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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行政机关公文中涉及字母词审核把关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08:38: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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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行政机关公文中涉及字母词审核把关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关于加强对行政机关公文中涉及字母词审核把关的通知

国办秘函〔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近些年来,行政机关公文(不含外事公文,下同)中出现使用字母词(由字母构成或其中包含字母的词语)增多的势头,影响了公文的严肃性。这既有外语新名词大量涌现而尚无规范汉语译名的原因,又有一些行政机关使用规范汉字意识淡薄,随意在公文中使用字母词等因素。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用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在公文中依法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行政机关应模范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牢固树立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养成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良好习惯,在制发公文时自觉使用规范汉字,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二、严格规范使用公文中涉及的字母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制发公文时一般不得使用字母词,确需使用字母词的,应在文中首次出现时以括注方式注明已经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定的汉语译名。行政机关文秘部门在草拟公文时如不能确定字母词准确的汉语译名,要主动征求语言文字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使用其推荐的汉语译名。此外,对于国家权威机构编写的汉语词典中收录的字母词,已有对应汉语译名的,可使用其汉语译名。

  三、切实加强字母词的翻译审定工作。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外语字词的译写规则,对新出现的字母词及时翻译,尤其要加强对汉语译名简称的创制工作,定期向社会推荐字母词的规范译名及其汉语简称。地名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对新出现的国外地名及时进行翻译、审定,向社会提供准确、规范的国外地名译名。

  四、加强对公文中涉及字母词的审核把关。各级行政机关文秘部门在草拟、审核公文过程中,应加强对公文中涉及字母词的把关工作,发现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政办〔2004〕69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本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发[2004]13号),原平顶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调节经济运行,指导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和综台协调部门。
一、指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
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与实施、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重大装备研制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把政府投资的重点转到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化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和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强对工业发展的指导,研究贯彻实施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能源结构调整工作。加强对日常经济运行中突出和重大问题的协调。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职责。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4.加强对实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指导;协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各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种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衔接平衡区域性规划、各主要行业和部门的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对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和预警,提出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研究贯彻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研究提出促进融资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企业债券发行。衔接企业上市工作;组织实施产业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和投融资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
(四)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全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的总规模和投资重点,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使用方向和市政府政策性投资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负责全市利用国外贷款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使用方向,监测债务安全情况;安排市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外资项目及企业境外用汇投资项目;指导信托业、证券业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指导全市招投标工作;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项目概算和设计的审查;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家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的规划;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组织制定工业总体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拟订基础产业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服务业的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组织研究城镇化战略,协调、指导全市城镇化工作。
(七)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全市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调节;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与省衔接调整进出口总量计划;管理全市粮食、棉花、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市级储备;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八)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九)提出全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划,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合作;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研究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协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人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人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开放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经济体制改革、投融资参与有关制度、办法的起草和实施.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2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的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档案管理、保密、来信来访、督办查办、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
(二)发展规划科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技的目标和政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性规划;规划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新兴产业项目;负责中长期规划的中期评估。
(三)国民经济综合科(政策研究室)
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综合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对全市经济运行进行预同、预警,提出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结构调整、稳定物价等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起草有关重要文件和报告;安排重大调研活动胁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协助做好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责任目标的协调工作。
(四)工业经济运行局(平顶山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
监测分析全市工交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间题,研究提出工交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煤炭、电力、热力.天然气、成品油、运输、原材料等经济运行的保障要素;提出动用国家重要储备物资的建议,管理药品市级储备;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负责协调全市综合运输、工交运输和外贸货运工作;组织贯彻工交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承担平顶山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
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的制订和实施;指导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六)固定资产投资料
监测分析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地方性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汇总安排重大建设项目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指导市政府政策性投资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活动,引导民间资金的投向。
(七)产业政策科
研究分析全市产业发展情况,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和专项产业政策,组织提出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监督产业政策实施情况;研究提出服务业的发展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的政策建议。
(八)对外经济科
研究分析全市利用外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并协调有关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与监测;提出利用外资规划,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全市对外合作项目库建设;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和外资设备进口免税确认的有关事宜,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负责审核办理企业境外用汇投资项目事宜。
(九)财政金融科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状况;参与研究贯彻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吸资汇总分析财政、金融运行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审核财政性建设资金总量安排和使用方向,负责资本市场的改革、培育和发展工作;组织实施政府推进市场化融资工作,提出直接融资的政策建议;协调股份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管理,衔接企业上市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拟订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地区经济发展与合作科
研究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协作活动和对口支援;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参与编制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各类开发区、园区有关政策。
(十一)农村经济科
研究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衔接平衡全市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工作;办理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十二)城市发展科(平顶山市城市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全市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编制实施全市城镇化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城镇化工作,研究提出推进城市产业发展、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产业化的建议,协调城镇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我市在中原城市群中的定位及发展思路,提出协调城市间的政策建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关事宜;承担平顶山市城市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工业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分析全市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全市工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和发展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协调加快工业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全市工业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和政策;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提出重要工业品的预期调控指标;办理政府投资的工业项目和重大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贯彻国防科技和军转民工作的政策、法规及规章;将本市军工经济发展纳入地方发展规划;负责军工单位军转民及民品配套工作的协调服务;参与组织民品项目的立项、评审、鉴定、验收工作;负责全市民爆器材生产的管理工作.
(十四)能源科
研究全市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拟订全市能源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负责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管理,平衡全市能源供给,优化能源结构,研究提出新能源开发的政策建议;办理全市能源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十五)交通运输科
研究全市交通运输发展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平衡全市财政性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和利用政府信用担保的债务性资金,平衡、报批和下达全市交通建设投资计划;办理全市交通建设项目有关事宜。
(十六)高技术产业科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组织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管理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办理高技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事宜。
(十七)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科
研究提出资源节约、节能和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编制资源节约、节能和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八)社会发展科
提出全市社会发展的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民政等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办理社会事业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十九)经济贸易科
监测分析全市市场状况,负责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调节;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负责粮食、棉花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配额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管理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市级储备;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办理市场体系建设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二十)就业和收入分配科
研究全市就业、居民收人分配、社会保障情况,编制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人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一)法规科
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有关的办法或意见;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负责工程咨询和相关招标代理等投资中介机构的资格认证工作;负责市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负责委依法行政和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委系统的普法和相关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二)设计审批科
研究拟订全市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的政策、办法;负责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担保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设计和概算调整等报批事宜;指导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招标,协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标准、计价的制订和执行.
(二十三)人事科
负责委机关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及代管单位的人事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8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工业经济运行局局长1名,兼任委副主任,不占委领导职数;科级领导职数5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各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科。核定编制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核定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8名,经费实行财政全
额预算管理。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平顶山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挂市政府大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重大项目监稽察监管的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对市政府投资项目和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负责对重点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建设项目的后评价;研究提出改善重点项目建设环境、促进重点项目建设的措施和建议;跟踪分析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承办市政府大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继续沿用其原单位性质.规格和人员编制,即副处级事业单位,编制25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二)保留平顶山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国民经济动员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市国民经济动员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地方国民经济动员的制度、办法;负责安排国民经济战备动员措施费、动员科研费、事业费;衔接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三)保留平顶山市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全市以工代赈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贫困地区经济开发什划;参与全市扶贫政策的研究和制订;办理全市以工代赈项目有关事宜。继续沿用其原单位性质、规格和人员编制,即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3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四)保留平顶山市信息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建设、管理市政府网站;参与市政府和综合经济部门的经济形势分析、监测、预测事项,了解全市经济运行状况和信息需求,组织、协调市直有关委办局、县(市)区政府、优势企业和重点项目的经济信息的上网;负责采集、筛选国内外有价值的经济信息收查、监督。组织执行上级信息工作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市有关信息管理与服务制度;承担平顶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继续沿用其原单位性质、规格和人员编制,即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5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一、问题的提出

  民事送达行为是影响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行为,贯穿诉讼整个过程,包括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通知、判决书、裁定书等等。立法虽然规定了几种送达方式,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送达难”一直是人民法院的挥之不去的老问题,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也造成了制约。尤其是伴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发展发展,人们的之间的流动更趋频繁,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也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当前人民法院在各类文书送达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当事人地址不详、当事人拒收送达文书、留置送达中见证人难找、或者当事人拒签送达回证等诸多困境。

  二、法律对民事案件送达的规定简要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及其他法律规定,民事送达分为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五种主要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民诉法》第78、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81、82、83、84条规定了直接送达的两种情况:一种是被送达人签收的直接送达情况,另一种是被送达人不配合的留置送达。

  (二)委托送达。《民诉法》第80条、《民诉法意见》第86条规定了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送达。

  (三)转交送达。《民诉法》第81、82、8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理期限规定”)第10条第(四)项规定了适用的特例对象为在军队、被监禁、改造、劳教的当事人,以其送达回证签收的日期为准。

  (四)邮寄送达。《民诉法》第80条、《民诉法意见》第85条规定了邮寄送达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2005年1月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邮寄送达规定》),在《民诉法》框架内,通过某些方面的完善,规范了现行邮寄送达制度,《简易程序规定》第29条规定“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五)公告送达。《民诉法》第84条、《民诉法意见》第88条对适用公告送达进行了简单的规定,明确了公告送达为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穷尽以上送达手段而不能才采取的最后一种送达方式。

  三、司法实践中民事送达存在的困境

  困境一: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签收率不高。我国民诉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送达时往往当事人不肯接受,更不愿以各种各样方式拒绝签名。主要原因有: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流动性加大,致使当事人经常不住居住地、住所地;2、当前大部门公民(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其邻里)的怕担责不敢签收;3、立法不详细、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直接送达的途径过少。

  困境二:留置送达要求过于严格以致有些送达无法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留置送达规定了很严格的条件。《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法律对于留置送达的条件做出了严格的限制,要求在受送达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诉讼文书时,必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而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他们的见证义务。但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规定看,都没有要求必须有见证人,而且,留置地点也不仅限于受送达人的住所。比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如无法律上的理由而拒绝收受送达,应即将应交付的书状留置于送达地点。”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这样规定,造成送达本身随意性就很大,司法实践中不是找不到有关代表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出面见证,出现邀请有关代表到场见证而入签字的困境。

  困境三:公告送达成本高效率低。我国民诉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公告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在基层司法中,当事人的亲属说不清外出人员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二是外出人员有下落,会不定期电话联系家人,为省钱多半采用公用电话,联系方式不固定,家人无法主动及时联系,不能留置送达。此时往往需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但存在一是送达后答辩应诉率几乎为零,履行就更加无望;二是原告诉讼成本明显增大,除案件受理费外还要交公告费;三是诉讼时间较长,一个案件最少公告一次,有的甚至要公告两次,每次是60日,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三是公告形式较为单一,一般仅有张贴和登报这两种方式,但外出务工人员由于生活、工4、电子邮件和电子公告送达。

  困境四:邮寄送达过于形式,缺乏可靠性。近年来,各地法院多以“法院专递”的形式向受送达人邮寄诉讼文书,但邮寄送达也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未按规定签收邮件。按规定特快专递一般应由被送达人本人签收,并注明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写明签收邮件的时间,本人确实无法签收的,可以由同住成年家属代为签收,代收邮件时必须注明代收人与收件人的关系,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实践中,邮局工作人员仅让收件人或代收人签名,未标注签收邮件的时间和代收人与收件人的关系,导致送达时间和送达效力无法确定。二是邮件退回率高,退回时间过长。因原告起诉时大多不能提供被告的工作单位,起诉状中只填写被告的家庭住址,而多数被告白天家中无人,只有晚上才能送达,邮递人员晚上早已下班,通常情况下,邮递人员白天投递几次收件人家中无人,或收件人拒收邮件,即将专递贴上“查无此人”、“拒收”退回法院,退回条上既无邮局盖章也无投递人员签名。

  四、可能的解决对策

  对策一:一是扩大直接送达签收人的范围。直接送达不仅仅是受送人本人和其同住成年家属有权签收,受送达人的好友及亲属都应在签收人的范围之内,对于企业和其他组织的送达,不仅企业的法人代表和其负责收件的人可以签收,还可以允许其办公地址的职员代为签收。二是要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等单位的联系和协调,寻求当地党委和政府对法院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帮助,推动诉讼进程,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三是大力开展法治宣传,塑造良好司法环境,提高法院权威。加大法律宣传,让签收人知晓签收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消解其担责的后顾之忧。

  对策二:适度放宽留置送达的条件。留置送达应该不限于留置在住所地,只要在应该送达的地点遇见受送达人而其无理拒绝接收的,就可以采用留置送达。同时,明确基层组织或者单位法定的见证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法院可要求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代收,其代收后于一定期限转交给被送达人,若不转交或拖延不转交,由立法授权法院可对基层组织、所在单位及直接责任人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以保证法院工作的严肃性和送达的有效性。或取消要求“人民法院必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的规定,将留置送达简易化。在法院送达诉讼文书遇到当事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见证人又不愿到场或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时,可以通过拍照或录像的形式将送达过程拍摄下来,并将送达时间、地点、当事人及在场人显示出来,制作照片或录像带等保存入卷宗。

  对策三、多种措施完善公告送达。严格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杜绝公告送达方式的滥用,确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下落不明的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形成书面材料,记录在案;引入恶意公告惩罚性赔偿原则。对离婚、借贷等案件要避免一方当事人恶意诉讼,明知被告在的具体住所而不能提供或故意提供虚假的住所,致使法院无法直接通知被告出庭应诉,最终通过公告的形式达到解除婚姻,逃避债务的目的。对于该类案件的发生,建议引入国外惩罚性赔偿机制,建立经济上的惩罚和刑事上的惩处相结合的惩罚机制。缩短公告送达的时间。在信息高速发达的今天,能否有效送达不在于时间的长短,而在于送达的方式是不合适是否到位,只要送达方式合理送达到位,就能有效地送达,并可以有效地提高诉讼的效率,建议应立法相应减少公告时间。

  对策四:规范完善邮寄送达流程。定期与邮政部门举行座谈会,建立专门的法院送达网上查询平台,法庭可以随时登录法院送达网上查询系统,查询邮件送达情况,以方便业务庭及时了解法律文书送达情况;要求收件人签收时,邮递员应要求收件人在回执上署上姓名及送达时间。如收件人漏签送达时间,邮递员应及时补签,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邮寄人员应附情况说明后,将邮件退回,由法院直接送达。由受送达人承担费用。完善邮寄送达服务;加强管理使费用结算有效衔接。各业务庭每月月底将本庭室所发专递与邮局投递员对帐签字确认后,汇总至法院财务,财务再与邮局进行结算。

  五、结语

  送达在民事诉讼程序是贯穿诉讼始终的不可缺少的程序。而且,一定程度上却是影响当事人诉讼权益是否实现、是否依法实现、何时得到实现的关键工具,因此,我们必须用我们的努力将送达的困境畅通,以真正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司法效率的提高,真正实现司法为民的理念。

  (作者单位: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