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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检查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6-17 06:19: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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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检查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关于开展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检查的紧急通知





建建电[20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两次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和中央、国务院一系列会议、文件精神,坚决扭转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事故不断发生的严重局面,根据国办发明电(2000)17号文件要求,建设部决定在全国建设系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一)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所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全国建设系统安全工作紧急电话会议和《关于加强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建[2000]70号)的情况。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制度的建设情况。重点是安全生产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情况。

  (三)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设和职责履行情况。

  (四)专项治理工作落实情况。重点是土石方工程、塔吊拆装、燃气工程、公交车辆、轮渡、公园游乐设施和风景名胜区客运架空索道、核心景区以及各种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运和使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情况。

  (五)确保工程结构安全(特别是公用事业工程的结构安全)的法规、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1999年以来发生的三级以上伤亡事故是否按规定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发生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七)各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是否进行了认真整改。

  (八)本地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单位必须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所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汲取近来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故的教训,深入研究本地区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认真做好本次检查工作。

  (二)建设部成立以俞正声部长为组长,叶如棠、赵宝江、刘志峰、宋春华、郑一军副部长为副组长,有关业务司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检查领导小组(见附件一),全面领导、组织和协调本次大检查工作,并于7月中、下旬对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三)各地区、各单位根据本地区的统一安排,结合实际,立即开展一次全面、深入、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决不留死角,不能一查了之。要真正达到查清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的目的,对检查不到位、整改不力而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严肃处理。企业事故隐患严重又整改不认真、不得力的,还要按有关规定对其资质作出严肃处理。

  (四)各地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领导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检查人员应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检查。

  要严格遵守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有关规定。在检查工作期间,轻车简从,不准接受宴请,不准收受任何礼品或纪念品。

  三、抽查的工作安排

  (一)抽查时间:自2000年7月18日开始,到7月28日止。

  (二)抽查方法:在各地区、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建设部组成6个检查组,由部领导任组长,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分别到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和西北6个地区进行抽查。

  检查组要听取有关地区和单位的工作汇报,到建筑施工现场和城建系统企业进行检查,还要选择曾经发生三级以上事故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抽查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长(主任)、安全机构和受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附件二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汇报会议。

  2、请太原、长春、福州、南宁、成都和西安市做好本地区参加汇报人员的接待和会务工作。

  联系人:姚天玮 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68393920;

      赵泽生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68393167。

  附件:一、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建设部检查组抽查分组情况和时间安排。

建设部

二○○○年七月十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附件一:

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俞正声 部长
副组长: 叶如棠
赵宝江
刘志峰
宋春华
郑一军 副部长
副部长
副部长
副部长
副部长
成员: 姚兵 总工程师
金德钧 建筑管理司 司长
林选才 勘察设计司 司长
杨鲁豫 城市建设司 司长
齐骥 标准定额司 司长
何俊新 监察部驻建设 部监察局局长
朱中一 办公厅巡视 员兼副主
徐波 建筑管理司 副司长

 

  附件二:

建设部检查组抽查分组情况

序号 组别 地区 集中汇报地点 受检城市 到集中汇报地点参加汇报的地区
1 第一组 华北 太原 太原、石家庄 北京、天津、山西、内蒙
2 第二组 东北 长春 长春、沈阳 吉林、黑龙江
3 第三组 华东 福州 福州、上海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
4 第四组 中南 南宁 南宁、郑州 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
5 第五组 西南 成都 成都、重庆 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6 第六组 西北 西安 西安、乌鲁木齐 陕西、甘肃、青海、宁厦



  注意:河北、辽宁、上海、河南、重庆、新疆为必查地区(或城市),待检查组到达本地区后,再作汇报,不参加集中汇报。

时间安排

序号 组别 报到时间 汇报时间 检查时间
检查组副组长
1 第一组 7月22日 7月22日 太原(7月22日)、石家庄(7月25日-27日) 杨鲁豫
2 第二组 7月18日 7月18日 长春(7月18日)、沈阳(7月20日-21日) 朱中一
3 第三组 7月21日 7月22日 福州(7月22日)、上海(7月26日-28日) 何俊新
4 第四组 7月22日 7月23日 南宁(7月23日)、郑州(7月26日-28日) 徐波
5 第五组 7月21日 7月22日 成都(7月22日)、重庆(7月25日-27日) 林选才
6 第六组 7月21日 7月22日 西安(7月22日)、乌鲁木齐(7月25日-27日) 齐骥


关于会计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铁道部


关于会计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1990年5月15日,铁道部

第1条 为加强全路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管理,确保会计证颁发工作质量,依据财政部《会计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基建、施工企业,其他企业(含集体、多种经营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专职或主要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第3条 按照财政部《办法》第三条、十二条规定,现对各级发证机关和建立持证会计人员业务档案的有关职责明确如下:
1、各铁路局,工业、物资总公司,通号、中土、对外服务公司,教育、科技司等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包括多经、集经单位,下同)会计证的颁发管理;负责对不具备发证条件会计人员考试的统一部署和命题,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现职会计人员的考试、考核以及建立业务档案工作。分局、工厂、高校一级负责组织管内现职会计人员的考试、考核,并建立会计人员的业务档案。
2、工程、建筑总公司负责部署所属单位不具备发证会计人员的统一考试和命题,同时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会计人员的考试、考核和发证,并建立持证会计人员的业务档案。根据总公司的部署,各工程局、设计院负责本单位所辖范围会计人员的考试、考核及发证,并建立持证会计人员的业务档案。
3、全路集体经济系统的现职会计人员,其专业知识考试由主管发证和考试的部门负责,经路局、公司级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考核后,报部人劳司集体经济处审批备案,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由主办单位发证机关统一发证。集体经济系统持证会计人员的业务档案由路局、公司级集体经济部门统一负责。
4、工会系统现职会计人员,其专业会计考试(工会会计)由全国铁路总工会财务部统一命题、考试,其他各项工作均与各单位同步进行,由所在系统归口发证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
5、部在京直属单位会计人员的会计证由部财务司会计监察处负责颁发及管理。同时负责组织命题、考试、考核和审批发证,持证会计人员业务档案分别由各单位建立。
6、各级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单位总会计师负责考核(未设总会计师的单位由分管财务的行政领导人负责),总会计师由同级行政首长负责考核。
第4条 全路会计证颁发工作从一九九○年第三季度开始进行,于一九九○年底前完成首批颁发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年限和取得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以及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时间,一律计算到一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第5条 对已评定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会计人员,可按财政部《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直接发给会计证。
凡未取得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又不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会计人员,分别根据以下几种情况进行考试、考核:
1、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并经路局级半年期以上财会专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者,经考核合格发给会计证;
2、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未经路局级半年期以上财会专业培训班培训的,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发给会计证;
3、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下的,必须先经路局级半年期以上培训班结业后,才能参加会计证考试,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发给会计证;
4、未经人事部门正式聘用和转干的会计人员,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凡取得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聘用(或任命)证明按本条1、2、3项规定的条件先参加培训考试,经考试、考核合格,发证机关可给予发证。
第6条 专业知识考试的科目以财政部《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为主,其中专业财务会计根据铁路不同部门的特点还应增补运输会计、收入会计、工会会计、对外承包企业会计等专业。财务会计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专业财务会计和计算技术四门科目考试成绩均在60分以上视为考试合格。
第7条 会计人员取得会计证,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1),各单位要按统一规定的格式,严格遵照财政部规定的程序审核把关。
第8条 根据财政部《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会计人员业务档案应由会计部门专门管理。持证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会计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将会计证记载的情况按人列报补充规定第三条指定的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各级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所属范围持证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如实填列记载。
第9条 实行会计证制度后,新增会计人员,应具备财会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取得会计证后,单位才能下令正式担任会计职务。
第10条 持证人员的调入、调出,仍从事会计工作的,按财政部的《办法》第十三条办理。对于改行、离职、退休或已提升到行政领导岗位的会计人员,应在其会计证内签注情况,和“停止使用,留作纪念”的字样,同时将上述情况在业务档案中予以记载,并定期列报给发证机关备案。
第11条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正式返聘的,其会计证可延长到聘期终了再办理注销手续。
第12条 凡属铁路系统的现职会计人员,均按本规定统一考试、考核和发证。在地方取得会计证的,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即停止使用。
第13条 颁发会计证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认真对待,发证机关要严格把关,建立验证制度,每年应对持证人员进行不定期地抽查验证,对有财政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吊销或暂时收回会计证,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建议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第14条 全路会计证由铁道部规定统一字头。
第15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铁财〔1989〕123号文件中关于《铁路会计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16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附件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动植物油脂管理的通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动植物油脂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大政办发〔1999〕16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动植物油脂管理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动物植物油脂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收集、加工和处理废动物植物油脂(以下简称废油脂)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食品加工、油脂加工和屠宰等行业排放含废油脂的废水,以及对废油脂进行收集、加工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体业务,必须执行本通告。


  二、排放废油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环境保护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隔油装置。隔油装置中清出的废油脂,统一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个体业务收集、加工和处理。禁止将废油脂随意排放。


  三、收集废油脂的单位和个体业务,收集废油脂时,必须出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批准证件;收集的废油脂,须使用机动车装载的密封器具运送。运送途中不得撒漏。


  四、从事废油脂加工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体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废油脂加工和处理,不得污染环境,更不得将加工后的废油脂冒充食用油脂使用或出售。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环境保护、卫生、城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249591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