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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1:41: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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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太原市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备案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的管理与服务,促进科技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太原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是指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登记注册管理机关批准依法设立,从事技术转移、推广、咨询、培训服务;技术监测检验、科技数据文献检索等科技基础条件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科技风险投资和知识产权服务等公共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等新兴专业技术服务;科学技术知识的传播、普及;其他技术服务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备案管理。
第四条 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应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内容包括:设立备案、年检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备案具体事项主要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性质、机构类别、业务范围、从业人员、固定资产、服务业绩等。
第五条 在本市依法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应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1个月内携下列材料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章程;
  (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住所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其他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八)与开展业务相关的科技成果专利、相关权威机构颁发的科技服务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九)有关规章制度。
(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在受理并审核备案后退回)
第六条 申请年检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应在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后2个月内,携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年检备案申请表、登记注册机关核发的年检证书(复印件)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备案手续。
第七条 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发生变更事项,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携变更备案申请表、变更批准文件(复印件)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批准宣布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携注销备案申请表、有关注销证明材料,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申请备案全部有效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备案单位。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备案管理工作制度及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统计分析制度,为科技服务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并通过太原科技信息网向社会公布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备案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

司法部


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
司法部


一、刑事档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反革命案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普通刑事案件判处十五年以上的案件;
2.能反映一定的社会历史情况并有代表性的或有重大影响或对研究律师业务有重大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件;
3.重大涉外案件;
4.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律师有重大不同意见的案件;
5.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保管:
1.反革命案件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包括判处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免予刑事处分及缓刑);
2.普通刑事犯罪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案件;
3.一般涉外案件;
4.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犯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给予其他刑事处罚的案件;
2.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二、民事代理档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房屋、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等不动产权益纠纷案件;
2.反映一定社会历史情况有代表性的案件;
3.在全国、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诉讼标的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案件;
5.较大的涉外案件;
6.对研究律师业务有重大参考价值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保管:
1.诉讼标的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案件;
2.一般涉外案件;
3.疑难的离婚和离婚涉及子女财产的案件;
4.赡养、抚养案件中需要长期供养生活费的案件;
5.在本地区、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6.缺席判决的案件;
7.宣告失踪、死亡的案件;
8.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一般民事案件;
2.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三、经济诉讼代理档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诉讼标的在五百万元以上经济案件;
2.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案件;
3.重大涉外经济案件;
4.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保管:
1.诉讼标的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案件;
2.一般涉外经济案件;
3.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一般经济案件;
2.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四、行政诉讼代理档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当事人一方是省一级或国家部一级单位的案件;
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涉及金融、税收、工商、银行、公安等部门的典型案件;
4.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保管:
1.当事人一方是厅局一级单位的案件;
2.在本地区、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一般行政诉讼案件;
2.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档案:
(一)法律顾问业务档案一般列为短期保管。但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另行接受委托承办的具体法律事务,如诉讼代理、仲裁代理、参与调解或办理其他重大法律事务应单独归档,并参照民事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中最相类似的条文确定保管期限。
(二)仲裁代理、涉外类业务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本期限表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中最相类似的条文确定保管期限。
(三)咨询、代书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
六、其他
(一)凡终止委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
(二)对于未规定保管期限的律师业务档案,由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比照本期限表最相类似的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的意见,并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1991年9月11日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摘要转发《关于汇率调整后旅游价格安排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物价局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摘要转发《关于汇率调整后旅游价格安排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汇率调整后旅游价格安排意见报告)摘要转发如下,请各地执行。
一、对外售价继续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的外汇保值措施,1990年对外销售的美元保值价格不变,但对外销售的美元实际价格给予10%的优惠。
二、由于从1989年12月16日把人民币与美元的比价下调21.2%,1990年旅游综合服务费(对外国人)的人民币保值价等于自动上升26.7%,扣除百分之十的优惠,实际价格自动上升14.5%。涉外旅游饭店房费、餐费也按此幅度相应调整。房费、餐费价格已较
高的地方或客源不旺的地方也可不调或少调。
三、从1990年本电报到达之日起,旅游外汇保值的年度固定汇率由目前1美元合3.7元人民币下调到4.7元。
1990年的对外报价,凡不符合本报告规定的,应一律纠正过来。关于对外报价大检查的情况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迟应在三月底前报送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
关于综合服务费具体构成及补充细则将另文下达。
请各地接此报告后,立即将此文件传达到所有旅游企、事业单位,迅速做好1990年的对外报价工作。



199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