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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5:20: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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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监督〔2010〕146号


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的要求,自2006年起,各中央企业每年向监事会报送《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从2009年度《报告》填报情况看,多数中央企业高度重视,认真填写、及时报送,为监事会了解掌握企业情况、有效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提供了重要参考。但一些中央企业仍存在报送时间滞后、报告内容不全面、信息披露不充分、填报范围不完整、报告编制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按照《报告》报送的及时性、内容的全面性、信息的充分性、范围的完整性、格式的规范性等要求,我们对各中央企业2009年度《报告》填报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价,其中质量“较好”的107家,占863%;“一般”的17家,占137%。为进一步推进《报告》填报工作,现就做好2010年度《报告》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填报工作责任

《报告》是企业向出资人报送的重要文件,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报告》填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要认真总结《报告》填报工作经验,按照填报工作要求,细化填报工作流程,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二)要健全组织体系,由相关领导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细化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按照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报送。

(三)要及时组织开展对子公司填报工作的培训,加强指导,建立企业内部评价制度,加大审核力度,督促子公司按时保质完成填报工作。

二、严格工作规范,按规定要求编制报送

各中央企业应全面总结2010年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情况,严格按照编制要求填报《报告》。

(一)《报告》内容应完整翔实,数据口径统一,信息披露充分,侧重反映2010年企业的新情况、新变化,分析企业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揭示企业存在的风险及隐患。

(二)《报告》填报范围包括集团公司、境内(外)二级单位、各级金融子公司以及所托管企业。管理级次较长,主要经营实体在三级(含)以下子公司的企业,应根据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的要求确定填报企业范围。

各中央企业应加强与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的沟通,共同确定2010年度拟报送《报告》企业名单(式样见附件1),并于2010年12月15日前报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局(以下简称监事会局)备案。

(三)《报告》涉及的2010年度相关财务数据采用报送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以下简称评价局)的财务快报数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和预算报告在报送评价局的同时报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四)各中央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及相关规定,确定《报告》的密级及保密期限。

(五)请各中央企业于2011年1月31日前将集团公司与各级子企业《报告》一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式样见附件2)报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纸质材料1套,光盘2套);同时将《报告》(光盘1套)及正式文件报送监事会局备案。未按要求填报的,需在正式文件中说明原因。

三、加强沟通配合,不断提高报告质量

(一)各中央企业应及时总结填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报告》填报内容可根据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的要求适当增减。

(二)监事会接收《报告》时应仔细审核,并办理相应的签收手续。对不符合填报规定的,要求企业重新填报或补报。

四、其他

(一)2010年度《报告》填报培训与国资委2010年度财务决算培训统一安排,届时请各中央企业按照要求派负责《报告》填报工作的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二)为进一步提高《报告》填报质量,我们对《报告》格式文本(2009年版)部分内容作了调整,届时将印发给你们。《报告》继续使用2010年度企业报表处理软件填报。新修订的“格式文本及编制说明”安装在企业报表处理软件中,需要纸质材料的企业请与监事会局联系。

监事会将进一步加大对中央企业《报告》审核工作力度,从报告报送的及时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填报范围的完整性、报告编制的规范性等方面,对各企业2010年度《报告》填报质量进行分项评价和综合评价,并在中央企业范围内通报。

各中央企业在填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或监事会局联系。

联系人:监事会局李春兰崔竹

联系电话:(010)64471655/1800、64471810(传真)

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56号

邮政编码:100011

附件:1.拟报送《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企业名单(式样)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14/001e3741a56e0e20f6a401.doc
2.关于××××公司2010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的报告(式样)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14/001e3741a56e0e20f6e501.doc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青岛市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管理办法
市政府批准,市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的管理,促进托幼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的行政管理工作。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的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工作。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工作。
财政、物价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对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的财务、收费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公民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举办幼儿园、托儿所:
(一)本人及同住家庭成员品行良好、身体健康、热爱托幼工作;
(二)会讲普通话;
(三)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四)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水平或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一定的音乐、舞蹈、美术等技能。
公民不具备前款(四)项规定条件的,应聘符合前款(一)、(二)、(四)项条件且年龄不超过五十周岁的保教人员担负保教工作。

第五条 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招收不足三周岁婴幼儿的为一比四至一比七;招收三周岁以上婴幼儿的为一比七至一比十。

第六条 申请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公民,其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设施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房屋不在车流量大的道路两侧;
(二)房屋距环境污染源五十米以外;
(三)房屋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
(四)婴幼儿在室内的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一平方米,并有一定面积的室外活动场地;
(五)房屋清洁通风,有防蚁、防蝇、防暑、取暖设施;
(六)有符合婴幼儿身高的桌椅和供婴幼儿午睡、进餐、喝开水及流水洗手设施;每名婴幼儿至少有一条毛巾和一只饮水杯;
(七)备有必要的适合婴幼儿的图书、玩具、教具和活动器械。

第七条 申请举办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的,举办人须持申请书和区(市)医院或妇幼保健部门出具的举办人、保教人员的体检合格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对申请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和其他区(市)城区举办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其他区域举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

第八条 个体幼儿园、托儿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一)更换举办人;
(二)保教人员发生较大变化;
(一)停办;
(四)更换地址。

第九条 经批准举办的个体幼儿园、托儿所可以参加幼儿园、托儿所类别或等级的评定。

第十条 家长送子女入个体幼儿园、托儿所,应经夫妻双方单位同意后,方可报销有关费用。
个体幼儿园、托儿所应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并加盖所在区(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专用印章的收费收据。
有婴幼儿就餐的个体幼儿园、托儿所,应保证就餐婴幼儿的伙食质量,据实收取伙食费。

第十一条 婴幼儿入个体幼儿园、托儿所前,须经区(市)医院或妇幼保健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合格的,持儿童健康体检表和儿童健康手册办理入园、入托手续。
个体幼儿园、托儿所须做好婴幼儿计划免疫、疾病防治等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婴幼儿晨检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健康档案和卫生保健资料。

第十二条 个体幼儿园、托儿所应按《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纲要》和《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的要求,对婴幼儿进行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

第十三条 个体幼儿园、托儿所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科学管理,保证婴幼儿的安全。
婴幼儿在幼儿园、托儿所发生事故,举办人应立即组织救治,并报告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的举办人和保教人员应按照区(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参加专业培训,掌握科学的保育知识,提高保育质量。

第十五条 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禁责骂、恐吓、体罚或变相体罚婴幼儿。

第十六条 个体幼儿园、托儿所应将其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托幼收入用于添置玩具、教具、图书及其他设备。
个体幼儿园、托儿所应按规定及时缴纳管理费。

第十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体幼儿园和托儿所及其举办人、保教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应予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9月3日

关于同意重庆市《重庆市住宅信报箱建设规范》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同意重庆市《重庆市住宅信报箱建设规范》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 [2009]39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重庆市住宅信报箱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第6.2.7(1)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将第1.0.3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310-2009。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住宅信报箱建设规范》强制性条文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住宅信报箱建设规范》强制性条文

1.0.3 建议修改为:
1.0.3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住宅楼房建设工程,应将邮政信报箱纳入建设总体规划设计,在建筑物设计时应统一安排住宅信报箱等邮政设施,并纳入建筑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范围。
6.2.7 信报箱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选装的信报箱应有产品合格证、并经重庆市邮政监管机构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