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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送《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9:03: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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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送《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容安监局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送《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容安监局



当前各地正在开展的对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格审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而又复杂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为了统一要求、加快步伐、保证质量,我局在总结前一阶
段试点工作经验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共性问题,拟定了《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发给你们参考。各地区、各部门在遵循上述文件基本要求的原则下,可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具体化。
对于工作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局。

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一、关于审定范围和依据
1.凡属《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范围内所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包括自制自用和现场组焊安装单位),均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2.2项的规定进行制造资格的审定。
2.对以前已经批准的制造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和溶解乙炔气瓶的单位,凡只生产上述产品者,应按《细则》和本意见的要求补报《压力容器制造与质量保证手册》并填报、办理《压力容器制造申请与批准书》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其制造资格审定工作由
初审机构决定是否重新进行;凡兼业其他容器者,其制造资格审定则按《细则》和本意见的要求统一办理。
上述产品,目前不再接受新的试制和制造申请。
3.产品的制造和检验,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确认的相应规程、规定和规则,以及它们所引用的其他规范、标准,对上述规程等适用范围以外或尚无明确规定的产品,可按相应的部颁标准、企业标准或图纸执行。
4.各种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和确定,以《细则》中附录4的统一规定为依据。
二、关于审定原则和重点
1.坚持条件论。根据《细则》的222项所列条件和本意见中提出的具体要求,从严掌握,凡不具备基本条件者,不予审定。
2.坚持“取证”工作与企业整顿相结合。以“取证”为手段,促进企业整顿,推动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健全,严格工艺纪律,提高和稳定产品质量。
3.审查内容应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技术力量、工装设备、检测手段、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技术责任制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全面审查。以人员资格及技术责任制、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执行为审查重点。
4.注重实际,不仅应审查各种机构体系、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和书面材料,更为重要的是应注重其是否切合实际,是否真正贯彻执行,和三年来产品的实际质量水平。
5.“初审”和“复审”宜各有侧重,并分期分批进行。“初审”是基础,应予严格把关,审查内容应全面,审查工作要扎实;“复审”则侧重于审查制造厂质保体系执行情况和对初审意见的整改情况,以及对初审结果的确认和综合平衡。
6.视具体情况,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初审”和“复审”工作也可以合并一次进行。
三、关于审定工作的准备
1.承担“初审”和“复审”工作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审定工作计划,并积极推动、指导、帮助和监督企业的整顿和取证准备。
2.组织审查小组,训练干部,并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拟定各项审查的具体做法,审查小组人员,力求少而精和相对稳定。
3.准备好必要的文件、资料和表格。
四、关于受检准备
申请压力容器制造的单位,应积极抓紧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必要的管理制度,并根据《细则》和本意见的具体要求做好申请和受检准备:
1.编制并提供《压力容器制造与质量保证手册》。
《手册》的内容应按《细则》中附件6的统一要求,力求切实可行。《手册》应明确企业宗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机构设置、工作程序和内容,各级质保机构责任人员的职、责、权;各主要环节(技术、工艺、材料、焊接、检验、设备管理、产品服务、技术考核等)的质量管理活
动方针、工作依据和质量控制要求。同时,附有质量保证体系的机构体制图和质量控制流程图。
2.提供压力容器制造所采用的现行规程、规范和标准。
3.初审时必须提供受检产品和受检产品的全部设计、工艺、检验、出厂资料及原始记录、证件。复审时应有在制产品。
受检产品应是典型产品,并包括成品和半成品。
4.提供近三年来主要产品的有关生产、技术资料和用户反映意见。
5.按《细则》2.2.3项规定,向执行“初审”的当地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发给《压力容器制造申请与批准书》,并按规定填写回报。
五、关于制造申请的受理
执行“初审”的部门,对下述情况之一的现有企业,应不予受理制造申请:
1.无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者;
2.从未制造过该类、该品种范围,或停止制造已多年者;
3.原以维修为主要任务,现改为制造,而又未取得省级经委或部级主管部门同意者;
4.未按要求做好受检准备者。
六、关于技术力量的审查
1.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材料,审查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的技术工人是否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一般应有五名以上持证焊工(非焊接容器除外,下同)、二名Ⅱ级水平以上无损探伤工;含三类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和球罐现场安装单位,一般应有十名以上持证焊工、五名Ⅲ级水平以上无损探伤工。焊工的合格项目,应与生产方法相适应。
(2)铆、焊、锻、探伤、检验、冷热加工等各个工种、岗位的技术工人数量、资格和经验,适应所申请制造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产品类型和产量。
2.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材料,审查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的技术人员,是否符合下述基本要求:
(1)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一般应有:
a.技术员职称以上的材料、工艺和理化性能检验人员;
b.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的焊接和质检人员;
c.Ⅱ级水平以上的无损检测人员。
(2)含三类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和球罐安装单位,一般应有:
a.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的材料、工艺和理化性能检验人员;
b.工程师或技师职称以上的焊接和质检人员;
c.Ⅱ级水平以上的无损检测人员。
(3)各类技术人员的数量和实际水平是否与所申请制造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能力基本相适应。
3.按照《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抽五名焊工(制造厂自定手弧焊、埋弧焊各一名,审查组任选三名),进行基本知识和一种合格焊接位置和方法的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应有四名以上合格。如三名合格,允许结合近年来实际焊接水平,综合评定。
4.考核无损检测人员的实际水平。主要通过审查以往的无损检测记录、报告或底片和实际操作考核,确认是否具有符合《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要求的Ⅱ级和Ⅱ级水平的检测人员。对于大、中型企业,射线、超声、着色(或磁粉)应各有一名Ⅱ级以上水平的检测
人员;对于品种单一或小型企业,应有一名Ⅱ级以上水平的射线或超声检测人员。
5.抽检工艺员、试验员、检验员和其他工种操作人员的基本知识和对仪器、设备、用品的实际使用、操作水平。
6.考核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材料、工艺、焊接、检验、质管等责任工程师或责任人员是否熟悉下列内容:
(1)有关规程、规范、标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2)本职范围和相关环节的主要质量控制要求;
(3)本人和有关机构的职、责、权,及对质量问题的处理原则。
七、关于工装设备、检测手段的审查
1.审查制造厂是否具备制造压力容器的下列基本设备和条件:
(1)切割设备,如剪板机、切割机;
(2)成形设备,如滚板机、刨边机(或冲压、锻造设备);
(3)焊接设备,如手弧焊机、埋弧焊机、烘干箱、保温筒、焊条库(不需焊接者除外);
(4)探伤设备,如超声探伤设备、射线探伤设备、探伤室;
(5)耐压试验设备。
2.审查各种工装设备和检测手段的种类、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适应所申请制造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规格、能力的制造和检验要求。
3.审查设备管理
(1)应设立设备管理机构,建立设备管理体制和责任制,并有一支设备维修队伍;
(2)应建立各种设备管理、使用、检验、维修等制度,实行设备分级保养和专管、定检、建档制度;
(3)设备的专管率应达100%,设备完好率应达85%以上(主要关键设备必须完好)。
八、关于产品质量检查
1.对已获准批量生产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汽车槽车和溶解乙炔气瓶,其产品质量可只按相应规程作监督性检查;未获批准者,应按相应规程或规定的技术鉴定要求审查。
2.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在不同批号钢瓶中,在选3只进行全面产品质量检查,并最终对其中2只进行爆破试验,另一只进行实际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检查项目和要求,可按CJ3-1-30《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中的各项规定执行。其中,材料、容积、壁厚、瓶体高度、内径、
水压试验、气密试验、爆破试验和实际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均应全部合格;100%射线探伤结果,允许一个钢瓶不合格,但经复验一个同批钢瓶应合格。
3.其他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检查,主要检查受检产品的制造质量,同时结合其他在制产品和三年来出厂产品制造质量的检查或审查结果,综合评定。
(1)受检产品的检查。根据相应规程、规范、标准和图纸要求,由受检单位自检后先提出检查项目表,经审查小组最终选定执行。检查项目应包括:产品结构设计、材料、焊接工艺评定、焊接质量、零部件、几何尺寸、热处理、安全附件、最终检验等方面的主要质量控制项目及各种
标记和出厂文件。检查项目不超过四十项。检查结果,关键项目(制造标准、主要材料选择、壁厚、产品焊接试板、探伤结果、焊后热处理和水压试验结果等)必须100%合格;一般项目应85%以上合格。
(2)其他在制产品的检查。主要抽查现场在制产品各主要制造环节和加工过程是否执行规程、规范、标准和工艺要求,是否得到有效的控制。
(3)出厂产品质量的审查。主要审查三年来尤其近年来出厂产品的制造、检验记录和档案,同时收集、了解用户意见和产品信誉,审查制造厂对产品质量问题的反馈处理系统和实际处理情况。
(4)上述各项检查的具体做法和要求,由审查小组研究确定,检查情况在审查报告中应予以记载。
九、关于管理制度的审查
1.审查制造厂的各种管理制度和技术责任制是否已经建立;有关压力容器制造和质量控制的各项主要规章制度,如图纸审核、材料管理、材料检验、工艺管理、焊接管理、焊接检验、冷热加工成形、制造中检验、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热处理、最终检验、计量管理、工装设备管理、
标准化管理、档案管理、不良品管理、成品和备品备件管理、用户意见反馈及各类人员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办法和工作规程、守则,是否比较完善。尚未基本建立者,不予审批。
2.抽查五种以上主要管理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基本尚未执行者,暂不予审批。
3.审查方法、具体要求和评定方式,由审查小组研究确定。
十、关于质保体系的审查
1.审查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已经建立。
基本建立的主要标志是:
(1)各级质保机构已经建立。已建立各级质保机构并形成一较完整的体系,在厂长的领导和总技术负责人(或主管副厂长)的主持下工作。
(2)各级质保机构人员已经配备。
(3)各级质保机构的职、责、权明确。
(4)已建立了各级机构和各主要环节质量控制的工作依据、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形成了各主要环节的质量控制系统。
2.抽查主要环节的质量控制系统的实际活动、执行情况。材料、工艺、焊接、检验、热处理和用户意见反馈六个主要环节的质量控制系统应能有效地运转和执行。检查方法和具体要求由审查组确定。
十一、关于审查结果的评定
1.审查小组在按照本意见第六~十部分的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后,应对审查结果进行评定。同时,向制造厂说明审查小组的审查结论、建议处理意见和具体整改意见。
2.本意见第六~十部分的各项要求,一部分是属于比较具体的规定性条件,这是最基本的条件,各地、各厂应予满足;另一部分是属于比较原则的适应性条件,执行起来比较复杂,应结合具体情况由审定机构或审查小组加以具体化,以资执行和掌握。
3.审查结果,可按下述情况评定:
(1)具备条件
审查结果,凡符合各项规定性条件,同时基本满足各项适应性条件者,评为“具备”,并可建议上报复审或审批。
(2)基本具备条件
审查结果,凡基本符合所列规定性条件(即只个别项目尚不符合),同时也基本满足各项适应性条件者,评为“基本具备”并可建议在落实具体整改措施后上报复审或审批;或建议取消、限制某种产品类别、品种、类型的制造。
(3)尚不具备条件
审查结果,所列规定性条件较多项目不符合,或基本不能满足各项适应性条件者,评为“尚不具备”,并可建议不予上报复审或审批;或建议限期整顿后重新审查。
(4)不具备条件
凡审查结果基本不符合第六~十部分所述要求,或技术力量、工装设备、检测手段不具备基本条件,产品质量低劣,管理不善者,评为“不具备”,并建议取消其制造或申请资格。
十二、关于审查报告
1.审查小组在完成对制造厂的“初审”或“复审”后,应及时向初审或复审机构提出《审查报告》。
2.《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审查小组组成、审查工作概况、审查项目和结果、审查结论以及审查小组的意见和建议,并附上必要的审查资料和记录。
3.上报“复审”时,“初审”的《审查报告》必须随制造厂的《压力容器制造与质量保证手册》,上报承担“复审”工作的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压力容器制造申请与批准书》则统一报送劳动部门。
十三、有关文件的填写与发送
1.《压力容器制造申请与批准书》
(1)封面上的“编号”,由执行复审批准工作的劳动部门按《细则》中附件7的要求,统一编号、填写。
(2)其中的“制造申请书”、“初审报告书”和“制造批准书”,分别由制造申请单位、初审机构和复审机构填写并签章。
(3)其中的“类别名称”和“品种范围名称”一栏,统一按《细则》附件4的要求填写;如需对制造该类别或品种范围产品的类型、规格等加以特殊限制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如:“限于球罐”、“溶解乙炔气瓶除外”等。
(4)《压力容器制造申请与批准书》一式七份,由执行初审的劳动部门发给制造申请单位,并按《细则》和本意见的要求填写和传递。最后,由执行复审批准的劳动部门统一颁发或发送。制造厂和部、省、地(市)三级的劳动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各一份。
2.《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1)两种格式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印制后,发各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
(2)制造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各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统一编号、签发;制造含第三类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统一编号、签发。
(3)存档备查用《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一式三份,制造厂和部、省二级劳动部门各一份;展示悬挂用制造许可证,只向制造厂颁发。
3.申请制造含有第三类压力容器的单位,其申请、初审、复审及颁发《压力容器制造申请与批准书》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工作,均按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单位一次审定、办理,不再另行对其中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进行审定和发证。
4.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备案文件
省级劳动部门应把所批准的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下列审批文件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1.《压力容器制造申请与批准书》;
2.《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3.审查小组的《审查报告》。
十四、审查费用
申请压力容器制造的单位,应负责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为进行制造资格审定工作而派往人员的旅差费,并为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十五、审查工作人员守则
1.严格执法,不徇私情,秉公处置;
2.认真负责,实事求是,谦虚谨慎;
3.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讲究方法;
4.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吃请受礼;
5.群策群力,团结合作,提高效率。



1983年4月7日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0年5月20日)


第一条 为大力吸引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为新一轮创业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人才储备,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闽委发[1999]10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科、技术的主要专业领域是我省急需的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重点是生物工程、海洋技术、农业新技术、环保技术、新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金融管理、外经外贸等。凡我省急需紧缺的青年专业人才
,不受专业限制均可引进。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土学位,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的专业人才。重点对象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领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博士学位获得者,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懂技术、善管
理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年龄在55岁以下;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青年专业人才主要指我省急需紧缺的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重点大学应届毕业生、35岁以下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有中级职称
或40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我省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及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闽分支机构。引进人才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承担人才引进的主要责任,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主要是提供政策支持、经费资助和相关服务。用人单位同意录
用或聘用的,由用人单位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有关引进手续。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技“双向选择”的原则,自愿选择适合自己专业特长的单位。可以调动、兼职、讲学、从事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担任顾问或咨询专家等形式,来我省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第六条 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不受编制、增人计划和工资总额的限制。具有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人才可通过特殊考试办法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党群机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 引进到企业、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实行年薪制。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或技术转让,分配比例或转让费由受益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运用其专利、技术、管理等知识为单位创造的经济效益,3年内按其新增税后留利的10-30%提成给予奖励。
(二)引进人才科研成果成功投产后,受益单位3年至5年,从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结引进人才。
(三)对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重奖,允许企业按实际创造的效益(税后利润)提取3-10%作为奖励。
引进人才携带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价入股,其技术成果价值占注册资金的比例可达35%,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属于非职务发明的,所占比例不受限制;属于职务发明的,从项目实施起,成果完成人享有的该成果股权收益
最高可达50%。成果转让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净收人;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相关政策按照中央和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从事技术转让收入以及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九条 积极扶持福州、厦门等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创办留学人员创业园,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闽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简化留学人员来阐创办企业审批手续。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来闽创办企业,经省人事厅进行身份认定并经
省外经贸委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资金额可按《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后可享受本省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留学人员经省人事厅进行身份认定,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本省有关优惠政策。政府在项目扶持、实验设备、技术入股、土
地使用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留学人员在本省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项目立项、贴息贷款、风险投资和融资担保等优惠待遇;鼓励留学人员来闽承包、租赁各种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第十条 引进人才的科研、技术开发等经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并进入成本。高层次人才来闽进行科研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用人单位应提供优惠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条件,每年资助一定数额的资料费,配备助手,提
供工作用车,提供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或本省急需的科研项目、课题、高新技术,可按有关规定优先予以立项并申请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和课题经费。
建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国有企业和科研、教学及医疗卫生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每引进一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土,从专项资金中提供不少于200万元支持其从事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支持其在省内高校兼职并带博士生,培养学科带头人;每引进一名国家重点
学科带头人,提供50万元科研启动费;每引进一名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提供20万元科研启动费;每引进一名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留学人员,提供10万元科研启动费。引进人才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科研启动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调入我省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其本人及其配偶、末成年人子女需迁移户口的,公安、粮食部门依据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证明文件办理有关户口、粮食迁移落户手续,不受任何指标限制,各地一律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的费用。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
人才的配偶、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随调或随迁,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应及时帮助办理其配偶、子女的调动安置、入学、就业及“农转非”。引进人才的子女入托及其义务教育阶段的人学,当地教育部门应根据就近原则和家长意愿安排,并不得收取以赞助为名的各种费用。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购买、租赁微利房待遇。引进高层次人才根据同类人员的住房标准,按当地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各出资193的比例进行一次性购房或租赁,如属购房,引进人才工作满五年后产权归其所有。对来阐工作的两院院土,由当地政
府提供一套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住房。各地、各部门要多方筹措资金,建设人才公寓,或视需要拨款购置,供短期来闽服务的高层次人才租住以及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周转用房。引进的青年专业人才享受我省同类人员住房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对来闽定居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3-5万元的安家费,并帮助解决本人及随迁家属子女的来闽单程旅费。对来阐定居的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有中级职称的青年专业人才,用人单位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四条 引进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的两院院土可享受副省级领导干部的医疗保健待遇。
第十五条 对引进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两院院士、国家人事部“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章”和一等功奖励获得者、国家人事部表彰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第一、第二层次者,省政府每月分别发给5000元、5000元、2000元、1000
元生活津贴。省内产生的上述高层次人才享受与引进人才同等的津贴待遇。对其他引进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省政府每月发给500元生活津贴。
第十六条 对辞职来闽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按引进人员办理户粮迁入手续,承认其原身份、行政职务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龄连续计算。对保留当地户口和人事关系来闽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享受与调进我省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同等
待遇。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引进人才,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十七条 对来闽、回闽工作的留学人员,公安、外事部门应简化环节,优先办理出入国(境)手续,保证其来去自由;出国(境)留学人员在闽创办高新技术运业,经省科委认定并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其企业有关人员可向外事部门办理l-3名香港多次往返签证;需要经常出
国(境)人员,可根据有关文件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赴港澳)审批手续(属因公证明办理)。引进人才需要出国(境)接受培训、参加学术交流、从事经贸活动等,外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专业技术职务可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不受岗位职数限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出国留学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来闽工作时间、出国前职称和任职时间的限制,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
关文件的精神,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用人单位可先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内如按评审程序通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任职时间可从单位聘任时间算起,评定职称时外语可免试。
第十九条 省政府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面向国内外大学和科研单位,选聘包括两院院士、重点学科带头人、海外著名专家与学者、博士生导师等高层次人才为我省客座专家,聘期内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每月分别发给1500元、1000元、500元生活津
贴。
第二十条 省政府建立专业技术人才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奖励制度,定期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引进人才和用人单位予以表彰,颁发有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证书,发今次性奖金,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国内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和联系网络。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我省企业技术难题、岗位需求、我省高新技术和支柱产业的攻关项目以及有关人才政策,向海内外人才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人才中介机构、留学生组织、海外华人社团以及我驻外机
构的联系,建立工作网络,掌握人才信息。
第二十二条 引进华侨、华裔专家和港、澳、台专家,参照引进高层次留学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
第二十三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依法认定华侨华人身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视同归侨享天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赋予的权利和待遇,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来本省创业期间,受《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福建省人事厅是我省引进人才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资格的认定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市、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更加优惠的实施办法,为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来闽工作提供最大的方便和最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20日

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组工作办法(试行)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府办发〔2005〕52号


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组工作办法(试行)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组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组的通知》(遵府办发〔2005〕9号)精神,制定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组工作办法:

一、咨询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帮助市政府咨询论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

2、咨询论证市政府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的专项工作方案;

3、接受市政府其它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

4、接受市长、副市长的工作咨询;

5、承担市政府专项调研任务;

6、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咨询专家组的工作方式

1、邀请专家组的成员参加有关座谈会、论证会,就有关具体事项征求专家意见;

2、向专家组的成员寄送需要征求意见的材料,请专家提出书面意见; 3、组织专家就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向市政府提出推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4、市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邀请专家进行工作咨询。

三、咨询专家组的工作要求

1、咨询专家组成员要结合工作实际,团结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深入广泛地开展调查研究,尽可能为市政府提供高质量、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每位成员每年向市政府提供1—2篇调研文章。

2、咨询专家组织成员在接到咨询通知后要认真准备,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

3、咨询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要为专家参加咨询、调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时间,保证专家顺利完成咨询和调研任务。

4、咨询专家组成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四、咨询专家组的工作联系和工作保障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咨询专家组的有关联络服务工作。市政府及市长、副市长需要请专家组成员进行工作咨询时,由市政府办通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3日前向专家发出邀请函,说明需要咨询的内容,并附上有关文件材料;

2、建立重要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市政府每年年中、年末就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有关重大项目建设情况以及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向咨询专家通报,听取专家意见;

3、对市政府确定由咨询专家完成的专题调研任务,由市财政拨出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4、专家开展调研活动时,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

5、每年开展一次“优秀咨询专家”评选活动,对获得“优秀咨询成果”的专家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