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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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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预防火灾,根据国家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规定,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各级行政机关的会议室和会场;
(二)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录像放映厅(室)等娱乐场所;
(三)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四)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五)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和电梯间;
(六)大中专院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场所,中小学校、托幼机构;
(七)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八)商场(店)、书店、邮电、金融、证券的营业场所。
进入林区、林地,一律禁止吸烟。
第三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中,除电梯间等不具备条件的场所外,须设置有通风设备的吸烟室(区)。
第四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和不得设置烟草广告。
第五条 被动吸烟者有下列权利:
(一)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有权要求在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八条规定的职责;
(三)向市或区、县卫生局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厦门市卫生局和区、县卫生局是其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教育、文化、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劝导活动。
第八条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场所所在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吸烟,并受区、县卫生局委托对其处以10元的罚款。
罚款应开具财政统一收据。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市卫生局或区、县卫生局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四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第四条第三项或第四项或第八条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提请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参照本规定的要求,自行确定单位内部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7日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每一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设立一个医疗机构的原则对医疗机构实施总量控制,各区结合本区的人口分布、医疗资源、医疗需要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各区制定的规划基础上,根据统筹规划的原则,制定全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三条 符合《规定》所列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考试时,应提供身份证、学历证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条 执业资格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答辩。

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专业知识答辩。

第五条 深圳市常住户口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考试须具有在区(县)级以上医院一年以上的临床经验。不符合条件者,须在深圳市区级以上医院临床实习一年,经院方证明合格,方可申请执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 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受理期间统一受理医疗机构的开办申请。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拟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筹建申请。

第七条 公民申请开办个体或合伙诊所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并在深圳市有住所;

(二)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四)至申请日止,二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五)符合《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 开设的科目、医疗设备、专业卫生人员状况;

(三) 拟设医疗机构的建筑面积;

(四)污水、污物的处理方案。

第九条 申请开办医院的单位或个人,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拟设医疗机构服务方式、服务时间和诊疗科目;

(三)拟设医疗机构建筑面积、医院床位编制;

(四)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专业卫生人员状况;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六)污水、污物的处理方案。

第十条 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开办医疗机构的申请及其他应提供的材料提交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

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时,参加评议的委员的人数必须超过专家评议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申请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评议通过,方为合格。

第十一条 对经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合格的申请者,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核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对予以批准的申请者,由所在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对不予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者。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从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

(一)三级医院为五年;

(二)二级医院为三年;

(三)一级医院为一年;

(四)门诊部为一年;

(五)诊所为半年。

申请筹建医院的,在《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有效期内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经核准后,可延期半年至一年。

 未取得《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持失效的《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不得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

第十三条 取得《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其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执业登记。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申请者应按《规定》第十六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内,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和实地核实。对符合执业条件的申请者,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执业条件的申请者,应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注册资金等,应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但对变更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须先提交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并根据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果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做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实行校验制度:

(一)医院自《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之日起每三年校验一次;

(二)门诊部和诊所自《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之日起每一年校验一次。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在校验期满前一个月,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负责人名单和卫生技术人员名单等有关材料。

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十八条 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本区医疗机构的开办、变更、注销和校验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一般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的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名称由识别名和专有名组成。专有名应与医疗机构规模、诊疗科目相适应。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医疗机构应以设置单位名称作为识别名;个人和合伙开办的医疗机构应以个人姓名或姓作为识别名。

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

第二十条 不同申请者申请使用相同名称时,由申请在先的单位或个人使用该名称。

第二十一条 个人和合伙诊所不得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专业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按《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务工作时,应在聘用之日起七日内到其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被聘用人员的身份证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被聘用人员的离退休证明、待业证明或辞职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医疗机构与被聘用人签订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许可的科目执业,不得超范围开设科目,从事诊疗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不得截留鼠疫、霍乱、结核等国家禁止截留的传染病病人。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按规定设置药房,并凭处方笺发药,不得对外销售药品。

第二十五条 未领取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得配制制剂;已取得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只能供本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配制的制剂。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二十七条 医疗广告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标牌应按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制作。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上岗时必须统一着装,并佩戴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

第三十条 未取得或持失效的《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从事医疗机构筹建活动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筹建活动,并处三千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开设科目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撤销非法开设的科目,没收其非法开设科目所使用的药品、器械及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名称、注册资金或主要负责人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三千元罚款。擅自变更地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不申请校验且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并处以五千元罚款;拒不办理校验手续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的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可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改正。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聘用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截留鼠疫、霍乱、结核等国家禁止截留的传染病病人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使用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病历、诊疗手册、处方笺、证明书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设置药房或不凭处方笺发药或对外销售药品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设置标牌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并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改正,改正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超过三个月不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的,每超一天加收5‰的滞纳金。

第四十一条 对医疗机构的同一违法行为,由先行检查发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重复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烟叶公司关于2008年度烟草农药使用的推荐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中烟叶生〔2008〕25号


中国烟叶公司关于2008年度烟草农药使用的推荐意见

各省级局(公司)烟叶部门,各省级工业公司原料部门、技术中心,有关科研单位:
现将2008年度63个推荐在烟草上使用的农药品种(附件1)、17个暂停推荐使用的农药品种(附件2)和禁止在烟草上使用的农药品种(或化合物)(附件3)予以公布,请各省级局(公司)烟叶部门及时转发至各产区公司并遵照执行。
各产区烟草公司要认真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控源头,选择安全、经济、有效的农药品种;严管过程,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
各产区烟草公司要按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区烟草有害生物发生发展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烟草农药采购,保护国家利益、烟农利益、企业利益和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要公开招标、比质比价、统一采购,建立健全一整套报价、询价、比价模式;坚持质量相同价格优先;价格相同质量优先;质量、价格相同,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优先;质量、价格、服务相同,品牌信誉优先的原则,保证农药质量。
在购进合同中应强调产品质量保证和产品售后技术指导与服务,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农药品种的使用。对于推荐使用以及暂停推荐使用的农药品种,要注意购买生产日期在登记有效期内并且未过保质期的产品。对于烟农自行购买农药,要加强技术指导,严格要求烟农购买有烟草登记的“三证”齐全的农药品种,引导并鼓励烟农购买推荐的农药品种。严禁使用禁止在烟草上使用的农药品种(或化合物)。
要强化政策措施(如合同约定、物资扶持、优惠政策等),认真履行《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中承担的相关义务,在烟叶基层站点张榜公布《关于2008年度烟草农药使用的推荐意见》,积极向烟农宣传,自觉接受烟农及社会各界监督。
要加强对技术人员和烟农的培训,推广烟草农药安全使用技术,对症科学合理用药,严格掌握施药剂量、方法、次数和防治适期,注意轮换、交替用药,避免出现药害。
要在全国烟草病虫害预测预报网络的指导下,积极推进烟草病虫害的统防统治工作,完善植保社会化、专业化服务体系。烟草植保力量薄弱的地区,可委托地方农业部门植保站开展烟草植保社会化服务。
要在农业防治的基础上,综合地、协调地运用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各种防治措施和手段,构建烟草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技术体系,控制烟叶中农药残留量,提高烟叶品质和安全性。
2007年度中国烟叶公司组织了烟用农药质量抽检,结果表明,推荐使用范围内的产品全部合格,非推荐产品质量问题严重。2008年中国烟叶公司将进一步加大对全国烟草农药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检查结果在行业内公布。对农药管理、使用混乱的产区公司,擅自变更《关于2008年度烟草农药使用的推荐意见》的行为,国家局、总公司将严肃通报批评;对购进不符合国家以及国家局、总公司规定的农药引起药害造成经济损失,或农药残留超限造成不良影响的产区公司,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7年度烟草农药使用的推荐意见》及《关于补充2007年度烟草农药推荐使用品种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国烟叶公司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1
2008年烟草上推荐使用的农药品种及安全使用表*
(每亩按50公斤水计算)
商品名称 产品名称 登记证号 有效期 防治对象 常用量(克/亩)稀释倍数 最高用量(克/亩)稀释倍数 施药方法 最多使用次数 安全间隔期(天) 生产厂家 备注
杀虫剂
神农丹 5%涕灭威颗粒剂 PDN51-97 2007.06.23 2012.06.23 烟蚜 600克 900克 移栽时穴施 1 >60天 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仅限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和新疆地区使用
莫比朗 3%啶虫脒乳油 PD392-2003 2003.09.02 2008.09.02 烟蚜 2500× 1500× 喷雾 2 15天 日本曹达株式会社
石敢当 5%吡虫啉乳油 PD20060034 2006.02.06 2011.02.05 烟蚜 1200× 1000× 喷雾 2 15天 黑龙江强尔生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康福多 200克/升吡虫啉可溶液剂 PD365-2001 2006.06.27 2011.06.27 烟蚜 10毫升 15毫升 喷雾 3 15天 德国拜耳作物科学公司
绿宇 0.5%苦参碱水剂 LS20011279 2007.05.31 2008.05.30 烟青虫 800× 600× 喷雾 3 15天 江苏省南通神雨绿色药业有限公司
5%高氯·甲维盐微乳剂 LS20080912 2008.03.04 2009.03.04 斜纹夜蛾 3500× 3000× 喷雾 3 15天 北京市东旺农药厂
土壤消毒剂
卫效 32.7%威百亩水剂 LS20061901 2007.12.06 2008.12.05 一年生杂草 50克/平方米 75/平方米 土壤熏蒸 1 江西省东乡县三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必速灭 98%棉隆颗粒剂 PD20040012 2004.09.01 2009.09.01 苗床根结线虫 29.4克/平方米 39.2克/平方米 土壤熏蒸 1 比利时康乃馨农化公司
商品名称 产品名称 登记证号 有效期 防治对象 常用量(克/亩)稀释倍数 最高用量(克/亩)稀释倍数 施药方法 最多使用次数 安全间隔期(天) 生产厂家 备注
杀菌剂
东旺黑达 48%霜霉·络铜水剂 LS20053460 2007.11.14 2008.11.13 黑胫病 1500× 1200× 喷淋茎基部 3 15 北京市东旺农药厂
宝力克 722克/升霜霉威盐酸盐水剂 LS98965 2008.01.30 2008.12.31 黑胫病 80克 100克 喷淋茎基部 2 5 江苏宝灵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8%甲霜·锰锌可湿性粉剂 LS2001892 2008.03.03 2008.12.31 黑胫病 500× 400× 喷淋茎基部 2 10 浙江省温州农药厂
宝多生 72%甲霜·锰锌可湿性粉剂 LS20001198 2008.01.30 2008.12.31 黑胫病 800× 600× 喷淋茎基部 2 5 江苏宝灵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宝大森 58%甲霜·锰锌可湿性粉剂 LS90329 2008.01.30 2008.12.31 黑胫病 800× 600× 喷淋茎基部 2 10 江苏宝灵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宝克 25%甲霜·霜霉可湿性粉剂 LS20001378 2008.01.30 2008.12.31 黑胫病 800× 600× 喷淋茎基部 2 10 江苏宝灵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双泰 72.2%霜霉威水剂 LS20031749 2008.01.22 2008.12.31 黑胫病 900× 600× 喷淋茎基部 2 5 黑龙江强尔生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安克 50%烯酰吗啉可湿性粉剂 PD20070342 2007.10.24 2012.10.24 黑胫病 1500× 1250× 喷淋茎基部 3 7 德国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
金叶舒 45%菌核·琥铜可湿性粉剂 LS20021753 2007.12.16 2008.12.31 赤星、野火病 600× 500× 喷雾 2 5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田丰农药化工有限公司 在烟草赤星病和野火病混发区使用
东旺赤清 19%噁霉·络铜水剂 LS20053459 2007.11.14 2008.11.13 赤星病 2000× 1500× 喷雾 3 15 北京市东旺农药厂
斯佩斯 40%菌核净可湿性粉剂 PD86108-2 2006.06.19 2011.06.19 赤星病 500× 400× 喷雾 3 15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植保化学有限公司
禾益2号 40%菌核净可湿性粉剂 PD86108-5-F01-893 2008.03.17 2009.03.17 赤星病 75克 135克 喷雾 3 7 浙江禾益农化有限公司
赤斑特 40%菌核·王铜可湿性粉剂 LS2001791 2007.05.25 2008.05.24 赤星病 500× 400× 喷雾 3 7 浙江省温州农药厂

商品名称 产品名称 登记证号 有效期 防治对象 常用量(克/亩)稀释倍数 最高用量(克/亩)稀释倍数 施药方法 最多使用次数 安全间隔期(天) 生产厂家 备注
大克力2号 30%福·甲硫悬浮剂 LS991591 2008.02.27 2008.12.31 赤星病 800× 600× 喷雾 2 5 浙江禾本农药化学有限公司
移栽灵 20%稻灵·噁霉乳油 LS99274 2008.01.30 2008.12.31 立枯病 1500× 1000× 喷淋茎基部 2 10 湖北移栽灵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播种前喷洒苗床,移栽后再喷雾一次
多凯 3%多抗霉素可湿性粉剂 PD85163 2005.08.23 2010.08.23 赤星病 600× 400× 喷雾 3 15 吉林省延边春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多氧清2号 3%多抗霉素水剂 LS20030013 2007.12.08 2008.12.30 赤星病 800× 400× 喷雾 3 15 绩溪农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诚信 30%福美双·菌核净可湿性粉剂 LS20060670 2007.03.31 2008.03.30 赤星病 100g 120g 喷雾 3 15 浙江省温州农药厂
25%菌核净悬浮剂 LS20041899 2007.07.12 2008.07.11 赤星病 100g 133g 喷雾 3 15 浙江禾本农药化学有限公司
宝丽安 10%多抗霉素B可湿性粉剂 LS20041127 2008.02.28 2008.12.31 赤星病 1000× 800× 喷雾 3 15 江苏省南通丸宏农用化工有限公司
多宁 77%硫酸铜钙可湿性粉剂 PD270-99 2004.03.05 2009.03.05 野火病 600× 400× 喷雾 3 15 西班牙艾克威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72%硫酸链霉素可溶粉剂 LS20030139 2007.12.16 2008.12.15 野火病 13g 17g 喷雾 3 15 河北省石家庄曙光制药厂
72%农用硫酸链霉素可溶粉剂 LS20021038 2007.09.07 2008.09.06 野火病 4000× 1000× 喷雾 3 15 河北省石家庄市三农化工有限公司
康地蕾得 0.1亿cfu/克多粘类芽孢杆菌水分散细粒剂 LS20040563 2007.04.04 2008.04.03 青枯病 1250克或300倍 1700克 (1)浸种(2)苗床泼浇(3)灌根 3 15 浙江省桐庐汇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只有一定效果

商品名称 产品名称 登记证号 有效期 防治对象 常用量(克/亩)稀释倍数 最高用量(克/亩)稀释倍数 施药方法 最多使用次数 安全间隔期(天) 生产厂家 备注
菌克毒克 2%宁南霉素水剂 LS981485 2007.08.31 2008.08.30 病毒病 250× 200× 喷雾 4 7~10 黑龙江强尔生化技术开发公司 对病毒病有一定预防效果
东旺杀毒 8%昆脂酸·铜水乳剂 LS992277 2007.12.21 2008.12.20 病毒病 1000× 500× 喷雾 4 7~10 北京市东旺农药厂 对病毒病有一定预防效果
病毒特 20%吗啉胍·乙铜可湿性粉剂 LS99511 2007.09.02 2008.09.01 病毒病 700× 500× 喷雾 4 7~10 山东省玉成农化有限公司 对病毒病有一定预防效果
东旺毒消 24%混脂酸·碱铜水乳剂 LS20001560 2007.10.09 2008.10.08 病毒病 900× 600× 喷雾 4 7~10 北京市东旺农药厂 对病毒病有一定预防效果
病毒必克Ⅱ号 1.45%硫酸铜·三氮唑核苷·三十烷醇可湿性粉剂 LS20001315 2007.09.14 2008.09.13 病毒病 600× 500× 喷雾 4 7~10 陕西省西安海浪化工有限公司 对病毒病有一定预防效果
抗毒丰 0.5%菇类蛋白多糖水剂 LS97721 2007.07.07 2008.07.06 病毒病 500× 300× 喷雾 4 7~10 北京燕化永乐农药有限公司 对病毒病有一定预防效果
病毒清 20%吗啉胍·乙铜可湿性粉剂 LS97963 2008.03.10 2008.12.31 病毒病 700× 500× 喷雾 4 7~10 山东省绿士农药有限公司 对病毒病有一定预防效果
扫病康 10%混合脂肪酸水乳剂 LS93480 2007.06.14 2008.06.13 病毒病 700× 300× 喷雾 4 7~10 北京市瑞宝生物技术开发公司 对病毒病有一定预防效果
菌克毒克 8%宁南霉素水剂 LS20001612 2007.06.07 2008.06.06 病毒病 1600× 1200× 喷雾 4 7~10 黑龙江强尔生化技术开发公司 对病毒病有一定预防效果
施特灵 0.5%氨基寡糖素水剂 LS99463 2007.04.29 2008.04.28 病毒病 600× 400× 喷雾 4 7~10 河北奥德植保药业有限公司 对病毒病有一定预防效果
毒飞 20%盐酸吗啉呱可湿性粉剂 LS20053018 2007.09.14 2008.09.13 病毒病 400× 300× 喷雾 4 7~10 浙江禾益农化有限公司 对病毒病有一定预防效果
商品名称 产品名称 登记证号 有效期 防治对象 常用量(克/亩)稀释倍数 最高用量(克/亩)稀释倍数 施药方法 最多使用次数 安全间隔期(天) 生产厂家 备注
迎晨 20%吗啉胍·乙铜可溶性粉剂 LS20030772 2008.03.10 2008.12.31 病毒病 800× 1200× 喷雾 4 7~10 山东神星农药有限公司 对病毒病有一定预防效果
好普 2%氨基寡糖素水剂 LS20001432 2007.10.18 2008.10.17 病毒病 600× 500× 喷雾 4 7~10 辽宁省大连凯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病毒病有一定预防效果
抑毒星 18%丙多·吗啉呱可湿性粉剂 LS992125 2007.10.26 2008.10.25 病毒病 100克 150克 喷雾 4 7~10 贵州道元科技有限公司 对病毒病有一定预防效果
净土灵 0.5%氨基寡糖素水剂 LS20021143 2008.01.25 2008.12.31 病毒病 600× 400× 喷雾 4 7~10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农药有限公司 对病毒病有一定预防效果
25%阿维菌素·丁硫克百威水乳剂 LS20080044 2008.01.03 2009.01.03 根结线虫 2500× 2000× 80ml/株灌根 1 北京市东旺农药厂
线虫必克 2.5亿个孢子/克厚孢轮枝菌微粒剂 PD20070381 2007.10.24 2012.10.24 根结线虫 1500克 2000克 穴施 1 云南陆良酶制剂有限责任公司
除草剂
宝成 25%砜嘧磺隆干悬浮剂 PD20040019F040141 2007.08.20 2008.08.20 单、双子叶杂草 5克 苗后杂草喷雾 1 上海杜邦农化有限公司
烟舒 40%异噁松·仲灵乳油 LS20041757 2007.06.01 2008.05.31 一年生杂草 175克 200克 移栽前土表喷雾 1 江西盾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72%异丙甲草胺乳油 LS20042205 2007.09.21 2008.09.20 一年生杂草 125克 150克 移栽前土表喷雾 1 贵州遵义泉通化工厂
大惠利 50%敌草胺水分散粒剂 PD201-95 2007.12.02 2012.12.02 一年生杂草 200g 266g 见注** 1 印度联合磷化物有限公司
大惠利 50%敌草胺可湿性粉剂 PD152-92 2007.05.10 2012.05.10 一年生杂草 200g 266g 见注** 1 印度联合磷化物有限公司
旱克 50%敌草胺可湿性粉剂 LS96797 2008.02.01 2008.12.31 一年生杂草 南方:100g北方:150g 南方:200g北方:250g 见注** 1 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名称 产品名称 登记证号 有效期 防治对象 常用量(克/亩)稀释倍数 最高用量(克/亩)稀释倍数 施药方法 最多使用次数 安全间隔期(天) 生产厂家 备注
植物生长调节剂
抑芽敏 125克/升氟节胺乳油 PD198-95 2005.05.25 2010.05.25 腋芽 400× 340× 打顶后杯淋 2 7~10 瑞士先正达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抑芽
止芽素 36%仲丁灵乳油 PD221-97 2007.09.29 2012.09.29 腋芽 100× 80× 打顶后杯淋 2 7~10 澳大利亚纽发姆有限公司 抑芽
芽畏 37.3%仲丁灵乳油 PD20050153 2005.09.29 2010.09.29 腋芽 100× 80× 杯淋法 1 7~10 江西盾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抑芽
抹清 36%仲丁灵乳油 LS20060568 2007.03.17 2008.03.16 腋芽 100× 80× 杯淋法 1 7~10 贵州遵义泉通化工厂 抑芽
亚恨 360克/升仲丁灵乳油 LS20050176 2008.01.24 2009.01.23 腋芽 100× 80× 打顶后杯淋 2 7~10 甘肃省张掖市大弓农化有限公司 抑芽
芽退 36%仲丁灵乳油 LS20050804 2008.03.29 2009.03.28 腋芽 100× 80× 杯淋法 1 7~10 江西益隆化工有限公司 抑芽
菜草通 33%二甲戊灵乳油 LS98914 2008.02.28 2008.12.31 腋芽 100× 80× 杯淋法 1 7~10 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抑芽
烟净 36%仲丁灵乳油 LS20022000 2008.02.14 2008.12.31 腋芽 100× 80× 杯淋法 1 7~10 山东鸿汇烟草用药有限公司 抑芽
*防治对象相同的不同药剂排名不分先后。
**杂草苗前除草剂。移栽前后1~3天施药。每亩兑水50~100公斤,使用浓度在1000倍以上,均匀喷雾土表,干燥无雨时应相应增加用水量。移栽后施药时注意使用防风罩,避免药液直接接触烟苗。

附件2
烟草上暂停推荐使用的农药品种表
商品名称 产品名称 登记证号 有效期 防治对象 生产厂家 暂停推荐原因
线克 35%威百亩水剂 LS991881 2003.12.05 2004.12.05 一年生杂草 辽宁省沈阳丰收农药有限公司 办理正式登记
斯美地 32.7%威百亩水剂 LS991961 2003.12.17 2004.12.17 一年生杂草 山东鸿汇烟草用药有限公司 办理正式登记
适每地 33.6%威百亩水剂 LS20021544 2005.06.29 2006.06.29 一年生杂草 贵州遵义泉通化工厂 办理正式登记
维博亩 370克/升威百亩水剂 LS20040279 2007.02.02 2008.02.02 一年生杂草 江苏省连云港死海溴化物有限公司 办理正式登记
农家盼 3%啶虫脒乳油 LS2000465 2005.11.01 2006.11.01 烟蚜 沙隆达郑州农药有限公司 办理正式登记
奇净 30.2%抑芽丹水剂 LS95492 2006.10.28 2006.12.31 腋芽 山东鸿汇烟草用药有限公司 办理正式登记
灭芽清 25%抑芽丹水剂 LS992108 2006.04.29 2006.12.31 腋芽 贵州遵义泉通化工厂 办理续展登记
灭芽灵 25%氟节胺乳油 LS99925 2007.03.25 2007.12.31 腋芽 浙江禾田化工有限公司 办理正式登记
金叶宝 22%羟烯腺·铜·烯腺·锌可湿性粉剂 LS981373 2006.03.08 2007.03.08 病毒病 河南长葛农用生物药厂 办理续展登记
消毒立逃 3%甲酚·愈创木酚可溶性液剂 LS2001924 2004.03.15 2005.03.15 病毒病 河南省漯河市康丰达药业有限公司 办理正式登记
青萎散 3000亿个/克荧光假单胞菌粉剂 LS20031369 2006.07.12 2007.07.12 青枯病 江苏省常州兰陵制药有限公司 办理续展登记
青枯灵 20%噻菌茂可湿性粉剂 LS20020833 2005.07.06 2006.07.06 青枯病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植保化学有限公司 办理正式登记
科生 0.3%多抗霉素水剂 LS95439 2007.06.09 2007.12.31 赤星病 辽宁科生生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 办理续展登记
菌克 45%菌核·王铜可湿性粉剂 LS2000672 2007.03.09 2007.12.31 赤星病 浙江禾益农化有限公司 办理续展登记
47%菌核·王铜可湿性粉剂 LS20011146 2007.01.14 2008.01.14 赤星病 山东鸿汇烟草用药有限公司 办理续展登记
灰核宁 40%多·菌核可湿性粉剂 LS991217 2007.07.05 2007.12.31 赤星病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植保化学有限公司 办理续展登记
敌霜 72%甲霜·锰锌可湿性粉剂 LS97812 2007.06.20 2007.12.31 黑胫病 浙江禾本农药化学有限公司 办理续展登记

附件3
禁止在烟草上使用的农药品种(或化合物)名单

1 六六六 2 林丹 3 滴滴涕 4 滴滴滴(TDE) 5 毒杀芬 6 二溴氯丙烷
7 杀虫脒 8 二溴乙烷 9 二氯乙烷 10 环氧乙烷 11 除草醚 12 艾氏剂
13 狄氏剂 14 汞制剂 15 砷、铅类 16 敌枯双 17 氟乙酰胺(敌蚜胺) 18 甲胺磷
19 甲基对硫磷 20 对硫磷 21 久效磷 22 磷胺 23 苯硫磷 24 溴苯磷
25 速灭磷 26 内吸磷 27 八甲磷 28 三氯杀螨砜 29 乙酯杀螨醇 30 乐杀螨
31 克百威(呋喃丹) 32 氯丹 33 七氯 34 氯乙烯 35 五氯酚(PCP) 36 氯化苦
37 六氯苯 38 敌菌丹 39 赛力散(PMA) 40 草枯醚 41 除草定 42 比久(daminozide)
43 2,4,5-涕 44 乙基已烯乙二醇 45 氰化合物 46 黄樟素(safrole) 47 硫酸亚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