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时间:2024-07-13 12:55: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2006年6月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决定如下:

  一、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哈尔滨市:51名齐齐哈尔市:41名牡丹江市:41名佳木斯市:41名大庆市:41名鸡西市:37名双鸭山市:37名伊春市:37名七台河市:37名鹤岗市:37名黑河市:37名绥化市:41名

  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哈尔滨市道里区:27名南岗区:35名道外区:27名香坊区:27名动力区:27名平房区:25名松北区:25名呼兰区:27名阿城市:27名双城市:27名尚志市:27名五常市:27名方正县:25名木兰县:25名宾县:27名依兰县:27名巴彦县:27名通河县:25名延寿县:25名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27名昂昂溪区:23名碾子山区:23名梅里斯达斡尔族区:25名铁锋区:27名建华区:27名富拉尔基区:27名讷河市:27名龙江县:27名甘南县:27名拜泉县:27名克东县:25名依安县:27名富裕县:25名克山县:27名泰来县:27名

  牡丹江市东安区:25名西安区:27名爱民区:27名阳明区:27名海林市:25名宁安市:27名绥芬河市:25名穆棱市:27名东宁县:27名林口县:27名

  佳木斯市永红区:25名东风区:27名前进区:27名向阳区:27名郊区:27名富锦市:27名同江市:25名桦南县:27名汤原县:25名桦川县:25名抚远县:23名

  大庆市萨尔图区:25名龙凤区:23名让胡路区:27名红岗区:23名大同区:25名肇州县:27名肇源县:27名林甸县:25名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25名

  鸡西市鸡冠区:25名恒山区:23名滴道区:21名梨树区:19名城子河区:21名麻山区:19名密山市:25名虎林市:25名鸡东县:23名

  双鸭山市尖山区:25名宝山区:25名四方台区:23名岭东区:23名集贤县:25名宝清县:25名友谊县:23名饶河县:23名

  伊春市伊春区:27名南岔区:27名友好区:25名西林区:25名翠峦区:23名新青区:25名美溪区:23名金山屯区:23名五营区:23名乌马河区:23名汤旺河区:25名带岭区:23名乌伊岭区:23名红星区:23名上甘岭区:23名铁力市:27名嘉荫县:27名

  七台河市新兴区:23名茄子河区:21名桃山区:23名

  勃利县:23名

  鹤岗市向阳区:23名工农区:25名南山区:25名兴安区:23名东山区:25名兴山区:23名萝北县:25名绥滨县:25名

  黑河市爱辉区:25名五大连池市:25名北安市:27名逊克县:23名孙吴县:23名嫩江县:27名

  绥化市北林区:27名安达市:27名肇东市:27名海伦市:27名望奎县:27名兰西县:27名青冈县:27名庆安县:25名明水县:25名绥棱县:25名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23名松岭区:19名新林区:19名呼中区:19名呼玛县:21名塔河县:21名漠河县:21名

  三、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在实施过程中,可以少于省人大常委会规定的名额,但不应多于规定的名额。



关于印发浙江交通子网站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


关于印发浙江交通子网站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交〔2006〕135号

为大力推进浙江交通子网站建设,引导子网站围绕“透明、服务、民主”型政府的要求加快建设步伐,根据我省交通信息化“十一五”发展规划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将《浙江交通子网站建设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厅信息中心反馈。联系人:柴琳,联系电话:0571-87827396。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浙江交通子网站建设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浙江交通子网站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加快建设步伐,形成多层次、全方位、内容丰富的网站信息服务体系,根据我省交通信息化“十一五”发展规划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交通子网站是指各市交通局(委)建设的交通网站。本办法考评对象为各市交通局(委)。
第三条 厅信息中心在省交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子网站建设考核和奖励工作。厅信息中心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的重点在于子网站在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公众参与三大功能定位的实现,主要涉及网站设计、网站内容、网站技术、网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考核办法:子网站建设考核以百分制计。根据考核情况,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良好(75-84分)、合格(60-74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档次。考核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 省厅对考核成绩良好及以上的单位予以奖励。
(一)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奖励30万元;良好的单位奖励25万元,可以在三个月内继续完善,再次申请考核并达到优秀的补足30万元。奖励经费的80%用于子网站建设,20%可用于信息部门日常工作经费和人员的奖金,其奖励对象及分配额度由各单位自行决定。(但不得奖劢无关人员)
(二)考核为合格和不合格的单位不予奖励。在三个月内整改完成并再次验收被评为优秀或良好的,按第六条第一款进行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奖励。
第七条 各单位子网站试运行一个月内,可以提出考核申请并同时递交自查报告,厅信息中心将在一个月内组织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每个单位最多申请2次考核。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子网站建设情况随时可以提交考核申请,第一次考核申请最迟在2006年11月30日前提交。
第九条 本办法的考核结果将在系统内进行通报,并作为年终省厅对各市信息化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浙江省交通厅门户网站子网站验收表
2.术语和定义
3.浙江交通网站12类信息发布规范

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0〕27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早期项目的投资,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和科技创新目标的实现,经国务院批准,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条件
  (一)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O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名称中注有“创业投资”字样。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2.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二)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为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规定,规范设立并运作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三)本通知所称未上市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2.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
  3.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上述条件按照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初始投资行为发生时被投资企业的规模确定。
  二、申报资料
  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完成备案及年检的证明文件,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规范设立并运作的具体说明。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被投资企业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初始投资发生时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
  (四)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初始投资发生时上一年度末职工人数的证明。
  (五)其他说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被投资企业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向财政部提出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申请。财政部经审核后出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批复文件,并抄送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若被投资企业有其他国有股东,需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出具国有股转持批复的,已豁免国有股转持额度在应转持总额度中扣除。
  已按《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实施国有股转持的,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国有股回拨申请。财政部会同社保基金会复核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下达国有股回拨通知,并抄送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中国结算公司在收到国有股回拨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已转持国有股,由社保基金会转持股票账户变更登记到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开设的股票账户。
                    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