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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管理方案和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09:56: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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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管理方案和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管理方案和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7〕193号


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省卫生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促进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的实施,切实加强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群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财政部、卫生部近期下发了《2007年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117号),就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开展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群集散地(以下简称渔船民集散地)公厕建设项目给予专项补助。为规范该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管理方案(试行)》和《渔船民集散地公厕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卫生部疾控局血防处 陈朝
联系电话:010-68792374
传真:010-68792342。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管理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促进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的实施,切实加强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群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群集散地(以下简称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开展好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推动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群传染源控制工作。
二、项目范围和实施原则
(一)项目范围。在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五省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沿江、沿湖有钉螺分布的渔船民集散地修建无害化公厕。
(二)实施原则。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的选点和建设应遵循优先考虑疫情较重地区、合理布局、方便使用的原则。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配套资金;负责或者委托相关技术部门对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施工地点的疫情资料和图纸进行审核。
2.县级人民政府血吸虫病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或者委托相关的技术部门对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技术和材料选择的监督。
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用地、选点建设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无害化公厕的建后管理和维护。
(二)资金安排和管理。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由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按照6000元/座的标准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配套解决。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经费预拨和验收报账制度进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
四、监督和评估
(一)项目实施前,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核实渔船民集散地的基本情况,确定并下达无害化公厕建设任务。
(二)项目执行期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项目进度、项目质量的督导和检查,各级有关专业技术部门要开展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估。
(三)项目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总结、项目考核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各省根据本方案制订本省的项目方案及实施细则,报卫生部和财政部备案。


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技术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促进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的实施,制定本规范。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2005)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1998)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
《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19379)
《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全爱卫办发〔2006〕2号)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二、技术要求
(一)基本原则。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属于预防血吸虫病传播的环境干预措施,其目的在于使沿江、沿湖渔船民等流动人群的粪便得到无害化处理。
1.无害化公厕建设类型为三格化粪池式。
2.建造的厕所应符合《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的基本要求,并应正确使用和维护。
(二)无害化公厕的组成。主要部分包括:
1.外墙和屋顶的围护结构;
2.厕室内设施:便器、排臭管、冲水设施、照明设施、通风设施,男厕内小便池;
3.粪便处理设施:三格化粪池、进粪管、过粪管、粪池盖板;
4.配套设施:供水设施、清洗池、洗手池。
(三)材料要求。建造材料选择要求:选择的产品与材料应坚固耐用,有利于卫生清洁与环境保护。便器首选白色陶瓷制品,也可选用质量好的工程塑料材料制造的便器;使用水泥制件时,水泥应选择425#以上标号。建造材料必须是正规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具有质量鉴定报告,并保留其复印件。
(四)无害化公厕选址要求。
1.要充分考虑附近渔船民的需求;
2.要考虑潮汐水位变化,不宜被潮水淹没,地势较高,地基相对坚实;
3.使用方便,容易到达;
4.远离饮用水源。
(五)设计与施工要求。
1.蹲位数量:参考渔船民集散地船只数量、船只大小和是否在船上生活等情况,确定公厕规模。一般对5条船以上10条船以下的集散地可建2蹲位的无害化卫生公厕,超过10条船以上的集散地可建4蹲位的无害化卫生公厕,100条船以上的集散地可根据需求分段建设。
2.化粪池容积:三格化粪池的有效容积应保证粪便在第一池贮存20天,第二池贮存10天,第三池贮存30天。2蹲位的公厕总容积不得小于4m 3,4蹲位的公厕不得小于6m 3,第一、二、三池的容积比例以2:1:3为宜,但第三池的容积根据清理周期长短可适当增加。化粪池深度:有效深度以1200mm-1500mm为宜,化粪池的上部应留有100mm-150mm的空间。
3.过粪管:过粪管可用直径150mm-200mm的PVC管、陶管或水泥管。安装位置:过粪管应安装在三格化粪池的两堵隔墙上,与隔墙的水平夹角呈60°。其中第一池到第二池过粪管下端(即粪液进口)位置在第一池的下1/3处,上端在第二池距池顶150mm;第二池到第三池过粪管下端(即粪液进口)位置在第二池的下1/3或中部1/2处,上端在第三池距池顶150mm。为方便施工,可以采用倒L型过粪管,上下口位置不变。两根过粪管交错安装,以增加过粪距离。若化粪池的容积〉6m 3,可适当增加过粪管的数量。
4.便器和冲水:一般采用节水型便器,以白色陶瓷蹲便器为佳。冲水设施可采用自来水冲洗,设置高位水箱,没有自动冲洗条件的可采用水桶加水舀冲洗的方式。便器位置以便器下口中心为基础,距后墙350mm,距边墙400mm;有条件的,两蹲位间最好设置不低于1200mm高的隔板。
5.由于公厕化粪池较大,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池盖,安装时要用水泥沙浆密封,防止雨水渗入。各池留500mm×500mm的带拉手的活动盖,便于清渣和清掏粪肥。化粪池高度应至少高于周围地面100mm,以防雨水倒灌流入。
6.通风和照明设计:以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为主,安装电力照明;在第一格安装1-2根110mm直径的PVC管用于排臭,底端位于化粪池盖板下,顶端要高于厕屋顶500mm以上,最好设计成T型或弯管,以避免雨水流入。7.倒粪口:为方便渔船民倾倒渔船马桶内粪便,应在公厕化粪池附近设倒粪口,并加盖,将粪便导入第一格化粪池。倒粪口可高于地面300mm-350mm,紧邻清洗池,并备有清洗设施。
8.清洗池和洗手池:在附近设置清洗池以方便便桶的清洗;洗手池长600mm、宽400mm、高250mm,池底距地面400mm。设置1-2个水龙头,龙头把手以扳手式为宜。
9.供水设施:首选村镇自来水供水,在没有安装自来水的地区,可选用在厕所附近打手压井或潜水泵+高位水池(箱)的办法,以方便冲洗厕所和马桶。
三、使用与管理
(一)三格化粪池的使用。
1.新池建成需养护2周后正式启用,在启用前要做渗水试验,以判断是否有渗水现象;
2.使用前在第一池内注入一些河塘水或井水,水深以高出过粪管下端口为宜,第二池和第三池不要加水;
3.首选节水型便器,控制用水量,不宜安装冲水量大的便器;
4.应在第三池清掏粪液,可直接用于施肥,第一、二格的粪皮、粪渣,根据使用情况,经1-2年后应清淘,并就地或就近进行高温堆肥或化学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使用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粪便和粪渣施肥,严禁将其直接排入水体;
5.如果第三格粪液不用于施肥而排出,需从第三池引入至渗滤坑的上层中央,渗滤坑以卵石填充,防止粪水中氮、磷直接进入水体造成富营养化;
6.在自然灾害与其他特殊需要时,可在粪液、粪渣中直接加入足量的生石灰、漂白粉或含氯消毒剂进行应急消毒处理,处理过程与处理效果必须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无害化公厕的管理。要建立必要的保洁和清扫制度,落实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及时清理化粪池和倒粪口的粪渣,经常性维护粪池盖板和出粪口。1.有专人管理,保洁落实,地面及四周墙壁整洁;
2.墙壁、隔断板等整洁无乱涂乱画污迹;
3.便器及时清洁,无粪迹、尿迹、痰迹和其他污物;
4.空气流通无臭气;
5.厕内设施和工具摆放有序、干净整洁;
6.外墙、屋顶及卫生责任区内环境整洁。
四、监督与检测当地血防办应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新建或改建厕所的技术指导、施工检查、健康教育与促进、进行正确使用与维护卫生厕所的宣传指导、粪便无害化效果检测与评价等工作。

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2000年修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暂行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2000年12月2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了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暂行办法)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

(1988年12月17日兰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1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0年12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深人持久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促进城乡绿化,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的义务植树,在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绿化委员会和南北两山绿化、林业、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绿化委员
会的安排部署,组织好本单位的义务植树。
第三条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应当制定义务植树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男十八至六十岁。女十八至五十五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必须完成义务植树5棵或相应劳动量的绿化任务。
对十一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植树或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五条每年4月份为全市集中义务植树时间。
第六条义务植树投人的劳动,限于营造国有林、集体(单位)林和其他公共绿地。
义务植树的重点是南北两山绿化和城市园林绿地、农村防护林建设。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承包南北两山绿化任务,建立单位的义务植树基地。确实无力承包的单位,在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和绿化主管部门划定的地段义务植树或承担其他绿化、管护任务。
第八条郊区城镇单位除组织参加所在地义务植树劳动、搞好本单位的园林绿地建设外,有条件的也应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第九条农村以乡(镇)、村、社为单位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或者组织村民到国有。集体林场(站)义务植树,也可以参加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等与绿化有关的义务劳动。
第十条个体劳动者和城镇居民,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在所在县呕)人民政府和绿化主管部门划定的地段义务植树。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款规定应当参加义务植树的城镇公民,所在单位或责任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组织其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或者承包南北两山绿化的,经县(区)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按规定缴纳绿化条。具体缴纳标准依照有关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
绿化费由县(区)绿化委员会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收取,实行财政专户川文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义务植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使用义务劳动,在国有土地_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经营管理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在承包荒山荒地上栽植的树木,归承包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归集体所有。如果情况特殊,另有协议或合同,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办理。
为林权所有者和在荒山荒地上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林权所有单位负责义务植树所需苗木的供给并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植树质量。
第十四条义务栽植的树木,由林权所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管护。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在义务植树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制止、检举揭发损坏树木、花草行为有功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对无故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或者有条件而不承包南北两山绿化的单位,由所在县(区)绿化委员会和南北两山绿化、林业、园林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或承包;逾期仍不完成。不承包的,由县(区)绿化委员会收缴二至三倍的绿化费,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者由县(区)绿化委员会比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出国(境)从事有损国格人格的文化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出国(境)从事有损国格人格的文化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出国(境)从事有损国格人格的文化活动的通知》(国办发[1995]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出国(境)从事有损国格人格的文化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199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国(境)外有些人通过国内某些单位和人员,以劳务输出、文化交流、境外就业或旅游、访友等名义,招募或雇佣我国女青年、女潢职人员到国(境)外公开或变相的色情场所从事芭情服务,严重损害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对内对外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近来还发现有些人擅自
到国(境)外举办有损我国形象的画展,上演坏戏等。有迹象表明,某些国(境)外人士或组织企图避开官渠道,用各种名义、手段和途径在我国物色他们感兴趣的人员,邀请他们出国(境)去从事反华、贬华及一些低级下流的文化活动。而国内少数部门和单位政策法律观念淡薄,管理松
弛,把关不严,对已发现的问题查办不力,有的甚至同国(境)外机构、经纪人、掮客、“蛇头”等相勾结,从中牟取钱财,致使这类恶劣现象屡禁不止。
为此,除对派遣女青年到国(境)外从事色情服务的非法活动要按照有关部门已发的通知继续给予严厉打击外,必须进一步采取措施对出国(境)从事有损国格人格的文化活动予以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对外文化交往必须按照已定方针和政策,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3]30号),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联系的涉外文化艺术往来事
项,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文化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未经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对外作出承诺。各部门、各单位的人事部门不得审批个人出国演出、讲学、举办展览等属于对外文化交流归口管理范围的事项,不准假借“旅游”、“访友”等名义出国(境)从
事文化交流活动。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在为歌手及其他演职人员出具演出资格证明对,要注明:“此证件仅限国内使用”严禁为歌手等演职人员出国(境)到夜总会等色情或变相色情场所演出出具证明。
二、任何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均不准利用劳务形式组织或承办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对有外派劳务经营权、境外就业介绍权的单位违反规定从事这类活动的,应追究其领导人和主管人员、经办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暂停或取消其外派劳务经营权,境外就业介绍权,由
这些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对严重违法人员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有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权的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有颁发护照权的外事,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核把关,加强监督检查。对涉嫌出国(境)从事有损国格人格的文化括动的文化艺术团组和个人,审批部门应不予批准,外事、公安机关应拒发护照、拒办签证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查明情况后按规定处理。今后如再发生批准团组和个人出国(境)从事有损国格人格的文化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应追究组织申报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机关和审批部门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暂停直至收口其出国(境)审批权。
四、公证机关如必须为通过正常渠道出国(境)进行文化交流活动的团组和个人出具公证文书,应要求申请公证的团组和个人出示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无批准文件的一概不予公证。
五、对外国公司、商社以及海外华人、华侨在我境内从事本通知明令禁止的各项活动的,各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依法严肃处理。
对国内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同国(境)外机构、个人相勾结从事这类活动的,公安部门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对有关责任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予以惩处,必要时通知新闻媒介曝光。
六、驻外使领馆,处要继续注意调查了解我国公民在国(境)外从事有损国格人格的文化活动的情况并及时准确地报告国内,以便国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查处。国内审批、发照机关要与驻外使领馆、处加强联系,发现可疑迹象及时沟通情况,以防有人弄虚作假骗权出国(境)证件。归
口管理部门如发现出国(境)团组和人员从事文化活动中有损国格人格的问题,应及时向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通报。



199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