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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市本级公共财政支出改革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7 15:58: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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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市本级公共财政支出改革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市本级公共财政支出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1〕21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市已被批准为安徽省公共财政支出改革试点市,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支出改革的意见》(皖政〔2000〕29号)文件精神,逐步建立市级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提高财政运行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协调发展,现将《黄山市市本级公共财政支出改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黄山市市本级公共财政支出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市本级财政支出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基本框架,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支出改革的意见》(皖政〔2000〕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革的目标:通过改革,逐步解决财政职能的“越位”和“缺位”问题,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规范财政资金分配和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支出效益,逐步构建科学有效的财政支出管理运行机制和公共财政框架。
第三条 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主要内容:公共财政支出改革坚持以预算管理改革为突破口,以界定支出范围、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创新支出方式为主要内容,规范财政分配,强化财政职能,逐步建立公共财政支出运行机制。
第四条 公共财政支出改革适用范围:市本级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预算管理

第五条 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编制遵循的原则:一是以收定支、综合平衡的原则;二是公平、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三是区别轻重缓急、确保重点的原则;四是年度预算和中期预算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在预算可用财力已定的情况下,按下列大类顺序安排支出预算:
(一)财政供给范围内国家规定的工资性支出、社会保障个人政策性支出;
(二)维持行政机关、财政供给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公用支出和社会稳定支出;
(三)必要的政策性支出(主要指粮改支出、房改支出、医改支出、有关社保方面的支出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和事业发展支出;
(五)按照政府职能应由财政负担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强化预算编制工作。为切实改变重决算、轻预算倾向,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加强预算源头控制,应突出预算编制工作在财政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市级预算编制领导小组,负责年度预算的组织、协调和确定预算编制原则等工作。财政部门依据预算编制领导小组确定的预算编制原则,全面负责预算编制工作,并负责年终决算的编报工作。
(二)预算编制方式。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将按支出性质编制预算改为按部门编制预算,预算直接编制到部门,部门所属二级单位的预算全部归口到部门管理;不论何种经费,部门只对财政编制一本预算,一个部门的预算要全面反映该部门的各项收支;调整财政部门内部的职责分工,做到一个部门经费归口财政部门一个业务机构管理,理顺财政与部门、部门与所属单位之间的预算分配关系。
进一步完善综合财政预算和零基预算,积极探索和推行绩效预算和目标预算。打破预算内外资金界限,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财力,健全各项定员定额。改变财政对事业发展的投入方式,由对机构和人员的一般支持,逐步转为对以项目为主的重点支持。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依据财力状况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要求,将预算编制到“目”或“节”级科目。延长预算编制时间,一般提前半年至一年编制下年预算。
(三)市级预算论证委员会,对年度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具体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论证委员会成员应有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四)预算论证委员会论证后的预算方案经政府研究审定后,按规定程序报人代会审批,预算论证委员会负责提供咨询。
(五)建立预算项目备选制度。按照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使政府的预算和政府的发展规划统一起来。除正常经费外,凡是符合预算安排范围的专门项目,一律进入项目库,由财政部门按照财力状况和项目轻重缓急在今后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八条 规范预算执行,严格预算约束。预算一经人代会审批,原则上不再调整和追加。确需调整又能由下一年度解决的,进入预算项目备选库,由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确需当年追加的,每季度由政府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数额较大的预算追加,应实行听证制度。

第三章 公共财政支出范围

第九条 依据公共财政理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预算编制改革的要求,界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范围,对财政供给单位进行规范和调整。
第十条 按照公共财政支出的原则,对现行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划分为三类:第一类,属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单位,主要为党政机关、公检法司、党派团体、义务教育等;第二类,属于既部分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又部分为满足个体消费需要,即提供半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单位,主要为非义务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实用技术推广单位等;第三类,主要从事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以经营创收为目的或可以取得收费收入、提供非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单位,如市场中介机构、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经营性单位。
第十一条 按照分类进行财政供给界定。对第一类单位,按照预算安排的顺序和现有财力,在科学定额的基础上,其经费由财政供给。其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上交国库和财政专户。对第二类单位,依据财力,实行定额或定项补助,并对这些单位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其收入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对第三类单位,应鼓励其走向市场。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组织收入的实际情况,有条件的,可一次性脱离财政供给的,财政部门将不再供给。暂有困难的,从2001年起3年内财政将逐步减少直至停止供给。

第四章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改革现行的财政资金支付形式,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第十三条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按预算科目和资金使用性质设置收入和支出分类账,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
(二)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工资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工资的支出活动;开设政府采购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活动;开设授权支付总户,用于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基本账户的支付和清算。
(三)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基本帐户,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此账户基本实行零余额账户管理。
(四)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立分类账。收入账和支出账均按预算单位设立分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及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
(五)经省人民政府和财政厅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的有关特殊专项支出活动,由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支付。
上述账户和专户要与财政部门及其支付执行机构(财政支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和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性,及时核对有关帐务。
第十四条 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一)适应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将财政性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集中汇缴是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二)收缴程序。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其他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划分财政支出类型,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一)支出类型。根据支付管理需要将财政支出分为工资、购买、零星和转移性支出等四类。其中,零星支出是指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日常小额部分;转移性支出是指拨付给企业的补贴和对下级财政部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等。
(二)支出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国库或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财政直接支付适用于工资支出、购买支出和转移支付。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从预算单位的基本账户中支付。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由财政部门在确定部门预算时确定。
(三)支付程序。财政直接支付程序,财政直接支付主要通过转账方式进行,预算单位用款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预算和用款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人民银行国库或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到预算单位基本账户,预算单位在月度限额内,自行向银行开具支付令,从预算单位基本账户中支付。

第五章 财政支出方式

第十六条 实行工资统一发放制度。对行政单位的人员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并逐步扩大统发范围。具体由编制部门核准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委托代理的商业银行发放到个人。
第十七条 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建立政府采购的监督约束机制。政府采购工作实行“政、事”分开,建立规范分设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保证政府采购工作高效廉洁运转。对行政事业单位列入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等,主要实行政府招标采购。部门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申报,采购机构负责采购,财政支付中心负责结算。
第十八条 推进日常消费性支出的货币化改革。除不宜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会议外,对各部门召开的其它会议,不再统一安排食宿,改为分类确定食宿补助标准,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参会人员,参会人员不得报销会议食宿费。对按规定安装配备的电话和移动通讯工具,按标准发放通讯费补贴;对办公电话实行持卡用话或限额包干。

第六章 配套措施

第十九条 建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成立财政支付中心。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后,财政部门的支付业务将大量增加。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需要在财政部门设立支付机构,简称“财政支付中心”,具体从事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监督检查等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条 认真清理财政供给人员,积极推进机构改革。组织力量,对现有财政供给单位的现有人员进行全面清理,对不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予以清退,对现有在册超编人员予以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继续完善综合财政预算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积极推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研究建立有关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有收入单位依法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确保应收尽收。对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依法征管,加大管理和调控的力度。

第七章 监 督

第二十二条 全面实行单位财务“两公开一监督”的民主理财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暂未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有针对性地实行会计委派制。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运行机制,强化自身监督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牢固树立为部门和单位服务的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观念。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被服务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财政、监察、审计、人行等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定期组织检查,对单位违反帐户管理规定及私设帐外帐等行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由市公共财政支出改革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市公共财政支出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配套实施细则,并选择部分单位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财政支出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开始执行。


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9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明河沿岸的景观保护,严格控制沿河两岸建设,确保南明河水清、岸绿、景美,根据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防洪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南明河绿线规划,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南明河绿线是指南明河两岸绿化用地的控制保护线。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上游从花溪水库大坝起,下游至乌当大桥止,南明河两岸绿线保护宽度结合水源保护、景观要求及两岸建设情况现状,按四段进行规划控制;

(一)花溪水库大坝至龙王庙段河岸两侧绿线保护范围,按河岸线二级堡坎各退50米控制,其中未建二级堡坎的河段两侧保护范围以河道中心线两侧各退70米控制。

(二)龙王庙至五眼桥段河岸两侧绿线保护范围,按河岸线二级堡坎各退20米控制。

(三)五眼桥至水口寺大桥段河岸两侧绿线保护范围,按河岸线二级堡坎不少于20米控制。

(四)水口寺大桥至乌当大桥段河岸两侧绿线保护范围,按照河道中心线两侧各退60米控制。

南明河支流市西河、贯城河、小车河、陈亮河、麻堤河的保护范围按《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控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南明河绿线规划实施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市民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植树、种草、扩大森林覆盖面积,增加植被,保持水土。

第六条 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不得进行与南明河绿线保护无关的任何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七条 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进行防洪、污水处理、截污、绿化及小品建筑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必须报经贵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八条 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遗留的建筑物、构筑物,除文物古迹、市政公用设施外,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南明河绿线规划要求逐步清理拆除。

第九条 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动工建设与南明河绿线保护无关项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予以拆除。

破坏绿化及设施的,按照《城市绿化条例》、《贵州省绿化条例》、《贵阳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的,其行政审批文件无效,对违法审批的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绿线规定》)的必要性

南明河系本市的母亲河,综合治理南明河是本市“环境立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示范工程,实现南明河水变清、岸变绿、景变美,是全体市民的共同心愿。由于以往各职能部门对南明河的保护职责不够明晰,管理上职责有交叉,南明河保护范围时有被侵占的现象发生,市民反响强烈。随着我市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房地产迅猛发展,城市旧城改造力度加大,市民对城市整体环境、对南明河的保护要求越来越高,为此,市人民政府确定了“建设现代化都市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战略目标,投入大量资金,建设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广场、绿地等,下大力气整治南明河两岸环境,使贵阳市整体环境和形象得到较大提升,努力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环境优美、生活舒适的现代都市。为加强南明河绿线规划管理,巩固南明河综合整治成果,制定《绿线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依据及过程

(一)主要依据

1、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

2、贵阳市防洪规划;

3、《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4、《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5、《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规定(试行)》。

(二)主要过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南明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为加强南明河沿岸的景观建设与保护,严格控制沿河两岸的建设项目,防止侵占绿地空间,确保实现南明河水变清、岸变绿、景变美的目标,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多的开放空间,市政府将《绿线规定》的制定纳入了2002年立法计划。按照立法计划的安排,市规划局结合本市实际,拟草了《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的送审稿。为保证该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征求了环保、河道、建设、城管、国土、水利、林业绿化、市政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先后五次修改,吸取了相关部门的宝贵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形成草案,经2002年9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绿线的概念

关于“绿线”的概念,绿线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对公共绿地进行严格保护的界限,本规定所称绿线指南明河两岸绿化用地控制保护线。制定绿线规划对保护利用和开发南明河两岸景观,提升城市品位、城市形象,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多的城市开放空间,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关于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的规定

根据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防洪规划和《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南明河现状条件,确定上游从花溪水库大坝起,是因为花溪水库大坝以上为水源保护地,已有专门的保护规定,因此起点设在此处;下游至乌当大桥止,是因为截污沟按规划要求将修至新庄污水处理厂,新庄污水处理厂具体选址未定,因此终点暂设在乌当大桥处。两岸绿线保护范围分四段按照不同要求进行控制,是根据各段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如:十里河滩的保护景观要求较高,因此两岸保护范围是按河岸线二级堡坎各退50米进行控制;龙王庙至五眼桥河段两岸截污沟基本建成且用地较紧张,两岸保护范围是按河岸二级堡坎各退20米进行控制,五眼桥至水口寺大桥河段属中心城区河段,城市环境、景观要求较高,多处地段进行了景观规划包括南明河新桥至五眼桥规划、冠洲桥广场规划、人民广场规划、甲秀广场规划等,因此,两岸保护范围是按河岸二级堡坎退让不少于20米进行控制;下游河段因暂是无截污沟,因此保护范围设定较宽,以便加强保护。

未规定未对南明河的支流包括市西河、贯城河、小车河等的保护范围进行规定,是因为《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上述支流的保护已有规定,不必重复规定。

(三)关于南明河绿线的管理

《绿线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南明河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南明河绿线规划实施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绿线规定》第六条、条七条的规定,主要是规定规划主管部门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不得审批与南明河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只能审批防洪、污水处理、截污、绿化、小品建筑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此外,《绿线规定》还对绿线保护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清理、拆除、行政处罚和破坏绿化及设施的行政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内、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处理办法

邮电部


国内、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处理办法
1996年11月12日,邮电部

一、国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处理办法
国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业务是为分散交寄、集中纳费的大客户提供的一种特殊服务。经中国速递服务公司(简称“中速公司”,下同)审查批准并与其签订合同的全国性公司、独资合资企业可享受收件人付费业务。这些公司、企业设在全国各地的分公司、代理企业或客户在当地的特快业务开办局交寄国内特快邮件时不收取邮费。国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国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的收寄。
1.国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使用国内特快邮件详情单(邮特2001)。其禁限寄规定、重量、尺寸限制、资费的计算等收寄手续均与国内特快邮件相同,但收寄时不向寄件人收取邮费,不开具收据。
2.交寄国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时,寄件人必须提供“国内收件人付费业务结算单”一式3联。该单式由中速公司统一印制,加盖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和合同企业的印章方为有效。收寄人员应根据每次交寄邮件的详情单,将件数、邮件号码、资费、包装费用汇总填入结算单内,经办人员签章后逐联加盖收寄局日戳。
3.妥填的“结算单”的第三联由收寄局留存,与相关详情单第二联附在一起备查。另外两联随“日报单”向财会部门报帐。经财会部门核对无误后按月填写“结算单交接表”一式3联,一联留存,其余两联连同两联“结算单”一并按月于次月5日前寄送中速公司业务部。经中速公司审核无误后,一联存查,另一联签退收寄局财务部门。中速公司将根据结算单的第一联按月向合同企业结收相关费用后按季将全额邮费汇收寄局作为国内特快专递业务收入。
4.在详情单第二联(收寄局留存联)以及第三联(寄件人留存联)上均应加盖“收件人付费”戳记。该戳记的规格列在附件二内。
(二)国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的分拣、封发、发运和投递处理均与国内特快邮件相同。国内收件人付费邮件的查询、丢失损毁和延误的赔偿均按照《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处理办法
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业务是为满足部分用户的特殊需求而提供的特殊服务。即在交寄国际特快邮件时不向寄件人收取邮费而于投递时向收件人收取。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按下述规定予以处理:
(一)出口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的处理
1.出口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应使用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邮特1008)。其准寄范围、尺寸重量限制、资费计算与国际特快邮件相同,但不向寄件人收费,不开具收据。
2.对国际收件人付费快件,收寄局应要求寄件人提供寄供人和收件人的联系电话,验示寄件人带照片的有效身份证件。
3.收寄国际收件人付费快件时,应在“详情单”第一、二、四联上加盖“收件人付费”中英文戳记。该印戳由各局自行刻制,其规格标准见附件二。
4.收寄国际收件人付费快件时,应要求寄件人对每一邮件填写“国际收件人付费业务信用保证单”一式3份。1份交寄件人收执;1份由收寄局附在详情单第二联上备查;1份随详情单装入透明背胶塑料袋。塑料袋粘贴在相关快件上。详情单上的邮件号码应完整明显地写在邮件封面上。“国际收件人付费业务信用保证单”(以下简称“信保单”)式样见附件三。
5.在收寄国际收件人付费快件后,应将详情单上所列邮费转登至“信保单”上并折合成特别提款权。人民币与特别提款权的折算汇率按1元人民币等0.084特别提款权;折合后如有零数应进成整数。
6.各经转局对国际收件人付费快件应使用国内特快邮袋单独封装,不得与其它特快邮件混装。袋牌上加盖“国际”和“收件人付费”戳记。互换局向境外封发总包时,应利用中速快件袋封装,利用航空货运方式发运。由外航带运并直接结算的运输费用由邮政总局帐务中心统一负责结算;其它国际、国内各种运输费用结算均参照邮电部1996年《关于下发邮运经济核算办法的通知》执行。
7.无法收回邮费时的处理手续。当收件人拒收快件或拒付邮费、导致邮费无法收回时,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将根据境外投递部门的通知转告原寄局,以便原寄局根据寄件人选择的处理意见补收邮费。
8.各收寄局必须按月将本局出口国际收件人付费快件汇总,按收寄日期、国别顺序,填制“出口国际收件人付费业务帐务清单”一式3份。各栏均应利用打字机以拉丁字母按要求填写。一份清单由收寄局留存,另外两份应于相关月份后5个工作日内以特快公事报送中国速递服务公司。经中速公司核准盖章的一份清单将寄退收寄局财务部门。
9.中速公司根据各局编造的“出口国际收件人付费业务账务清单”,按月向境外投递部门编造帐单,收回相关邮费,并每半年汇收寄局作为国际特快专递收入。
(二)进口国际收件人付费邮件的处理
1.中速公司将根据业务的需要和开办局的条件,指定部分开办局办理进口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业务。
2.互换局应将进口收件人付费快件单独封成国内特快邮件总包转发投递局。袋牌上应加盖“国际”和“收件人付费”戳记。
3.收寄局在投递前应将需收取的邮费由特别提款权折合成人民币。特别提款权与人民币的折算汇率按一特别提款权等于11.90元人民币;折合后如有零数应进成整数。投递局投递每件进口收件人付费快件可收取人民币10元的服务费。
4.投递局在投交快件前应先行收取相关邮费和服务费。如收件人拒收邮件或拒付邮费时,应按用户在“信保单”上提出的处理意见办理。处理结果应填在“信保单”上并立即用传真将该单传送至中速公司。以便通知收件公司向寄件人收取相关费用。
5.投递局应按月将进口国际收件人付费快件汇总,按收寄日期、国别顺序,填报“进口国际收件人付费业务帐务清单”一式两份。各栏均应利用打字机以拉丁字母按要求填写。1份存留,1份于相关月份后5个工作日内寄送中速公司。相关代收邮费款项亦应同时汇寄至中速公司,以及时办理境外结算。
三、本办法未明确事宜均参照《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和《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