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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1 08:17: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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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等


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2011年9月27日以粤经信创新〔2011〕803号发布,自2011年10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我省产业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渠道。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先进地位。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两年内(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

  (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按行业系数折算后)、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4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于当年7月1日前向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属企业集团可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所在地海关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和推荐意见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以及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有关中介评估机构,按照《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四)依据初评结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综合审查后,确定认定名单。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总署对认定名单自申请截止日期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九条 依据《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0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评价材料一式两份)。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总署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评价结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自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 终止与撤销

  第十三条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指股权结构变更导致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所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经核实,所在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三)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七条 各地市税务和省内各直属海关需对申请认定和参与评价的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或走私行为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因第十五条原因被撤销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在评价工作完成后,对企业终止和撤销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全省各地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件一: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缴纳税费额、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内或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竞争能力(如规模、技术等)。

  3、企业在同行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贡献。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中的地位及功能(附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图)。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或产业技术联盟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8、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附件二: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制造业)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箱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7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资产负债率 %
9 年缴纳的税金 万元
10 银行信用等级
11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其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项
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12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3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4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5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6 企业职工总数 人
17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8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人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19 企业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20 企业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21 企业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22 企业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人
23 企业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人
24 来企业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5 企业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26 企业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27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个
28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项
29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和版权登记数 项
30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31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32 企业获中国驰名商标数、省著名商标数 个
其中:获中国驰名商标数 个
33 企业获中国名牌产品数、省名牌产品数 个
其中:获中国名牌产品数 个
34 获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其中: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35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 吨标煤/万元


  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有关部门 审核意见
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地市财政局
地市国税局
地市地税局
所在地海关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信息服务业)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T-1)年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4 (T-2)年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5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 万元
6 (T-1)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 万元
7 (T-2)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 万元
8 资产负债率 %
9 年缴纳的税金 万元
10 银行信用等级
11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12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13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其中:研发20人/月以上项目数 项
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14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5 (T-1)年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6 (T-2)年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7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8 (T-1)年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9 (T-2)年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20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21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22 企业职工总数 人
23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24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人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25 企业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26 企业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27 企业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28 企业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与通过本行业专业认证人数 人
29 企业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人
30 来企业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31 企业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32 企业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33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个
34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项
35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和软件著作权登记数、版权登记数 项
36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与软件著作权数和版权登记数 项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软件著作权登记数 项
37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38 获国家、省信息服务类奖项数 项
39 其中:获国家奖项数 项


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T-2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两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有关部门 审核意见
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地市财政局
地市国税局
地市地税局
所在地海关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物流业)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注册资本金 万元
2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3 (T-1)年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4 (T-2)年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多式联运业务收入 万元
6 (T-1)年企业多式联运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7 (T-2)年企业多式联运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8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9 (T-1)年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10 (T-2)年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11 企业年缴纳税金 万元
12 银行信用等级
13 资产负债率 %
14 企业营业网点数 个
其中:企业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覆盖网点数 个
15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16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17 企业物流管理信息化软硬件设备原值 万元
18 企业总固定资产投资额 万元
其中:企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19 企业信息化科研与开发投入金额 万元
20 (T-1)年企业信息化科研与开发投入金额 万元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其中:企业对外合作发项目数 项
21 企业职工总数 人
22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23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人
其中:企业专职设计及开发人员数 人
24 企业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25 企业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26 企业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27 企业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人数 人
28 来企业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9 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 万元/人
30 (T-1)年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 万元/人
31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项
32 企业拥有的物流信息软件(系统)著作权数 项
33 最近三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和版权登记数 项
34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35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36 主持和参加制定物流相关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37 获国家(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等项目数 项
38 企业获中国驰名商标数、省著名商标数 件
其中:获中国驰名商标数 件
39 省级物流龙头企业或3A级以上物流企业 是/否
40 吨公里数与车次的比重 吨公里/车次


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T-2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两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有关部门 审核意见
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地市财政局
地市国税局
地市地税局
所在地海关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流通业)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2 (T-1)年企业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3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4 年缴纳税额 万元
5 资产负债率 %
6 银行信用等级
7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9 采用新业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10 采用新业态销售利润 万元
11 企业外地分支机构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12 企业信息化及新技术投入金额 万元
13 (T-1)年企业信息化及新技术投入金额 万元
14 企业电子商务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15 (T-1)年企业电子商务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16 企业信息化设备原值 万元
17 企业职工总数 人
18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9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人
20 企业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21 企业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22 企业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23 企业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人数 人
24 来企业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5 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 万元/人
26 (T-1)年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 万元/人
27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和版权登记数 项
28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29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30 企业获中国驰名商标数、省著名商标数 个
其中:获中国驰名商标数 个
31 最近五年企业获国家(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有关部门 审核意见
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地市财政局
地市国税局
地市地税局
所在地海关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建筑业)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结算收入总额 万元
2 (T-1年)企业结算收入总额 万元
3 企业总产值 万元
4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5 年缴纳税额 万元
6 资产负债率 %
7 银行信用等级
8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9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10 企业全部技术开发项目经费总支出 万元
其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支出额 万元
11 开发研究的新项目的销售收入 万元
12 开发研究的新项目产生的利润额 万元
13 年末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4 企业登记在册的职工人数 人
15 企业全体登记在册的职工年收入总额 元
16 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数 人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17 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年收入总额 元
18 技术中心职工数 人
19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元
20 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 人
21 企业具有的一级注册建设类执业资格人数 人
22 企业技术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费 万元
23 企业技术中心产学研合作开发的项目数 项
24 最近三年技术中心产学研合作开发的项目数 项
25 当年获得省级及以上新工法数 项
其中:获得国家级新工法数 项
26 最近五年获得省级及以上新工法数 项
其中:国家级新工法数 项
27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 项
其中:最近五年授权发明专利数 项
28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29 最近三年完成省级科研立项项目 项
30 最近十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家、地方、行业标准数 项
其中:主持制定的标准数 项
31 获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其中: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32 最近五年企业获得国家建筑行业奖(鲁班奖、詹天佑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等) 项
33 最近五年来企业获得省部级建筑行业奖 项
34 最近五年省级以上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数(绿色施工、建筑节能) 项
其中: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数 项
35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 吨标煤/万元
36 近两年是否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是/否


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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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 3 号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0月8日第四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吴基传

二○○○年十一月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或者未向上网用户作发布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已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2011〕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

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2、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3、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细化协助配合措施,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

4、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确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等情形的,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5、建立财产举报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二、强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

6、加大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各地法院在立案和审判阶段,要通过法律释明向当事人提示诉讼和执行风险,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债权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

7、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各地法院要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环节在财产保全方面的协调配合,加大依法进行财产保全的力度,强化审判与执行在财产保全方面的衔接,降低债务人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风险。

8、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各地法院要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对当事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异议要及时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应当依法对相应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驳回异议后应当加大对相应财产的执行力度。

三、依法防止恶意诉讼,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有序进行

9、严格执行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执行法院受理。

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执行法院起诉。

10、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监督。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虚假破产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利用破产逃债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11、对于当事人恶意诉讼取得的生效裁判应当依法再审。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并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将已被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或者第三人与被执行人虚构事实取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院认为该生效裁判文书系恶意串通规避执行损害执行债权人利益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有关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再审。

四、完善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保全和执行措施,运用代位权、撤销权诉讼制裁规避执行行为

12、依法执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的债权。对于被执行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限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怠于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

被执行人已经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请求执行该债权的人民法院协助扣留相应的执行款物。

13、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

14、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法诉讼。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五、充分运用民事和刑事制裁手段,依法加强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15、对规避执行行为加大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进行虚假报告、拒绝交出或者提供虚假财务会计凭证、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或者妨碍执行、到期债务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16、对构成犯罪的规避执行行为加大刑事制裁力度。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交出或者隐匿、销毁、制作虚假财务会计凭证或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资料,以虚假诉讼或者仲裁手段转移财产、虚构优先债权或者申请参与分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提供的文件有重大失实,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或者拒不协助执行等,损害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7、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各地法院应当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快捷、便利、高效的协作机制,细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适用条件。

18、充分调查取证。各地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在行为人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妨害公务行为的情况下,应当注意收集证据。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19、抓紧依法审理。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妨害公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抓紧审理,依法审判,快速结案,加大判后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刑罚手段的威慑力。

六、依法采取多种措施,有效防范规避执行行为

20、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21、建立健全征信体系。各地法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资源共享的信用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将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的相关信息录入信用平台或者信息数据库,充分运用其形成的威慑力制裁规避执行行为。

22、加大宣传力度。各地法院应当充分运用新闻媒体曝光、公开执行等手段,将被执行人因规避执行被制裁或者处罚的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以维护法律权威,提升公众自觉履行义务的法律意识。

23、充分运用限制高消费手段。各地法院应当充分运用限制高消费手段,逐步构建与有关单位的协作平台,明确有关单位的监督责任,细化协作方式,完善协助程序。

24、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查找被执行人。对于因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被执行人,各地法院应当积极与公安机关协调,加大查找被执行人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