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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3l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时间:2024-07-12 16:50: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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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3l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一年第6号

发布3l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31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3l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二OO一年七月九日

附件:

3l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1
YB/T185_2001 连铸保护渣粘度试验方法  
2
YB/T186_2001 连铸保护渣熔化温度试验方法  
3
YB/T187_2001 连铸保护渣堆积密度试验方法  
4
YB/T188_2001 连铸保护渣粒度分布试验方法  
5 YB/T189_2001
连铸保护渣水分含量(110℃)测定试验方法  
6
YB/T190.1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高氯酸脱水重量法测定二氧化硅含量  
7
YB/T190.2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法 EDTA滴定法测定氧化铝含量  
8
YB/T190.3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EGTA滴定 法测定氧化钙含量
 
9
YB/T190.4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CyDTA滴定法测定氧化镁含量
 
10
YB/T190.5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氧化钾、氧化钠含量

11
YB/T190.6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燃烧气体容量法和红外线吸收法测定游离碳含量  
12 YB/T190.7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燃烧气体容量法和红外线吸收法测定碳含量  
13 YB/T190.8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邻菲罗啉分光光度法和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铁含量  
14 YB/T190.9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氧化锂含量  
15 YB/T190.10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离子选择电极法测定氟含量  
16 YB/T190.11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高碘酸钠(钾)光度法和火焰原于吸收光谱法测定氧化锰含量  
17 YB/T191.1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重量法测定水分含量  
18 YB/T191.2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滴定法测定三氧化二铬含量  
19 YB/T191.3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高氯酸脱水重量法测定二氧化硅含量  
20 YB/T191.4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重铬酸钾滴定法测定全铁含量  
21 YB/T191.5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EDTA滴定法测定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  
22 YB/T191.6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磷钼蓝分光光度法测定磷含量  
23 YB/T191.7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红外线吸收法测定硫含量  
24 YB/T192_2001 炼钢用增碳剂  
25 YB/T2804_2001 普通高炉炭块 YB/T2804_1991
26 YB/T4034_2001 高炉炭块尺寸及外观检查方法 YB/T4034_1991
27 YB/T5004_2001 镀锌钢绞线 YB/T5004_1993
28 YB/T5033_2001 棉花打包用镀锌钢丝 YB/T5033_1993
29 YB/T5054_2001 炭糊类检测试样制备方法 YB/T5054_1993
30 YB/T5078_2001 煤焦油萘含量气相色谱测定方法 YB/T5078_1993
31 YB/T5289_2001 电极糊延伸率试验方法 YB/T5289_1999

关于印发《大连市禁止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连市禁止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3〕5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禁止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大连市禁止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预防非典型肺炎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建制镇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上述区域的外省、市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城建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各级爱卫会、卫生、综合执法、教育、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协助城建部门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环境卫生,制止、举报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义务。

第五条 每个公民都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得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要注意改正说话时唾液乱飞和打喷嚏、咳嗽时不加遮掩等不良习惯,防止细菌、病毒传播。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的,由县(市)、区城建部门(大连火车站站前地区按分工由中山区、西岗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清除痰渍,处200元罚款;对无钱缴纳罚款的,责令其承担1个小时的清洁卫生工作。

第七条 拒绝、妨碍城建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八条 城建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要组织执法力量,加大对本规定的执法力度,也可以聘请社会公共卫生监督人员实施管理。

各新闻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认真组织对本规定的宣传工作,使其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在做好本规定宣传的同时,组织监督人员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关于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68号


  为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推进无纸通关改革,有效防范和打击逃漏检行为,方便合法进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海关总署与质检总局决定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以下简称法检商品),实行出入境货物通关单(以下简称通关单)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实现严密监管。

  二、“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基本流程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检商品签发通关单,实时将通关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凭以验放法检商品,办结海关手续后将通关单使用情况反馈质检总局。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纸质单证信息与通关单电子数据必须一致。

  四、企业在报检、报关时,必须如实申报,并保证通关单与报关单相关申报内容一致,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与通关单的收/发货人一致;

  (二)报关单的起运国与通关单的输出国家或地区一致;报关单的运抵国与通关单的输往国家或地区一致;

  (三)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数和次序与通关单上货物的项数和次序一致;

  (四)报关单上法检商品与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HS编码一致;

  (五)报关单上每项法检商品的法定第一数量不允许超过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数量/重量;

  (六)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第一计量单位与通关单上的货物数量/重量计量单位相一致;

  (七)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必须在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内。

  五、企业申领通关单的有关要求:

  (一)通关单只能有效报关使用一次,企业应确保已申领通关单项下的进出口货物可一次性报关进出口。

  如通关单签发后需要分成多票报关单报关的,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拆分通关单。

  (二)每份通关单所列的货物项数不能超过20项(含20项)。

  (三)企业报检时提供的“报关地海关”应为报关地海关隶属的直属海关。特殊情况下,可为指定的报关地海关。

  (四)临时注册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海关制发的临时注册编码。

  六、通关单数据查询:

  企业取得通关单后,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报检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ECIQ.CN)查询通关单状态信息,状态信息分为“已发送电子口岸”、“电子口岸已收到”、“海关已入库”、“海关已核注”、“海关已核销”、“海关未能正常核销”、“通关单已过期”,状态信息注释详见附件。

  七、企业报关单预录入有关要求:

  (一)申报法检商品必须录入通关单编号,并且一票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通关单编号。

  (二)涉及加工贸易手册、电子帐册、减免税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企业选择海关备案数据填制报关单,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号应与通关单项号一致。

  (三)报关单涉及法检商品与非法检商品的,必须先录入法检商品,后录入非法检商品。

  八、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后,报关单和通关单电子数据不一致的,海关将做退单处理,企业根据海关退单信息办理相关手续。

  九、商品归类以海关认定为准,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HS编码经海关确认归类有误的,企业需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修改通关单。

  企业申领通关单后商品HS编码依据国家规定调整的,企业报关时通关单商品HS编码应以调整后的为准,如需修改,需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修改通关单。

  十、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的,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通过公告栏等方式及时告知企业,企业按照告知要求办理通关手续。

  十一、本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由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通关单状态信息注释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通关单状态信息注释



状态信息为“已发送电子口岸”,是指质检总局已将通关单电子数据发送给电子口岸;

状态信息为“电子口岸已收到”,是指电子口岸已收到质检总局发送的通关单电子数据;

状态信息为“海关已入库”,是指海关已成功接收通关单电子数据,企业可根据通关单电子数据办理报关手续;

状态信息为“海关已核注”,是指该份通关单对应的报关单已申报成功;

状态信息为“海关已核销”,是指该份通关单对应的报关单已结关;

状态信息为“海关未能正常核销”,是指海关核销通关单电子数据不成功;

  状态信息为“通关单已过期”,是指该份通关单超过有效期,通关单无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