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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5-28 20:37: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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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128号




关于煤矿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我区煤矿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宁环发〔2005〕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露天煤矿产生的地表土石、矸石属于一般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于2004年12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取消了对一般固体废物征收排污费的规定。从2005年4月1日开始,对一般固体废物不再征收排污费。但是对2005年3月31日以前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仍要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规定的标准征收2005年1月至3月的排污费。

  二、露天煤矿产生煤粉尘的排污费征收。

  我局《关于露天煤矿产生粉尘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483号)已有答复,请参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湘政发〔2006〕2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省高速公路发展,加强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湖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高速公路建设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统一规划、多元筹资、优化设计、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廉洁高效。
  第四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是省重点工程,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相关优惠政策和交通重点项目优惠政策。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对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发改委、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建设、交通、审计、水利、林业、环保、税务、电力、通信、文物、重点办等有关部门(单位)和沿线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分工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目标书,实行责任目标管理。
  第六条 省直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责任目标完成。
  第七条 沿线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依法依规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创建优良施工环境、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
  第八条 省发改委、财政、交通、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金安全和廉政建设的监督管理,防范和杜绝工程建设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实施行政监督;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承担行业管理职责和监督职能。
  第十条 省级政府投资的高速公路项目由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实施建设管理,地方政府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授权单位实施建设管理;企业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投资企业实施建设管理。鼓励实行代建制。
  第十一条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由具有相应交通规划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规划应当与国家和湖南省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规范要求,切实做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防洪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内容。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由省交通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
  省交通厅对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防洪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初审意见后分送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核准)或上报国家相关部委审批(核准)。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完成。
  按照现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权限,需上报交通部审查的初步设计,由省交通厅组织上报,其余项目由省交通厅审查批复。施工图设计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初审后报交通厅审查批复。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防洪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部门应组织专家委员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评审。
  项目法人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前,应组织专家委员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设计应科学确定技术标准,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按照“安全、环保、舒适、和谐”和“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要求,确保设计质量。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全面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投资和廉政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实行招标。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监督,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涉及建设规模和标准变化的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湖南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等规定控制工程变更,加强清单计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积极组织资金,保证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本级政府负责筹集资金;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投资企业负责筹集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制定相关政策,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高速公路建设。
  第二十五条 国有投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交通贷款平台管理的要求,由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建设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强化筹资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树立节支增效的理财观念,努力降低建设成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按照交通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相应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复的工期合理组织施工,适时组织交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放交通。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两年,项目法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和养护工作。缺陷责任期满,项目法人应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省交通厅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交通部或自行组织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称问题给国家劳动总局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称问题给国家劳动总局的批复
国务院


你局(80)劳总培字19号、51号请示报告悉。国务院同意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的确定与提升,按照国务院批准、教育部一九八○年二月七日发布的《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试行。至于生产实习课教师的职务名称,可按各主管部门
的有关技术职称的规定执行。

附:教育部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加强责任制,建设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不断为提高教育质量和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做出贡献,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定为:副教授、讲师、教员、实习教员四级。
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名称的确定或提升,应以思想政治条件、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对资历和教龄也必须加以照顾。
三、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做好教学、生产劳动,科研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三条要求,并且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实习教员。
大专、中专毕业生,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能承担部分教学任务,尚未达到教员条件者。
五、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三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可定为教员:
1.具有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水平或对所授本门课程及其有关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达到相当于大学本科毕业水平(对某些特殊专业和来自有关业务部门、生产单位,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担任教学工作者,这一项可暂不列为必备条件);
2.能独立担任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较好。
六、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三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员,可提升为讲师:
1.能胜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质量较高,成绩优良;
2.掌握本专业必需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或能编写质量较高的教材,能担任培养教师工作;
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和资料(对某些学科和有特殊原因的教师,这一项可暂不列为必备条件)。
七、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三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的讲师,可提升为副教授:
1.能熟练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质量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卓著;
2.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际经验,在一定的业务范围内,能够密切联系实际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工作,并取得显著的成就,提出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包括主编质量高的教材等)或者在生产技术方面有较大的贡献,或者在业务技能上有较高的造诣

3.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对于某些学科和有特殊原因的教师,这一项可暂不列为必备的条件)。
八、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在调来学校前,或在兼任社会职务时,已由其他部门授予某种职称,可兼有双重职称。
九、教师职务名称确定和提升工作,应该在学校党委(总支、支部)的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实习教员、晋升为教员的,须经专业科(教研室)讨论通过,学校党委(总支、支部)批准。
确定或提升为讲师、副教授的,须经学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学校党委(总支、支部)审核,经有关主管部门报请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局批准,并报教育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备案。
提升副教授,由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局组织学术委员会或委托高等学校的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198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