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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年度议定书

时间:2024-07-03 20:56: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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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年度议定书

中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年度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月28日 生效日期198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了继续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应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简称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派遣中国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
  在协商和交换意见以后,双方同意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派遣中国医疗队到科威特国
  根据该协议书中方应承担下述内容:
  1.向科威特派遣中国医疗队,其成员为七名医生、一名翻译、一名厨师。
  2.医疗队全体成员应按照该议定书的规定以及将来协商一致的内容在科威特国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义务与任务
  中国医疗队在科威特国执行下述任务:
  1.主要用针灸、中药和按摩为病人治病,允许中国医疗队采用中西医结合的办法治病。
  2.中国医疗队举办针灸和中草药训练班,科方卫生部为训练班选拔人员。为办好训练班,中国医疗队提供必要的工具、标本和图片。
  3.中国医疗队应尊重科威特国家的现行法律、规章与制度以及科威特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三条 科方提供的方便条件
  为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科方应承担下述义务:
  1.关于医疗队的工作地点,科方确定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苏来比哈特医院或在其他合适的地方。中国医疗队工作所在的医院应提供足够的方便条件,以保证其更好地完成任务。
  2.关于药品、器械和医疗设备,科方应满足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所需要的医疗设备器械和药品。中国医疗队在工作中所需要的中成药和针灸器械,如科方没有时,由中方负责进口,其价款由科方支付。
  3.关于海关优惠与运输,中国医疗队负责进口到港的药品、医疗设备、器械和必要的生活用品,由科方负责办理海关手续、领取和运输,并支付科国内的税收和费用。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的权力
  中国医疗队员在科国居住期间,科方应免除他们有关工作方面的直接税收,科方应承担下述任务:
  1.关于旅费,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赴科国工作以及每年一次休假的往返飞机票和旅费。
  2.关于居住费,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在科国工作期间的居住费,其中包括住房、伙食,以及水电费、交通费、医疗费和办公费。
  3.关于月工资,科方每月付给中国医疗队每个成员350KD(三百五十科威特第纳尔)。
  4.关于休假,科方给予中国医疗队成员假期如下:
  A.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工资照付,如果医生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者,则需加付一月工资,即一年未休假者付给十三个月工资。
  B.科威特政府规定的假日。
  C.双方同意的中国假日。
  D.如果医生未休假,有权让妻子来科威特探亲,为此科方应提供来科威特的往返旅费。中国医生自己负责安排妻子的住处和其他一切费用。

  第五条 雇用中国护士
  1.科方同意中国医疗队聘请中国护士来帮助中国医疗队做护理和医疗工作,这在本议定书规定的范围之内,条件如下:
  A.须在科方预先审查中国护士的资历和必要的工作经验并同意之后,方可聘请。
  B.只聘请两名中国护士着手工作。以后通过双方协商,科方同意后可以增加护士。
  C.护士工作期限为一年,经科方同意后可以变更,按照本议定书的规定,护士的工作期限与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一致。
  D.护士工资每月为一百八十科威特第纳尔,此外提供住房、伙食、交通工具和来科威特的往返旅游等机票。
  2.护士享有一切优惠待遇,同时承担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
  3.如果科方认为有必要时,中国医疗队可以聘请一名女厨师为护士们服务,工资待遇与护士相同。

  第六条 本议定书如果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执行与更新
  1.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一年,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本议定书规定的工作期限如有变更,须在本议定书结束至少一个月以前经双方协商确定。
  本议定书在科威特国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阿拉伯文和中文写成,双方各持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科威特国政府代表
  中国驻科威特大使馆           卫生部次长
   经 济 参 赞
    曹 贯 林          纳依尔·艾哈迈德·奈吉布
    (签字)               (签字)

                          1985年1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0]2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精神,支持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现就地质勘查单位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后,其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由中央财政划拨转为地方财政划拨的,在其改革为企业以前,仍执行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
二、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后,由事业单位改革为企业的,自财政不再划拨其经费起的3年内,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继续享受原属事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但最长不超过2004年12月31日。
三、对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之前已经实行自收自支或者已经注册为企业的,适用国家对企业的统一税收政策。
四、为鼓励和支持地质勘查单位下岗职工通过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实现再就业,地质勘查单位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严格执行国家给予地质勘查单位的税收政策,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00年2月1日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出席全国文教群英会的个人代表退休时可否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 全国总工会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出席全国文教群英会的个人代表退休时可否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


答复
近来,有的地区来函询问出席一九六○年全国文教群英会的职工,退休时可否享受优异待遇。经研究我们认为,出席这次会议的个人代表,应视为全国劳动模范,他们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可以按照一九七八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待遇。



198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