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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休系试点情况报告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11:07: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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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休系试点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休系试点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发 [2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要认真学习借鉴辽宁试点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劳动保障部等部门要继续加强指导 , 总结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二○○三年三月五日


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休系试点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
  根据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辽宁省从2001年开始在全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关心试点工作,多次赴辽宁考察试点情况,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国务院专门成立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小组,对辽宁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按照试点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辽宁试点进展情况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的要求,辽宁省制定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2001 年7月I日开始组织实施。
  (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任务基本完成。从2001年7月1日开始,国有企业不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裁员不再迸中心,原来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后 按规定出中心、享受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到2002年底,全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由.2000年底的4801个减少到371个,在中心的下岗职工由叫万人减少到3.9万人,享受失业保险的人数由I8万人增加到82万人。累计有I乃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达到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计划人数的95%,其中有近一半人员现已实现了再就业。共支付经济补偿金102.3亿元,人均8250万元。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做实。从2000年7月1日起,全省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5%统一调整到8%,个人账 户规模由11%调整到8%并实行 实账积累,与统筹基金分别管 理。到2002年底,累计做实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47.9 亿元,已全部上解省社会保险事 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其中13亿 元购买国债,其余部分存人国有 商业银行。调整了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 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20%,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上年度本 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共有23.7万企业新退休人员按新 办法计发养老金,新老办法过渡 平稳。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全省享受低保的人数由2000年底的71.5万人增加到2002年底的150.1万人,月人均标准为173元,2002年I2月全省实际月人均补差70.2元。两年共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I5.4亿元。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步伐加快。全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由2叭刀年底的I05万人增加到2叨2年底的617万人,覆盖范围由12.2%提高到71.7%。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部分行业和大企业开始实施,建立并实施了大额医疗补助和公务员 医疗补助制度。统筹地区的医疗 保险基金实现收支平衡,参保职 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保障,社 会反映良好。
(五)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 员开始按低保标准领取生活费。 据辽宁省统计,全省共有未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没有生产 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 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5.13万人。 到2002年底,己有1.59万人按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足额领取生活费,共发放1572.9万元。
  (六)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 和管理得到加强。试点两年来, 全省地方和企业共筹集社会保障 资金382.5亿元 (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收入282.4亿元,地方财政补助55.7亿元,企业自筹近4亿元。考虑可比因素不含医疗保险),其中:2001年为169亿元,比上年增长16.6%.2叨2年为213.5亿元,比上年增长26.3%。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明确地税机关为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省和各市都设立了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加强了对社会保障 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七)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 会化水平明显提高。全省企业离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部实现社 会化发放,失业人员和低保对象 全部纳入社区管理。到2002年 底,265万企业退休人员中有 213万纳入社会化管理,占 80.4%.比2000年提高近70个百分点。全省90%以上的街道、 社区建立了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有1.67万名工作人员从事社会 化管理服务工作。
  (八)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基本建成。试点启动以来,共筹资2.5亿元用于信息系统建设,有11个市实现与省联网,基本建成覆盖各项社会保障业务的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二、总体评价和主要做法
辽宁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策,是落实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实践。试点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和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两个重点上取得突破,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积累;在保持企业和社会基本稳定的前提下,I皿多万国有企业职工从国有企业转移出来。试点达到了预期目标。试点工作的推迸,促进了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形成,有力地推动了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较好地落实了中央关于"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方针。从各级财政、企业的资金投人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看,试点成本是合理的。实践证明,中央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首先在辽宁全省试点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试点方案是可行的,试点是成功的,为全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累了经验。辽宁试点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认真制定 实施方案并精@G组织实施"辽宁省委、省政府将试点工作作为"一号工程",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对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文件。试点启动前,统计、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经贸、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用半年时间开展大规模的普查和专项调查,对全省劳动力资源、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城市低保对象、并轨人员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为科学决策提供基础数据。在实施过程中,重视做好培训工作,对各市、县党政一把手、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进行试点政策培训,保证了试点方案的顺利实施。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坚持有情操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试点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积极筹措资金,着力解决难点问题。在试点实施过程中,辽宁省始终注意把握试点推进的节奏和力度,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对涉及职工利益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债务等难点问题,多渠道筹集资金,及时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在筹措经济补偿资金方面,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对困难企业 由政府给予帮助。在己支付的 102.3亿元经济补偿金中,企业筹集41.3亿元,占40.4%;各级财政补助40.5亿元,占39.6%;调剂使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20.5亿元,占20%。为督促企业尽快偿还职工债务,省、市、县均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通过清理库存、盘活资产、土地转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到2002年底,已偿还职工债务22.9亿元,占拖欠职工债务总额的50.6%。
  (三)加强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在推迸试点工作的同时,辽宁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始终抓住 "两个确保"和 "低保"不放松,加强失业保险工作,搞好 "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广泛开展扶贫帮困,重视解决困难群体的生活保障问题。千方百计促迸就业和再就业,将其与社保试点同时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通过创办企业、社区安置、劳务输出、向第一产业转移、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促迸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试点以来,全省共筹集就业扶持基金2.1亿元,实现就业184万人。"两个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扶贫帮困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加强,为试点的顺利推进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力地 维护了企业和社会稳定。
  三、下一步的工作意见
  辽宁试点的成功经验,对其 他地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示 范作用。下一步工作的总体考虑 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按照中央关于加快完善社会 保障体系的部署和要求,圆满完 成辽宁试点任务,总结经验,逐 步扩大试点,加强工作指导,研 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进独立 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 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 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建 设。
  (一)圆满完成辽宁试点任 务。辽宁省要善始善终地做好试 点工作,2003年全面完成试点任务。继续做实个人账户,稳步 推进并轨工作,努力扩大社会保 险覆盖范围;解决养老、失业保 险参保和缴费人数下降问题;做 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社会保险关 系接续工作,加大财政投人力 度,确保基金稳步增长;健全失 业保险制度,增强基金支付能 力,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积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减少失 业人员总量;迸一步完善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增加投入,加强管理,发挥其兜底保障作用;对于城镇末参保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以及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工作,要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迸一步落实;合理确定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努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机制,加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多渠道筹措资金,争取年内偿还尚拖欠的并轨人员债务;迸一步完善试点的有关政策,加强社区建设,巩固试点成果;根据试点进度,及时做好总结评估工作。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将迸一步加强指导,保证试点任务圆满完成。
  (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扩大试点工作要按照量力而行、逐步扩大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分朔分批地稳步推行。一是在总结辽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中央再选择1一2个首选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试点工作继续由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给予指导,试点方案要报国务院审批,中央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自行开展试点。二是各地要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并妥善解决经济补偿金和职工债务等问题。三是对城镇禾参保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的试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三)继续落实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各项政策。对已有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各地要全面落实。一是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搞好 "三条保障线"的衔接,把党申央、国务院解决困难群众生活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就业与再就业工作;三是坚持 "三改并举"的方针,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对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四是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系统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推进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工作;五是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迸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的通知


教基〔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切实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通知》(教党[2006]4号)要求,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与校园文化建设结合起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以下简称中央8号文件),充分发挥校园文化建设在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重要作用,我部将在继续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努力把德育有机渗透到各门课程的同时,要进一步突出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并努力形成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校园文化建设在中小学德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校园文化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育人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展现校长教育理念、学校特色的重要平台,是规范办学的重要体现,也是德育体系中亟待加强的重要方面。中小学校园文化通过校风教风学风、多种形式的校园文化活动、人文和自然的校园环境等给学生潜移默化而深刻的影响。良好的校园文化以鲜明正确的导向引导、鼓舞学生,以内在的力量凝聚、激励学生,以独特的氛围影响、规范学生。大力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对于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施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这一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导向,以中小学生为主体,以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为核心,以优化、美化校园文化环境为重点,以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为载体,推动形成厚重的校园文化积淀和清新的校园文明风尚,使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接受先进文化的熏陶和文明风尚的感染,在良好的校园人文、自然环境中陶冶情操,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二、积极推进中小学校校园文化建设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个不断推进、长期积累的过程。目前,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要突出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全面开展校风、教风、学风建设。要在规范办学行为、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遴选和集成社会的先进文化,弘扬主旋律,大力营造优于社会环境的独特氛围,使教育和引导体现在细微之处,体现在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相互关怀和关心之中,体现在班级、团队组织的温暖和鼓励之中,体现在高年级同学对低年级同学的爱护和帮助之中。扎实开展师德教育,建设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钻研教法、不断探求的优良教风,倡导教师关注每一个学生每一天的学习生活,及时鼓励学生的进步,及时发现解决每一个学生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让学生在校园的都能健康快乐地成长。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落实好《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建设勤奋努力、积极向上、认真诚信、充满兴趣、乐于探究的良好学风,倡导学生把准备为祖国和人民做贡献作为学习的目的,把对知识的兴趣和追求作为学习的动力,爱动脑、勤动手、上好每一节课、完成好每一次作业。认真抓好班级和团队工作,建设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快乐和谐、健康向上、争做主人的良好班风,倡导营造充满正气的浓厚氛围,引导学生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好,他人的事情帮助做好,集体的事情一起做好。

  二是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要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吸引力强、调动学生主动参与的校园文化活动。充分利用好“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七一”建党纪念日、“十一”国庆节及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九一八”、“南京大屠杀”等国耻纪念日,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设计、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利用入学毕业、入队离队、入团、成人仪式等有特殊意义的日子,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坚持每周一次的升国旗仪式,发表紧密联系学生实际、内容生动具体的国旗下讲话。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重视课间特别是大课间体育活动,使学生既放松身心、增强体质,又增进对同学、对集体的情感。保证共青 团、少先队每周的活动时间和条件,注重教育教学活动与团队活动有机结合,支持团队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好已有的品牌活动,并鼓励结合实际创新活动形式。强化课后科技、艺术、体育、娱乐活动,广泛组织多种类型的兴趣小组和学生社团活动,每学年都应组织体育运动会和各种形式的艺术节、科技节及读书、读报、演讲等活动,积极推广优秀少儿歌曲,开展多种形式的歌曲演唱活动。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还应结合本民族的文化、风俗和节日,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校园文化活动。开展校园文化活动,要尊重中小学生的身心特点,充分考虑他们的年龄差异、地域差异和个体差异,切合各地实际,既体现知识性、科学性,更突出趣味性、娱乐性,最大限度地调动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反对形式主义。

  三是重视校园绿化、美化和人文环境建设。要把校园建成育人的特殊场所,充分利用校园的每一个角落,营造德育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使校园内的一草一木、一砖一石都体现教育的引导和熏陶。要从本地自然环境和条件出发,有条件的学校应在校园内栽花种草,绿化、美化校园,还可以开辟小种植园、小养殖园,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学校也要加强校园环境建设,使整个校园干净、整洁、美观、有序。要对校园人文环境进行精心设计,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园环境的设计、维护和创造。学校的校训、校歌、校徽、校标等设计要体现学校特点和教育理念,有条件的中小学要建好校史陈列室和共青团、少先队室。要充分利用板报、橱窗、走廊、墙壁、雕塑、地面、建筑物等一切可以利用的媒介体现教育理念,如张贴、悬挂革命领袖、英雄人物、劳动模范、科学家、艺术家等杰出人物的画像和格言,制作、设计介绍家乡自然风光、风土人情、建设成就的图片和文字,绘制、创作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健康生活、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的卡通人物形象等,特别是鼓励、展示学生自己创作的作品,引导学生从确立远大志向做起,从增强爱家乡的情感做起,从规范行为习惯做起,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有条件的中小学要发挥校园广播站、电视台和网络的作用,不断拓展校园文化建设的渠道和空间。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要注意了解和掌握社会文化动态,高度重视各种流行文化对中小学生的影响,及时发现、研究中小学生的文化热点,积极引导,有效地抵制粗口歌、不健康口袋书、非法彩票等不良文化。各地要在去年编创、征集新童谣、儿童诗歌的基础上,今年围绕学习宣传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继续开展新童谣、儿歌的编创、诵读和演唱活动。

  三、组织开展好“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

“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把集中活动与经常性的校园文化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民族精神教育贯穿在中小学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渗透到中小学生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要交流和介绍各门课程进行民族精神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总结和发现学生兴趣小组和社团活动中有机渗透民族精神教育的经验和做法,集中开展以民族精神教育为主题的团队会(日)、社会实践和参观走访等活动。特别要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内容有机纳入到“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的主题教育活动之中。各地组织开展民族精神教育活动要因地制宜,从本地实际出发,挖掘具有地方特色的教育资源,既可以突出“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民族精神内涵的某一方面,并进一步具体化;也可以选择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抗战精神、红岩精神、西柏坡精神、大庆精神、两弹一星精神、雷锋精神、抗洪精神、抗非典精神、载人航天精神等体现民族精神的一种精神,并结合历史故事和人物生动活泼地进行。

  今年9月是第三个“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要结合纪念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把弘扬长征精神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各地可开展读一本描写红军长征的书,看一部反映红军长征的电影或电视片,学唱一首歌颂红军长征精神的歌,做一件学习红军长征精神后最想做的有益的小事等活动。红军长征经过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组织开展参观长征旧址、凭吊红军烈士等活动,也可联合有关方面组织多种形式的纪念活动,让区域内中小学校都参加,并形成一定声势和影响。

 四、切实保障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取得实效

 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是基础教育战线贯彻落实中央8号文件的一项长期工作,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本地区校园文化建设的具体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广泛开展校园文化建设成果和经验的交流活动,重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舆论宣传,积极报道校园文化建设的典型经验和做法;要特别重视校长和骨干教师在推进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把对校园文化建设的要求作为校长和骨干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使每一个校长和教师都树立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工作责任感。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校园文化建设作为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体系,通过评价机制促进学校校园文化建设。中小学校要制订符合本校实际和特点的校园文化建设实施方案,分步实施,强力推进;要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校园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广大教师参与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识和能力,发挥他们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示范和表率作用。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把校园文化建设作为今年深入贯彻落实中央8号文件的一项重点工作,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进这项工作。同时,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积极参与,吸引家长和热心中小学教育的各方面人士参与到校园文化建设的各项工作中来。力争经过努力,使绝大多数中小学校拥有体现鲜明教育内涵和特色的校园文化环境,课间、课后有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校风、教风、学风有新气象、新面貌,取得贯彻落实中央8号文件的实效。我部将联合中央电视台启动校园文化风采的电视展播活动,通过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展示各地中小学校在校园文化建设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果。

  为了解、指导和宣传各地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的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时将本地区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推进方案和实施过程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等相关情况报我部基础教育司。


教 育 部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抚顺市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承包、租赁经营企业的经营业绩,明确经营责任,保障承包、租赁责任制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结合我市承包、租赁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据国家、省、市有关的法规、规章和依法成立的承包、租赁合同,对合同双方及企业经营者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承包、租赁经营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分层次进行审计。

第四条 国家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同级有关部门所属的承包、租赁企业和认为有必要审计的下级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

第五条 部门、企业内部的审计机构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委托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企业或本企业所属的内部承包、租赁单位进行审计。

第六条 社会审计组织受国家审计机关委托或接受经国家审计机关同意的部门、企业的委托,对承包、租赁企业进行审计。

第七条 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有关指标实现情况及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
  (二)资产、债权、债务、盈亏是否真实;
  (三)经营者在年度内或任期内财务收支及其成果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真实、准确;
  (四)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了合同条款,是否确保了上交利税和按政策规定归还各种贷款;
  (五)合同双方是否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
  (六)经营者是否按合同正确处理了国家、企业、职工和承包(租)人或承包集团的四者利益;
  (七)专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合规合法,投资效益和企业资产增殖情况;
  (八)国家资产的维护和增殖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
  (九)有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重大损失浪费问题;
  (十)有关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经营责任审计前,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通知书要求,做好自检及各项准备工作,并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承包、租赁经营情况自查报告;
  (二)承包、租赁合同及其附件;
  (三)资产盘点和债权、债务的清理资料;
  (四)确定上交利润(或减亏)基数和递增、分成比例的预算依据,确定经营者奖罚的计算依据及有关文字说明;
  (五)有关经营计划、财务决算、财务分析报告和有关会计资料;
  (六)企业经营者年度工作报告或任期终结总结报告;
  (七)有关承包、租赁方面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承包、租赁事前审计,重点监督资产的完整和债权、债务的真实,合同内容的合规合法;承包、租赁期中审计,重点审计年度决算,财务收支是否合规合法,合同的执行情况,有无重大违纪和短期行为;承包、租赁终结审计,重点核实承包、租赁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国家资产的增殖,经营者的利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对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

第十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及时向所属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接受委托审计的,应及时向委托单位报送审计查证报告。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意见则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组对承包、租赁经营企业财务决算及合同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作出结论、决定和评议。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
  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三条 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在年度奖罚兑现前,必须向审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计机关或经审计机关同意委托的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后,方可兑现。否则,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不予审批,银行不予支付兑现奖金。

第十四条 承包、租赁经营期满或承包、租赁期内离任或因故终止合同,必须由合同双方提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否则不得离任。

第十五条 财政、税务、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协助执行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决定。

第十六条 对审计中发现违反财政法规的,由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定期检查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对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合同兑现审计进行抽审,有权纠正其不适当的审计结论和决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