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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4:58: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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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等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



现将《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有接收内调、安置任务的地区和部门贯彻执行。

附: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工作会议纪要


一九八九年三月三日至六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在北京联合召开了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工作会议。二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的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中央组织部副部长赵宗鼐、孟连■同志,人事部副部长张汉夫同志
,劳动部副部长李伯勇同志在会上讲了话,传达了党中央关于抓紧做好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安置工作的重要指示,部署了这次内调、安置工作的任务。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热地、田聪明同志介绍了内调、安置工作的有关情况。与会同志就如何贯彻党中央的指示,做好内调、安置工
作,进行了认真的讨论,结合实际情况,研究了做好这次内调、安置工作的具体政策和方法。同志们一致认为,这次会议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西藏工作的关心和对广大援藏干部、工人的关怀,体现了各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内调、安置工作的支持。会议开得适时、成功,对完
成党中央交给的内调、安置任务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
认真做好汉族干部、工人内调、安置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
西藏地处西南边疆,是我们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党和国家为建设一个团结、富裕、文明的新西藏,投入了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广大汉族干部、工人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进藏工作,与藏族人民一起艰苦创业,为西藏的革命和建设事业做出了贡献。但由于西藏地区地
理环境和气候条件比较特殊,一些长期在藏工作的汉族同志患有不同程度的高原反应症,需要返回内地另行分配工作;还有一些同志的家属、子女在内地,长期分居,家庭生活确有实际困难,也不宜继续留藏工作。特别是有些老同志把自己的青春年华献给了西藏,如今已到了退(离)休年
龄,更需要回内地进行妥善安置。中央十分关心长期援藏汉族干部、工人的身体健康和实际困难。中组部和劳动人事部门根据中央的指示,曾多次组织援藏干部、工人内调。这次汉族干部、工人的内调和安置工作,在去年三月就提出来了。当时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在研究进一步稳定西藏局
势时曾指出:要尽快解决西藏机构改革中编外进藏职工的安置问题。当西藏将内调方案提出后,去年年底,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又研究了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安置问题,要求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并指出应克服困难,抓紧进行。与会同志认为,中央的决策,不仅稳定了在藏的汉族干部
、工人队伍,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而且还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西藏的稳定,也有利于西藏改革的深化和建设的发展。大家表示,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指示,克服困难,努力工作,把这次接收安置的任务完成好。
(二)
根据中央批准的方案,这次内调和安置的干部、工人有一万五千人左右。其中,内调一万零五百多人(干部三千四百多人,工人七千一百多人);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四千多人(干部一千七百多人,工人两千四百多人)。
会议确定,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内调、安置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有关部门的接收安置任务一次下达,接收安置四百人以下的地区和部门,要求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接收安置四百人以上,今年年底以前完成有困难的地区,可在今明两年内分批完成;四川省接收安置七千多
人,困难会更多一些,在时间上可以适当延长,但至迟不要超过一九九一年年底。
(三)
会议重申了中发〔1980〕61号文件和国办发〔1983〕33号文件关于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安置的基本原则,结合这次内调、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并根据以往内调、安置工作的经验,提出以下具体政策要求:
1.内调和安置的去向,本着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原则办理。原工作单位已经撤销的,可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原单位所在地区安排;没有原单位的,可以回原籍或爱人所在地区安排;夫妇双方同时内调的,可到其中一方的原籍或调出单位安排;退(离)休的同志还可以到子女所
在地安置。对到京、津、沪三大市安排和安置的,要从严掌握。
2.内调人员的工作安排,要从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但也要适当考虑内调人员原来担任的职务(包括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的专业和工种。对党政机关干部,安排同级或相应职务确有困难的,可安排稍低一些的职务。劳动合同制工人,内调后仍实行劳动合同制。对内调回来的合同制
工人,各地区和部门要先接收安排工作,然后再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干部和工人,内调后仍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
3.邮电、地质、气象、银行、海关、商检等垂直管理系统的内调干部、工人,由有关系统负责接收安排工作,地方上协助办理落户。个别在垂直管理系统安排有困难的,有关地区可协助安排。非垂直管理系统内调的干部和工人,如专业与有关系统的业务对口或相近,而地方上难以安
排的,有关垂直管理系统要协助安排。
4.现在干部岗位工作或被聘任做干部工作的工人,按工人安排内调和分配工作。
5.凡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干部、工人,不列入内调,由西藏自治区通过其它途径予以妥善安置。对犯有错误的干部、工人,由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作出结论或组织处理后再行安排内调。
6.关于内调干部、工人的工资、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应根据有关规定,按调入地区调入单位的规定执行。安排较低职务的党政机关干部按调入地区类别享受原职务工资待遇;已获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接收单位应尽可能按其获得的职务予以聘任,并规定聘任期限,如确有困难需
要低聘的,也要保留原任职务的工资待遇。待新的聘任期满后,同本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样,按有关规定办理。
7.接收地区因接收安排内调职工所需要增加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由调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审核后,按调入的实际人数予以增加,西藏地区作相应减少,劳动部、人事部在年终检查劳动工资计划执行情况时,如实予以核认。
8.退(离)休的干部回内地后,由人事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接收安置;工人由劳动部门接收安置。安置后的具体管理问题,由各地根据国办发〔1983〕33号文件规定的原则,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退(离)休干部、工人易地安置的各种费用,均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执行。各接收安置地区要比照本地干部在省内易地安置的标准,向西藏合理收取退(离)休干部、工人的管理费用。在解决回内地安置同志的住房时,要给予照顾。
9.中央财政以建房补助费的名义,给了一点补贴。为使这笔数额有限的补助费发挥效益,帮助接收任务较重的地区解决一些特殊困难,要相对集中使用,对接收二百人以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不拨给了。
10.各接收安置地区不要征收内调、安置人员的所谓入城费、落户费以及其他附加费用。
(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会议的同志表示,他们回去后,要根据这次会议的精神和各自的接收安置任务,尽快研究、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报请省(区、市)委、省(区、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也要向公安、民政、教育、粮食等部门通报情况,取得这些部门的支持和
帮助。接收安置任务较重的一些省(区、市)可从组织、人事、劳动及老干部工作部门抽调一些同志组成临时工作班子,负责组织、协调这项工作。内调、安置工作一定要向前赶,安排落实一个,通知一个,安排落实一批,通知一批。
西藏自治区参加会议的同志表示,一定要做好内调、安置干部、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内地在接收、安置工作中的困难,要求他们识大体,顾大局,服从组织安排,严格按规定办事。要求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借内调之机提职级、提待遇、转干和突击发展党员。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
具体措施,确保内调、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都必须把这次内调、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克服困难,精心组织,把接收、安置工作抓紧、抓细,落到实处,圆满完成中央交给的任务。



1989年3月31日

关于在全系统开展以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为主题的调研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在全系统开展以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为主题的调研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法函[2010]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政策研究工作,将政策研究工作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工作结合起来,国家局决定在全系统开展以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为主题的调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单位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工作的实际问题出发,关注影响基本药物质量的各种因素,重点围绕全面提高和完善307种国家基本药物的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完善地市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四项重点工作展开调研。参考选题见附件。

  请你单位结合实际,找准选题,扎实组织调研工作,并于2010年11月15日前将调研报告或论文一式两份及其电子版报送国家局政策法规司政策研究处。报告或论文要求条理清晰、言简意赅,字数在8000字以内。国家局将及时整理调研成果,将优秀报告和论文转发各地学习和借鉴。

  联 系 人:张源、张文悦、邱琼
  电  话:010-88331423、1403、1413
  传  真:010-68324935
  电子邮箱:zhangyuan@sda.gov.cn
       zhangwy@sda.gov.cn


  附件:调研报告和论文参考选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调研报告和论文参考选题

  1.基层基本药物安全风险点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2.地方基本药物招标模式、特点及其对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状况的影响
  3.基本药物质量保证体系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的分析
  4.基本药物的质量评价机制和评价指标
  5.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生产供应和质量保障的影响分析
  6.适合新医改目标的基本药物流通模式探讨
  7.如何做好基本药物配送监管工作并处理好与行业管理的关系
  8.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状况调查
  9.执行基本药物政策的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覆盖疾病种类状况的调研
  10.推进基本药物电子监管的问题、措施和经验分析
  11.基本药物质量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对比研究
  12.从药品评价和药物经济学角度看多剂型品种对基本药物内涵产生的影响
  13.基本药物中固体口服制剂药物溶出度、释放度与质量的关系
  14.基本药物中中药材的资源与可持续发展
  15.基本药物中注射剂的安全性与质量标准提高
  16.基本药物中中药制剂质量控制的影响因素分析
  17.基本药物委托加工对药品质量的影响和监管措施
  18.地市级及以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能力建设措施和经验
  1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的主要表现及原因分析
  20.药品快检技术在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中的应用
  21.药品检测车在基本药物抽验工作中的应用
  22.如何优化基本药物抽验设计使其达到最大效益
  23.基本药物中部分仿制药的质量控制方法研究
  24.基本药物质量信息平台建设与规范药检系统业务管理模式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23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中纪委、监察部派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总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暂行办法》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干部选拔任用渠道,推进干部工作民主化,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竞争上岗,是指采取公开报名与考试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一种方式。

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第三条 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竞争上岗适用于总局机关司(含本级,下同)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的选拔。机关的领导职位有下列情况的,一般可以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

(一)机关司处级领导职位出现较多人员空缺,需要从总局机关集中选拔领导干部的;

(二)机关有关司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暂无合适人选的;

(三)按规定进行岗位交流,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的领导干部和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第五条 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机关内部实施。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由人事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党组批准后施行。对某些专业性较强,机关内部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面向本系统或全社会以及海内外组织公开选拔。

第六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关内部人员参加竞争上岗的,必须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达到称职以上;

(二)机关内部人员参加竞争上岗,应具有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事业单位人员参加机关竞争上岗,应符合调任条件;

(三)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及下列任职资格:

1.竞争司长职位的,应在副司长职位任职满两年,或在助理巡视员职位任职满五年;

2.竞争副司长职位的,应在两个处长岗位任职并累计满三年,或在调研员职位任职满五年;

3.竞争处长职位的,必须在副处长职位任职满两年,或在助理调研员职位任职满四年;

4.竞争副处长职位的,应任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5.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6.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通过组织批准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但一般不得越级参加竞争;

7.身体健康。

(四)具备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竞争上岗:

(一)正在受到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

(二)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受党内(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满2年的;

(四)近两年内因病累计离岗休息6个月以上的。

第八条 竞争上岗的工作程序:

(一)发布公告。公布职位及职位说明、报名资格条件、选拔程序和方法等;

(二)公开报名。一般由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并按照本人意愿填写《竞争上岗报名表》;

(三)资格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竞争上岗的条件,由人事部门对报名参加竞争者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四)统一考试。考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笔试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形式,也可对应试者采取直接述职和答辩的形式。

1、笔试。组织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笔试。笔试可以采取闭卷或开卷测试的形式。

笔试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笔试主要考察履行竞争职位所必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运用这些理论、知识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


公共科目知识部分依据《全国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考试大纲(试行)》中公共科目考试的内容要求,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技、历史与国情等。


专业科目知识部分主要包括报考职位所需的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等。

评卷人员一般由有关专家组成,采取封闭式方式评卷。

2、面试。根据职位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面试。面试采取面试答辩或述职答辩的形式。

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履行竞争职位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以及领导能力素质、心理和个性特征等方面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

总局考评委员会负责对竞争司级领导职务者进行面试答辩;总局考评小组负责对竞争处级领导职务者进行面试答辩。

3、考试成绩。由考评委员会和考评小组对竞争上岗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试成绩。根据考试成绩,由人事部门汇总,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考察对象,上报总局领导批准。

(五)组织考察。考察工作由人事部门、机关党委、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考察小组,共同组织进行考察,考察工作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法进行。考察内容包括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内容。根据考察、考试的综合情况,特别是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拟任人选;

(六)提交党组讨论。需要提交党组讨论的材料包括:1、考试、面试情况;2、考察材料与建议;3、干部任免审批表;党组根据竟争者民主测评、笔试、面试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择优确定拟任人选。

(七)公示。对党组批准的拟任用人员予以公示;

(八)任职。经公示,不影响选拔任用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其中需报上级备案、审批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组织领导

总局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由党组授权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一)成立总局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总局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副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局人事司,负责竞争上岗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司司长兼任。同时,根据职位的要求,分别组成司级干部竞争上岗考评委员会和处级干部竞争上岗考评小组。

(二)司级干部竞争上岗考评委员会,由主管局长任主任,人事司司长任副主任,机关党委、纪检监察部门、各司的主要领导为成员;

(三)处级干部竞争上岗考评小组,由人事司司长任组长,竞争岗位所在司司长、副司长任副组长,人事司有关处处长、机关党委、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处长为成员。

第十条 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竞争上岗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对在工作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搞不正之风的,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的竞争上岗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