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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

时间:2024-07-05 01:15: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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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

广东省人大


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
广东省人大



第一条 为繁荣技术市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市场是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经纪、技术评价等技术贸易活动。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技术贸易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专利技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技术市场工作,负责本条件的实施。
工商、税务、财政、物价、外经贸、农业、知识产权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也可以经过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估后约定。
第八条 设立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贸易机构,举办技术交易会,应当经过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技术贸易机构变更技术经营范围的,应当经过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科技项目可以进入技术市场招标。技术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 技术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主不得夸大该项技术的性能和经济效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查实广告内容与有关的技术文件,技术鉴定证书等相一致。
第十一条 技术经纪人必须经过考核,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联合发给的技术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技术经纪活动。
第十二条 技术贸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垄断技术,妨碍科技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合法权益;
(二)擅自披露、转让职务技术成果;
(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以窃取、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技术;
(四)以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订立技术合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职务技术成果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业余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取得合法收益;其中利用本单位资料、材料、设备的,应当经过所在单位同意并交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当事人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技术成果的持有者可以采用技术转让、技术作价投资的方式进行交易。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技术成果进行交易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得取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一次性奖励给作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
以技术作价投资入股的,可以从职务技术成果作价所得股份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份额,奖励给作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受奖人员持股份分享收益。
第十六条 经过审批或者备案的技术出口合同和技术引进合同可以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发展农村技术市场。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积极推广新品种以及耕作,病虫害防治、水土资源保护利用、农产品深加工等先进适用技术。
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积极开拓农村技术市场,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技术服务,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
第十八条 对开拓技术市场、繁荣技术贸易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处罚:
(一)未经过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举办技术交易会的;
(二)利用技术交易会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三)未经过批准设立技术贸易机构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
(四)未取得技术经纪资格证书从事技术经纪活动的;
(五)发布内容不实的技术广告的。
第二十条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0年7月30日起施行,1986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000年7月27日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1月12日)

深教计字〔1996〕3号

各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市属各学校(单位):

  为加强教育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

  为了实现教育事业费管理的合理化和科学化,更好地依法理财,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年度经费预算的编报

  每年11月份各学校(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报下一年度切实可行的经费预算。由教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预算的可行性,并提出意见。审核后的经费预算经综合平衡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

  二、年度内专项经费的追加

  各学校(单位)年度内需要临时追加专项经费的报告,除了特殊急需的项目由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单独直接报政府或财政部门特批外,其他一般性报告所列项目一律不追加教育专项经费。

  三、各类学校综合定额标准的制定

  每年年初,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参照上一年度经费执行情况和当年开支标准变动情况,分中学、小学、中专、特殊教育类,制定下一年度每生每年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公务、一般的教学设备维修、校舍小修、教学、实验用的低值易耗品、文艺、卫生、体育活动,第二课堂活动、团队活动、军训等支出)标准。

  四、财政部门年初对教育事业费的确定

  一般教育事业单位经费核定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规定标准执行。中学、小学、中专、特殊教育类工资按该校的年平均工资水平与编制人数确定(空编扣除房补),日常公用经费按市教育局下达的当年计划在校学生数计算确定,其他人员经费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规定标准执行。专项经费原则上切块给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预算年度内中学、小学、中专、特殊教育类空编调入人员经费(除房补和政策性增资)均在财政核定的教育事业费中包干解决。

  空编工资原则上用于年度内调入人员工资、教师超课时补贴(送教育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制内借聘人员工资方面的支出。

  财政部门安排给高等院校的教育事业费及全年拨款情况,抄送给市教育局备查。

  五、专项经费的核拨、使用与检查验收

  财政部门根据学校(单位)用款需要,按进度及时把专项经费拨给教育主管部门。凡经核定的项目,学校(单位)不得改变资金用途,确需更改资金用途的,必须专题报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方可更改。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追踪反馈制度。非政府采购项目用款学校(单位)必须按预算下达的项目填写《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表》(一式三份)。3万元以上的项目需附合同或工程预算,经教育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综合审定核准拨付经费。政府采购项目按有关规定集中采购,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检查。专项经费项目完成后,用款学校(单位)须将财务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教育主管部门并接受检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核销经费的依据。

  六、加强对教育事业费的管理

  各学校(单位)要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对能坚持专款专用、勤俭节约、较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学校(单位)给予表扬,并作为考评先进财务工作单位的主要条件之一。对计划不落实,花钱大手大脚、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和财产管理措施不落实的学校(单位),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各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村[2005]1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做好新时期村庄整治工作,搞好村庄规划建设,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改变农村面貌,我部对村庄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村庄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新形势下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改变我国农村落后面貌的根本途径,是系统解决“三农”问题的综合性措施。村庄整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惠及农村千家万户的德政工程,是立足于现实条件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农村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加强村庄整治工作,有利于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和农村社会文明,有利于改善农村生产条件、提高广大农民生活质量、焕发农村社会活力,有利于改变农村传统的农业生产生活方式。

  村庄整治工作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建设部门的重要战略任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清形势,振奋精神,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庄整治工作的自觉性、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求真务实,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勇挑重担,发挥传统工作优势,积极探索新思路和新方法,扎实工作,完成党和国家交给我们的历史重任。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村庄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协调各有关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创造性地推动村庄整治工作,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推广新经验。

  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村庄整治工作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组织动员和支持引导农民自主投工投劳,改善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村庄整治要充分利用已有条件,整合各方资源,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完善村庄最基本的公共设施,改变农村落后面貌。

  村庄整治工作要因地制宜,可采取新社区建设,空心村整理,城中村改造,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性整治等有效形式;以村容村貌整治,废旧坑(水)塘和露天粪坑整理,村内闲置宅基地和私搭乱建清理,打通乡村连通道路和硬化村内主要道路,配套建设供水设施、排水沟渠及垃圾集中堆放点、集中场院、农村基层组织与村民活动场所、公共消防通道及设施等为主要内容进行整村整治;使整治后的村庄村容村貌整洁优美,硬化路面符合规划、饮用水质达到标准,厕所卫生符合要求,排水沟渠和新旧水塘明暗有序,垃圾收集和转运场所无害化处理,农村住宅安全经济美观、富有地方特色,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医疗文化教育等基本得到保障,农民素质得到明显提高,农村风尚得到有效改善。

  三、因地制宜、试点引路、稳步推进村庄整治工作

  村庄整治工作要认真做好两个规划。一是适应农村人口和村庄数量逐步减少的趋势,编制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科学预测和确定需要撤并及保留的村庄,明确将拟保留的村庄作为整治候选对象。二是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和行动计划,合理确定整治项目和规模,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要求,规范运作程序,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与形式。

  村庄整治工作要坚持试点引路,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制定村庄整治的计划,确定分批分期整治方案。村庄整治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积极探索,先试点总结经验,然后逐步推开,以点带面,防止不顾当地财力,超越集体经济和农民的承受能力,违背群众意愿、侵害群众利益,一哄而起、盲目铺开。

  村庄整治工作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尊重农村建设的客观规律,以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为前提,坚决防止盲目照抄照搬城镇建设模式。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凡是能用的和经改造后能用的都不要盲目拆除,不搞不切实际的大拆大建,坚决防止以基本建设和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推进。坚持以改善农村最迫切需要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中心,以中心村整治为重点,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突出地方特色,体现农村风貌。

  村庄整治工作要坚持政府管理与引导相结合。要通过村庄整治,引导农民逐步集中建房,解决农民建房占地过多问题,实现集约节约使用土地,降低人均公共设施配套成本。一方面,要加强建设管理,防止农民不按规划分散建房;另一方面,要搞好中心村规划,完善公共设施,引导独立农户和散居农户集中建房。

  四、改革创新,明确责任,建立村庄整治工作的推进机制

  建立分级责任制,将村庄整治任务落到实处。省区市负责提出本地区村庄整治的引导性项目、阶段性目标与实施方案;县乡负责指导与实施组织。村庄自治组织负责组织具体项目的建设,村民自主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及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从农村工作大局出发,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加大村庄整治工作的技术服务和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

  建立农民参与机制,动员组织农民广泛参与。村庄整治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广大农民非常欢迎,参与积极性高。要为农民参与村镇建设提供制度性保障,加强政府引导与支持,确立农民在村庄整治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和对项目的选择,充分调动农民自力更生建设家园的积极性,激发农民自主、自强、勤勉、互助、奉献精神,让农民得到实际利益。凡是农民不认可的项目,不能强行推进;凡是农民一时不接受的项目,要先试点示范让农民逐步理解接受。

  建立村庄公共设施管理的长效机制。村庄公共设施建设是手段,使用是目的,运营维护管理比建设更复杂、更具长期性。要创新体制和机制,探索村民自主管理的途径,组织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参与公共设施运营维护与管理,通过村民缴费或村集体经济解决管理资金来源问题。逐步完善和推广村民理事会制度,在党支部领导下参与决策,直接听取村民的建议与诉求,畅通上情下达与下情上达渠道,密切基层组织与广大村民的联系,凝聚全体村民的力量搞好人居环境。凡能市场化运作的公共设施,均要积极利用市场机制。

  建立公推民选的村庄整治驻村指导员制度。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与县乡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分流安置相结合,建立基层公推民选的村庄整治驻村指导员工作制度,鼓励公务员特别是县乡公务员参与村庄整治。驻村指导员要切实负责对村庄整治的组织与技术指导,接受村镇建设助理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要加强对村庄整治指导员的全面培训和资金与技术支持。

  建立村庄整治的培训制度。要分期、分批培训新农村建设的村镇领导干部和驻村指导员。加强对农民建设新农村基本技能的培训,提高农民的参与能力。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形式的观摩学习,总结交流各地的经验,充分发挥各地示范点、示范村、示范镇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取长补短、相互借鉴。

  建立村庄整治的督促检查制度。各地要加强对村庄整治实施过程中资金与实物使用的监管,防止挪用、滥用。建立上级对下级的督察机制,鼓励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广大农民对村庄整治进行监督。要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和有关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督察。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村庄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村庄整治工作

  村庄整治工作要与当地农村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与基层党建工作结合起来,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改革措施结合起来,使村庄整治切实成为为农民解决实际问题,为农民群众办好事做实事的工作平台。

  农村和城市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农业发展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一环。要建立城乡一体互动的体制和机制,通过村庄整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二元结构的逐步改变。要争取税收、补助、贴息等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特别是工商资本参与村庄整治,建立和增加为村庄整治服务的金融产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社会团体、志愿者积极参与村庄整治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村庄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中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告我部村镇建设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