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17:37: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
国税发[2002]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地区在律师事务所全行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其核定的税负明显低于法定税负。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 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容易造成税负不公,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者的作用。为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国发〔1997〕1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已经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的地区,必须在年底前自行纠正,并在2003年3月底前将纠正情况报告总局。
三、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经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来核定其应纳税额。各地要根据其雇员人数、营业规模等情况核定其营业额,并根据当地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从高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对实行核定征税的律师事务所,应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应尽快转为查账征税。
四、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对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所得税加强征收管理。对作为律师事务所雇用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国税发〔2000〕149号第5条第2款规定的其收入30%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
五、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也应按照上述有关原则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发改办〔2008〕1103号


各处室:
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特制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本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委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委信息保密审查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保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委各处室要明确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处室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六条 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委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起草人员拟制公文或信息时,必须对其是否涉密进行初审,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部分公开、不予公开意见。
(二)处室负责人对拟制的公文或信息,提出审批意见。
(三)委分管主任对拟公开的公文或信息公开方式进行审批。
(四)对于符合公开条件的公文或信息,以本委政府网站为主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八条 不同处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处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会其他处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委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处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委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处室要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与斯里兰卡发表联合公报

中国 斯里兰卡


中国与斯里兰卡发表联合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钱德里卡·班达拉奈克·库马拉通加于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至九月二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两国元首举行了正式会谈。

  二、斯里兰卡总统还会见了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曹刚川、国务委员陈至立以及商务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中国进出口银行等部门负责人,并访问了上海。

  三、8月29日,斯里兰卡总统在北京妇女大会十周年纪念会议上发表主旨讲话,并与吴仪副总理就1995年具有历史意义的《北京宣言》发表后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进行了交谈。

  四、双方对所有问题的讨论均在坦诚、友好的气氛中进行,达成广泛共识,显示了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五、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对斯里兰卡前外交部长拉克什曼·卡迪加马惨遭暗杀深表哀悼。双方强烈谴责这一恐怖主义行径,决心同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三股邪恶势力作坚持不懈的斗争,并加强在地区和国际反恐行动中的协商与配合。

  六、斯里兰卡总统向中国国家主席简要介绍了斯外长被暗杀后的国内局势,表示尽管恐怖主义给斯和平进程带来困难,但斯政府仍将致力于确保国家稳定、持久和平,以实现全体人民的福利、安全和自由。中方对此表示赞赏,相信上述努力定能成功,并重申对斯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和解的全力支持。

  七、斯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斯里兰卡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支持中国政府为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所做的一切努力,支持中国为反对“台独”势力分裂国家所采取的措施,希望中国早日实现国家统一。

  八、双方对中斯真诚互助、世代友好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在政治、经济和其它各领域均取得积极进展感到满意。

  九、斯里兰卡总统代表斯里兰卡人民感谢中方在海啸灾后向斯提供的慷慨援助,包括业已启动的修复渔码头和“中斯友谊村”项目。中方表示愿为斯提供防灾减灾领域的人员培训。

  十、斯方感谢中方提供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用于双方商定的斯方优先发展并将与中国公司合作实施的项目。斯方提出了拟优先发展的项目:汉班托塔油品罐区和加油设施、普特拉姆燃煤电站、机场快速铁路项目以及科伦坡至机场高速公路项目,希望中方对上述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中方将推动中国金融机构认真研究上述项目的融资问题。

  十一、中方向斯里兰卡提供无偿援助用于双方商定的项目,斯方对这一慷慨行为表示感谢。

  十二、双方注意到,在2005年4月签署《进一步深化双边经贸关系协议》后,根据协议所成立的辅助委员会已经确定需要通过磋商和交流解决的问题,以促进中斯经贸合作。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经贸合作联委会召开的时间和议题。

  访华期间,斯里兰卡总统参加了斯方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共同举办的“中国斯里兰卡贸易和投资促进研讨会”,双方对中国企业以多种合作形式参与斯基础设施改进及发展进程表示满意。

  十三、双方认为,两国首都间直航的开通有助于促进两国相互往来,包括两国游客的往来。两国航空公司将继续探讨合作的可能性。两国旅游管理部门均认为应鼓励和支持双方的航空公司、旅行社、酒店和其它旅游产业加强互利往来和接触,并通过在旅游领域的投资促进合作,双方对此表示欢迎。中方欢迎斯里兰卡旅游局通过中国媒体进行旅游宣传推广,并将为此提供便利。

  十四、双方讨论了亚洲地区形势,强调亚洲各国需要和平、稳定和更加密切的合作以促进本地区发展。斯方欢迎中国为关于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的六方会谈所作的努力。双方欢迎中国与南亚国家通过高层政治交往和其它交往加强关系,并探讨了南盟与中国建立机制化联系的可能性。

  十五、双方还就两国元首即将参加的联合国60周年会议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联合国改革应在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最广泛共识基础上进行。斯里兰卡和中国一致同意继续在国际事务中就包括千年发展目标、人权和反恐在内的双方共同关心的所有问题进行磋商。双方重申,下任联合国秘书长应从亚洲国家中产生。

  十六、根据两国外交部关于双边磋商的议定书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下一次外交磋商的时间。

  十七、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以下协议和谅解备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旅游部旅游合作谅解备忘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斯里兰卡在上海开设领事馆的换文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合作在斯里兰卡建立孔子学院的谅解备忘录

  (六)中国进出口银行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财政计划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提供3亿美元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的总协议

  (七)斯里兰卡国家艺术剧院项目设计合同

  (八)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与斯里兰卡电力局关于斯里兰卡普特拉姆燃煤电站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十八、斯里兰卡总统库马拉通加夫人衷心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对她本人及斯里兰卡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款待。库马拉通加总统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方便时候访问斯里兰卡,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感谢库马拉通加总统的邀请,并表示愿在双方方便时访问斯里兰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