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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05-19 18:24: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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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青岛市标准计量局


青岛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市标准计量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及《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须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备案。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和其它仅在企业内部适用的企业标准不需备案。

第二章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 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定,并不得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第四条 企业制定产品标准应成立标准起草小组或指派专人担负起草工作。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应注意搜集国内外同类产品标准和技术资料,广泛征求有关专家、标准化归口部门,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用户的意见,对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质量指标应进行充分的试验验证,并
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和试验验证报告。企业产品标准须经企业标准化部门进行标准化审查统一编号(编号方法见附件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发布、备案、实施。

第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文字、图表要清晰,技术内容应完整,编写应符合国家标准GB10.1《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和GB10.3《产品标准编写规定》的规定。企业产品标准封面、首页、续页的格式见附件2-4。

第六条 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1.简述标准编制的过程;
2.标准中主要技术内容确定的依据;
3.贯彻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标准的情况;
4.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
5.主要技术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标准(或实测数据)对比情况;
6.对本标准水平的估计。

第三章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分工、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分工 1.部属企业和省属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分别报有关部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市属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制定的产品标
准,报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受处理的备案标准目录要定期分批抄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第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及要求:
1.须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在企业批准并编号发布后,半个月内,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送的标准及附件包括:
①企业产品标准文本一式两份;
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格式见附件5);
③标准编制说明书一份;
④试验验证报告一份;
⑤征求意见表。
2.登记备案的产品标准,企业须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备案分工进行备案。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标准,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备案登记号(备案编号方法见附件6)。
3.报送备案的产品标准,如不符合有关法令、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通知企业停止执行,并限期修改标准,在未修改前,不予备案。
4.企业修订已备案的产品标准,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修订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其备案登记号不变,只改变年代号。
5.企业更改后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的个别条款时,应填写企业标准更改登记表(格式见附件7),分别送原受理备案单位存查。

第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后的作用: 1.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2.作为执行合同交货和仲裁的依据;
3.作为监督检验的依据;
4.经认可,可作为评选市优质产品的依据;
5.经认可,可作为采用标准验收的依据;
6.可作为新产品鉴定的依据。

第十条 企业在各种检测报告、技术文件和“消费品使用说明”及“食品标签”上引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时,必须同时标明企业标准编号和备案登记号。

第十一条 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分别向市标准计量局和市对口主管部门报送半年受理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目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标准计量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企业产品标准编号方法
1.企业产品标准号由企业标准代号Q、企业所在行政区划代码、企业代号、标准
顺序号、标准发布年代号构成。
示例:
Q / 02 □□□ ××× ─××
─┬─ ─┬─ ─┬─ ─┬─ ──┬─
│ │ │ │ │
│ │ │ │ └─年代号
│ │ │ └──────顺序号
│ │ └──────────企业代号
│ └───────────────行政区划代码
└───────────────────企业标准代号
2.构成标准号各要素及规定:
(1)企业标准代号用“Q”表示。
(2)企业所在行政区划代码用青岛市行政区域编码中3702中的后两位。
(3)企业代号用企业名称中三个汉字的汉语拼音字头表示。
(4)企业标准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5)发布年代号用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附件2

企业产品标准封面格式
┏━━━━━━━━━━━━━━━━━━━━━━━━━━━━━━━━┓
┃ ┃
┃ ××厂企业标准 ┃
┃ (企业标准备案号)××××□×××─×× ┃
┃ (企业标准号)Q/××□□□×××─×× ┃
┃ ━━━━━━━━━━━━━━━━━━━━━━━━ ┃
┃ ┃
┃ ┃
┃ ┃
┃ (标准名称) ┃
┃ ┃
┃ ┃
┃ ┃
┃ ┃
┃ ┃
┃ ┃
┃ ┃
┃ 19××─××─××发布 19××─××─××实施 ┃
┃ ━━━━━━━━━━━━━━━━━━━━━━━━━━━ ┃
┃ 标准化委员会(厂长)发布 ┃
┃ ┃
┗━━━━━━━━━━━━━━━━━━━━━━━━━━━━━━━━┛

附件3
企业标准首页格式
┏━━━━━━━━━━━━━━━━━━━━━━━━━━━━━━━━━━┓
┃ ┃
┃ ××厂企业标准 ┃
┃ (标准名称)××××□×××─×× ┃
┃ Q/××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批准 19××─××─××实施 ┃
┃ ┃
┗━━━━━━━━━━━━━━━━━━━━━━━━━━━━━━━━━━┛

附件4
企业标准续页格式
┏━━━━━━━━━━━━━━━━━━━━━━━━━━━━━━━┓
┃ ┃
┃ ××××□×××─×× ┃
┃ Q/××□□□×××─×× ┃
┃ ───────────────────────── ┃
┃ ┃
┃ ┃
┃ ┃
┃ ┃
┃ ┃
┃ ┃
┗━━━━━━━━━━━━━━━━━━━━━━━━━━━━━━━┛

附件5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
┏━━━━━━━┯━━━━━━┯━━━━━━━━┯━━━━━━━━━┓
┃ 标准名称 │ │企业名称 │ ┃
┠───────┼──────┼────────┼─────────┨
┃ 企业标准编号│ │企业地址(电话)│ ┃
┠───────┼──────┼────────┼─────────┨
┃ 备案登记号 │ │备案登记日期 │ ┃
┠──┬──┬─┴┬──┬──┴────────┴─────────┨
┃ 主│姓名│职务│职称│标准化审查人签字: ┃
┃ 要├──┼──┼──┤ ┃
┃ 起│ │ │ │标准批准人签字: ┃
┃ ├──┼──┼──┤ ┃
┃ 草│ │ │ │ ┃
┃ 人├──┼──┼──┤ 企业章 ┃
┃ │ │ │ │ 年 月 日 ┃
┠──┴──┴──┴──┴─────────────────────┨
┃ 采用国际标准 ┃
┃ 名称编号: ┃
┠─────────────────────────────────┨
┃ 企业标准中有关强制性指标内容: ┃
┃ ┃
┠─────────────────────────────────┨
┃ 主管部门意见: ┃
┃ 单位章: ┃
┃ 标准化负责人签字: ┃
┠─────────────────────────────────┨
┃ 标准化行政部门意见: ┃
┃ 单位章: ┃
┃ 检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
┗━━━━━━━━━━━━━━━━━━━━━━━━━━━━━━━━━┛

附件6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号编写方法

×××× □ ××× ─××
──┬─ ┬ ─┬─ ─┬──
│ │ │ └──年代号
│ │ └──────顺序号
│ └────────── 一级类目代号
└─────────────行政区划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规定如下:
青岛 3702
市南区 370202 市北区 370203
台东区 370204 四方区 370205
沧口区 370206 黄岛区 370211
崂山区 370221 即墨县 370222
胶南县 370223 胶州市 370224
莱西县 370225 平度县 370226
一级类目代号按《中国标准文献分类》规定

附件7
企业产品标准更改登记表
┏━━━━━━┯━━━━━━━━━━━━━━━━━━━━━━━┓
┃ 企业名称 │ ┃
┠──────┼───────────────────────┨
┃ 标准名称 │ ┃
┠──────┼───────────────────────┨
┃ 标准编号 │ ┃
┠──────┼───────────────────────┨
┃ 标准备案号│ ┃
┠──────┴───────────────────────┨
┃ 更改标准条款及内容: ┃
┃ ┃
┠──────────────────────────────┨
┃ 更改原因: ┃
┃ ┃
┃ 企业章 ┃
┃ 技术负责人签字 标准更改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主管部门意见: ┃
┃ ┃
┃ 标准化负责人签字 单位章 ┃
┠──────────────────────────────┨
┃ 标准化行政部门意见: ┃
┃ ┃
┃ 检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章 ┃
┗━━━━━━━━━━━━━━━━━━━━━━━━━━━━━━┛



1989年10月27日

关于举办港台版图书展销的几项规定

中宣部 新闻出版署


关于举办港台版图书展销的几项规定

1988年6月15日,中宣部、新闻出版署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举办港台版图书展销明显增多,而且规模也在逐渐扩大。有的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自行举办港台版图书展销,有相当一部分书展、书市也加设港台版图书展销。这些展销的品种和内容多未经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审查、把关,致使某些不宜公开发行的港台版图书,特别是社会科学方面的某些台版图书在大陆流传,带来不良影响。目前港台版图书展销的次数,也显得过于频繁。
今年2月8日新闻出版署曾发出通知,传达了中央对台办和外宣小组的意见,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销的台版图书和举办台湾书展应归口由新闻出版署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对港台版图书展销工作的协调和管理,特做如下几项规定:
一、举办港台版图书展销须由国家批准的有关图书进口单位负责承办或协助有关单位办理。今后不论何种形式、任何规模的港台版图书的内部展销,主办单位在举办展销前3个月要将举办时间、地点、展销方式、种数、类别、书目、宣传、安排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或中央各主管部委审核批准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公开举办台版图书展销要从严掌握,事先须报请新闻出版署批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中央各主管部委对展销的港台版图书要认真审查。凡内容反动或政治上有严重危害的图书要严格控制发行范围,对宣传淫秽、凶杀、封建迷信的图书一律不准展销。
三、在举办港台版图书展销期间,一般不宜搞批发,只限供给专门的购书对象。对社会科学方面的台版图书要内部展出,购书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或宣传部指定的机构批准。军队系统由何级单位批准,可根据此精神由总政确定。
四、台版图书上印有“中华民国”字样的,历来是限于内部发行,目前仍然不变。凡经过批准公开展销的台版图书,在封面、书脊、扉页、版权页上印有“中华民国”字样的,展销前须进行技术处理。
五、举办港台版书展,在公开宣传口径上,要注意适度,内外有别。
港台版书展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望各地给予充分重视,以避免可能带来的不良的政治和社会影响。


关于2007年度和2008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高级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2007年度和2008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高级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就2007年度和2008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高级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和2008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合并举行(时间安排见附件)。



二、持有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2008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高级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的人员,可按规定申报本次高级资格评审。申报高级资格评审所要求的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各项业绩成果及获奖等条件中所涉及的时间均截至2007年12月31日前。



请各级人事和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做好2007年度和2008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高级资格评审申报审核工作。2007年度、2008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中、初级资格评审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安排。



附表:2007年度和2008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高级资格评审工作进度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附表:

2007年度和2008年度
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
高级资格评审工作进度表

日  期 工作内容及要求
2008年4月20日 2008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考试
2008年6月25日前 公布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
2008年9月30日前 各地完成2007年度和2008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申报高级资格人员的审核推荐工作,并将申报材料送达指定地点
2008年11月20日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组织完成高级资格评审工作
2008年12月31日前 完成公示后公布评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