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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我国家用电器行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22 06:11: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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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我国家用电器行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我国家用电器行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消费〔2009〕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家用电器(以下简称“家电”)行业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生产规模居世界首位,已成为我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之一。当前,我国家电行业正处于发展的关键阶段,为更好地落实《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增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和促进家电行业的长远发展,特制定家电行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一、加快家电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家电行业正进入比较成熟的发展阶段,产品种类丰富、质量可靠、性价比高、产业链完备,并具备了较强的集成创新能力和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2008年规模以上企业实现产值6823亿元,出口额357亿美元,从业人员93万人。电冰箱产量4590万台,空调器6850万台,洗衣机3900万台,小家电约5亿多台。空调器产量约占全球产量的80%,电冰箱、洗衣机产量约占全球产量的40%。我国家电行业的快速发展得益于改革开放的政策,得益于国内外日益旺盛的市场需求和比较完善的竞争机制,得益于家电企业自身的不懈努力以及对国际家电产业转移机会的较好把握。

家电行业虽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大多数企业在自主创新方面投入不足,核心技术和关键零部件研发能力不强,与世界家电强国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产品同质化现象比较突出,附加值低,高档次产品与国际一流企业相比竞争力较差;出口仍以定牌加工为主,在国际市场上缺乏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品牌,营销渠道建设尚不完善;部分产品的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市场需求的大幅萎缩,导致我国家电行业长期存在的问题充分显现。为此,加快家电行业转型升级在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显得尤为必要与紧迫。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对家电行业的整体要求,加快实施技术改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推进自主品牌建设,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动家电行业的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主创新,加快产业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动技术创新成果在全行业的转移和辐射,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市场化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坚持循环经济,大力推广绿色设计和制造技术,减少能源、资源的消耗和环境污染;坚持国际化发展方向,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循环,充分利用全球范围内的市场、资金、人才和技术资源,在竞争中培育国际知名品牌;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强信息技术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应用,推动家电行业的信息化。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行业平均研发投入在销售收入中的比重达到3%;拥有20个以上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自主品牌产品在国际市场中比重达30%;培育5个左右具有综合竞争实力的国际化企业集团;2020年耗损臭氧的氢氯氟烃类物质(HCFC)在家电行业中的使用量减少35%。经过几年的努力,家电行业的产业结构明显优化,自主创新能力、国际化程度、产品污染控制和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行业竞争力全面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品结构

根据国内外消费结构升级的发展趋势和市场特点,提高绿色设计水平,开发适合不同消费需求的节能、节材、环保的家电产品。电冰箱重点发展节能、风冷型、智能型、大容量、多间室的高档次产品。空调器重点发展环保型、舒适型的变频产品及高能效等级的定频产品。洗衣机重点发展洗净度高、节能节水效果好、低噪音的全自动产品。大力提高小家电产品的工业设计和制造工艺水平。研究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家电产品的智能化水平。重点开发适合农村使用环境和消费习惯的家电产品。

(二)加快技术升级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着力开发和应用节能技术、环保与资源再利用技术、新材料技术和信息技术。重点发展变频技术、制冷系统的优化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加强对混合能源技术、热泵技术等的应用研究。提高减量化、再利用和可回收的绿色设计水平,积极开展碳氢化合物等环保冷媒的应用研究。提高设计和生产过程中的信息化、自动化程度,推广综合集成和柔性制造技术。着力提升高效环保节材型压缩机、直流电机、变频器、磁控管等关键零部件和模具制造的技术水平和配套能力,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产品品质。

(三)促进企业转型

家电企业要通过建设创新型企业、加快品牌建设、增强营销服务能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构建内涵型集约化发展模式。加大新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加强技术改造,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充分发挥“产学研”相结合的优势,增强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能力。继续巩固我国作为世界家电制造中心的地位,加强自主品牌培育,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我国家电行业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进一步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利用有效资源,进入当地销售主渠道并扩大自主营销比重;积极采用电子商务等新型营销形式,加强国内三四级市场的渠道建设,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增强对市场需求的快速反应能力,适应市场多元化的需要;有条件的家电企业要加大供应链管理系统的建设力度,中小家电企业可借助第三方服务,提高家电企业在采购、制造和销售环节的物流管理水平。

(四)完善产业布局

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传统产区的家电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加快家电产业向中西部的有序延伸,促进中西部新兴产区的崛起,以适应市场快速增长和产业升级的需要;跟踪全球家电产业布局的变化趋势,适时在国外建立生产基地;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以优势企业为龙头,完善家电产业链配套,充分发挥产业集群在规模效应、上下游配套和人才集聚上的优势;进一步鼓励骨干企业发挥品牌效应和渠道优势,适度整合制造能力;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提高协作配套水平。

(五)强化社会责任

家电企业要坚持诚信经营的理念,重承诺,守信誉,建立诚信体系,树立家电行业良好的整体形象;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措施,维护劳动者权益;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为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加强与所在地的交流与合作。

四、政策措施

(一)继续落实和完善相关财政政策

继续落实和完善“家电下乡”、“以旧换新”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等政策;支持骨干企业建立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家电行业和产业集群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家电行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的道路,引导家电中小企业和小家电行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二)大力推进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支持高端及高效节能型家电生产线技术改造、家电行业核心技术开发和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等;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和研发体系,引导企业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加强行业内部合作,通过设立产业技术联盟等方式,开展对行业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开发和研究;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联合,完善“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模式;支持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吸收和引进技术、管理人才,重视人才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技术水平。

(三)积极推动国际化进程

积极引导有实力的企业扩大海外投资,开展国际化经营,实施“走出去”战略,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鼓励企业研究目标市场投资环境和收集市场需求信息等;支持企业参与各类国际组织有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家电企业培育国际品牌,通过在国外市场注册商标、出国(境)参展、在目标市场宣传推广、设立境外营销机构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等多种形式,大力提升自主品牌影响力;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加强信息、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四)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

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家电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家电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进行股票上市融资等;积极为自主品牌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保险和收付汇便利,支持家电龙头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和海外并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中小家电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和信用增强体系,支持多方面拓宽家电企业融资渠道。

(五)积极营造转型升级的有利环境

加大对假冒伪劣家电产品的打击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商业企业与家电生产企业协作共赢的良好机制,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营销秩序;家电企业加大与上游企业的联合、协作力度,共同研究开发节能环保、可再生、减量化的新型原辅材料,探索建立原辅材料的供应基地;完善废旧家电产品回收处理再利用的长效机制,鼓励家电企业自行或委托回收废旧家电,延长产业链,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加强引导和协调,促进家电行业向中西部地区有序延伸;及时发布行业相关信息,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六)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了解行业并与行业关系密切的优势,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协助政府部门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及时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引导企业贯彻执行相关政策,推动行业信用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和企业培训等活动,配合政府部门总结家电行业转型升级中的典型经验,扩大宣传,加强引导,加快整个行业转型升级的步伐。

五、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家电行业转型升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密切配合,确保家电行业转型升级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和发展状况,加强对家电行业转型升级工作的领导,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

我国家用电器行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消费〔2009〕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家用电器(以下简称“家电”)行业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生产规模居世界首位,已成为我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之一。当前,我国家电行业正处于发展的关键阶段,为更好地落实《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增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和促进家电行业的长远发展,特制定家电行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一、加快家电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家电行业正进入比较成熟的发展阶段,产品种类丰富、质量可靠、性价比高、产业链完备,并具备了较强的集成创新能力和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2008年规模以上企业实现产值6823亿元,出口额357亿美元,从业人员93万人。电冰箱产量4590万台,空调器6850万台,洗衣机3900万台,小家电约5亿多台。空调器产量约占全球产量的80%,电冰箱、洗衣机产量约占全球产量的40%。我国家电行业的快速发展得益于改革开放的政策,得益于国内外日益旺盛的市场需求和比较完善的竞争机制,得益于家电企业自身的不懈努力以及对国际家电产业转移机会的较好把握。

家电行业虽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大多数企业在自主创新方面投入不足,核心技术和关键零部件研发能力不强,与世界家电强国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产品同质化现象比较突出,附加值低,高档次产品与国际一流企业相比竞争力较差;出口仍以定牌加工为主,在国际市场上缺乏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品牌,营销渠道建设尚不完善;部分产品的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市场需求的大幅萎缩,导致我国家电行业长期存在的问题充分显现。为此,加快家电行业转型升级在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显得尤为必要与紧迫。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对家电行业的整体要求,加快实施技术改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推进自主品牌建设,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动家电行业的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主创新,加快产业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动技术创新成果在全行业的转移和辐射,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市场化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坚持循环经济,大力推广绿色设计和制造技术,减少能源、资源的消耗和环境污染;坚持国际化发展方向,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循环,充分利用全球范围内的市场、资金、人才和技术资源,在竞争中培育国际知名品牌;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强信息技术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应用,推动家电行业的信息化。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行业平均研发投入在销售收入中的比重达到3%;拥有20个以上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自主品牌产品在国际市场中比重达30%;培育5个左右具有综合竞争实力的国际化企业集团;2020年耗损臭氧的氢氯氟烃类物质(HCFC)在家电行业中的使用量减少35%。经过几年的努力,家电行业的产业结构明显优化,自主创新能力、国际化程度、产品污染控制和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行业竞争力全面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品结构

根据国内外消费结构升级的发展趋势和市场特点,提高绿色设计水平,开发适合不同消费需求的节能、节材、环保的家电产品。电冰箱重点发展节能、风冷型、智能型、大容量、多间室的高档次产品。空调器重点发展环保型、舒适型的变频产品及高能效等级的定频产品。洗衣机重点发展洗净度高、节能节水效果好、低噪音的全自动产品。大力提高小家电产品的工业设计和制造工艺水平。研究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家电产品的智能化水平。重点开发适合农村使用环境和消费习惯的家电产品。

(二)加快技术升级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着力开发和应用节能技术、环保与资源再利用技术、新材料技术和信息技术。重点发展变频技术、制冷系统的优化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加强对混合能源技术、热泵技术等的应用研究。提高减量化、再利用和可回收的绿色设计水平,积极开展碳氢化合物等环保冷媒的应用研究。提高设计和生产过程中的信息化、自动化程度,推广综合集成和柔性制造技术。着力提升高效环保节材型压缩机、直流电机、变频器、磁控管等关键零部件和模具制造的技术水平和配套能力,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产品品质。

(三)促进企业转型

家电企业要通过建设创新型企业、加快品牌建设、增强营销服务能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构建内涵型集约化发展模式。加大新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加强技术改造,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充分发挥“产学研”相结合的优势,增强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能力。继续巩固我国作为世界家电制造中心的地位,加强自主品牌培育,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我国家电行业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进一步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利用有效资源,进入当地销售主渠道并扩大自主营销比重;积极采用电子商务等新型营销形式,加强国内三四级市场的渠道建设,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增强对市场需求的快速反应能力,适应市场多元化的需要;有条件的家电企业要加大供应链管理系统的建设力度,中小家电企业可借助第三方服务,提高家电企业在采购、制造和销售环节的物流管理水平。

(四)完善产业布局

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传统产区的家电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加快家电产业向中西部的有序延伸,促进中西部新兴产区的崛起,以适应市场快速增长和产业升级的需要;跟踪全球家电产业布局的变化趋势,适时在国外建立生产基地;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以优势企业为龙头,完善家电产业链配套,充分发挥产业集群在规模效应、上下游配套和人才集聚上的优势;进一步鼓励骨干企业发挥品牌效应和渠道优势,适度整合制造能力;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提高协作配套水平。

(五)强化社会责任

家电企业要坚持诚信经营的理念,重承诺,守信誉,建立诚信体系,树立家电行业良好的整体形象;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措施,维护劳动者权益;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为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加强与所在地的交流与合作。

四、政策措施

(一)继续落实和完善相关财政政策

继续落实和完善“家电下乡”、“以旧换新”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等政策;支持骨干企业建立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家电行业和产业集群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家电行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的道路,引导家电中小企业和小家电行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二)大力推进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支持高端及高效节能型家电生产线技术改造、家电行业核心技术开发和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等;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和研发体系,引导企业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加强行业内部合作,通过设立产业技术联盟等方式,开展对行业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开发和研究;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联合,完善“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模式;支持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吸收和引进技术、管理人才,重视人才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技术水平。

(三)积极推动国际化进程

积极引导有实力的企业扩大海外投资,开展国际化经营,实施“走出去”战略,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鼓励企业研究目标市场投资环境和收集市场需求信息等;支持企业参与各类国际组织有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家电企业培育国际品牌,通过在国外市场注册商标、出国(境)参展、在目标市场宣传推广、设立境外营销机构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等多种形式,大力提升自主品牌影响力;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加强信息、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四)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

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家电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家电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进行股票上市融资等;积极为自主品牌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保险和收付汇便利,支持家电龙头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和海外并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中小家电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和信用增强体系,支持多方面拓宽家电企业融资渠道。

(五)积极营造转型升级的有利环境

加大对假冒伪劣家电产品的打击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商业企业与家电生产企业协作共赢的良好机制,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营销秩序;家电企业加大与上游企业的联合、协作力度,共同研究开发节能环保、可再生、减量化的新型原辅材料,探索建立原辅材料的供应基地;完善废旧家电产品回收处理再利用的长效机制,鼓励家电企业自行或委托回收废旧家电,延长产业链,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加强引导和协调,促进家电行业向中西部地区有序延伸;及时发布行业相关信息,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六)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了解行业并与行业关系密切的优势,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协助政府部门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及时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引导企业贯彻执行相关政策,推动行业信用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和企业培训等活动,配合政府部门总结家电行业转型升级中的典型经验,扩大宣传,加强引导,加快整个行业转型升级的步伐。

五、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家电行业转型升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密切配合,确保家电行业转型升级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和发展状况,加强对家电行业转型升级工作的领导,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3〕18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技术手段等新变化,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部对2006年11月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财政部

  2013 年8月27日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三)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第六章 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6年11月20日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doc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8/P020130830553850577049.doc

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的通知

沪发改能源(2010)121号


各有关能源、装备和制造企业,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行业协(学)会:

  为促进能源领域科学技术进步,充分发挥能源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国能科技[2009]341号),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申报2010年度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的通知》(国能科技[2010]291号)(见附件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能源局子站)。现将本市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渠道

  1、在沪中央直属能源企业、具有能源领域学科的综合性大学和面向全国的科研单位可直接推荐申报。

  2、本市其他单位和个人可通过能源领域全国性行业协(学)会,或通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荐上报。

  非通过市发展改革委推荐申报的,请将申报材料抄送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份备案。

  二、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按专业划分为煤炭与煤层气、电力、石油天然气、核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装备等六个专业组。

  2、申报材料需同时报送纸质材料(一式5份,其中至少3份为原件)和与之一致的电子版材料(光盘)。纸质材料用于备查与存档,电子版材料供专家评审推荐。申报项目推荐书、填写说明等格式请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能源局子站下载。

  3、通过市发展改革委推荐申报的,请于2010年11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送至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直接申报的请按国家能源局国能科技[2010]291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操作。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能源局关于申报2010年度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的通知》(国能科技[2010]291号)

  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能科技[2009]341号)

  联系人:周阳 邵君

  电话:021-23113905、23119516

  传真:021-63584462

  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920室

  邮编:200003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申报2010年度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0]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行业协(学)会:

  为促进能源领域科学技术进步,充分发挥广大能源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国能科技[2009]341号),国家能源局决定开展2010年度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评选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渠道

  中央直属能源企业、具有能源领域学科的综合类大学和面向全国的科研单位可直接推荐申报;

  其他单位及个人可通过能源领域全国性行业协(学)会,或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的能源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需明确项目所申报的专业组。申报项目按专业划分为煤炭与煤层气、电力、石油天然气、核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装备等六个专业组:

  煤炭与煤层气专业组包括煤炭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和加工利用技术与工程;

  电力专业组包括火力发电技术与工程,核能发电技术与工程(常规岛及BOP),电网技术与工程;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专业组包括水力发电技术与工程,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废物利用发电、生物质能利用等技术与工程;

  石油天然气专业组包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加工利用和储运输送技术与工程,煤化工技术与工程;

  核能专业组包括核材料技术,反应堆技术与工程(含核电厂核岛),核安全、乏燃料后处理、辐射防护、核设施退役、三废处理技术与工程;

  能源装备专业组包括煤炭装备技术与制造,电力装备技术与制造,石油天然气装备技术与制造,核能装备技术与制造以及其他能源装备技术与制造。

  (二)申报材料需同时报送纸质材料(一式5份,其中至少3份为原件)和与纸质材料一致的电子版材料(光盘)。纸质材料用于备查与存档,电子版材料供专家评审。

  三、材料报送地址

  国家能源局委托相关行业协(学)会接受申报材料。请各单位将申报材料按专业组分别报送到下列地址:

  (一)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煤炭与煤层气专业组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技发展部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C523室

  邮编:100713,电话:010-64463369

  (材料请注明国家能源奖煤炭与煤层气专业组报奖材料)

  (二)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电力专业组: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奖励办公室

  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一号

  邮编:100761,电话:010-63414322

  (材料请注明国家能源奖电力专业组报奖材料)

  (三)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石油天然气专业组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奖励办公室

  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732室

  邮编:100723,电话:010-84885750

  (材料请注明国家能源奖石油天然气专业组报奖材料)

  (四)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核能专业组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奖励办公室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

  邮编:100037,电话:010-88305801

  (材料请注明国家能源奖核能专业组报奖材料)

  (五)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专业组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奖励办公室

  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一号

  邮编:100761,电话:010-63414322

  (材料请注明国家能源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专业组报奖材料)

  (六)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能源装备专业组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机械工业科技奖励办公室

  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

  邮编:100037,电话:010-68326820

  (材料请注明国家能源奖能源装备专业组报奖材料)

  四、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11月30日,逾期一概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8555845,68505693

  附件: 1、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推荐书

  2、《2010年度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推荐书》填写说明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能科技[2009]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行业协会:

  为促进能源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对能源领域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列》有关规定,结合能源领域实际情况,特制定《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能源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对能源领域科技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能源领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的方针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能源领域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转化,促进能源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打造世界领先的能源科技创新平台,培养世界一流的能源科技创新人才,加速能源领域科技创新与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设立能源科技进步奖,能源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其它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设立能源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能源科技进步奖的领导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奖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煤炭与煤层气、电力、石油天然气、核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装备等专业评审组。评审组聘请有关专家、学者,负责本专业范围内能源科技进步奖的初评,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初评结果。评审组的初评结果经评审委员会复审确定后,报国家能源局批准。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对获奖项目在能源领域优先推广应用,在资金、政策、产业化和示范应用等方面给予支持。获奖项目可以作为获奖人的科技成果在职称评定中作为参考依据。

  第七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是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促进能源领域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表彰,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功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设置与授奖条件

  第九条 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设立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两类奖项,授予在如下方面对能源领域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技术发明项目

  在能源领域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对能源科技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意义的原创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

  (二)科技进步项目

  1、技术开发项目:在能源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科技创新和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新技术、工艺、材料和设计;

  2、 新技术集成项目:在采用新技术及其系统集成、技术改造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型设计以及相应实用化系统集成;

  3、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4、社会公益项目:在能源领域科学理论研究、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管理、软科学、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节约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5、重大工程项目:在完成能源领域重大基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以及其他重大综合工程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设立一、二、三等奖。经能源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核推荐,并报国家能源局批准,对于能源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综合性一等奖项目,可同时授予“国家能源科学技术大奖”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由国家能源局颁发荣誉证书,获奖人员所在单位酌情颁发奖金。

  第十二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中一等奖占获奖总数的10%,二等奖占30%,其余为三等奖。

  第十三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或候选人所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发明项目

  1、获得技术发明奖的前提是已获得国家专利审批机关发出的发明专利证书。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构思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3、经实施应用一年以上,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二)科技进步项目

  1、具有科技创新性:项目在科学技术方面有创新,有相当的技术难度,解决了能源领域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

  2、取得经济或社会效益: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相应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相应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实现了科技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能源领域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3、推动科技进步:项目具有相应的成熟程度和科技示范、带动、扩散能力,可提高能源领域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可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对能源领域的发展具有推进作用。

  第十四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或候选人所申报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如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一)技术发明项目

  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能源科技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或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较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能源科技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或具有较好应用前景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有特点,技术上有明显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能源科技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或具有一定应用前景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科技进步项目

  1、技术开发项目

  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关键技术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关键技术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2、新技术集成项目

  采用的新技术和完成的相应系统集成,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有广阔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采用的新技术和完成的相应系统集成,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较高,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采用的新技术和完成的相应系统集成,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满足实用化要求,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有一定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3、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较大技术难度,已推广应用面占能源领域可推广应用面的比例高,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一定技术难度,已推广应用面占能源领域可推广应用面的比例较高,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技术水平接近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一定技术难度,就能源领域可推广应用面而言有一定的已推广应用面,取得较好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4、社会公益项目

  科技创新程度很高或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或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高或具有很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科技创新程度较高或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较高或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程度或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接近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满足实用化要求或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5、重大工程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较复杂、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工程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推荐

  第十五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由下列单位申报(或代为申报):

  (一)中央直属能源企业、具有能源领域学科的综合类大学和面向全国的科研单位可直接申报;

  (二)其他单位及个人可通过能源领域全国性行业协(学)会,或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的能源主管部门代为申报。

  第十六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的推荐可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项目来源、行政区划选择适宜的推荐单位逐级推荐。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推荐能源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评价材料等附件。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能源科技进步奖推荐书及其填写说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符合本奖励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评审。

  第十九条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推荐单位或候选人、候选单位如需退出评审,应由推荐单位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退出的相关科技项目须隔一年以上才能再次参加评审。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每项推荐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一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能源科技进步奖评审。

  第二十二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擦家能源科技进步奖不同奖励类别的评审。

  推荐重大工程项目奖励类别评审的,不影响其子项成果按照有关要求另行推荐其他奖励类别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 已推荐过或曾获过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推荐。

  第二十四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五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发明奖

  主要完成人必须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发明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并对该项发明的完成起重要作用。

  (二)科技进步奖

  主要完成人应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主要完成人的创造性贡献应当具体、属实、相对独立,并与项目创新点对应。

  第二十六条 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推荐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排序原则上应与项目技术资料或技术评价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评审证书、项目验收报告等)所记载的排序一致。如有变动应说明原因,并出具相应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受奖单位数和受奖人数实行限额。原则上技术发明单项受奖一等奖项目受奖单位数不超过10个,受奖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项目受奖单位数不超过7个,受奖人数不超过10人;三等奖项目受奖单位数不超过5个,受奖人数不超过7人。如确属联合攻关、多方协作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适用受奖单位数或受奖人数的特殊限额,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 评审和授奖

  第二十八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的有关评审规则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二十九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实行评审组初审和评审委员会终审两级评审制。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组评审会议,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相应评审组进行评审。

  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负责审定评审组提交的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有权否决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有权裁定对获奖项目的异议。

  第三十二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或其下设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评审组专家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二)一等奖的推荐或评定应当由到会委员或专家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通过;二、三等奖的评定或审核应当由到会委员或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第三十三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能源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委员或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与被推荐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或专家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及其评审组的委员或专家的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十五条 拟授奖项目应当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第三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在项目异议处理后作出的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决议为最终结论,报国家能源局批准颁布。

  第三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向各推荐单位或直接向获奖项目完成单位颁发获奖证书。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能源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拟授奖项目的相关信息在国家能源局网站等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授奖项目及其候选单位、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署名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或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异议者相关资料需要保密的,应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三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获奖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条 实质性异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涉及跨单位的异议处理,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

  第四十一条 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四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涉及异议的各方。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能源科技进步奖的,由评审委员会报国家能源局批准后撤消其奖励。

  第四十四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能源科技进步奖的,由评审委员会报能源局批准后,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四十五条 参与评定能源科技进步奖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