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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4:11: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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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9〕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各报刊出版单位:

  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一些报刊不断出现严重失实报道,个别采编人员炮制虚假新闻,一些报刊转载未经核实的报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损害了新闻单位的权威性、公信力。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新闻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真实是新闻工作的生命。报刊出版单位要完善新闻采编管理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新闻机构及其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要认真核实报道的基本事实,确保报道的新闻要素准确无误,不得编发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刊载未经核实的来稿,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二、新闻队伍是新闻工作的重要生产力。报刊出版单位要加强新闻队伍建设,切实把好进人关、用人关和考核关。聘用采编人员之前,必须对拟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查,严格审查其从业经历,对存在搞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报刊出版单位一律不得聘用。要建立健全采编人员上岗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要采取措施保证采编人员的学习时间,定期组织采编人员集中学习,加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等的学习和教育。

  三、完善社会保障是稳定新闻队伍的重要保证。报刊出版单位要规范用工制度,建立健全采编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对符合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条件的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及时为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按期做好采编人员的“三险”缴纳工作,按时足额发放采编人员工资并为采编人员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要严格区分采编人员和经营人员身份,不得向采编部门及采编人员下达经营指标,经营人员不得以采编人员名义开展活动,采编和经营工作要做到部门分开、岗位分开、人员分开。

  四、规范采访活动是确保新闻真实的重要保障。报刊出版单位要制订采编人员从事采编活动的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报刊出版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新闻报道的内部选题报批制度、采访安排计划和新闻稿件审签制度,进一步规范采访编辑流程,完善稿件三审制度;记者开展采访活动必须认真核实新闻消息来源,主动出示新闻记者证,全面采访新闻当事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新闻事实准确无误;记者报道新闻事件必须进行实地采访,严禁依据道听途说制造或编写新闻,不得凭借猜测想象改变或歪曲新闻事实,杜绝无中生有、胡编乱造,严禁采编人员滥用舆论监督权,严禁采编人员利用采编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严格审核转载内容是防止虚假、失实报道扩大传播的重要环节。转载新闻报道必须事先核实,报刊出版单位要建立健全新闻转载的审核管理制度。报刊转载新闻报道事先必须核实,确保新闻事实准确无误后方可转载,不得转载未经核实的新闻报道、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严禁歪曲原新闻报道事实、擅自编写或改变原新闻报道内容的行为。

  六、完善问责制度是遏制虚假、失实报道的重要手段。报刊出版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因记者采访不深入、不全面、不客观导致报道失实的,报刊总编辑要代表单位在本报刊上公开道歉,报刊出版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因记者未实地采访,仅凭道听途说编写虚假报道的,报刊总编辑要代表单位通过本报刊和当地两家以上主要媒体公开道歉,报刊主管单位要追究报刊主要负责人以及记者、责任编辑、分管领导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蓄意炮制和炒作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和公共利益的,报刊总编辑应引咎辞职,主管单位要追究报刊负责人责任;因未核实转载虚假、失实报道的,报刊总编辑要代表单位在本报刊上公开道歉,报刊出版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支持受害方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七、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所属报刊的导向管理,建立健全报刊管理制度,严肃查处报刊虚假、失实报道,严肃处理刊载虚假新闻的相关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处理结果。

  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虚假、失实报道,责令有关报刊公开更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对报刊做出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经查实采写虚假、失实报道的记者,要给予警告,并列入不良从业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新闻记者证,五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报刊负责人做出处理。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要求各报刊出版单位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健全报刊采访活动的有关制度,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虚假报道,切实维护新闻单位的公信力。

  特此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并购贷款助力企业兼并重组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忠辉律师

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对通过并购能够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战略性并购给予信贷支持,打破了此前《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陈规,意味着国家对商业银行从事并购贷款业务正式开闸,为过去常因资金困扰而无法完成扩张的企业带来了福音,也为我国并购市场的纵深化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但《指引》的出台是否意味着任何有并购意愿的企业都能够获得贷款支持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一方面,并购贷款业务为企业开展并购活动提供了资金上的支持,拓宽了融资渠道,极大地推动了兼并重组活动的开展,支持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行业整合,但另一方面,与传统的商业贷款相比,并购贷款业务又更加复杂和更具风险性。因此,对于什么样的企业、什么样的并购发放并购贷款,发放多大额度的贷款,如何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保障贷款的安全,这些都需要商业银行作有别于常规贷款的安排和布置。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企业、什么样的并购才能获得并购贷款呢?如下笔者就根据《指引》的要求作简要介绍。

一、获得并购贷款应具备基本条件
《指引》规定,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这说明,符合《指引》要求的能够给予贷款支持的并购,其目的必须是为了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除此之外的收购目标企业部分股份或资产而不能达到实际控制目标企业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投资行为,均不能获得商业银行的并购贷款。
企业获得并购贷款除符合上述并购目的外,并购方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2、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3、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4、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
5、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原则上,商业银行对并购贷款所要求的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贷款种类。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将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指引》出台的目的是引导信贷资金合理进入并购市场,更好地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提供信贷支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指引》不仅要求并购方要具有良好的资信,并购交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及产业政策,更重要的是,《指引》要求通过并购应能达到提高并购方核心竞争能力的效果。因此,可以预见,市场前景好、有效益、有技术含量、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将更容易获得并购贷款。

二、通过商业银行对并购贷款的风险评估
《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要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进行贷款风险评估,并最终形成贷款评审报告。根据《指引》相关规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战略风险评估
主要着眼于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和股东支持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1、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
2、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整合等方面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
3、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
4、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5、并购的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6、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二)法律与合规风险评估
商业银行评估法律与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1、并购交易各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
2、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3、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4、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5、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
6、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7、与并购、并购融资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合规性。
(三)整合风险评估
商业银行评估整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以下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1、发展战略整合;
2、组织整合;
3、资产整合;
4、业务整合;
5、人力资源及文化整合。
(四)经营及财务风险评估
商业银行评估经营及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1、并购后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如行业发展和市场份额是否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 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团队是否稳定并且具有足够能力,技术是否成熟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财务管理是否有效等;
2、并购双方的未来现金流及其稳定程度;
3、并购股权(或资产)定价高于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合理估值的风险;
4、并购双方的分红策略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5、并购中使用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关于印发《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1999]15号




关于印发《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团中央十分重视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并于1992年下发了《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对于推动全团阵地建设,加强对阵地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在各级党政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团上下的共同努力,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目前,全国青少年宫、营地总数已达1200余所,固定资产总额突破100亿元,专职工作队伍5万余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青少年宫的运行机制和社会功能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更好地发挥青少年活动阵地在社会文化教育领域中的作用,把青少年宫真正办成共青团组织联系和团结广大青少年的纽带,思想教育的基地,学习科技文化知识的课堂和陶冶身心的场所,团中央特对《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少年文化建设,更好地发挥青少年宫在社会文化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青少年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青少年宫(包括青年宫、青少年宫、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是指由政府批准建立,各级共青团组织管辖或参与管理的青少年社会文化教育事业单位。

   第三条 青少年宫是共青团组织联系和团结广大青少年的纽带,是向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课堂,是广大青少年学习科技文化知识、开展文体娱乐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青少年宫应以社会效益、人才效益为主导。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 青少年宫的宗旨是努力培养和造就大批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符合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合格人才。

   第六条 青少年宫必须坚持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面向全社会、面向广大青少年的服务方向,积极发展青少年文化教育事业,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青少年宫的基本任务

   (一)运用各种文化艺术手段,寓教于乐,在培养青少年兴趣爱好的同时陶冶情操,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为适应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成长成才的需要,大力开展新知识、新技能的普及工作,努力把青少年宫建成培养人才的摇篮。

   (三)通过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科技活动,举办各种类型培训班普及文艺、体育、科技知识,通过组织开展具有导向性、示范性的大型文体科技活动,引导青少年文化的健康发展。

   (四)积极帮助青年学习掌握必要的生活知识,进行劳动就业指导。

   (五)加强宫际交流,取长补短,相互促进,按照有关规定,努力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增进各国和地区间青少年的了解与友谊。

   第八条 积极争取和依靠党和政府的支持,与文化、教育、体育、工会、妇联、科协等方面合作,开展青少年社会教育工作。

         第三章 青少年宫的设立、管理及使用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设立省级青少年宫;地市级行政区应设立地(市)级青少年宫;县级行政区要创造条件建立青少年宫。

   第十条 团中央宣传部受团中央书记处委托,行使对全国青少年宫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系统管理等职能。全国青少年宫协会在团中央宣传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团委宣传部(省青教办)负责对本地区青少年宫工作的指导和考评,创造条件成立省级青少年宫协会,制定措施加大对青少年宫管理力度,指导本地青少年宫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团委作为所辖青少年宫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青少年宫工作将作为对其主管团委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 团的各级组织有责任保护青少年宫的合法权益,保证青少年宫场地不被侵占,人、财、物不被挪用。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青少年宫的场地,改变青少年宫的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 拆迁青少年活动场所,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原有的性质规模重建。

   (二)重建青少年宫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到青少年特别是少年儿童参加学习、活动的方便,将市中心区域内的青少年宫迁到中心区域外的,应当严格控制。

   (三)具备重建青少年活动场所的资金。

   第十七条 青少年宫建设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要积极争取将其纳入国家和地方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

   第十八条 青少年宫作为当地同级团组织的一个直属事业单位,具有相对独立的业务工作体系。

   第十九条 各级青少年宫要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事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立内部机构与岗位。

   第二十条 青少年宫参加和举行跨行业、跨系统、跨区域的全国性评比表彰、授予各类称号及其它各类大型活动,须经省级以上团的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为补充经费不足,青少年宫在坚持社会效益前提下,按照有关政策开展的以文补文多种经营活动,主管部门要给予重视和支持,加强管理和指导,以文补文和多种经营的税收问题,应按国家科教、文、卫系列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和减免,以增强自我造血功能,加快青少年宫建设发展步伐。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青少年宫主任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从事社会文化、社会教育的实际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青少年宫工作正常开展,各级青少年宫须设专职主任。

   第二十四条 青少年宫实行主任负责制。地市级以上青少年宫主任每届任期四年,县级青少年宫主任每届任期三年。在任期内要保持相对稳定,青少年宫主任作为青少年宫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有关规定行使管理职能。

   第二十五条 青少年宫主任应有明确的任期目标,主任任期期满后,需经同级团委和上级团委职能部门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青少年宫主任由同级团委任免,上级团委职能部门审批备案,省级和省会城市青少年宫主任的任免需统一填写团中央印制的表格并报团中央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青少年宫副主任由主任聘任,报同级团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省、地(市)级青少年宫主任应参加团中央与国家行政学院联合举办的文化管理干部培训班,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 青少年宫除配备必要的行政和经营管理人员外,从事教育教学一线业务人员的比例不少于人员总数的70%。

   第三十条 青少年宫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青少年教育事业,有较强的敬业精神。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三)从事青少年宫教育教学一线的教师应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地级以上青少年宫教师文化程度应在大专学历以上,县级青少年宫教师应在中专以上。

   (四)青少年宫的部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组织及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十一条 青少年宫要做好在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工作,并为他们的政治、业务进修提供条件,不断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青少年宫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三十三条 青少年宫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

   第三十四条 青少年宫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可按照国家人事部、劳动部及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纳入经济、劳动、教育等专业系列职称评定范围。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五条 团中央与有关部门向对青少年宫事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定期给予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各省(区、市)对在青少年宫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也应定期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六条 青少年宫属政府设立的青少年社会文化教育场所,是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单位,其工作经费应列入当地政府科教、文、卫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团组织应确保青少年宫有一定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八条 青少年宫由政府划拨的经费和以文补文多种经营所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挪用,亦不得因此而抵减青少年宫预算内经费。

   第三十九条 青少年宫的基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投入,列入当地政府基建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中央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共青团中央1992年下发的《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