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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2:47: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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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1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市委第10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萍乡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江西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兵家庭优待适用本办法。各县级人民政府(含萍乡经济开发区)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
   第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入伍前户籍所在为农村的,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含萍乡经济开发区)所辖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在国家财政费改税农村优待金转移支付资金中发给,不足部分由当地县级(含萍乡经济开发区)财政解决。
   第四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入伍前户籍所在为城镇的,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30%确定,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含萍乡经济开发区)财政统筹负担。
   第五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家庭当年的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上,凭证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0%;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20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100%;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50%;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20%;
   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最高一级比例增发。
   第六条征集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和直接进西藏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特殊优待金政策按省政府文件执行。
   第七条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凡征集地在本省的,由征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通知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上述规定发给。
   第八条市民政局参照市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各县(区)本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以文件下发。
   第九条各地民政部门主动与人武部联系,对当年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庭进行核定,并根据市民政局确定的发放标准核算本地优待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通过惠农一卡通的形式直接打入其家庭账户,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当地民政所通过银行发放。
   第十一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年度发放,在每年12月底前发放到位。
   第十二条对下列义务兵,不发放家庭优待金:
   (一)征兵计划指标外入伍,无入伍通知书的。
   (二)在校大学生以外非户籍所在地入伍的。
   (三)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
   (四)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劳改、判刑的。提前退伍的义务兵,按照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
   第十三条负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优待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对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思考
————张艳

摘要:本文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对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提出了不同于大于说和等同说的观点。
关键词: 紧急避险 限度

一、 紧急避险概论
紧急避险,又称为紧急避难, 是正当化事由之一。[1]正当化事由在各国刑法理论中有着不同的称谓。大陆法系称之为违法阻却事由,英美法系称之为合法抗辩说,前苏联和我国刑法理论则为排除犯罪性行为。所谓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某种行为在形式上似乎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实质上却是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利益而实施的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形式上是犯罪,而实质上却不是犯罪的行为。[2] 在现代世界各国刑法中,普遍对紧急避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紧急避险被社会所认可,可以从“紧急时无法律”[3]这句古老的法律格言中得以反映。这句格言产生于中世纪的教会法,其基本含义是,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尽管世界各国的法律都肯定了紧急避险的正当性,但对于紧急避险的性质,不同的法学流派却有着不同的立场:自然法学派认为,紧急避险是自然法赋予的权利,是一个理性人将自己神圣的私权通过社会共同契约的方式让渡出一部分后,对个人生命、自由权利的捍卫,人定法不能剥夺,只能放任。功利法学派认为,紧急避险是冲突法益不能两全时的客观上不得已的措施,不存在谴责行为人的根据,不应处罚。自由意志论者认为,面对突如其来的危险,行为人往往丧失意志自由,其行为与无责任能力人行为性质相同。[4]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紧急避险之所以不是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只能表现在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遭遇紧急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利益来保护较大利益,而不得损害同等利益与较大利益,既然如此,紧急避险行为从整体上看或者说从社会整体利益来看,就应当允许。[5]
一般认为,构成紧急避险需要具备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补充性条件和限度条件。[6]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又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该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超过必要限度”,实际上就是对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的判断,而这种判断在实际案件中极其复杂,关系到是否适用紧急避险,关系到当事人罪与非罪的判断,故又极其重要。关于这一点,我国刑法学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即前述中所提到的通说——“大于说”,认为必须是“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必须大于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7] 另一种观点是“等同说”,认为“在保全法益与牺牲法益价值相同的情况下,应当承认其为紧急避险”。[8] 我国刑法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但是对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刑法没有无明确规定,而只有“超过必要限度”这一抽象规定,因此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二、以案说法
在美国,曾经有一个十分典型的判例:在一次海船失事后,一只救生艇上超载有9名海员和32名乘客,在暴风来临时,为减轻载重,避免全艇覆没,几名海员把14名男乘客抛入海中。救生艇因减轻重量而没有沉没。后来,被告人按过失杀人受审。法院认为,为驾驶救生艇而留下几名水手是必要的,但多余的船员应先于乘客而牺牲,乘客中谁应牺牲则需要用抽签办法决定。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6个月苦役,总统也拒绝给予特赦。[9] 笔者以为这个案例的判决存在着许多值得推敲的地方。第一,被告人的行为很明显是故意杀人,定过失杀人的罪名应该是因为量刑的需要而做的一种变通。第二,如果在迫不得已的情形下以牺牲某些人生命来救助另一些生命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那么六个月的刑期到底有多大的威慑力?(当然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应当先做出牺牲)。恐怕这种处罚的威慑远远无法超过在危急情况下求生的欲望。第三,抽签的办法是否可行?如果条件允许,这当然不失为一种好办法,每个人存活下来的概率都是一样的,而不再是原始意义上的弱肉强食的物竞天择,其避免了主观上的任意选择性。但是有多少紧急情况是可以让当事人有时间、有条件抽签的?可能抽签的结果还未确定,灾难已经发生了。笔者以为,这个案例最引人思考的地方还在于以牺牲他人生命为代价的避险行为是否能适用紧急避险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在紧急避险案件中,衡量权益的大小时,财产权的价值大小是可以直接量化的,此外,人身权大于财产权,生命权大于人身权,国家利益高于私人利益,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当两相冲突的利益都是生命权时,则存在着不同的见解。德国现行刑法典第34条规定:“为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或其他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不违法。但要考虑所要造成危害的法益及危害程度,所要保全的法益应明显大于所要造成危害的法益,而该行为实属不得已才为之的,方可适用本条的规定。”[10] 美国《模范刑法典》则规定:“行为人认为为避免对自己或他人的伤害或损害所必须的行为是正当的,只要:(1)行为试图避免的伤害和损害大于法律通过确定被指控的犯罪寻求保护的利益……”[11] 日本刑法第57条第1项的正文则规定:“为了避免针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的现在危难,不得已实施的行为,只要其产生的损害没有超过想避免的损害的程度就不处罚。”对于以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挽救另一个人的生命的行为则认为“人的生命在法律上都被看成是相同的价值的,这种场合,也可以承认是紧急避险”。[12] 我国刑法理论界也有认同此种立法精神的。例如著名的卡纳安德斯之板:航船沉没后两人争夺只能载一人的木板,体强者将体弱者推开而致体弱者淹死。有学者对这种情况进行分析,认为无非有四种可能性:一是其中一人舍己为人,二是其中一人舍人为己,三是二人互让同时死亡,四是二人互争同时死亡。第三种和第四种是最差的结果,第一种情况是建立在高尚道德基础之上的,如果将第二种情况视为犯罪,就是对人以第一种情况相要求,如此,法律是以崇高的人性为基础而不是以软弱的人性为基础。但是,刑法既不强迫人们做出牺牲,也不将英雄主义强加于人。因此,尽管上述第二种情况是不道德的,但在法律上不能认为是犯罪。[13] 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笔者以为“大于说”的理论是存在着缺陷的。持“大于说”的人们都是站在社会整体的角度上看,认为在两个权益相冲突而只能保全其中之一的紧急状态下,任何人都希望保全较大的权益,这对整个社会是有益的。但是按这种理论,当两个人的生命都处于危难之中,只能牺牲一人保全另一人的生命时,要想不触犯法律,便只能是共同等待死亡。“大于说”的原意是要在总体上尽可能的为社会挽回损失,却造成了更大的损失。在两人同时面临危险之时,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挽救另一人的生命是应该被允许的,因为这样毕竟避免了两人同时死亡这种更大的损失。当然,在现代提倡文明和理性的社会中,没有人愿意看到人与人之间的互相残杀,只要有条件有时间采用抽签等其他类似的合理方式,就不能采取弱肉强食这种带有主观任意性的野蛮方式,但是如果情况确实紧急,根本没有这种条件,法律也不能过分苛责当事人。毕竟在紧急情况下的违法行为,并不是由于行为人具有反社会的主观恶性,因此,不能像在通常情况下一样要求行为人。[14]
但是,对待这个问题,“等同说”同样有它的不完善之处。实践中曾有这样的一个案例:A和B的妹妹睡在一起,半夜发现B伺机杀死她,于是将熟睡中的B的妹妹挪到自己的位置上,其后B将其妹妹错认为是A,并将之杀死,A趁B处理尸体的时机逃跑。有学者分析紧急避险的限度问题时,认为此案类同于卡纳安德斯之板,都属于为保全自己,牺牲他人生命的紧急避险,因此可免除刑事责任。[15] 但是在另外一个类似的案件中,有学者发表了截然不同的观点。案情是这样的:一人为躲避惊牛,拉路过的老人阻挡,导致老人当场被牛撞死。学者认为这种情况不符合“大于说”,所以此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进行免责。[16] 笔者以为这两个案例不同于卡纳安德斯之板的地方在于受害人并没有面临任何危险,只是因为施害者的转嫁而卷入到灾难之中,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当一个人将自己面临的危险转嫁到另一个无辜者身上时,从社会整体上说,社会并未挽回较大的损失,而且还使无辜者承受本不应属于他的灾难。对于面临危险并遭受侵害的人来说,法律可以通过惩罚制造危险的人对之进行保护,或者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投保及其他方式获得赔偿。但法律不应当允许当事人转嫁这种危险,否则会导致紧急避险的滥用。这种转嫁还会增加社会的不确定性及人们的不安全感。虽然自卡纳德斯之板这种情形中,同样是有人将己所不欲施加于他人,但是,对于危险之外的人肯定不会愿意因固守生命价值相等而无法决定谁应被处死这种观点而眼睁睁地看着所有面临危险的人被淹死。
综上所述,关于紧急避险的限度问题,“大于说”和“等同说”均有局限之处,应当将两者结合起来,即以“大于说”为根本,并在某些情况下承认“等同说”,才能使紧急避险更好地发挥作用。此外,我国的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的规定内容过于简单,同时含义不甚明确,这样会给司法实际操作带来许多疑惑和困难,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1]参见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44-45页
[2]参见陈立、黄永盛主编《刑法总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7页
[3] 参见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版,第241页
[4]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_2/5/1053394123.htm
[5]此观点可参见陈立、黄永盛主编《刑法总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0页
[6]此观点可参见陈立、黄永盛主编《刑法总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1-285页
[7] 参见陈立、黄永盛主编《刑法总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第284页
[8]参见陈兴良《正当化事由研究》,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
[9]参见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转引自田宏杰著《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79页
[10]参见冯军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5页
[11]参见田宏杰《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页
[12]参见[日]大?V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4页
[13]同前页[8]
[14]将这种“大于说”运用到两个相同价值的财产权只能择一存在的情况中,同样是不尽情理的。比如说,A、B、C三间同等价值的厂房,A着火,如果不及时推到B,那么就会导致三间厂房都被烧毁,可是按照“大于说”,人们只能承受这种更大的损失,否则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15]参见杜文忠《生命的权力——个紧急避险案例的法理分析》,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载2003年第3期
[16]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29537&k_title=紧急&k_content=紧急&k_author=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信领办〔2008〕6号

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二日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01号 许可事项: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1999年1月2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次通信管道建设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管程公里,一次通信管道使用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子孔公里,一个单位1周内只能申报一单。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许可条件:

  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

  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许可条件:

  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

  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材料:

  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原件3份,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专业设计(包括系统工程图纸、路由详图并按A4纸出图)资料(原件3份);

  3.提交各通信运营单位对该项目的通信管道建设需求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建设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材料:

  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书》(原件3份,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专业设计(包括系统工程图纸、路由详图并按A4纸出图)资料(原件3份);

  3.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使用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或《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网(http://www.xxb.sz.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办理程序。

  网上受理申请→基础设施与安全处审核→路由核查→建设信息公示→基础设施与安全处起草批复件→分管领导审批→印制文件→返回结果。

  (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办理程序。

  网上受理申请→基础设施与安全处审核→路由核查→基础设施与安全处起草批复件→分管领导审批→印制文件→返回结果。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通信管道建设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关于(XX单位)通信管道建设申请的批复》,有效期限1年。

  (二)通信管道使用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关于(XX单位)通信管道使用申请的批复》,有效期限2个月。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通信管道建设,领取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完成施工(开工前需取得规划、城管、交警部门相关审批)。

  (二)通信管道使用,领取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完成施工(开工前需到管道所有权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1

  办文回执号: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法人签名:

申 请 文 号:

填 报 时 间: 年 月 日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
二○○八年

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办理指引

  一、申请资格

  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

  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二、申请数量

  一次通信管道建设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管程公里,一个单位1周内只能申报1单。

  三、审批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第十七条。

  四、办理流程

  网上受理申请→基础设施与安全处审核→路由核查→建设信息公示→基础设施与安全处起草批复件→分管领导审批→印制文件→返回结果。

  五、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六、提交材料

  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交各通信运营单位对该路段申请建设通信管道的需求意见(原件);

  3.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建设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有关填写内容及报送说明

  1.企业法人代码:应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法人代码,没有企业法人代码的企业应先办理企业法人代码本;

  2.企业所在地代码:01:罗湖区,02:福田区,03:南山区,04:宝安区,05:龙岗区,06:盐田区;

  3.行业代码(4位):应根据企业经济活动性质,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编制的行业分类代码规定填写;

  4.信用等级:指由本企业的开户银行核定的信用等级;

  5.申请书各项内容须如实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此内容时填“无”,数字一律取整数,企业名称需填写全称;

  6.申请书填写一式叁份装订成册,同时报送录有完整信息的软盘一张。所附图纸按A4纸出图。

目 录

  一、申请建设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申请建设项目单位基本经营情况

  三、申请建设项目情况

  四、申请建设项目计划完成目标

  五、附件:

  1.建设项目专业设计资料(包括系统工程图纸、路由详图并按A4纸出图);

  2.各通信运营单位对该路段申请建设通信管道的需求意见;

  3.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出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

  4.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建设项目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①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② 工商注册登记;

  ③ 法人营业执照。

一、申请建设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行业代码
法人代码 所在地代码 填写地区代码
通讯地址 邮编
E—mail
法定代表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任现职时间 电话 手机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任现职时间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信用等级
注册登记类型 □ 国有企业 □ 集体企业 □ 股份合作企业 □ 联营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 部队 □ 股份有限公司 □ 行政单位
□ 事业单位 □ 其他企业 □ 电视台 □ 海关
注册时间 注册资金 万元 其中外资
(含港澳台)比例 %
职工总数 人 其中大专以上人员人数及占总数百分比 人 其中技术人员人数及占总数百分比 人
% %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总数 人 其中大学本科以上人员数 人
序号 主要经营范围 占企业年收入总额比例
1 %
2 %
3 %
序号 主要股东名称 股东出资额 出资形式 所占股份比例
1 %
2 %
3 %
4 %


二、申请建设项目单位基本经营情况

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经营状况
总收入 万元 交税总额 万元
产品销售总额 万元 企业创汇总额 万元
总资产 万元 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万元
净利润 万元
申请单位本年度经营状况
总收入 万元 交税总额 万元
产品销售总额 万元 企业创汇总额 万元
总资产 万元 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万元
净利润 万元
申请单位最近一个月经营状况
总收入 万元 交税总额 万元
产品销售总额 万元 企业创汇总额 万元
总资产 万元 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万元
净利润 万元


三、申请建设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计划完成时间 年 月
申请建设数量
项目合作单位 合作方式 1.合作
2.协作
项目负责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电话 手机

通信管道申请建设路由情况
序号 起点——终点 路名 管孔型号 管孔数量 管程公里 管孔公里
1
2
3
4
5
6































四、申请建设项目计划目标

  在项目执行期内,每一阶段应达到的具体目标,包括进度指标、资金落实额、建设情况、实现的销售收入等。每一阶段目标应是比较详细的、可进行考核的定性定量描述。

项目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阶段 起始时间 阶段目标及工作进度指标
1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办文回执号: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法人签名:

申 请 文 号:

填 报 时 间: 年 月 日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
二○○八年

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办理指引

  一、申请资格

  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

  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二、申请数量

  一次通信管道使用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子孔公里,一个单位1周内只能申报1单。

  三、审批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第十七条。

  四、办理流程

  网上受理申请→基础设施与安全处审核→路由核查→基础设施与安全处起草批复件→分管领导审批→印制文件→返回结果。

  五、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六、提交材料

  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2.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使用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有关填写内容及报送说明

  1.企业法人代码:应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法人代码,没有企业法人代码的企业应先办理企业法人代码本;

  2.企业所在地代码:01:罗湖区,02:福田区,03:南山区,04:宝安区,05:龙岗区,06:盐田区;

  3.行业代码(4位):应根据企业经济活动性质,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编制的行业分类代码规定填写;

  4.信用等级:指由本企业的开户银行核定的信用等级;

  5.申请书各项内容须如实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此内容时填“无”,数字一律取整数,企业名称需填写全称;

  6.申请书填写一式叁份装订成册,同时报送录有完整信息的软盘一张。所附图纸按A4纸出图。

目 录

  一、申请使用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申请使用项目单位基本经营情况

  三、申请使用项目情况

  四、申请使用项目计划完成目标

  五、附件:

  1.使用项目专业设计资料(包括系统工程图纸、路由详图并按A4纸出图);

  2.属市政府专项工程的必须提出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

  3.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使用项目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①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② 工商注册登记;

  ③ 法人营业执照。

一、申请使用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行业代码
法人代码 所在地代码 填写地区代码
通讯地址 邮编
E—mail
法定代表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任现职时间 电话 手机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任现职时间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信用等级
注册登记类型 □ 国有企业 □ 集体企业 □ 股份合作企业 □ 联营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 部队 □ 股份有限公司 □ 行政单位
□ 事业单位 □ 其他企业 □ 电视台 □ 海关
注册时间 注册资金 万元 其中外资
(含港澳台)比例 %
职工总数 人 其中大专以上人员人数及占总数百分比 人 其中技术人员人数及占总数百分比 人
% %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总数 人 其中大学本科以上人员数 人
序号 主要经营范围 占企业年收入总额比例
1 %
2 %
3 %
序号 主要股东名称 股东出资额 出资形式 所占股份比例
1 %
2 %
3 %
4 %


二、申请使用项目单位基本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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