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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

时间:2024-07-03 05:51: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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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04年6月2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2004〕第 1 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取消“远洋渔业企业年度购汇限额核准”

远洋渔业企业购汇按照《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2]29号)执行。

  二、取消“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备案核准”、 “对外支付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核准”、 “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备案及对外支付核准”

  进口单位办理“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对外支付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转口贸易”项下的购付汇及核销手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预付货款项下售付汇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19号)等规定执行。

  三、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员管理备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不再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人员进行资格认定或核准,出口单位不需到外汇局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员证。外汇局将加强对出口收汇核销人员的培训,对出口单位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人员仍需核实身份,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四、取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认定”、“外汇指定银行结汇、售汇业务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从业人员资格核定”

  外汇局不再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从业人员、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定或核准。外汇指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上述从业人员的培训,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业务。

冰片、皂素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冰片、皂素安全生产规定

1990年3月25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冰片、皂素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属甲类危险性。
第二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冰片、皂素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冰片、皂素生产;其它工艺类似产品亦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企业(或车间)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企业厂址选择应在居民区的下、侧风向,与居民区间距不小于30米。
第五条 生产厂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GBT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其引雷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电力设计技术规范》。
第六条 电器设备装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第七条 企业应具有储存汽油、乙醇等易燃易爆原料、中间体的危险品仓库,并逐步改设地下或半地下仓库。
第八条 企业(车间)必须具备完整、可靠的冰片、皂素生产工艺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 企业(车间)必须具备适应冰片、皂素安全、生产需要的有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章 操作场所要求
第十条 厂房应通风良好,其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平方米/立方米)应在0.05—0.22。设备、操作台等设施应布局全理;其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米;安全门至少有2个以上,畅通无阻,并向外开启。
第十一条 反应、提取、结晶、包装、干燥、离心等工序必须相互隔开;或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
第十二条 操作场所存放的汽油、乙醇、松节油等物料,不得超过一天半的用量。
第十三条 电器设备、仪表管线、照明器具、引雷设施等,必须按照防爆等级安装,并定期检测。
第十四条 必须采取严格的防静电措施:
1.应采用金属管道输送易燃物料,如必须使用塑料管时,应在管内安装多股铜丝编织的导线接地,其接地电阻应小于4欧姆。
2.反应釜、计量罐、结晶槽、溶解锅、储罐、离心机等设备必须有接地措施,并定期测定。
3.所有管路的法兰接头处,必须有导线跨接。
4.使用汽油、酒精、松节油工序,必须采用无火花工具。严禁使用塑料等等易产生静电的工具。
5.操作场所地面禁止用油漆或绝缘材料铺地;禁用汽油、松节油等易燃易爆液体拖擦地面。
6.使用汽油场所的相对湿度应保持在75%以上。
7.操作工应穿戴布质或抗静电料质服装。严禁穿着合成纤维服装,及在操作现场穿脱衣服。
8.严禁穿带钉子鞋进入工序。
9.严禁带压提取、常压输送可燃液体及其混合液。
第十五条 可燃液体应从容器的下部进入,如确需从容器上部进入时,应对进料管采取防静电措施。
第十六条 设备、管道应相对密闭,防止泄漏。粉尘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冰片酯化反应必须装有备用水源、备用电路,必须有放空设施。
第十八条 冰片酯化反应岗位应有隔离设施和温度报警系统。
第十九条 提取出料时,必须有2人以上操作。
第二十条 管道输送汽油,应采用正压泵输送,其流速不得超过0.6米/秒。
第二十一条 检修时,必须清除动火场所的物料和清洗管道、设备,并经测定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操作场所应配备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备有可以阻挡初起火苗及流淌地面液体的石棉被、玻璃棉被、湿麻袋等。
第二十三条 报警器、温度计、压力计、安全阀、防护罩、接地导线、灭火器材等一切安全设施必须定期检测,保证灵敏可靠。

第四章 人员与职责
第二十四条 冰片、皂素生产的安全管理,应实行专群结合的方针,并应制订严格的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设置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300人以下的企业亦应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备专职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亦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冰片、皂素的生产车间,必须设专职的安全员,并建立严密有效的安全管理网。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主管厂长,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车间主任必须由具有制药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从事冰片,皂素生产的工人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能熟练掌握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凭岗位操作证上岗。
第三十条 酯化、提取、结晶等关键工序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厂长负厂安全第一位责任,分管厂长对分管的车间、部门负安全第一位责任;车间主任、科长负本单位安全第一位责任;工段长、班组长对本工段、本班组负安全第一位责任;操作工对本岗位安全负责。

第五章 职工保护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冰片、皂素的生产人员应定期体检,并建立保健档案。
第三十三条 凡患有神经系统疾病、心血管病、血液病、结核病等《工业禁忌症》人员不宜安排在从事使用汽油的岗位。
第三十四条 妇女妊娠及哺乳期间,应暂时脱离汽油作业岗位。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对改革(改进)工艺、消除危险因素有显著成果者,对抢救、防范事故有功者,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玩忽职守等造成重大事故者,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对本规定未尽事项,应遵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卫发明电〔2009〕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09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陆续暴发手足口病疫情。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高度重视,积极做好手足口病患儿,尤其是重症患儿的医疗救治工作,有效地提高了治愈率、降低了病死率。由于今年手足口病疫情分布广泛,发病强度较大,高峰持续时间较长,感染EV71型病毒的患儿比例明显高于去年,导致报告病例数、重症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与往年相比有所增加,医疗救治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为更好地保障手足口病患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针对今年我国手足口病疫情流行趋势和暴发特点,现就做好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手足口病医疗救治省际对口联系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我部决定建立手足口病医疗救治省际对口联系制度,由医疗技术力量强、手足口病医疗救治经验丰富的省份对口联系手足口病医疗救治任务繁重的省份。具体由北京对口联系河南,天津对口联系河北,辽宁对口联系黑龙江,上海对口联系云南,江苏对口联系山东,浙江对口联系贵州,福建对口联系安徽,湖北对口联系山西,广东对口联系广西、江西。

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主要依靠本省(区、市)医疗力量。对口联系主要提供技术支援、开展业务培训、接收进修医务人员(医师、护士、医院感染控制人员)、疫情暴发时进行重点指导帮助等。对口联系时限为3年(2009年9月—2012年9月)。

二、做好省际对口联系的有关协调工作

各对口联系省份卫生厅局要有专人负责对口联系工作。对口联系省份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共同制订年度计划,抓好落实工作,年底进行总结和评估。必要时,要根据手足口病疫情暴发情况,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

我部将根据我国每年手足口病疫情流行趋势和暴发情况,对省际对口联系工作进行适当调整。

三、做好手足口病重症患儿医疗救治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分层、分级、关口前移的原则,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手足口病重症患儿的发现、鉴别、转运、会诊和救治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要组织省级专家组对口联系基层医疗机构,深入基层开展医务人员培训,进行技术指导,帮助排查和救治重症患儿。

集中收治手足口病重症患儿的定点医院,必须为综合实力强、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综合医院或儿童专科医院。要成立感染、儿科、重症医学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手足口病临床专家组,具体负责重症患儿医疗救治工作。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设备和儿童使用的呼吸机等。要认真研究分析手足口病临床特点和病程规律,及时总结救治经验,提高患儿的诊断和救治水平。

不具备重症患儿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做好重症患儿的发现和诊断工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在病情允许和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要及时向定点医院转诊。

四、加强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院感染控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手足口病患儿预检分诊等工作。严格执行患儿入出院标准和有关消毒隔离规范,重点加强急诊留观室、收治手足口病患儿病房等重点区域的感染控制工作。要妥善分流就诊人群及家属,对患儿和家长开展个人卫生及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避免患儿之间、家长与患儿之间的院内交叉感染。

五、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做好健康宣教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组织开展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手足口病发现意识和鉴别能力。对重点地区基层医务人员进行强化培训,提高其手足口病的诊治及防控水平。要有针对性地对医务人员开展正确使用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的培训,提高医疗救治水平和能力。要组织开展手足口病防治知识宣传,做好对患儿家长的宣教工作,使其正确认识手足口病,消除不必要的疑虑和恐慌,维护社会稳定。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