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69 号
《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23日省人民 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省 长 习近平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促进资源节约和技术进步,保护 环境,提高社会、经济、环保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使用的单位,必须遵 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泥生产、使用实行“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 导,采取措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城市应根据具体情况,限期禁止在城区一定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散装水泥工作的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散装 水泥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 好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加强发展散装水泥宣传工作,并 在实施具体管理工作中为生产、运输和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与个人提 供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七条 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 达到60%以上;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30%以上。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7 0%以上。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八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大中型水泥制品企业必须全部使 用散装水泥。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 使用量应达到水泥使用总量70%以上;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 工程建设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达到水泥使用总量80%以上。
工程建设项目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 水泥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日15日前按有关规定报相应的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属于应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 按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编制工程概算、预算、决算。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用汽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 、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进入市区和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需办理车 辆通行手续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 。
第十二条 铁路部门应加强调度,提高散装水泥铁路运输车辆的运 输效率,实行优先安排计划、优先配车、优先调度和运输。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 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 水泥的建设单位和水泥制品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向各级散装水泥 管理机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 泥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征收,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并依法检查、核 实袋装水泥生产量和使用量。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减免,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改变 征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财政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取、解缴、管理和使 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 部门委托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水泥生产企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责令 限期达到;逾期仍未达到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对其低于规定的数量 每吨处以10元的罚款;
(三)未按国家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 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数额1倍至3倍的罚款。
按前款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应当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取的罚款 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 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 的罚款。
第十八条 截留、挪用或者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审计、财 政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会同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 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 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具有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水 泥库容量占所有水泥库容量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饭锅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饭锅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14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二轻)厅、局、总会(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电饭锅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电饭锅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普通型(单层保温)自动电饭锅、直身型(双层保温)自动电饭锅、豪华型自动电饭锅、高压自动电饭锅。
二、出口电饭锅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电饭锅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试验室(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机械工业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承担。
四、出口电饭锅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按《出口电饭锅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五、出口电饭锅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按《出口电饭锅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六、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取证的企业如有异地分厂或加工场所的,如分厂或加工场所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其所在地单独按程序申请取证,否则应随主体厂共同申请并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和工厂审查,其抽样和工厂审查由主体厂所在地商检局和轻工厅、局进行。
2、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向有关商检局和轻工厅、局提出复测或(和)复审申请。复测由原承检单位进行,对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测试,复审由初审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检测及审查报告。对复测或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出口电饭锅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电饭锅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1.自动电饭锅:分为普通型(单层保温)、直身型(双层保温)和豪华型。
2.高压自动电饭锅
二、申请单元:
按产品品种发申请单元。
三、抽样方法:
1.抽样数量:
(1)整机:每一申请单元封样台数为同一规格型号的电饭锅7台(相同品种规格选择控制功能多,结构复杂的),其中:1台样机用于安全项目检验,3台样机用于性能项目检验,其余用于复检。
(2)零部件:油漆件、塑料件各3套。
2.抽样地点:在工厂仓库中抽取(基数不少于100台)或在生产线上随机抽取(基数不受限制)。
3.同样说明:
(1)抽样产品应为近两个月内的产品。
(2)抽样时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见附表2)。
(3)抽样产品自封样日期起20天内,由受检企业送至检测单位。
(4)检测后的样机由检测单位通知受检企业处理。
四、承检单位:
1.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北京303)
(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下斜街29号
邮 编:100053
电 话:(010)63013391
传 真:(010)63013391
联系人:赵家瑞、乔惠琦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
收款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帐 号:144105-69
2.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广州307)
(国家日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邮 编:510302
电 话:(020)84451692
传 真:(020)84183160
联系人:李伯宁
开户银行:广州市中行新港西办事处
收款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帐 号:256-517002-05
五、检验标准:
1.GB4706.1-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2.GB4706.6-86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自动电饭锅
的特殊要求》
3.GB8968-88 《自动电饭锅》
4.GB12021.6-89 《自动电饭锅效率 保温电耗限定值及测试
方法》
5.《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的规定。
六、按国际检验的项目及缺陷性质:
详见附表1。
七、按国标检验判定原则:
1.合格判定:
(1)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0,轻缺陷不计;
(2)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1,轻缺陷不计。
2.不合格判定:
(1)致命缺陷台项数为1;
(2)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3。
3.复检判定:当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2时,允许进行该项复检,复检用三台备用样机进行。复检后,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0,则判合格,否则判不合格。
八、按《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规定进行检测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判定。
附表1:
┌──┬─────────────────────┬──────┬──┐
│ │ │ 缺陷性质 │ │
│序号│ 检验项目 ├──┬─┬─┤备注│
│ │ │致命│重│轻│ │
├──┼─────────────────────┼──┼─┼─┼──┤
│1 │额定值 │√ │ │ │ │
├──┼─────────────────────┼──┼─┼─┼──┤
│2 │分类 │√ │ │ │ │
├──┼─────────────────────┼──┼─┼─┼──┤
│3 │标志 │√ │ │ │ │
├──┼─────────────────────┼──┼─┼─┼──┤
│4 │防触电保护 │√ │ │ │ │
├──┼─────────────────────┼──┼─┼─┼──┤
│5 │输入功率和电流 │√ │ │ │ │
├──┼─────────────────────┼──┼─┼─┼──┤
│6 │发热 │√ │ │ │ │
├──┼─────────────────────┼──┼─┼─┼──┤
│7 │带电热元件的电器在过载情况下工作 │√ │ │ │ │
├──┼─────────────────────┼──┼─┼─┼──┤
│8 │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 │ │ │ │
├──┼─────────────────────┼──┼─┼─┼──┤
│9 │防水 │√ │ │ │ │
├──┼─────────────────────┼──┼─┼─┼──┤
│10 │泄漏电流、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
├──┼─────────────────────┼──┼─┼─┼──┤
│11 │过载保护 │√ │ │ │ │
├──┼─────────────────────┼──┼─┼─┼──┤
│12 │耐久性 │√ │ │ │ │
├──┼─────────────────────┼──┼─┼─┼──┤
│13 │非正常工作 │√ │ │ │ │
├──┼─────────────────────┼──┼─┼─┼──┤
│14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 │ │ │ │
├──┼─────────────────────┼──┼─┼─┼──┤
│15 │机械强度 │√ │ │ │ │
├──┼─────────────────────┼──┼─┼─┼──┤
│16 │结构 │√ │ │ │ │
├──┼─────────────────────┼──┼─┼─┼──┤
│17 │内部布线 │√ │ │ │ │
├──┼─────────────────────┼──┼─┼─┼──┤
│18 │元件 │√ │ │ │ │
├──┼─────────────────────┼──┼─┼─┼──┤
│19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 │ │ │ │
├──┼─────────────────────┼──┼─┼─┼──┤
│20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 │ │ │ │
├──┼─────────────────────┼──┼─┼─┼──┤
│21 │接地措施 │√ │ │ │ │
├──┼─────────────────────┼──┼─┼─┼──┤
│22 │螺钉和接头 │√ │ │ │ │
├──┼─────────────────────┼──┼─┼─┼──┤
│23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 │ │ │ │
├──┼─────────────────────┼──┼─┼─┼──┤
│24 │耐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 │√ │ │ │ │
├──┼─────────────────────┼──┼─┼─┼──┤
│25 │防锈 │√ │ │ │ │
├──┼─────────────────────┼──┼─┼─┼──┤
│26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 │√ │ │ │ │
├──┼─────────────────────┼──┼─┼─┼──┤
│27 │限温温度 │ │√│ │ │
├──┼─────────────────────┼──┼─┼─┼──┤
│28 │保温温度 │ │√│ │ │
├──┼─────────────────────┼──┼─┼─┼──┤
│29 │油漆件的湿热试验 │ │ │√│ │
├──┼─────────────────────┼──┼─┼─┼──┤
│30 │外观 │ │ │√│ │
├──┼─────────────────────┼──┼─┼─┼──┤
│31 │热效率 │ │√│ │ │
├──┼─────────────────────┼──┼─┼─┼──┤
│32 │保温时电耗 │ │√│ │ │
└──┴─────────────────────┴──┴─┴─┴──┘
说明:申请许可证的产品在下列情况下可免做安全项目的检验,只进行性能项目的
检验
(1)获得产品认证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或
(2)通过型式认可检验且检验报告在一年有效期内。
附表2: 出口电饭锅产品质量许可证样品抽样单
申请书编号:
┌──────┬──────────┬──────┬─────────┐
│申请单位名称│ │ 地址 │ │
├──────┼────┬────┬┴───┬──┴─┬───────┤
│电 话│ │邮 编│ │主管部门│ │
├──────┼────┼────┼────┴─┬──┴─┬─────┤
│申请产品名称│ │申请规格│ │ 商标 │ │
├──────┼────┼────┼──────┼────┼─────┤
│抽样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 商标 │ │
├──────┼────┼────┼────┬─┴────┼─────┤
│ 抽样地点 │ │抽样数量│ │ 抽样基数 │ │
├──────┴───┬┴────┴────┴┬─────┴─────┤
│申证单位: │抽样单位: │备注: │
│ │ │ │
│负责人: │抽样人: │ │
│ │ │ │
│ (申证单位公章)│ (公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注:抽样单按申证单元填写,每单元一式三份,由申证单位、直属商检局和检测单位各执一份。签字盖章有效。
附件二: 出口电饭锅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申证企业应交纳如下费用:
1、申请费、证书费:
每个申请单元100元申请费,每张证书10元证书费。申证单位应在领取证书前,将款付至中国轻工总会。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阜外大街分理处
收款单位:中国轻工总会机关服务局
帐 号:492-264003-14
2、考核费:
距离在200公里以内的企业每次500元,距离在200公里以外的企业每次1000元(不包括审查人员交通费)。
注:距离是指商检机构与生产企业之间的距离。
3、产品检测费
(1)产品检测费按每个申证单元抽样检测的产品种类收费,收费标准按〔1992〕价费字496号文执行。
(2)如根据合同等要求检测的产品,则按实际检测项目另行计收。
(3)申证单位应在收到检测单位付款通知书后立即付清。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哈城综办字〔2002〕9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二○○二年四月二日
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管理办法
为科学管理、有效推进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实现城市环境面貌“三年大变样”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对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管理办法》适用于考核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目标管理(以下简称目标管理),具体考核内容为《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和《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阶段任务目标分解表》明确由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承担的整治任务、质量标准及完成时限。
三、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作为市政府单项工作目标,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体系,由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考核。
四、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于4月末、6月末、8月中旬和10月上旬分四次进行,检查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阶段性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年末将情况汇总后,形成关于各单位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价意见,报市政府目标办。
五、目标管理考核按《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确定的十个方面整治工作分类进行,总分值100分。各单位承担每个方面工作的分值,按承担工作方面数平均确定。年末根据完成工作目标情况,明确达标和未完成目标二个层次,并进行打分。
(一)达标。按时限、标准完成整治工作的,视为达标,该方面工作得满分。
(二)未达标。某一方面整治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该方面工作未达标:
1、未完成综合整治目标任务;
2、未按时限完成综合整治目标任务;
3、出现质量问题。
未完成整治目标任务和未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按未完成任务的工作量、超过时限的百分比扣减该方面得分;出现质量问题的,每出现一项扣减该方面得分20%,累计扣完该项总分为止(减分总量不得超过目标管理总分值的50%)。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单位综合整治工作视为整体未达标,扣减目标管理总分值的50%:
1、综合整治工作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综合整治建设项目,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3、综合整治项目达到优质工程标准不足全部项目的60%;
4、综合整治工作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四)某方面整治工作完成工程量120%以上,或提前15天完成,该方面工作可在满分基础上,按20%加分,但加分后目标管理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六、各项增、减分汇总后,形成目标管理考核最终得分。按比例核定后直接进入各单位市政府工作目标考核最终成绩。
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与“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全市建设系统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及市投资金拨付挂钩。
八、本办法由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