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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独女户生育二胎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20 19:35: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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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独女户生育二胎的暂行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农村独女户生育二胎的暂行规定
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政策,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坚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和少生优生的前提下,对确有实际困难的农村独女户(母、女均为农业户口),本人自愿申请,经过批准,可以照顾生育二胎,严禁生三胎。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村,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含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独女户生二胎:
一、全村一年以上无计划外生育;
二、已婚已育的育龄夫妇,除禁忌证者外,生一胎的已上环,生二胎的已结扎;
三、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得好。
第四条 经批准可以安排独女户生二胎的行政村、独女户生二胎的间隔年龄是:母亲年龄在二十九周岁以上,女孩年龄在五周岁以上。
要求生育二胎的独女户,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核实情况,组织群众评议、张榜公布,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农村独女户夫妇应与村民委员会签定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合同内容包括:生育二胎后夫妇一方必须在半年内结扎,保证不再生第三胎,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发给准生证,同时收回《独生子女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合同
式样,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定。
按照合同,夫妇一方按期结扎的,保证金如数退还;不按期结扎的,除责令其结扎外,加罚保证金三至五倍。保证金的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坚持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独女户,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下列独女户不照顾生育二胎:
一、夫妇一方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包括招聘干部、户粮关系在农村的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计划内民办教师;
二、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婚姻法》生效以来,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或达到法定婚龄未登记结婚以及未达到晚育年龄(指女方二十四周岁)而生育的;
三、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以来出生的第二个孩子。去向不明或送他人抚养的。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分别给予严肃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实行独女户生二胎的行政村,一经发现,立即停止,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批准安排独女户生育二胎的行政村,发现计划外生育时,由乡(镇)人民政府宣布停止,进行整顿,达到条件后,重新申请报批;
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抢生的,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四、户粮关系在农村的招聘干部、计划内临时工、计划内民办教师、合同制工人中的独女户,自动辞去工作,回农村申请批准生育二胎的,任何单位不得再招工录用。
第九条 各县安排农村独女户生育二胎的指标,不得突破年度人口计划。各县制定的人口规划,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执行,并报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照顾农村独女户生育二胎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者,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1987年8月23日

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计划免疫审评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计划免疫审评工作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4]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解当前计划免疫工作的现状和主要问题,促进计划免疫工作稳定、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公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中的有关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目标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十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1]113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04年10月—11月开展全国计划免疫工作审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本次审评是继计划免疫“三个85%”目标审评以后组织的又一次全国范围的专项审评工作,其目的是全面了解全国计划免疫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也是对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计划免疫工作的要求、目标、实施情况的评估。为此,各地要充分认识计划免疫工作审评活动的意义,动员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参与这次审评活动,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审评工作的顺利完成,通过本次审评使我国计划免疫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此次审评工作分为接种率调查和计划免疫综合审评两部分。卫生部负责本次审评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并将组织专家组分2期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计划免疫工作综合审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专门的计划免疫审评工作领导小组,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专门的审评队伍,负责组织开展接种率调查工作。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审评工作的技术指导工作。届时我部将邀请有关国际组织的专家参加审评工作,审评组成员和时间安排将另行通知。
三、认真准备,严格执行审评程序和标准
各地要按照《2004年全国计划免疫审评方案》(见附件),全面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此次接种率调查和计划免疫综合审评的县级单位由卫生部随机抽样产生,未经我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换。在审评活动中,各地要严格按照审评方案规定的程序,统一方法和标准,实事求是,真实反映当地计划免疫的工作水平和实际情况,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审评工作。

附件:全国2004年计划免疫工作审评方案8-10(xiafa).doc


二○○四年八月六日

附件下载: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408/200482481724529.doc


关于深入宣传和践行《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外交部 商务部


关于深入宣传和践行《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旅游局、外事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局)、交通厅(局)及铁路、海关、民航系统各单位:

  《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以下简称《指南》和《公约》)公布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行动,以"十一"黄金周为契机,认真组织宣传,引导公民践行,社会各界反响热烈。当前,要紧密配合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抓好落实、务求实效"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社会深入宣传和践行《指南》和《公约》,把《指南》和《公约》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现就做好下一步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指南》和《公约》。各地各单位要将《指南》、《公约》纳入公务员政务礼仪、工商企事业单位商务礼仪以及市民学校、村民学校、农民工学校、家长学校等培训内容。各级旅游部门要将《指南》和《公约》列为导游、领队和讲解员职业培训必学和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对其派往国外常驻人员或组团出访人员,要做好行前的文明礼仪教育培训工作,使他们熟知并遵守《指南》的基本要求。各驻外使领馆、驻外经商机构、援外企事业单位要教育驻外人员及家属切实践行《指南》。通过学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理解践行《指南》和《公约》的重要意义,熟悉《指南》和《公约》的基本要求,并转化为自觉行动。中央和省(区、市)的主要新闻媒体和各新闻、商业网站,要继续大力宣传、解读《指南》和《公约》的基本要求,充分报道各地各部门践行《指南》和《公约》的好经验、好做法。旅游、外事、商务、公安、建设、交通、铁路、海关、民航系统所属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站等媒体,要组织开展系列专题报道,设立"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专栏,进一步加大《指南》和《公约》的宣传力度,同时对一些背离《指南》和《公约》的行为及时曝光批评。外交部要在公众信息网和各驻外使领馆网站登载《指南》,要求出国(境)中国公民切实遵守。各驻外使领馆要运用各种载体和方法,向我驻外各类接待机构宣传《指南》,倡导他们对在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给予文明行为提示,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中央文明办和国家旅游局将组织制作一批宣传《指南》和《公约》的通俗读物、宣传挂图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提示"折页,印制一批"提升中国公民文明旅游素质行动计划"标识,免费发送到旅行社、宾馆饭店、旅游景区以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海关、民航、铁路、交通等窗口单位。旅游、公安、建设、海关、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制作内容简明、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指南》和《公约》宣传品,并组织旅行社、航空公司、客运公司、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和边境口岸,在办证厅、候检厅、候机(车、船)室、购票厅和宾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各类运载游客的交通工具上采取播放、张贴、存列等方式,方便游客阅知。通过各种渠道的传播,使广大公民尤其是出行人员熟知《指南》和《公约》的要求,增强践行的自觉性。

  二、深入开展践行《指南》和《公约》活动。各级文明办、旅游、领事保护、外事、公安、商务、建设、交通、海关、民航、铁路等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和管理职能,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保障措施和工作计划,引导游客努力践行《指南》和《公约》的要求。国家旅游局将组织各地在30万人的导游队伍中深入开展"做文明的传播使者"活动,每年评比表彰一批优秀导游员和讲解员。旅游行业协会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文明旅游形象大使、文明员工、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活动。交通部将在全行业组织开展"《指南》《公约》在心中,文明礼仪伴我行"主题活动,优化交通服务条件,完善交通文明服务规范,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乘务员、站务员、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文明礼仪培训,着重解决态度生硬、服务粗糙的问题,营造功能完善、整洁美化、舒适便利、热情周到的交通服务环境。各级建设、旅游部门要组织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加大文明温馨提示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按照《指南》和《公约》要求对导游词、讲解词进行规范和修改,剔除封建迷信、格调低下、庸俗有害内容,营造文明的旅游氛围和环境。要在景区设立文明监督岗,广泛开展评选文明游客活动,教育引导游客遵守《公约》,文明游览。各级建设、商务部门要组织督导商业网点、餐饮服务场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文明礼仪、职业道德教育和管理,加强环境建设和诚信服务,严肃查处和打击假冒伪劣和拦路强卖等行为。铁路部门在全行业深入开展"知荣辱、树新风,争当精神文明建设火车头"主题实践活动,在客运大站和进京、进沪、进穗直通旅客快车上开展"树标塑形"文明创建,改善铁路站车服务环境,提升服务档次和服务水平,引导公民践行《指南》和《公约》,文明礼让,友爱互助,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公共秩序。各级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旅游景区内的黄、赌、毒和打骂、欺诈游客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净化旅游治安环境。

  三、建立健全保障《指南》和《公约》落实的长效管理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指南》和《公约》教育实践活动纳入职业道德培训计划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要修订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职业规范等具体行为准则,把《指南》和《公约》的基本要求渗透到社会管理之中。要建立健全出国(境)行前培训、行中督促、行后总结等对游客的教育培训制度。外事、公安、商务等部门和各类驻外机构、中资机构,要把《指南》和《公约》的要求体现到日常管理和工作实践中,逐步建立完善驻外人员文明行为教育和管理办法,将驻外人员及随行(探亲)家属的文明操守情况纳入日常管理和考核范畴。各旅行社要切实承担起教育引导游客的职责,建立导游和领队全程文明教育责任制。各级旅游部门要建立游客文明旅游教育督导制度,对旅行社履行教育引导游客的职责实施有效管理和考核。对未能有效履行教育游客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导游和旅行社,要批评教育、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停业整顿。

  深入宣传和践行《指南》和《公约》,各级相关部门要求真务实,各司其职,各展所长,形成合力,务求在12月间形成宣传教育热潮,元旦、春节期间兴起一个游客努力践行的热潮。在2007年"十一"黄金周前,要在公民出行行为表现、社会公共秩序和与旅游相关联的窗口行业服务质量等方面有明显改观,取得明显成效,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此,中央十部门将适时组织力量,对各地各相关部门的有关工作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工作深入发展。

  附:1、《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


    2、《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

                       中央文明办  国家旅游局  外交部

                       商务部    公安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海关总署

                       民航总局

                       2006年12月5日



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注重礼仪,保持尊严。

讲究卫生,爱护环境;衣着得体,请勿喧哗。

尊老爱幼,助人为乐;女士优先,礼貌谦让。

出行办事,遵守时间;排队有序,不越黄线。

文明住宿,不损用品;安静用餐,请勿浪费。

健康娱乐,有益身心;赌博色情,坚决拒绝。

参观游览,遵守规定;习俗禁忌,切勿冒犯。

遇有疑难,咨询领馆;文明出行,一路平安。


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

营造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关系到每位游客的切身利益。做文明游客是我们大家的义务,请遵守以下公约:

  1.维护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和口香糖,不乱扔废弃物,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2.遵守公共秩序。不喧哗吵闹,排队遵守秩序,不并行挡道,不在公众场所高声交谈。

  3.保护生态环境。不踩踏绿地,不摘折花木和果实,不追捉、投打、乱喂动物。

  4.保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上涂刻,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规定。

  5.爱惜公共设施。不污损客房用品,不损坏公用设施,不贪占小便宜,节约用水用电,用餐不浪费。

  6.尊重别人权利。不强行和外宾合影,不对着别人打喷嚏,不长期占用公共设施,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尊重
    各民族宗教习俗。

  7.讲究以礼待人。衣着整洁得体,不在公共场所袒胸赤膊;礼让老幼病残,礼让女士;不讲粗话。

  8.提倡健康娱乐。抵制封建迷信活动,拒绝黄、赌、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