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民政部关于对持外国护照的中国血统香港居民同我国内地公民结婚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12 12:33: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关于对持外国护照的中国血统香港居民同我国内地公民结婚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对持外国护照的中国血统香港居民同我国内地公民结婚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广东省民政厅:

你厅1986年2月1日《关于长住香港的中国血统外籍人回内地结婚一些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中方备忘录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都是中国公民”。因此,凡持《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香港中国同胞申请同内
地公民结婚时,我婚姻登记机关均应按照民政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民〔1983〕民20号文件)中对香港同胞同内地公民婚姻登记的要求办理。
(二)凡持《英国本土公民护照》或其他国家护照的长住香港的中国血统外籍人要求同我国内地公民登记结婚的,应按《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民〔1983〕民94号文件)办理。
(三)关于在港澳出生长大或自幼就移居港澳的同胞回内地申请结婚,因原籍无亲友或原籍不明,无法取得内地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的问题。同意你厅意见,凡在港澳出生长大或未满十八周岁即移居港澳的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与内地公民结婚登记时,可免予出示原籍亲友的保
证。



1986年5月8日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实行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和造就高水平年轻科技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十一年来,在国家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的共同努力,我国的博士后事业不断发展,制度日臻完善,为促进科技、教育和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各项改革事业的推进,特别是近年来流动站数量和招收人数迅速增加,对博士后制度建设及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并使其制度化、规范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加强博士后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博士后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管理复杂、要求较高的工作,涉及到各设站单位和经批准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非设站单位的人事(教育)、科研、财务和后勤等方面的工作。目前,少数单位存在部门之间相互推托,管理人员
力量薄弱的现象,不利于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各单位应明确负责这一工作的主要领导和牵头主管部门,协调好各部门的合作关系,统筹管理、分工负责,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科研、生活安排和人事管理等分别列入各有关部门职责范围之内,形成运转合理、高效、
协调的组织管理体系。
二、认真搞好博士后各项管理制度建设。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博士后管理办法。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时,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国家的法规和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就双方认为有必要的事项签订协议(或
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包括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协议的处理办法)。此外,各单位应针对博士后工作特点并参照本单位职工考核办法,制定博士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期满出站考核的标准和实施办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考核结果与工资晋升、职称评审挂钩。博士
后研究人员考核和工资晋升等情况应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三、切实做好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工作。各设站单位应按照国家博士后工作发展的总体要求,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科研任务、人才培养与使用的需要,并充分考虑经费、住房和后勤等保障条件,认真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每年的博士后招收计划。每年的招收计
划应对博士后研究方向和课题作出初步安排。今后,各单位凡需扩大招收博士后规模,均应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市人事厅(局)批准后实施。
四、严格管理、确保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质量。招收博士后必须贯彻“公平竞争、择优招收”的原则,保证质量,宁缺勿滥。任何单位不得接收兼职做博士后的人员。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必须始终注重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思想道德、科研水平、组织协作能力等全面素质。各有关单位招
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时,必须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商定和落实他们的研究课题或研究方向。选题时必须注重科研项目的创造性和先进性。同时,要严格执行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奖惩制度,对贡献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和协议的要严肃处理。要关心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成长
,努力创造较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认真做好检查评估工作。明年适当时候,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将对博士后流动站进行检查评估工作。检查评估,主要采用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考查管理制度、流动站建设,以及博士后招收、培养、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并探讨使之逐步制度化和经常化的办法,具体实施
办法另行通知。



1996年1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海洋渔业协定

中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海洋渔业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8月22日 生效日期1991年8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毛方”),考虑到双方在海洋渔业资源合理管理、保护和最佳利用方面的共同利益,双方为发展渔业领域的合作,加强两国友好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愿意在海洋渔业方面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密切合作:
  ——中国渔船进入毛里塔尼亚海域;
  ——更新毛里塔尼亚船队;
  ——加工毛里塔尼亚渔产品;
  ——培训毛里塔尼亚船员;
  ——海洋和内陆捕捞以及水产养殖;
  ——修造渔船;
  ——海洋渔业资源监护;
  ——海洋渔业科研。

  第二条
  一、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毛方保证准许中国渔船在不违反毛里塔尼亚现行法律和规章的情况下在毛里塔尼亚海域进行捕捞活动,准许的渔船数量及规格将在下述第九条规定的议定书中予以说明;
  二、中方将指定根据本协定在毛里塔尼亚海域从事捕捞的公司;
  三、毛方将根据掌握的最好科学资料,确定可接受的、超过毛里塔尼亚渔船捕捞能力的各种捕获物数量在各海域的限额。

  第三条 毛方将根据毛里塔尼亚现行法律和规章以及根据本协定第九条所签订的议定书,发放捕捞许可证,以便使中国渔船在毛里塔尼亚海域进行捕捞活动。

  第四条 中方将依据中国现行法律和规章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
  ——不持有毛方发放的捕捞许可证的中国渔船不在毛里塔尼亚海域进行捕捞活动;
  ——根据本协定进行捕捞活动的中国国民和船只遵守毛里塔尼亚现行各项规定,并按毛方发放的捕捞许可证中规定的方式和条件进行捕捞。

  第五条 毛方将根据自己的法律和规章向根据本协议进行捕鱼的中国渔船提供方便。如中方捕捞渔船违反毛里塔尼亚有关捕鱼的规定,并须扣留中方渔船的情况下,毛方应通过外交途径迅速将所采取的措施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第六条 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中方将保证毛里塔尼亚渔业船队的更新,并在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领域内帮助毛方。
  所要建造船只的最高数量及其规格将由毛方提出,由双方在议定书中予以确定。
  中方将指定在本协定规定的合作范围内进行活动的中国企业,并采取必要措施,使这些企业履行本协定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企业家间的直接经济合作。

  第八条 本协定之任何规定都不得违背双方均为缔约国的现行的其他有关渔业资源保护的国际协定,也不得损害一方或另一方在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的海洋法任何问题上的观点和立场。

  第九条 中国船只捕鱼方式、更新毛里塔尼亚船队方面的合作方式以及在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其他领域的合作方式将由双方通过议定书予以确定和说明。

  第十条 本协定自双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以外交照会方式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三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通过外交途径书面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次顺延。

  第十二条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六份,分别用阿拉伯文、中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代表
      刘中一          穆罕默德·雷明·乌尔德·阿哈默德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