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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城市社区服务业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5:37: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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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城市社区服务业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城市社区服务业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邢政办〔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城市社区服务业审核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邢台市城市社区服务业审核认定办法

为加强对社区服务业的管理,推动我市社区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等十四部门《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民福发〔1993〕11号)、冀政办〔1995〕51号和邢发〔2007〕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和加强社区服务业的发展与规范管理,促进社区服务业全面、规范和快速发展壮大,努力建设与我市经济社会相适应、更具活力和竞争力的社区服务体系。
二、申报范围
社区服务业,是指以市、区、街道和社区组织为依托,为满足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建立起来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便民服务业。主要包括:
(一)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主要指老年公寓、敬老院、托老所、活动室、茶室、老年学校以及老年医疗咨询和家庭护理等;
(二)为残疾人提供的养育、康复医疗服务。主要指残疾儿童寄托班、医疗站和康复保健中心等;
(三)为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帮助、物资捐助的服务。主要指慈善超市、爱心家园等;
(四)为居民提供的综合性福利服务,指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志愿)服务站、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图书(电子)阅览室、文化健身场所和托儿所等;
(五)为居民提供的以劳务性为主的生活服务。主要包括家政服务、维修服务、婚庆服务、医疗服务、便民商业服务、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以及文体娱乐等其他日常生活服务。
三、申报材料
民政部门是社区服务业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社区服务业核准认定和监督检查。符合申报范围的社区服务项目,应持以下证件和材料到民政部门审核登记:
(一)营业执照或登记手续;
(二)有关部门或行业批准的证件、证书;
(三)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四)与依托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四、审核标准
社区服务应以便民利民为宗旨,实行有偿服务与低偿(微利)、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纳入社区服务业管理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有固定场所(摊点)或服务设施,具备社区服务的基础条件;
(二)有熟练操作人员并具备岗位资格认证,符合劳动保护和社区服务要求;
(三)有一定数量的启动资金,具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物质条件;
(四)有偿、低偿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并明码标价;
(五)有规范的操作管理规程和服务承诺等规章制度,开展有效的便民服务。
五、认定办法
社区服务业实行《社区服务业证书》颁发认定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个人兴办的社区服务业项目,报区民政部门审核;区和街道兴办的社区服务业项目,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登记。经审核认定的社区服务业,由民政部门颁发全市统一印制的《社区服务业证书》,纳入社区服务业管理范围,享受工商、税务相关的优惠政策。
六、监督管理
社区服务单位或个人应悬挂《社区服务业证书》正本,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重点服务对象优惠办法。《社区服务业证书》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不得随意改变社区服务的性质或范围,否则民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或吊销《社区服务业证书》。《社区服务业证书》实行年审制度,社区服务业变更项目或停办,应按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检查指导制度、部门协调制度和社会举报制度。加强对社区服务单位或个人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促使其守法经营、文明经营和诚信经营。要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社会投资和兴办社区服务业,并努力维护社区服务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继续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政策。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返还政策,是国家为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财税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将应当返还的税款及时足额地返还给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民厅〔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
  现将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此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之内单列下达,不得挪作他用。2011年计划招生5000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000人,硕士研究生4000人,可招收10%的在职汉族考生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非在职汉族考生,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汉族考生招生比例要求,不得超比例录取。
  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先在高校基础培训基地集中进行一年基础强化培训(基础培训点另行通知)。博士研究生直接入校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住宿费、生活费自理。各招生单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资助,确保其完成学业。
  二、考生报考资格的确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负责,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等教育处等相关处室负责。各招生单位要认真做好报考考生的政审工作。
  三、招生工作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划线”的原则。招生录取的具体办法,由我部另行通知。学生毕业后,按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
  四、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硕士生考生采取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报名方式,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招生单位统一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五、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和落实教育部单独划定的复试分数线和其他相关政策,对符合国家确定的基本要求的考生实行差额复试。录取工作按照德智体要求全面衡量,硕士研究生依照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数和民族比例顺次录取。对西藏、新疆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以及报考少数民族语言类和理工科类考生给予适当倾斜。博士生录取向民族工作重点地区倾斜。对招生单位拟录取考生报考资格、区域分布和民族比例等,经我部审核后方可录取。
  六、考生不能在全国普通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之间调剂录取。
  其他招生、录取和培养等有关工作按《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招生单位进一步深入做好宣传、咨询等生源组织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民族教育司。
  请各研究生招生单位于2010年12月10日前将报考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硕士生考生、博士生考生、生源省、应届生、往届生等)报我部民族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1.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名额分配表.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12/001e3741a2cc0e1dfd4701.xls
   2.报考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12/001e3741a2cc0e1dfd4c02.doc
   3.报考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12/001e3741a2cc0e1dfd5003.doc
   4.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12/001e3741a2cc0e1dfd5404.doc
   5.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12/001e3741a2cc0e1dfd5805.doc
   6.定向协议书(四种格式).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12/001e3741a2cc0e1dfd5c0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