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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2:28: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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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90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5号文《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下发后,各地相继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定期存款不能提前支取。如企业临时需要资金,可将存款作为抵押品,办理抵押贷款,其利率比同档次存款利率高1.5—2.1个百分点,抵押贷款期限从发放贷款日至该定期存款到期日。
二、各种基金会定期存款、“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返还性人寿保险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开办的退休养老基金保险和职工待业保险金,如提前支取,按存款实存期限同档次利率分段计息。
三、通知存款利率相应下调1.26个百分点;协定存款利率水平是否调低,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决定。
四、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一个月期年利率为4.5%,合月利率3.75‰,九个月期年利率为9%,合月利率7.5‰。
五、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5号文中,附表一所列八年期存款利率调低1.44个百分点无误。
六、委托贷款利率仍由双方自行商定,但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七、为加速资金周转,增设一年期以下贷款利率档次,三个月贷款年利率为7.92%,六个月贷款年利率为9%。
八、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20%的浮动权,仍由专业银行掌握。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不仅可以上浮,也可以下浮10%。治理整顿时期,对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如需上下浮动,须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九、对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一律实行按季结息。实行按月结息的,银行要从今年三月二十一日起改为按季结息。
十、各专业银行发放的特种贷款的利率,实行分段计息,按照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12.096%。
十一、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由原来的50%调整为20%。如需上浮,须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十二、扶贫贴息专项贷款年利率仍按3.6%执行,银发〔1990〕65号文附表四所列该项贷款年利率2.88%有误。人民银行对农业银行的这部分再贷款年利率仍按5.76%执行。
十三、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从三月二十一日起,由原规定每天5■。改为每天按4■计收利息;对欠交准备金的,仍旧每天加收利息;对有意不交足准备金或拖延上缴时间的,由原规定每天按5■改为每天按4■计收利息。
十四、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再贴现,可按同档次利率上下浮动5—10%。
十五、优惠利率的补贴办法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计息、结息办法,另文下达。
本《通知》下达以后,过去的规定凡与本《通知》有矛盾的,均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非现场监管工作效率,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的作用,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稳定地发展,现决定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491号)中的比例管理指标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 晡? 一、流动充足性指标
(一)备付金比例
备付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减去法定存款准备金比例(8%)不得低于3%。
(二)资产流动性比例
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三)存贷款比例
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年末比例不得高于80%。
(四)对流动负债依存率
流动负债净额与长期资产的比率不得高于30%。
(五)中长期贷款比例
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中长期贷款余额与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120%。
(六)拆借资金比例
1.拆(调)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
2.拆(调)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8%;
3.净拆(调)入资金余额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高于4%。
农村信用社资金余缺通过联社调剂资金解决,监控指标为拆(调)入资金比例和拆(调)出资金比例;县联社监控指标为净拆(调)入资金比例。
二、资产安全性指标
(一)贷款质量指标
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8%;呆滞呆账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
(二)呆账贷款抵补率
贷款呆账准备金与呆账贷款的比率不得低于50%。
(三)单户贷款比例
1.对最大的一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30%;
2.对最大的十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1.5倍。
三、资本充足性指标
(一)资产风险加权后的资本充足率指标
1.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
2.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4%。
(二)资产风险加权前的资本充足率
资本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不低于6%。
(三)呆滞呆账贷款抵补率
核心资本、贷款呆账准备金之和与呆滞呆账贷款余额的比率。
四、收益合理性指标
(一)资本利润率
利润总额与资本总额的比率不低于5%。
(二)资产利润率
利润总额与资产平均余额的比率不低于0.5%。
(三)利息回收率
本期实收利息与本期应收利息的比率不低于90%。
(四)非利息收入比率
非利息收入与各项收入的比率。
(五)资产费用率
费用总额与资产平均余额的比率。
拆(调)入资金比例、拆(调)出资金比例、呆滞呆账贷款抵补率、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利息回收率、非利息收入比率和资产费用率等为监测指标,其余均为监控指标。监测指标中拆(调)入资金比例、拆(调)出资金比例按月监测,其余每半年监测一次;监控指标中资产流动性比例、
对流动负债依存率、中长期贷款比例、净拆(调)入资金比例、资产风险加权后的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产风险加权前的资本充足率每半年监控一次;其余各项指标每月监控一次。

附一: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计算公式

备付金余额
1.备付金比例=-------×100%-8%
各项存款余额
备付金包括:现金、业务周转金、缴存存款准备金、存放农业银行款项、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联社款项。
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
2.资产流动性比例=---------×100%
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
流动性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流动资产;流动性负债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流动负债。
各项贷款余额
3.存贷款比例=------×100%
各项存款余额
流动负债净额
4.对流动负债依存率=------×100%
长期资产
流动负债净额=流动负债-流动资产
长期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资产。
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余额
5.中长期贷款比例=------------×100%
一年期以上存款余额
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中长期贷款;一年期以上存款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存款和长期储蓄存款。
6.拆借资金比例
拆(调)入资金余额
(1)拆(调)入资金比例=---------×100%
各项存款余额
拆(调)出资金余额
(2)拆(调)出资金比例=---------×100%
各项存款余额
净拆(调)入资金余额
(3)净拆(调)入资金比例=----------×100%
流动负债
拆(调)入资金包括:银行业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调入调剂资金;拆(调)出资金包括: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调出调剂资金。净拆(调)入资金是指拆(调)入资金与拆(调)出资金的差额。
7.贷款质量指标
逾期贷款余额
(1)逾期贷款比例=------×100%
各项贷款余额
呆滞贷款余额+呆账贷款余额
(2)呆滞呆账贷款比例=-------------×100%
各项贷款余额
贷款呆账准备金
8.呆账贷款抵补率=-------×100%
呆账贷款余额
9.单户贷款比例
对最大一户借款客户贷款余额
(1)对最大一户借款客户贷款比例=-------------×100%
资本总额
对最大十户借款客户贷款余额
(2)对最大十户借款客户贷款比例=-------------×100%
资本总额
资本总额=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
10.资产风险加权后的资本充足率指标
资本净额
(1)资本充足率=--------×100%
加权风险资产总额
核心资本
(2)核心资本充足率=--------×100%
加权风险资产总额
资本净额=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所有者权益借方余额
+贷款呆账准备金-入股联社资金-呆账贷款
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为各种金融资产分别乘以相应的风险权数后相加之和。
资本总额
11.资产风险加权前的资本充足率=----×100%
资产总额
核心资本+贷款呆账准备金
12.呆滞呆账贷款抵补率=------------×100%
呆滞呆账贷款余额
利润总额
13.资本利润率=----×100%
资本总额
利润总额
14.资产利润率=------×100%
资产平均余额
资产平均余额为年初至报告期末的资产季平均余额。如:第三季度末资产平均余额=(1/2年初资产总额+第一季度末资产总额+第二季度末资产总额+1/2第三季度末资产总额)/3
本期利息收入-本期表内应收利息增加额
15.利息回收率=------------------×100%
本期利息收入+本期表外应收利息增加额
非利息收入
16.非利息收入比率=-----×100%
各项收入
各项收入=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
+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非利息收入=各项收入-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费用总额
17.资产费用率=------×100%
资产平均余额
费用总额=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

附二: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风险权数
一、风险权数为0%的资产:现金、业务周转金、缴存存款准备金、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存放农业银行款、存放联社款项、质押农户贷款、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质押其他贷款、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入股联社资金;
二、风险权数为10%的资产:存放其他同业款项、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
三、风险权数为50%的资产:拆放金融性公司、抵押农户贷款、抵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抵押农村工商业贷款、抵押其他贷款、贴现;
四、风险权数为100%的资产:除抵押农户贷款、抵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抵押农村工商业贷款、抵押其他贷款、质押农户贷款、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质押其他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贷款和待处理抵贷资产、应收利息。



1998年11月12日

转发人行阿勒泰中心支行关于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转发人行阿勒泰中心支行关于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新区建设指挥部,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人行阿勒泰中心支行《关于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
考核办法
(人行阿勒泰中心支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区金融服务,充分发挥信贷政策扶持作用,鼓励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地区经济发展的资金投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国家控股)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及辖区银行业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指标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内容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新增存款用于当地的考核,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与新增可贷资金的百分比考核,为年末时点增量考核;第二部分是贷款累计投放考核,以金融机构当年贷款累放情况为考核依据,为年度时期总量考核;第三部分是执行信贷政策情况考核,对各机构涉农信贷投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等六项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考核,为专项定量考核;第四部分是对各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拟定的年度货币政策执行与落实信贷政策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的综合定性考核。其中,2009年度以行署办公室《转发人行阿勒泰中心支行在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下有效推进金融支持地区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阿行办发〔2009〕40号)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 新增可贷资金是新增存款扣减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平均变动额后,所能用于发放贷款的最高资金额。
  第五条 新增存款的计算方法为当年月度各项存款平均余额减上年月度各项存款平均余额的差。
  第六条 新增贷款是指当年月度贷款平均余额与上年月度贷款平均余额的差(均为扣除票据贴现后的余额)。
  第七条 新增存款用于当地的考核以该被考核机构当年新增贷款占该被考核机构当年新增可贷资金的比例作为得分权数,与核定考核分值的乘积为实际考核得分,即实际得分=核定考核分值×得分权数(当年新增贷款/当年新增可贷资金)。
  第八条 新增存款用于当地的考核中,如当年新增存款为正值,当新增贷款为零或是正值时,该项考核最低得分为零分值,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考核核定考核分值;当新增贷款为负值时,该项考核得零分。
  如当年新增存款为负值,新增贷款核算值为正值时,则该项得分为满分(核定考核分值);新增贷款核算值为零或负值时,则该项考核得零分。
  第九条 贷款累计投放考核以该被考核机构当年贷款累计投放额占全部被考核机构当年贷款累计投放额的比例作为得分权数,与该金融机构考核核定分值的乘积为实际考核得分。即实际得分=核定考核分值×得分权数(某机构当年贷款累计投放额/全地区金融机构当年贷款累计投放额)。如出现金融机构当年累放为零,则该机构该项考核为零分。
  第十条 本办法对各金融机构执行信贷政策情况进行专项定量考核。按金融机构类别对各专项信贷政策赋予不同分值,金融机构某项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得分情况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的分值是基本分,被考核机构当年已开展该项业务,则可得该项核定考核分值的60%;第二部分按照年末余额占该项全部被考核金融机构年末余额作为其权数,与该金融机构该项核定考核分值的40%乘积为实际考核得分,即实际得分=核定考核分值×60%+核定考核分值×40%×得分权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对各金融机构执行年度《指导意见》情况的考核为定性考核,各被考核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年度《指导意见》进行信贷投放,该项考核主要针对是否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实施信贷投放,在信贷投向方面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等内容实施综合定性评价与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依照《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人民银行相关信贷政策文件要求,对各金融机构进行考核。

第三章 激励政策
  第十三条 扶持的货币政策(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人行阿勒泰中心支行优先安排支农再贷款。
  第十四条 优惠的地方支持政策(适用全部被考核机构)
  (一)对当年考核结果为优秀,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小组将报请地区三级干部大会、金融工作会议进行表彰。
  (二)地区重大优势项目向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机构倾斜。对于当年考核结果为优秀并符合扶持重点项目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审查小组将优先向重点项目投资方推荐,支持其成为重大优势项目的合作银行。
  (三)地区担保资金优先选择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合作银行,支持其拓展业务。地区中小企业及下岗失业人员担保中心将优先选择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其拓展中小企业及个人贷款业务。
  (四)财政资金扶持。被评为优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财政资金存款将给予倾斜,引导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在其开户,扩大存款规模。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考核每年实施一次,次年1月末以前完成上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考核数据采集。人行阿勒泰中心支行统一从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采集考核数据,编制各机构的考核表(见附表1、附表2)。
  被考核单位于当年年末10日内向考核小组办公室报送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自查报告。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的审查单位。成立由人行阿勒泰中心支行、地区发改委、经贸委共同组成的“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阿勒泰中心支行货币信贷与统计科。
  第十八条 考核小组办公室于年初1月25日前提出上年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初步考核意见。
  第十九条 考核小组办公室将初步考核意见反馈至各被考核机构后,接受各被考核机构申诉。
  第二十条 复核程序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考核意见如有异议,可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诉意见书面反馈给考核小组办公室。
  (二)考核小组办公室对考核对象反馈回的意见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于1月27日前报送考核小组。
  (三)考核小组根据复审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终审评定,并出具最终评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公示。考核小组通过后,考核小组办公室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最终考核意见报行署,并向全地区通报。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执行
  (一)对考核结果优秀的金融机构,当年可以享受地方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政策扶持。
  (二)对考核结果优秀的金融机构,可享受表彰、重大优势项目倾斜、担保及财政资金优先的地方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