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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抓紧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批自首坦白案件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0:00: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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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抓紧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批自首坦白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抓紧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批自首坦白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为了更好地贯彻“两高”《通告》,各地检察院要加强、加快案件的查证工作,抓紧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批自首坦白的重大案件。对于个人贪污、受贿五万元以上的自首坦白案件作免予起诉处理,要严格掌握,一般应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开庭审理;五万元以下的,依法应该起诉的也
要及时起诉。



1989年10月5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哈尔滨市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决定从市财力专项用于支持产业项目的资金中按照一定比例归集部分资金,设立哈尔滨市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为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程序,明确相关事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市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突出重点,扶持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支持的范围主要是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类项目、市政府优先发展的产业类项目。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传统产业优化升级项目、产学研一体化项目、现代农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和节能项目。优先支持列入国家专项支持的项目和省、市年度重点推进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 为了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市场化运作,可适时以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为基础,设立产业引导基金,通过募集社会资金等方式,做大资金规模,以创投公司的方式支持产业项目发展。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通过担保公司在银行放大使用,向企业法人提供贷款支持。单笔贷款不得超过1亿元,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获得贷款支持的项目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并视贷款放大倍数给予担保公司适当的风险补偿。

  第六条 风险投资方式。通过成立专门的风险投资管理机构,对项目前景较好的民营企业进行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此方式待具备相应条件后,另行制定具体指导意见。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规模

  第七条 暂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市财力基本建设资金(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和节能财政专项资金中归集4000万元,作为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获得贷款支持的项目,其贷款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以及对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可从其他专项资金中另行解决。

  第八条 为充分发挥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效用,引入担保机制,以产业项目贷款担保备付资金为引导,最大限度增加银行信用,支持需要扶持的产业项目贷款。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项目建成后在哈尔滨行政区域内纳税。
  (二)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规范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
  (三)具备良好的资信和资金流,经营管理科学规范,还贷能力较强。

  第十条 申请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方向。项目具有较高的产业关联度和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工艺先进、技术成熟,产品的市场潜力大、竞争力强、税收贡献大,且具有良好的预期经济效益。项目具备开工条件或已开工建设。

  (二)项目投资额和年新增税金要求。传统产业优化升级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当年投资5000万元以上、达产后项目年新增税金2000万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当年投资3000万元以上、达产后年新增税金1000万元以上;产学研一体化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当年投资1000万元以上、达产后年新增税金200万元以上;现代服务业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当年投资1000万元以上、达产后年新增税金300万元以上;节能减排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当年投资1000万元以上、达产后年新增税金200万元以上;现代农业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当年投资500万元以上、达产后年新增税金50万元以上。

  (三)项目技术先进,市场竞争力强,对增加税收、拉动就业、促进产业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以及对经济社会或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向所在区、县(市)发改部门呈报的请示文件。
  (二)项目备案确认书或核准文件、环评批复意见、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函和新增用地预审意见(使用原有工业建设用地的项目需提供土地证)。
  (三)上年度企业缴税凭证复印件和汇总表,以及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合格的上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当年已获得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其他市级专项资金已支持的项目,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2008年以前已获得省、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未验收之前,原则上不再受理该企业提报的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受理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知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由企业所在区、县(市)发改部门预审后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请示文件。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组织有资质的评估咨询机构和相关产业的权威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统筹平衡,审定拟支持的产业项目,并提出资金支持意见。

  (三)依据审定的项目名单和支持额度,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担保机构和企业法人发出《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支持项目推荐函》。

  (四)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依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投资计划办理拨款,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已确定的贷款担保公司;企业法人持《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支持项目推荐函》与贷款担保公司和银行联系,落实审贷、放贷事宜,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项目按时组织实施,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财政等有关部门通报上一年度资金使用和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加强对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使用的稽察和管理。稽察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落实情况进行稽察。

  第六章 项目法人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要求上报项目有关资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按照项目批复文件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季度开始后5个有效工作日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接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机构进行的评估、检查、稽察和审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或者转移、侵占、挪用产业发展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核减、停止拨付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贷款担保合同如期履行完毕后积淀的贷款担保备付资金,用于后续项目贷款担保;如本办法停止实施,积淀资金按照原渠道归还市财力,列入当年或下一年度市财力基本建设计划使用,且不占用当年或下一年度市财力基本建设资金额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的函

国办函〔2012〕17号


人口计生委:
  你委《关于调整国家人口计生委兼职委员的请示》(人口厅〔2011〕100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对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兼职委员为:外交部吴海龙、发展改革委朱之鑫、教育部郝平、科技部王伟中、工业和信息化部杨学山、公安部黄明、民政部窦玉沛、财政部张少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胡晓义、国土资源部王世元、环境保护部周建、住房城乡建设部唐凯、农业部陈晓华、商务部俞建华、卫生部刘谦、工商总局钟攸平、广电总局王莉莉、统计局张为民、食品药品监管局边振甲、扶贫办王国良、全国妇联范继英。
  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研究提出人口计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为国务院决策提供意见建议;督促检查相关人口计生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兼职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国务院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同志召集,也可委托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人或联系人口计生工作的国务院副秘书长召集。会议议题由人口计生委提出,报召集人确定。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由召集人签发。
  三、人口计生委办公厅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各兼职委员单位指定一名司局级干部担任联络员。
  四、各兼职委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兼职委员职责,按照分工密切配合人口计生委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