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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3:57: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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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府发〔2009〕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研究,同意将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的唯一受益和使用单位由鄂尔多斯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并据此对《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后《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修订后的资金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07〕80号)同时废止。
附件: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装备制造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发展一批具有综合研发配套能力的装备制造业企业,我市设立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是指2008年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具体预算资金来源为旗区上缴留存收入的30%和企业挖掘改造资金的15%,当年新增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在2008-2017年10年间,确保每年任一时点的余额不少于30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发展资金的唯一受益和使用单位。
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设专户管理,账户开立在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或其指定银行。
第五条 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我市技术先进的装备制造业企业,尤其是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核心部件的生产经营需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现将《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年。2006年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及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深入落实《政府采购法》,积极推进“四个体系”建设,围绕制度建设抓规范,围绕信息化建设抓效率,围绕提高队伍素质抓培训,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强化监督,服务基层,努力推进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强化基础管理,积极推进“四个体系”建设
(一)继续加强组织体系建设。全面推进 “总局—省局”两层工作架构的管理体制建设,着力加强省级国税局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一是省级国税局务必认真落实“明确一个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或工作归口财务部门管理”的要求,坚决纠正少数地区或部门各自为政、多头采购、分头管理的现象;二是严格政府采购岗位责任制度的落实工作。省级国税局应按照总局关于政府采购应当“设置综合管理岗、项目操作岗、审核监督岗、合同执行岗,并配备3到5名专职人员”的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尽快充实人员,逐步做到专人专岗。三是有条件的省级国税局应当逐步明确地市级国税局政府采购工作归口财务部门管理,并按照实际需要设置政府采购岗位或专职工作人员。
  (二)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建设。总局将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加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逐步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为强化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奠定基础。
  省级国税局应当根据总局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制度和要求,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贯彻实施方案,并不断完善制度建设。
  (三)不断加强运行体系建设。国税系统政府采购运行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和强化“集中采购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三位一体的集体审议、集体决策的领导机制。各级国税局要进一步强化集中采购部门的职能,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责,严格程序,进一步确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公开透明和集体审议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继续强化监督制约体系建设。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坚持财政部对中央部委及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综合性监督管理,坚持国税系统内部政府采购预算、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专业性监督,并积极探索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努力建立国税系统综合性监督、内部专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相互补充、形成合力、运行有序、科学有效的政府采购立体化监督制约体系。
  加强对供应商的动态管理,及时依法按程序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积极探索和建立国税系统内部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和日常管理检查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二、坚持依法采购,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水平
(五)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总局将根据国务院2006年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结合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明确国税系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范围及职责权限,各级国税局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标准,严格执行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标准和采购程序,按要求加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规范化管理。
  (六)认真做好信息化等重大项目的采购工作。今年是金税工程“三期”建设的启动之年,要认真做好信息化项目的采购,确保金税工程“三期”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总局统一部署,积极做好税务登记证印制项目的招标采购及相关配套工作;依据税务制服改革进程和基层实际需求,认真做好税务制服面料和制作等重大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七)加强分散采购管理力度。各级国税局应根据实际需要、适当降低的原则,确定本单位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逐步拓宽分散采购管理范围,严格采购程序,规范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管理工作。各省级国税局应按照适当集中、规模采购的原则,加大对分散采购的集中和管理力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依法按规定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制度的管理和约束范围。
  (八)严格执行报批报备制度。报批报备制度是《政府采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局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关于备案和审批管理的规定,对采购方式的报批、报备或变更,应报备案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组成情况等重大事项,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报批报备工作。
  三、提高采购效率,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九)积极推进国税系统协议供货制度。总局将对计算机、PC服务器、扫描仪、打印机、网络设备、UPS电源、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汽车、税务制服面料等项目实施协议供货,努力为基层采购提供便捷服务。
  各省级国税局可以结合实际,积极探索适用于本系统的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等工作模式,以利更好服务基层,提高工作效率。
  (十)进一步完善定点采购、跟标采购和“跟标+定点”采购制度。按照明确概念,规范程序,扩大范围,细化内容,加强监管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跟标采购、“跟标+定点”及定点采购等多种工作模式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将继续扩大跟标采购范围,对国税系统信息化建设急需的小型机、存储设备、安全产品等项目,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后,将主要通过跟标采购、“跟标+定点”等形式实施采购。
  各省级国税局对汽车保险、加油、维修等项目,应积极尝试定点采购,不断扩大服务类项目的定点采购范围。
  (十一)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各级国税局要认真规范和加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业务、技术、商务需求编制等基础工作;在规范的前提下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努力简化办理手续和操作环节;要充分借助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代理采购,要实行项目督办制度和超时预警制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今年,总局将尽快开发国税系统网上采购管理系统、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网上管理系统,以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化立体平台为依托,积极探索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工作管理模式,充分利用现代科学、信息化等多种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十二)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信息统计工作。2006年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准确性,切实做到与政府采购预算相衔接;继续做好信息统计工作,按要求将基建工程项目、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与本单位确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间的项目,全部纳入统计范围,力求统计准确;要重点加强易漏项目的统计,加强对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的分析和利用。
  四、加强宣传培训,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府采购干部队伍
  (十三)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级国税局要重视对政府采购制度和工作的宣传,以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化立体平台为载体,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各种形式,深入做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加强各类采购信息、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上的宣传报导力度,积极参与《中国税务报》政府采购专刊和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的投稿和评论工作,及时反映各地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反映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动态,宣传政府采购工作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努力营造依法采购的良好工作和社会环境。
  2006年总局将进一步加大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培训力度,举办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各省级国税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本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制度,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本系统的业务培训。逐步建立总局和省局两级培训制度,加强分类指导,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管理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系统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十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和巩固基层联系点制度,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重点围绕“四个体系”落实情况和加强分散采购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题调研,逐步解决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积极研究和试行国税系统政府采购考评制度,积极探讨和研究在国库集中支付情况下,如何严格程序、完善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按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节能产品、无线局域网络产品和环保产品政府采购的实施意见,积极探索并努力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
(十五)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对政府采购专业干部的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教育,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落实各项长效机制;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和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守“四条高压线”,树立国税系统政府采购良好形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廉洁高效的政府采购干部队伍。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与金钱债权、特定物的交付存在较大的不同,所采用的强制措施也各不相同。后者比较常见的有拘留、罚款、扣划、查封等,行为请求权在执行措施上没有法律明确规定,造成特别是在部分案件执行上,各级法院在使用强制执行措施时差异较大。

一、行为请求权强制执行的概念及分类

行为请求权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力。行为请求权强制执行是指,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依据享有得请求债务人(被执行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力,执行机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上述权力发生实现的效果。由于行为请求权的内容是单纯的行为,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故行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分为作为请求权强制执行和不作为请求权强制执行两种。例如,申请执行恢复原状、修缮房屋、赔礼道歉等就是这里所指的作为请求权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停止侵害等就属于不作为请求权强制执行。

二、我国现行法律允许的几种强制执行措施

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关于请求权的执行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等。基本上有以下几种措施。

1.间接执行。由于行为请求权不具有直接执行性,民事诉讼法以及执行规定对只能由被执行人亲自完成的行为,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通过间接方式对被执行人施压,迫使被执行人实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指定行为。另外一种情形则是再次教育,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经教育,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替代执行。在具体的案件中,针对不同行为请求内容不同,又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由执行法院以一定的方式替代被执行人履行行为,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费用。例如,被执行人有使房屋恢复原状的法律义务,一旦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相应机构鉴定后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种,在侵权行为中,法院判决被执行人道歉或消除影响的案件,执行法院以被执行人的名义草拟道歉声明、情况说明或者由受害人草拟、经法院审定,并公布于特定场合或者媒体,又或者是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赔礼道歉的判决,法院会公布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相关费用的做法。

3.赔偿执行。在不可代替行为请求权案件中,由于案件的特殊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以代替被执行人不履行行为的义务。另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行为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对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三、现行行为请求权强制执行措施存在的缺陷

1.规定过于原则化和笼统化。上述三种强制执行措施都只是对原则问题进行规定,特别是间接执行方式,它对任何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具体操作中往往很难把握。而且针对具体案件类型的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严重缺失,致使实践中无章可循。

2.间接执行方式存在违反宪法规定的可能。我国宪法规定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任何下位法都不得超越上位法。在间接执行时,强迫被执行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行为是否存在对其人格尊严产生侵害的情形?另外判决赔礼道歉等行为时,其目的在于保护申请人的人格权益,虽说间接执行方式是能达到立法目的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它使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受到过分严厉的限制。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可能存在经济制裁或人身自由的限制,这与其所欲达到的保护申请人的人格权益的目的相比,不成比例。加之如果执行依据存在错误,被执行人受到人身自由限制后,将造成严重后果。

3.部分代替执行存在缺陷。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一条作出的解答:“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看上去这种代替执行的方式可取,但实际上这样做显然没有达到相当于赔礼道歉的效果,因为赔礼道歉乃是通过道歉的言语或者行动来直接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另外,在采用以被执行人名义发布道歉声明等形式的代替执行上,同样存在违背宪法原则的问题,我国台湾地区的许宗力教授认为,此种做法仍然给被执行人造成公开屈辱,并且,违反被执行人的意思而以其名义登载道歉启事,侵犯了其姓名权,构成某种意义上的伪造文书。

4.赔偿执行存在的缺陷。在执行赔礼道歉等侵权行为案件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行为,如果执行法院以金钱赔偿来执行,又存在实体法上的问题,抚慰金的金额应该是多少,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执行法官没有实体上确认的权力,执行法官如果确认则可能造成被执行人不服,引起信访等问题。如果另行起诉,又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即使受理,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重复浪费。另外,由于金钱赔偿的数额远远小于登报等方式所花费的金额,可能会造成被执行人认为赔偿更“省钱”的不当激励而不愿自动履行义务,致使立法初衷受到挑衅。

四、行为请求权强制执行措施的建议

针对以上可能存在的问题,笔者在行为请求权强制执行措施上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审执对接机制,赋予法官附停止条件的判决权。在侵权行为中,单纯判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行为,致使执行过程中存在种种困难,因此,在案件审判时,从立法上赋予法官可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为义务,否则将承担具体金额的抚慰金的权力,这样不但执行过程便于操作,也减少当事人另诉的麻烦。从宪法角度来看,这种附停止条件的判决在执行中不会存在对被执行人权益过大损害问题。

2.丰富执行措施。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申请人申请还是法院依职权公布判决内容、刊登道歉声明等都存在各种缺陷。采用间接执行的方式,一旦执行依据出现错误,往往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在原有的方式上可采取折中的办法,即发表谴责申明。它可以由申请人代写、执行法院审批的模式进行。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从宪法角度看,因谴责申明不需要被执行人落款,不存在侵犯姓名权的嫌疑,同时,这种谴责申明避免因为执行依据的错误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作者单位: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