字以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计量单位的命令》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六)标点符号和出版物上数字的用法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批准的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及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准。

国家对社会用字的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社会用字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汉字书写规范、工整易于辨识;

(二)书写行款,一般应左起横行,竖行的由右向左;

(三)汉语拼音书写准确,并与汉字并用;

(四)公共场合使用壮文,应与汉字并用,且书写规范。横行的上为壮文,下为汉字;竖行的右为壮文,左为汉字;

(五)公共场所使用外国文字,应与汉字并用,且书写准确,上为汉字,下为外文。

第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社会用字中禁止使用下列不规范字:

(一)已经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经淘汰的异体字;

(三)自造简体字、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字;

(四)已经淘汰的旧字形;

(五)已经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使用或者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一)整理和出版的古代典籍;

(二)文物、古迹以及革命先烈、历史人物的墨迹;

(三)书法艺术作品;

(四)姓氏中的异体字;

(五)老字号企业、涉外企业的牌匾,名人名家题字以及已注册的商标定型用字;

(六)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影印、拷贝的台湾、香港、澳门以及海外其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七)国家规定允许使用或者保留繁体字、异体字的其他方面的社会用字。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依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社会用字的管理工作:

(一)报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和影视、戏剧屏幕、演出的用字,分别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称以及商品的名称、包装、说明书和广告、招牌等用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计量单位用字,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住地名称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用字,由民政部门负责;

(五)上述范围以外的用字,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工商、技术监督、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对在限期内确实不能改正的大型石刻、金属、锻铸及其他造价昂贵的牌匾上的不规范社会用字,经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暂在一旁另配书写规范的字牌,但须在用字载体维修或更换时及时改正。

第十二条 社会用字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警告。

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用字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柳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研中心关于颁发《北京市乡统筹费财务制度》和《北京市乡统筹费会计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研中心关于颁发《北京市乡统筹费财务制度》和《北京市乡统筹费会计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各区、县财政局、经管站:
依据《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为加强乡统筹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现颁布《北京市乡统筹费财务制度》和《北京市乡统筹费会计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乡统筹费财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乡(含镇,下同)统筹费的财务管理,依据《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统筹费是乡人民政府为组织兴办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公助事业,而向其管辖范围内的农民收取的款项,属全乡农民集体所有。
第三条 乡统筹费收取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确定,以乡为单位,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字为依据,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
第四条 乡统筹费按农民从事的产业和经济收入合理分担:
1、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村,从各户承包耕地(果园)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承包款中提取;
2、实行专业承包的村,从各农业承包单位或农户上缴村集体经组织的承包款中提取;
3、在乡村集体企业工作的本乡农民应缴纳的乡统筹费,按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从其所在企业(单位)上缴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润中提取。具体比例分别由乡人民代表大会和村社员代表大会决定。
4、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从事其他劳务的农民,应当缴纳的乡统筹费提取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但不计算在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限额比例内。
5、对于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革命烈军属、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和特别困难户,经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评定,报乡政府批准可以免交乡统筹费。
第五条 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个年度2月15日以前编制乡统筹费预算方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并报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备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办企事业单位根据乡统筹费预算方案规定的数额组织收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分担的乡统筹费由乡人民政府
直接收取。不在本乡或本村从事集体生产劳动的其他农民应分担的乡统筹费由其户口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取。
第六条 依法承担乡统筹费是农民应尽的义务,不得拒交和拖欠。每年度12月15日之前,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收取办法,由有关单位收齐,交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第七条 乡统筹费由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统一管理与核算。
1、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收取乡统筹费应向收取对象开出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并经市经管站加盖“乡统筹费管理专用”印记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
2、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管理核算乡统筹费,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财务主管,分别设置专职或兼职的会计员和出纳员,依据会计法和《北京市乡统筹费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和凭证。
3、乡统筹费应由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在银行(或信用社)单独开立帐户,实行专户存储。
第八条 乡统筹费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1、补充乡村两级办学经费。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中小学的危房维修与改造、民办教师工资补贴及教学设备购置。
2、补充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计划生育宣传费、手术费、后遗症病人生活补助和避孕药具购置费。
3、补充优抚费用。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标准,对本乡范围内优扶对象的抚恤和优待。
4、补助民兵训练费用。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普遍民兵、民兵预备役,基干民兵的训练和国防教育开支。
5、补助修建乡、村道路经费。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公路建设、公路养护所需用的原材料费和护路员工资。
6、补助由乡统一供养的五保户生活费用。
7、其他以本乡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受益对象、对本乡发展十分急需和必要的民办公助事业。
第九条 乡统筹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其集体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得平调出本乡范围使用。各类款项由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乡统筹费预算方案规定的数额和用途编制开支计划、节约使用,当年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条 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管理乡统筹费所需的办公用房、设备购置费和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等支出应由乡政府财政予以保证。
第十一条 乡统筹费每个年度的提取、使用情况由乡人民政府在次年2月15日前编制决算方案,报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备案后,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乡统筹费的定期审计监督制度。乡统筹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由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在每年的第二季度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6年3月8日

北京市乡统筹费会计制度
一、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乡(含镇、下同)统筹费的会计核算,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法管理乡统筹费的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三、会计科目
(一)现金(编号01),核算库存现金。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乡经管站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
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二)银行存款(编号02),核算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乡经管站将款项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乡经管站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凭证
,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每月至少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一次,两者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三)应收帐款(编号03),核算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乡经管站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四)应付帐款(编号04),核算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各种应付款项。乡经管站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各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应按不同的债权人设置明细帐。
(五)统筹收入(编号05),核算按照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的乡统筹费年度预算收取的统筹费。收到有关单位上交,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下设村合作社上交、乡直属企业上交,个体(私营)企业上交、乡经联社(公司)拨付、其他收入等六个二级
科目,并按上交单位设置明细帐。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年终决算”科目。
(六)统筹支出(编号06),核算按照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的乡统筹费年度预算支出的统筹费。支出款项,借记本科目经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本科目下设办学费、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修建道路费、优抚费、五保护供养费和其他公益事业费等七个二级科目,并按
具体开支项目设置明细帐。年末应将科目余额转入“年终决算”科目。
(七)“年终决算”科目(编号07),专门用于乡统筹费的年终决算。借方反映统筹费全年支出总额,贷方反映全年统筹费收入总额。本科目贷方余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借方余额由下年度统筹收入弥补。
四、乡统筹费决算表,反映截止到12月31日,全年度乡统筹收入、开支与结余情况。本表有关项目根据有关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年末余额填列。本表应于年度终了后40天内报出。
五、本制度由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 年 月 日 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6年3月8日



1996年3月8日

进口磷酸氢二铵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执行中有关问题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75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进口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执行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口单位在进口磷酸氢二铵前,需持凭有关单证材料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二、进口磷酸氢二铵的免税审批手续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国批减免”(代码:898)。进口地海关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应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