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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时间:2024-07-12 05:20: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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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2007年6月28日 证监公司字〔2007〕98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准则。
  二、公司因发行新股、派发股份股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份限售期满等事项导致股份总额、股份结构(指各类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股票面值发生变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需编制并披露股份变动报告,或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份变动情况,应遵守本准则的规定。
  三、股份变动报告和定期报告披露股份变动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份变动的原因。
  (二)股份变动的批准情况(如适用).
  (三)股份总额、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表1的格式披露,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表2、表3和表4的格式披露。
  (四)股份变动的过户情况。
  (五)股份变动后股东持股情况或报告期末股东持股情况。
  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表5的格式披露前10名股东和前10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表6的格式披露前10名股东和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六)股份变动对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的影响(如有).
  (七)公司认为必要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八)备查文件。
  四、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42号)同时废止。
  表1:股份变动情况表(适用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xxfw/fgwj/bmgz/200803/t20080305_78243.htm
  注:
  1.“未上市流通股份”系指尚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2.“已上市流通股份”系指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3.发起人股份中的“国家持有股份”系指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公司所设的国家股及其增量。
  4.发起人股份中的“境内法人持有股份”系指发起人为境内法人时持有的股份。
  5.发起人股份中的“境外法人持有股份”系指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公司,其发起人为适用外资法律的法人(外商,港、澳、台商等)所持有的股份。
  6.发起人股份中的“其他”系指个别公司发起人与以上分类有区别的特殊情况,如有数字填报,应另附文字说明。
  7.“募集法人股份”系指在《公司法》实施之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所发行的、发起人以外的法人认购的股份。
  8.“内部职工股”系指在《公司法》实施之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所发行的、在报告时尚未上市的内部职工股。
  9.“优先股及其他”为上市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或无法计入其他类别的股份,如有数字填写,应另附文字说明。
  10.“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即A股,含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向公司职工配售的公司职工股。若报告时有尚未上市的公司职工股,应另附文字说明该部分股份数量和预计上市时间。
  11.“境内上市的外资股”即B股。
  12.“境外上市的外资股”即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普通股,如H股。
  13.“本次变动增减”项下“其他”栏指除发行新股、送股、公积金转股外其他原因引起的股份变动,如有数字填写,应另附文字说明。
  14.上市公司在编制本表时,对没有的项目可以省略。
  表2:股份变动情况表(适用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xxfw/fgwj/bmgz/200803/t20080305_78243.htm
  注:
  1.有限售条件股份是指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按承诺有转让限制的股份,包括因股权分置改革暂时锁定的股份、内部职工股、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等。
  2.国家持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如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3.国有法人持股是指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事业单位以及第一大股东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且国有股权比例合计超过50%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4.其他内资持股是指境内非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包括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及境内自然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5.外资持股是指境外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表3: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xxfw/fgwj/bmgz/200803/t20080305_78243.htm
  表4:前10名有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数量及限售条件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xxfw/fgwj/bmgz/200803/t20080305_78243.htm
  表5: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适用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xxfw/fgwj/bmgz/200803/t20080305_78243.htm
  注:股东性质包括国家、国有法人、境内非国有法人、境内自然人、境外法人、境外自然人等;股份种类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其他。
  表6: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适用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xxfw/fgwj/bmgz/200803/t20080305_78243.htm
  注:股东性质包括国家、国有法人、境内非国有法人、境内自然人、境外法人、境外自然人等;股份种类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其他。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软件园入园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软件园入园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OO八年四月二日

  东政办发〔200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软件园入园企业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软件园入园企业优惠政策

  为吸引国内外软件开发与服务企业进入东营软件园创业,发展壮大我市软件产业,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入园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和国家其他有关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对入园前已享受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入园企业,自入园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东营经济开发区给予全额扶持。
  第三条 企业入园后有以下情形的,由东营经济开发区给予奖励:自行开发的产品被认定为软件产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万元;认定为软件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认定为国家重点软件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软件出口型企业申请CMM(CMMI)认证。对通过认证的软件企业,由东营经济开发区分别给予10-50万元补贴。
  第五条 鼓励企业对其自行研究、开发的软件申请专利和自主知识版权,其申请费用由东营经济开发区给予50%补贴。
  第六条 对合同期在5年以上的入园企业,为软件开发所购置关键设备的贷款,由东营经济开发区给予一定贴息。关键设备在30万元以下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为5万元),可以一次或分次计入管理费用,不再提取折旧。
  第七条 东营经济开发区每年免费为入园企业提供一个上网端口。
  第八条 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申报政府扶持软件企业发展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扶持资金。
  第九条 入园软件企业引进人才不能按照正常手续调动的,按柔性流动人才办理,其在东营期间的个人身份、工龄、保险等按照《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发〔2004〕13号)中关于引进人才的政策办理。
  第十条 入园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的未成年子女,由市教育部门优先及时安排入学就读,并由有关部门协助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 博士后出站后到软件园工作或创业的,享受《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发〔2004〕13号)中规定的有关补贴及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在入园软件企业内工作2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人才,经申报和认定,由东营经济开发区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三条 入园软件企业的经营者和高层管理人员在企业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东营经济开发区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第五年给予50%的奖励。
  第十四条 软件园为已获得双软认定的软件企业的主要创业人员提供一套免房租高级人才公寓,免费租期为2年;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提供廉租公寓。
  第十五条 入园企业可获得园区内软件学院提供的订单式人才培训服务和企业内训服务,由东营经济开发区按不高于学员人数5%的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优秀学员予以学费补贴。
  第十六条 对入园软件企业租用东营经济开发区在软件园内投资建设的开发和办公用房在100平方米以内的,其房租给予减免。具体为:第一年房租按50%收取,第二年房租按30%收取,第三年免收房租。
  第十七条 对在2010年底以前购置东营经济开发区在软件园内投资建设的房产进行经营的软件企业给予一定优惠。
  第十八条 积极推荐入园企业开发的优秀软件产品和服务项目进入政府采购目录。由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工程和应用系统,优先考虑由软件园内企业承担。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可以通过申请,免费或优惠使用园区设立的公共技术平台相关资源、设备和服务。
  第二十条 对于国内外知名软件企业入驻软件园,可以特事特办、一企一议、一事一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由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和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广大市民的资源环境保护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设惠民之州。经十届6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将每年的6月6日设定为“惠州休渔放生节”。


市 长:李汝求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