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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地名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7 19:33: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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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地名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石家庄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二000年八月三日市十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0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张二辰
                           
二000年九月六日


             石家庄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的地名管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
  (一)自然地理实体(包括:山、岗、山口、关隘、山洞、坡、河流、沟、湖泊、池塘、泉等)的名称;
  (二)行政区域(包括:市、县(市)区、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名称;
  (三)城乡道路(含街、路、巷、胡同,下同)的名称,居住区(含生活小区,下同)及院、楼、单元、门户的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公共设施、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的地名主管部门,市地名管理机构负责地名管理日常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政府的地.名管理部门。


  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尊严,促进各民族人民团结,尊重当地居民意愿;
  (二)内容健康,能够反映当地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特征,保持相对稳定性;
  (三)一般不使用人名;
  (四)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村或居民委员会不得使用重名,同一城镇内的道路、居住区不得使用重名;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公共设施的名称,应与所在地的名称相统一:
  (六)不得用生僻字或易混淆的字做地名,不得用同音字、多音字命名新地名。


  第六条 经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批准,地名使用权可以有偿使用。


  第七条 行政区域变更时,地名主管部门应即时组织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变更工作。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更换或确定地名:
  (一)有损于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
  (三)一地多名的,应确定和使用一个标准的名称。


  第九条 地名书写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地名使用拼音的,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第十条 同一县级区域内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的地名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市地名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的命名、更名,按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区(含郊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内的道路、居住区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区的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意和市地名管理机构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城镇的道路、居住区的命名、更名,由县(市)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地名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村内道路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县(市)、矿区地名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地名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穿越城区的国道、省道,该路段应纳入城市规划,并按本办法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居住区以及院的名称和楼、单元、门户的名称,由市地名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由各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所列的公共设施、名胜古迹、纪念地的命名、更名,由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提出方案,经所在地的县级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地名管理机构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必须使用经市地名管理机构或县(市)、矿区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地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


  第十七条 新建的居住区、商住大楼、综合性办公大楼、桥梁和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公用建筑物(群)的名称,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规划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的同时,必须向所在地的市地名管理机构或县(市)、矿区地名主管部门办理建筑物(群)名称登记审批手续,以审查批准的名称作为该建筑物(群)正式启用时的标准名称。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手续,应填写石家庄市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并附平面图及有关资料。
  对道路、居住区和公共设施的命名、更名,审批机关应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注销、恢复地名,按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地名标志是国家的法定标志物。经正式命名的地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B17733.1-1999)的规定设置地名标志。地名标志由市地名管理机构统一监制。
  道路标志可附设广告内容,但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街景建设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其它必须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由所在县(市)、矿区地名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二)乡(镇)、村的地名标志,由县级地名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城市道路、居住区的地名标志,由所在地的地名主管部门负责;
  (四)公共设施、名胜古迹、纪念地的地名标志,由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道路标志的制作、安装、维护费,从城市建设维护费列支。 


  第二十三条 地名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一)擅自命名、更名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使用不规范地名标志的,对单位处以三百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擅自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在地名标志上乱贴、乱画、乱挂的,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处罚。
  擅自移动或损坏地名标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1987年10月4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石家庄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市政〔1987〕74号)同时停止执行。

教师队伍缘何被说成“一塌糊涂”

杨涛


人民网9月13日报道,日前,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司长管培俊、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吕玉刚做客强国论坛时提出,针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提出阶段性的“底线要求”是对的,这有利于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不断提高促进教师的师德水平。管培俊在回答主持人提问时还说,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默默地耕耘、默默地奉献,为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是有目共睹的,不承认这一点,把我们的教师队伍说得一塌糊涂,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我向来不赞成这样的说法。
事实上,我们每个人都是在接受教师的教育下成长大的,对于教师,我们都充满了感激之情。就是说“教师队伍一塌糊涂”的一些民众想必也是一时偏激之词,并非要完全否定今天的教师对于我们社会发展、对于推动人类文明前进所作出的贡献。然而,这种说法的为什么会产生,值得我们去深刻反思。
中国传统的教育理念,韩愈的一句话作了精僻的概括:“师者,所以传业、授道、解惑也”。作为一名老师,我们不仅要求他们给学生传授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要求他们教学生怎么做人,要在教学生的知识同时也要让学生明白做人的道理,遵守良好的道德规范,所谓“教书育人”。而道德的教化,必须来自教师自身对于道德的遵守和自律,来自教师的言传身教。虽然说,在学者中,可能存在掌有丰富的知识与道德失范并存的“人格分裂”现象,例如那个曾说过“知识就是力量”的英国大学者培根私下也收受他人贿赂。但在中国的传统的教育理念中,道德失范的学者再有学问也不配当作教师,因为教师教书的过程也是影响一个人思想观念成长的过程,在道德上不能率先垂范、为人师表,有?放心让这样的教师来教育自己的孩子呢?因此,教师是我们对其道德要求最高的社会群体之一,我们不是经常说:“校园是最后一片净土”吗?
不幸的是,在今天,校园这片净土也不干净了,大多的关于教师道德沦丧有的甚至是令人发指的犯罪事件使我们茫然失措。学校忙着收钱,从小学到大学“暗箱”操作,以钱定生,北航的事件也许仅仅只掀开冰山一角;在课堂上要求学生高呼“万岁”、在学生中民主选举“小偷”等事件不绝于耳;强奸、猥亵学生的禽兽教师屡屡出现,并且至今没有绝种的苗头。最近《沈阳晚报》还报道过这么一件事情,在教师节前夕,贫困学生洋洋花了40元钱买了束鲜花送给老师,忙着收其他学生送来礼物的老师见洋洋仅仅送来鲜花,一把就扔在地下。如此一个沾满铜臭味的老师,我们能指望在他手里培养出有正义、有良心的公民,培养出清廉的官员来吗?
所以,也许问题就在于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一些学校和教师的所作所为,与我们对于学校、对于教师本应固守道德准则的期望形成了巨大的反差,让我们感到一种难以名状的失望,从而使我们中的一些人会在有意与无意中流露出一种“教师队伍一塌糊涂”的情绪化说法,所谓“爱之深,恨也切”。
因而,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也许我们要求教师甘于清贫未免强人所难,而且我们要呼吁加大教育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教师待遇。但是要求教师遵守道德规范、为人师表却是我们要固守的底线,因为这些“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主导着我们下一代的价值取向,实在是关系重大!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评估立项、确认授权问题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评估立项、确认授权问题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94)中油资产字第333号文件收悉。经研究,认为你公司提出的评估立项、确认授权事项,涉及问题较多,影响较大,有些问题我们也正在研究,目前不宜办理,以后可视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情况再行决定。当前你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价值量较小的评估项目,可按一事
一议的办法向我局评估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委托给你公司或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立项、确认工作。
此复。



199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