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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经济和科学技术长期合作基本方向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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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经济和科学技术长期合作基本方向的协定

中国政府 匈牙利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经济和科学技术长期合作基本方向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6月17日 生效日期1987年6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和维护世界和平,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需要和可能发展长期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的基本宗旨是通过开发和广泛采用现代科学研究成果和关键工艺技术,以实现:
  ——充分利用原材料,降低单位产品的物质消耗;
  ——开发和更新产品,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
  ——提高生产率,扩大生产能力;
  ——在相互协议的基础上提供工程技术服务,交流工艺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缔约双方将探索、开拓互利的新的合作领域,并就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和国民经济计划编制问题交流经验和信息,以便促进缔约双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地扩大双边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下列领域探讨并充分利用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扩大双边换货的可能性:
  一、研究和采用现代化工艺、技术和装备,发展机械制造业的成套装置、设备、机器、车辆和零部件生产,包括机床工业、食品包装设备等;
  二、在电器、电子领域运用现代化技术,包括电力、电器设备,节能方法的应用,以及某些电子元器件、装置等;
  三、在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方面推行高效益的生产方法,包括作物和畜牧业生产工艺及品种,林业和野生动物业的合作等;
  四、生产高质量的工业、农业和民用的化工产品;
  五、在钢铁和铝工业的生产方面进行技术交流和合作;
  六、利用现代化工艺和设备生产非金属和耐火材料;
  七、和平利用核能;
  八、在工业、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建筑材料领域研制并采用节能省料的设备和工艺;
  九、在轻工、食品和纺织工业方面研制和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新产品;
  十、研究和运用发展交通、运输和通讯事业的新方法;
  十一、地质勘探领域的合作;
  十二、发展医疗保健,生产现代化医疗器械、设备、药品和制药原料;
  十三、交换科学技术的情报资料和文献,交流科研和工艺研究成果;
  十四、在保护自然环境方面研究并采用现代化科学方法;
  十五、发展旅游业的合作;
  十六、商业方面的合作;
  十七、工人、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干部的培训和进修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 考虑到换货贸易对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合作的日益增长的意义,缔约双方将致力于完成长期贸易协定和年度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中规定的任务。为此需要:
  ——加强换货与技术转让二者之间的紧密结合;
  ——提供必需的维修零配件和技术服务;
  ——参加缔约双方举办的国际博览会、展览会以及科技活动;
  ——在第三国共同承包项目,在工程、咨询、设计、劳务、专家培训和器材供应等方面进行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应利用多种合作方式实施经济和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这些方式包括:
  一、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科学技术研究;
  二、互相提供成套装置和生产设备,进行技术转让;
  三、互相交流技术情报、样品以及科学技术经验;
  四、互相参加在对方境内的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新项目建设;
  五、互派专家和实习生,培训技术人员;
  六、采用各种互利的工业生产合作形式;
  七、建立合资企业。
  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和公司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将在有关合作项目的协议中确定具体的合作条件和合作形式。
  经双方同意,可以补充新的合作可能性。
  缔约双方的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两国主管部门根据本协定商定的合作项目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局支持两国经济主管部门实施本协定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双方中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具体协议的执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协定自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在布达佩斯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赵紫阳                拉扎尔
   (签字)               (签字)                 (签字)

新闻出版用纸申请、分配、管理办法

国家出版局


新闻出版用纸申请、分配、管理办法

1980年10月7日,国家出版局

为了加强新闻出版用纸的计划管理,进一步做到计划用纸、合理用纸和节约用纸,特制订本办法。
一、分配范围
(一)统一分配的新闻出版用纸品种为新闻纸、凸版纸、字典纸(包括薄凸版纸)、双面胶版纸(包括相纸、画报纸、凹版纸)、单面胶版纸、铜版纸、书皮纸、花纹封面纸以及封面板纸等9种。
(二)下列出版物用纸,属于统一分配范围:
1.经中央宣传部批准出版的报纸。
2.经中央或国务院各部委,省、市、自治区批准出版并在所在省、市、自治区出版行政机关登记的杂志。
3.经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核准成立的出版社出版的书籍、课本(不包括学校讲义用纸)和图片。
(三)凡出版上述出版物并在银行开户的报社、出版社、杂志出版单位(简称出版单位),均为新闻出版用纸申请单位。
(四)军队系统以及对外宣传机构出版的报纸、杂志、图书用纸,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分配范围。
二、申请手续和程序
(五)申请用纸时,应填写《新闻出版用纸申请表》(格式另定)。申请的用纸只限于本单位承担的出版任务,即报社申请报纸用纸,出版社申请图书、杂志用纸,杂志出版单位申请杂志用纸。
(六)中央级出版单位用纸,向国家出版局申请;在地方的中央级出版单位(包括分社)、中央各部委批准在地方出版的全国性杂志的出版单位和地方出版单位用纸,向省、市、自治区出版局申请,由省、市、自治区出版局汇总平衡后,报送国家出版局。
(七)中央级报纸、杂志分区造货用纸以及中央级出版社委托地方代印的图书用纸,由中央级出版单位申请;地方出版社承担统一安排的分印图书(盈亏归地方出版社)用纸,则由地方出版社申请。
三、计划的编制和核定
(八)申请用纸的出版单位,必须按本办法(六)规定的程序,向出版行政机关报送出版计划和用纸计划。
报纸、杂志的刊期、开张(开本)页数、出版单位等如有变动,应经原批准单位批准并报出版行政机关备案(报国家出版局和所在省、市、自治区出版局)。
(九)新闻出版用纸的核定,实行分级管理办法。即:中央级出版单位用纸和经中央各部委批准在地方出版的全国性杂志用纸,由国家出版局核定;地方出版单位的用纸,由省、市、自治区出版局核定。各省、市、自治区新闻出版用纸汇总计划,由国家出版局核定。
(十)新闻出版用纸,每年分配一次。由国家出版局根据核准的印张指标加上损耗定额,核定年度用纸计划,分别下达省、市、自治区出版局和中央级出版单位。核定下达的用纸指标,当年有效,逾期作废。
(十一)损耗定额包括装卸、运输和印制过程中的全部损耗在内,新闻纸、凸版纸、字典纸、封面板纸为5%,双面胶版纸、单面胶版纸、铜版纸、书皮纸、花纹封面纸为10%。
(十二)为保证报纸、杂志、图书的正常出版,在核定年度用纸计划时,除正常用纸外,另核给一定数量的周转纸。中央单位按照下列定额核定:报纸、杂志有分区造货的为全年正文用纸量的12—17%,没有分区造货的为全年正文用纸量的8—14%。图书为全年正文用纸量的15—20%。高级纸的定额暂不作统一规定。各级纸张供应部门和地方出版单位的周转纸定额,由各地出版局核定。
各出版单位的周转用纸,只供周转使用,不能因增大出版计划而用掉,以保证出版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用纸管理和计划变更
(十三)按照现行物资管理体制,分配各省、市、自治区的新闻出版用纸,由轻工业部下达各地轻工(物资)局安排供应;分配给中央级出版单位的用纸,由国家出版局纸张供应公司安排供应。
(十四)中央出版单位年度用纸计划下达后,由于情况变化要求调整用纸计划时,应向国家出版局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出版局应尽量协助调整,如遇特殊情况无法调整时,必须按原计划执行。要求调整用纸计划的时间,报纸、杂志用纸应在每年3月10日前,课本、书籍、图片及配套用高级纸应在每年5月底前提出,逾期要求增加或减少用纸时,用纸单位应按增减用纸数量总金额的3%向供纸单位缴付损失费。
在地方的中央级出版单位和全国性杂志用纸计划的调整,亦按上述原则办理。增、减的纸张,由有关省、市、自治区出版局统一调剂使用。
地方出版单位用纸计划的调整办法,由各地出版局规定。
(十五)核定分配的新闻出版用纸,各出版单位应严格用于核准的正式出版物,结余的纸张应转到下年度使用。不得转让、出售或移作非出版使用,本单位不宜使用的零头纸和不能使用的残次纸需要处理时,须事先征得纸张供应部门同意。
各出版单位自行裁切或委托其他单位裁切卷筒纸时,卷面纸筒芯纸,应充分加工整理。凡出版印刷可利用者,不得处理。
各印刷厂承印书刊节余的纸张,凡出版单位可使用者,应按新闻出版用纸统一调拨价交有关出版单位作价收回,不得售给非出版单位。
(十六)核定分配的用纸,如不敷使用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自筹解决。
(十七)各新闻出版用纸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向出版行政机关报送出版统计报表和用纸报表。中央级出版单位报国家出版局;地方出版单位报省、市、自治区出版局,由省、市、自治区汇总后报国家出版局。
(十八)各新闻出版用纸单位及纸张供应部门均应配备称职干部,加强纸张管理工作,努力提高纸张利用率和降低纸张损耗率,使国家有限的纸张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十九)本办法自1981年1月1日起实行。文化部出版局1958年1月3日颁发的“中央出版单位新闻出版用纸申请、分配、储备的几项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重[2013]1号


有关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财务司(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强“985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实现建设目标,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教重〔2010〕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新修订的《“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教育部 财政部

2013年1月6日



附件

“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强对“985工程”建设的科学规划和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教重〔2010〕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85工程”建设目标是:通过持续重点支持,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力争到2020年前后,形成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若干所大学跻身世界一流大学行列;一批学校整体水平和国际影响力跃上一个新台阶,成为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一批学校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三条  “985工程”建设管理应符合高等教育的特点,遵循高等学校的办学规律,实行长期规划、动态管理、分段实施。“985工程”建设实行绩效考评制度。

  第四条  “985工程”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实现学科建设新的突破、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引进和造就学术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开展高水平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实施“985工程”的高等学校要率先进行体制机制改革试点。

  第五条  “985工程”采取国家、共建部门(有关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和高等学校三级管理的方式,以高等学校自我管理为主。

  第六条  创新决策机制,建立专家咨询监督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教育部、财政部聘请学术造诣深厚、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办事公正的专家成立“985工程”专家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成立“985工程”领导小组。

二、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协商决定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和总体规划。“985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985工程”建设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985工程”的实施、检查、验收等工作;检查建设进展情况、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  共建部门参与对有关学校“985工程”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筹措共建资金,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第九条  学校成立“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985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985工程”建设的规划、实施与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985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建设重大政策、建设资金分配办法等提出咨询意见;提出并推进重大专题研究课题;对学校建设和发展提出咨询意见;对实施进程进行监督,对建设成效提出评价意见。

三、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根据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办学目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基本额度预算控制数、其他渠道建设资金等情况,统筹规划学校“985工程”近期、中期和长远发展,研究制订学校继续实施“985工程”总体规划(2010-2020年)和“985工程”改革方案(以下简称“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

  第十二条  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在进行充分、科学的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教育部、财政部;

  (二)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学校上报的“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进行审核;

  (三)学校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由主管部门报“985工程”领导小组审批;

  (四)教育部、财政部在充分参考有关专家审核意见的基础上,批复学校“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

  (五)财政部、教育部分阶段下达学校的各阶段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基本额度预算控制数;

  (六)学校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结合本校“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编制年度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

  第十三条学校应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以及下达的预算组织实施。建设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由学校经主管部门报教育部、财政部审定。

四、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共建资金、学校主管部门共建资金以及学校自筹资金。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985工程”学校实现学科建设新的突破、加快建成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推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改革试点、加快引进和造就学术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加快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开展高水平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

  第十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共建资金、学校主管部门共建资金以及学校自筹资金,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学校“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596号)执行。

五、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985工程”建设实行阶段检查和总结验收。

  第十九条  阶段检查由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统一部署。检查的重点是:阶段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管理情况以及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  “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完成后,学校需向教育部、财政部提交“985工程”总体规划完成情况和改革方案实施情况的报告,教育部、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学校进行验收。验收的重点是:总体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建设成效等。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财政部加强对学校“985工程”建设成效和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并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对有关学校的建设项目和分年度预算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教育部预留一部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根据“985工程”学校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建设绩效等情况,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985工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关于印发〈“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重〔2004〕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经主管部门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