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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

时间:2024-06-16 11:57: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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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

(2001)民三他字第4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苏他字第1号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 (以下称龙宝公司)诉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朗力福公司)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由于被告朗力福公司向销售原告龙宝公司产品的商家发函称原告的产品涉嫌侵权,导致经销商停止销售原告的产品,使得原告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在起诉中,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当予以受理。
本案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只是针对被告发函指控其侵权的行为而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不侵权,并不主张被告的行为侵权并追究其侵权责任。以“请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作为案由,更能直接地反映当事人争议的本质,体现当事人的请求与法院裁判事项的核心内容。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
二OO二年七月十二日

四川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下简称》条例),鼓励职工提合理化建议和开展技术革新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职工(集体或个人)提出的有关改进生产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经过试验研究和实际应用后,使某一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取得显著效益的,均可按《条例》给予奖励。
第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主要包括《条例》中第三条明确规定的五大类。在本单位推广的新技术,质量管理小组发表的成果,凡有显著经济效果的,也可按《条例》中的规定适当给予奖励。带有基建性质作为计划任务安排的技术措施项目,日常性的修旧利废,购置零部
件组装设备或自制标准设备等,不作为技术改进项目计奖,但对其中革新改进部分可按《条例》给奖。
第四条 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必须有建议人的见解、实施的具体方案(或图纸)和预期效果,如果只提空洞意见,无具体措施和办法,不能按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来处理。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应当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每项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只给以一次性的奖励,不能重复授奖。其中,重大项目可同时申报省重大科技成果奖,但奖金只能得较高的一次。
第七条 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的奖励,按年经济效果大小分为四等。鉴于年经济效果不满一万元的四等奖项目,在企、事业单位占多数,为鼓励广大职工群众开展小改小革的积极性,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四等奖内划几个小等级,如年经济效果五千至一万元,一千至五
千元以及一千元以下等等,相应地奖金额也可在二百元以下划几个杠杠,并规定最低限度的起奖数。
第八条 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的年经济效果,主要是指从采用时起一年的实际增产节约价值,同时也应考虑技术改进的作用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和推广价值。年增产节约价值是指采用单位扣除生产成本费和实施技术改进开支后,一年中实际创造的价值。
第九条 重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须按采用一年后实际结算的年经济效果给奖;一般性的项目,须经一年时间(如三至六个月)的生产考核和实际运用,证明确有效果,可以推算年经济效果后给奖;小改小革经评议认可,按年实际增产节约价值推算,及时给奖。
第十条 对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等不能直接以经济效果计算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可按其作用、意义大小评定奖励等级。
第十一条 集体完成项目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要处理好主次关系,主要建议、设计、改进者应多得,协作、参与者少得,不能搞平均主义。
第十二条 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的一、二、三等得奖项目,要发合荣誉奖状,四等奖给予表扬。一、二等奖奖状由省经济委员会颁发;三等奖奖状由采用单位发给。
第十三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由采用单位审查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市(地、州)属企、事业单位报布(地、州)级主管局备案;省属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省单位)报省级主管厅(局)备案;省、市(地、州)主管厅(局)汇总后将统计数
字分别报省、市(地、州)经委。其中一、二等奖必须同时抄报省经委备案。每年七月和次年元月各上报一次,并一年进行一次总结评比。
第十四条 奖金由采用单位支付。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费,非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在事业费中列报。

第三章 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的领导,应有相应的机构(如大中型厂矿和企事业单位可设立“合理化室”)或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审查、实施、鉴定和奖励等日常管理工作。要由企、事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如技术副厂长或总工程师)
挂帅,有关科、室参加,成立“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评审委员会”,负责重大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成果的审查评定工作。
第十六条 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必须填写《合理化建议表》(格式由各单位自定),详细说明改进后情况和预期经济效果,交本单位专职机构审查,提出采纳、研究或试验实施的意见。建议人与审查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实现后,承担革新、试验的单位,要提供技术总结和详细技术资料,并填写《技术鉴定申请表》(格式由各单位自定),根据项目大小,由有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凡符合奖励条例的项目,应认真填写《成果请奖审批表》,由企、事业单位“合理化室
”审议,提出授奖等级及奖金金额的初步意见,经“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评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给奖。
第十八条 重大的和本单位无法处理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采用后由采用单位发奖。
第十九条 凡是确定的授奖项目,企、事业单位要张榜公布。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各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并扣回已发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条例》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省内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条例》和本细则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2年5月20日

关于调整200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调整200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03年度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日期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现将200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调整日期安排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3年9月6日(星期六)、7日(星期日)举行。考试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9月6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9月7日
    9:00-11:30
中级会计实务(一)

    14:00-16:30
中级会计实务(二)


二、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周密安排各项考试考务工作。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为考生排忧解难;要完善考试第一责任人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检查落实考试各项保密措施,作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要加强考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地在考试的准备和举行期间,要特别注意加强“非典”防范工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四、如个别地区因“非典”等疫情不能安排考试工作的,请及时与全国会计考办联系。

五、对在“非典”一线工作的考生,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200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其已取得的2002年度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可相应延长一年。



二OO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