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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附英文)

时间:2024-07-04 16:23: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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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附英文)

国家工商局


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附英文)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五日国务院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自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九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受理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事宜。
二、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自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九日起,向巴黎公约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其后又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依巴黎公约规定,在第一次申请后六个月内要求优先权。
三、依前项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提交书面声明,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应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副本不需认证。但商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件,应当经过认证。
提出要求优先权声明时,如上述副本和有关证明书件尚未完备,可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关书件,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四、要求优先权的声明,经认可后,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即视为在中国的申请日期。(附英文)

INTERIM PROVISIONS ON CLAIMS FOR PRIORITY IN APPLYING FOR 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S

Important Notice: (注意事项)
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
当发生歧意时, 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

Whole Document (法规全文)
INTERIM PROVISIONS ON CLAIMS FOR PRIORITY IN APPLYING FOR REGI-
STRATION OF TRADEMARKS
(Approv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March 15, 1985, promulgat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n March 15, 1985)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9 of the 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Article 4 of the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the Provisions on claims for priority in applying for
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s in China by nationals of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aris Convention are formulated as follows:
1. From March 19, 1985, the Trademark Offic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entertain claims for priority made by nationals of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aris Convention in their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s
in China.
2. From March 19, 1985, nationals of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aris
Convention, who after filing an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of a
trademark in any other State Party, file another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of the same trademark for the same product in China, may
claim priority within six months after the first fil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aris Convention.
3. An applicant who claims priority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shall, at the time of filing the application, submit a
written declaration, together with a duplicate of the first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of the Trademark filed in another State Party to the
Paris Convention. The duplicate shall be certified by the department in
charge of trademarks of that State, and the application date and the
application number shall be clearly stated. The duplicate does not need to
be authenticated, but the other papers required to be submitted to the
Trademark Office shall be authenticated.
When declaring claim for priority, the applicant may, in case the above-
mentioned duplicate and the related papers are not available, submit them
within three months following the date of second filing. If no written
declaration is submitted or the duplicate and the related papers are not
submitted at the expiry of three months, the applicant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having claimed priority.
4. When the written declaration is approved, the date of the first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of the trademark filed in another State Party
to the Paris Convention shall be regarded as the application date in
China.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总体规划)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同安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厦门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 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六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七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第八条 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九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用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一条 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表一》中末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领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厦门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二)、(三)、(四)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此规划设计指控规、修规、城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尚无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表(二)、(三)、(四)执行

第十六条 表(二)、(三)、(四)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
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表(一)之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
│序│ 用地类别 │ 居 住 用 地 │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
│ │ ├─────┬─────┬─────┼────────┬────────┤
│号│建设项目 │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商贸办公C1C2│科教文卫C3C4│
├─┼──────────────────────────────┼─────┼─────┼─────┼────────┼────────┤
│⒈│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O │ × │ O │
├─┼──────────────────────────────┼─────┼─────┼─────┼────────┼────────┤
│⒉│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 √ │ O │ × │ O │
├─┼──────────────────────────────┼─────┼─────┼─────┼────────┼────────┤
│⒊│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O │
├─┼──────────────────────────────┼─────┼─────┼─────┼────────┼────────┤
│⒋│高层居住建筑 │ × │ O │ √ │ × │ O │
├─┼──────────────────────────────┼─────┼─────┼─────┼────────┼────────┤

│⒌│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⒍│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 × │ √ │
├─┼──────────────────────────────┼─────┼─────┼─────┼────────┼────────┤
│⒎│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O │ √ │ √ │ √ │ √ │
├─┼──────────────────────────────┼─────┼─────┼─────┼────────┼────────┤
│⒏│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O │ √ │ √ │ √ │ √ │
├─┼──────────────────────────────┼─────┼─────┼─────┼────────┼────────┤
│⒐│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⒑│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 │ √ │ √ │ × │ √ │
├─┼──────────────────────────────┼─────┼─────┼─────┼────────┼────────┤
│⒒│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 √ │ √ │ √ │ √ │ √ │
├─┼──────────────────────────────┼─────┼─────┼─────┼────────┼────────┤
│⒓│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 √ │ √ │ √ │ O │ √ │
├─┼──────────────────────────────┼─────┼─────┼─────┼────────┼────────┤
│⒔│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 │ O │ O │ O │
├─┼──────────────────────────────┼─────┼─────┼─────┼────────┼────────┤
│⒕│小型农贸市场 │ × │ √ │ O │ × │ × │
├─┼──────────────────────────────┼─────┼─────┼─────┼────────┼────────┤
│⒖│小商品市场 │ × │ √ │ O │ O │ O │
├─┼──────────────────────────────┼─────┼─────┼─────┼────────┼────────┤

│⒗│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 │
├─┼──────────────────────────────┼─────┼─────┼─────┼────────┼────────┤
│⒘│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⒙│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O │ O │ O │ √ │
├─┼──────────────────────────────┼─────┼─────┼─────┼────────┼────────┤
│⒚│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 │ × │ × │ √ │ × │
├─┼──────────────────────────────┼─────┼─────┼─────┼────────┼────────┤
│⒛│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O │ × │ × │ √ │
├─┼──────────────────────────────┼─────┼─────┼─────┼────────┼────────┤
│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 │ O │ O │ × │ √ │
├─┼──────────────────────────────┼─────┼─────┼─────┼────────┼────────┤

│22│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 × │ × │ × │ × │ O │
├─┼──────────────────────────────┼─────┼─────┼─────┼────────┼────────┤
│23│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O │ O │ √ │ O │
├─┼──────────────────────────────┼─────┼─────┼─────┼────────┼────────┤
│24│一般旅馆 │ × │ O │ O │ √ │ O │
├─┼──────────────────────────────┼─────┼─────┼─────┼────────┼────────┤
│25│旅游宾馆 │ × │ O │ O │ √ │ O │
├─┼──────────────────────────────┼─────┼─────┼─────┼────────┼────────┤
│26│商住综合楼 │ × │ √ │ √ │ √ │ O │
├─┼──────────────────────────────┼─────┼─────┼─────┼────────┼────────┤
│27│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28│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 × │ O │ O │ O │ √ │
├─┼──────────────────────────────┼─────┼─────┼─────┼────────┼────────┤
│29│科研设计机构 │ × │ O │ O │ O │ √ │
├─┼──────────────────────────────┼─────┼─────┼─────┼────────┼────────┤
│30│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O │ × │ × │ O │
├─┼──────────────────────────────┼─────┼─────┼─────┼────────┼────────┤
│31│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32│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33│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 │
├─┼──────────────────────────────┼─────┼─────┼─────┼────────┼────────┤
│34│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35│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36│社会停车场、库 │ × │ O │ O │ √ │ O │
├─┼──────────────────────────────┼─────┼─────┼─────┼────────┼────────┤
│37│加油站 │ × │ O │ O │ O │ O │
├─┼──────────────────────────────┼─────┼─────┼─────┼────────┼────────┤
│38│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 │
├─┼──────────────────────────────┼─────┼─────┼─────┼────────┼────────┤
│39│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40│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
├─┼──────────────────────────────┼─────┼─────┼─────┼────────┼────────┤
│41│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 │ × │
├─┼──────────────────────────────┼─────┼─────┼─────┼────────┼────────┤
│42│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注:√允许设置; ×不允许设置 O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一)之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
序│ 用地类别 │ 工 业 用 地 │ 仓 储 用 地 │市政公用 │ 绿 地
│ ├─────┬─────┬─────┼────┬─────┤ ├──┬──
号│建设项目 │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W1│危险品W2│设施用地U│G1│G2
─┼──────────────────────────────┼─────┼─────┼─────┼────┼─────┼─────┼──┼──
⒈│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 │ × │ × │ × │ × │ ×
─┼──────────────────────────────┼─────┼─────┼─────┼────┼─────┼─────┼──┼──
⒉│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⒊│多层居住建筑 │ O │ × │ × │ × │ × │ × │ × │ ×
─┼──────────────────────────────┼─────┼─────┼─────┼────┼─────┼─────┼──┼──

⒋│高层居住建筑 │ O │ × │ × │ × │ × │ × │ × │ ×
─┼──────────────────────────────┼─────┼─────┼─────┼────┼─────┼─────┼──┼──
⒌│单身宿舍 │ √ │ O │ × │ O │ × │ O │ × │ ×
─┼──────────────────────────────┼─────┼─────┼─────┼────┼─────┼─────┼──┼──
⒍│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 O │ × │ × │ × │ × │ × │ × │ ×
─┼──────────────────────────────┼─────┼─────┼─────┼────┼─────┼─────┼──┼──
⒎│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O │ × │ O │ × │ × │ × │ ×
─┼──────────────────────────────┼─────┼─────┼─────┼────┼─────┼─────┼──┼──

⒏│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O │ × │ × │ × │ × │ × │ × │ ×
─┼──────────────────────────────┼─────┼─────┼─────┼────┼─────┼─────┼──┼──
⒐│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O │ × │ × │ × │ × │ × │ × │ O
─┼──────────────────────────────┼─────┼─────┼─────┼────┼─────┼─────┼──┼──
⒑│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O │ × │ × │ × │ × │ × │ × │ ×
─┼──────────────────────────────┼─────┼─────┼─────┼────┼─────┼─────┼──┼──
⒒│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 √ │ √ │ O │ √ │ O │ √ │ × │ O
─┼──────────────────────────────┼─────┼─────┼─────┼────┼─────┼─────┼──┼──
⒓│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 √ │ O │ × │ O │ × │ O │ × │ ×
─┼──────────────────────────────┼─────┼─────┼─────┼────┼─────┼─────┼──┼──

⒔│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O │ × │ O │ × │ × │ × │ ×
─┼──────────────────────────────┼─────┼─────┼─────┼────┼─────┼─────┼──┼──
⒕│小型农贸市场 │ √ │ O │ × │ O │ × │ × │ × │ O
─┼──────────────────────────────┼─────┼─────┼─────┼────┼─────┼─────┼──┼──
⒖│小商品市场 │ √ │ O │ × │ O │ × │ × │ × │ O
─┼──────────────────────────────┼─────┼─────┼─────┼────┼─────┼─────┼──┼──
⒗│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O │ × │ × │ × │ × │ × │ ×
─┼──────────────────────────────┼─────┼─────┼─────┼────┼─────┼─────┼──┼──
⒘│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O │ O │ × │ O │ × │ × │ × │ ×
─┼──────────────────────────────┼─────┼─────┼─────┼────┼─────┼─────┼──┼──

⒙│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 × │ × │ ×
─┼──────────────────────────────┼─────┼─────┼─────┼────┼─────┼─────┼──┼──
⒚│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O │ × │ × │ O │ × │ × │ × │ ×
─┼──────────────────────────────┼─────┼─────┼─────┼────┼─────┼─────┼──┼──
⒛│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O
─┼──────────────────────────────┼─────┼─────┼─────┼────┼─────┼─────┼──┼──
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O │ × │ × │ × │ × │ × │ × │ ×
─┼──────────────────────────────┼─────┼─────┼─────┼────┼─────┼─────┼──┼──
22│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 × │ × │ × │ × │ × │ × │ × │ O
─┼──────────────────────────────┼─────┼─────┼─────┼────┼─────┼─────┼──┼──
23│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O │ × │ × │ O │ × │ × │ × │ ×
─┼──────────────────────────────┼─────┼─────┼─────┼────┼─────┼─────┼──┼──

24│一般旅馆 │ √ │ × │ × │ O │ × │ × │ × │ ×
─┼──────────────────────────────┼─────┼─────┼─────┼────┼─────┼─────┼──┼──
25│旅游宾馆 │ O │ × │ × │ × │ × │ × │ × │ ×
─┼──────────────────────────────┼─────┼─────┼─────┼────┼─────┼─────┼──┼──
26│商住综合楼 │ O │ × │ × │ × │ × │ × │ × │ ×
─┼──────────────────────────────┼─────┼─────┼─────┼────┼─────┼─────┼──┼──
27│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 │ ×
─┼──────────────────────────────┼─────┼─────┼─────┼────┼─────┼─────┼──┼──
28│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 √ │ O │ × │ O │ × │ × │ × │ ×
─┼──────────────────────────────┼─────┼─────┼─────┼────┼─────┼─────┼──┼──

29│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30│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O │ × │ √ │ × │ O │ × │ ×
─┼──────────────────────────────┼─────┼─────┼─────┼────┼─────┼─────┼──┼──
31│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O │ √ │ × │ O │ × │ O │ × │ ×
─┼──────────────────────────────┼─────┼─────┼─────┼────┼─────┼─────┼──┼──
32│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33│普通储运仓库 │ √ │ O │ × │ √ │ × │ O │ × │ ×
─┼──────────────────────────────┼─────┼─────┼─────┼────┼─────┼─────┼──┼──

34│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 │ ×
─┼──────────────────────────────┼─────┼─────┼─────┼────┼─────┼─────┼──┼──
35│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O │ × │ √ │ × │ × │ × │ ×
─┼──────────────────────────────┼─────┼─────┼─────┼────┼─────┼─────┼──┼──
36│社会停车场、库 │ √ │ √ │ O │ √ │ × │ √ │ × │ O
─┼──────────────────────────────┼─────┼─────┼─────┼────┼─────┼─────┼──┼──
37│加油站 │ √ │ √ │ × │ √ │ × │ √ │ × │ O
─┼──────────────────────────────┼─────┼─────┼─────┼────┼─────┼─────┼──┼──
38│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 │ √ │ × │ ×
─┼──────────────────────────────┼─────┼─────┼─────┼────┼─────┼─────┼──┼──

39│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 × │ ×
─┼──────────────────────────────┼─────┼─────┼─────┼────┼─────┼─────┼──┼──
40│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 O │ × │ ×
─┼──────────────────────────────┼─────┼─────┼─────┼────┼─────┼─────┼──┼──
41│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O │ O │ √ │ × │ O
─┼──────────────────────────────┼─────┼─────┼─────┼────┼─────┼─────┼──┼──
42│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O │ O │ √ │ O │ √ │ × │ O
─┴──────────────────────────────┴─────┴─────┴─────┴────┴─────┴─────┴──┴──
注:√允许设置; ×不允许设置 O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二) 一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
┌───────┬────────┬────────┬────────┬────────┬────────┬────────┐
│用地面积平方米│ 500以下 │ 500 ~ 2000 │ 2000 ~ 5000 │ 5000 ~ 10000 │ 10000 ~ 15000 │ 15000 ~ 20000 │
│ 控 制 指 标 ┼──┬──┬──┼──┬──┬──┼──┬──┬──┼──┬──┬──┼──┬──┬──┼──┬──┬──┤
│用地类型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
├───────┼──┼──┼──┼──┼──┼──┼──┼──┼──┼──┼──┼──┼──┼──┼──┼──┼──┼──┤
│ 低 层 住 宅 │0.5 │22%│48%│0.50│22%│48%│0.50│22%│48%│0.5 │22%│48%│0.48│20%│50%│4.5 │18%│52%│
├────┬──┼──┼──┼──┼──┼──┼──┼──┼──┼──┼──┼──┼──┼──┼──┼──┼──┼──┼──┤
│ │多层│ │ │ │1.8 │30%│40%│1.6 │28%│42%│1.5 │25%│45%│1.5 │25%│45%│1.4 │24%│46%│
│居住建筑├──┼──┼──┼──┼──┼──┼──┼──┼──┼──┼──┼──┼──┼──┼──┼──┼──┼──┼──┤
│ │高层│ │ │ │ │ │ │3.0 │25%│45%│3.0 │25%│45%│2.8 │24%│45%│2.5 │22%│48%│
├────┼──┼──┼──┼──┼──┼──┼──┼──┼──┼──┼──┼──┼──┼──┼──┼──┼──┼──┼──┤
│一般办 │多层│ │ │ │2.4 │38%│32%│2.5 │38%│32%│2.5 │38%│32%│2.4 │36%│34%│2.2 │35%│35%│
│ ├──┼──┼──┼──┼──┼──┼──┼──┼──┼──┼──┼──┼──┼──┼──┼──┼──┼──┼──┤
│公建筑 │高层│ │ │ │ │ │ │5.5 │35%│35%│5.5 │35%│35%│5.2 │34%│36%│5.0 │33%│33%│
├────┼──┼──┼──┼──┼──┼──┼──┼──┼──┼──┼──┼──┼──┼──┼──┼──┼──┼──┼──┤

│公寓式办│多层│ │ │ │1.8 │30%│40%│2.0 │33%│36%│2.2 │35%│35%│2.0 │33%│36%│1.8 │30%│40%│
│公建筑、├──┼──┼──┼──┼──┼──┼──┼──┼──┼──┼──┼──┼──┼──┼──┼──┼──┼──┼──┤
│旅馆 │高层│ │ │ │ │ │ │5.0 │33%│36%│5.0 │33%│36%│4.8 │32%│38%│4.5 │30%│40%│
├────┼──┼──┼──┼──┼──┼──┼──┼──┼──┼──┼──┼──┼──┼──┼──┼──┼──┼──┼──┤
│ │多层│ │ │ │2.2 │35%│35%│2.5 │38%│32%│2.8 │42%│28%│2.5 │38%│32%│2.2 │35%│35%│
│商业建筑├──┼──┼──┼──┼──┼──┼──┼──┼──┼──┼──┼──┼──┼──┼──┼──┼──┼──┼──┤
│ │高层│ │ │ │ │ │ │5.5 │36%│34%│6.0 │40%│30%│5.5 │36%│34%│5.0 │33%│36%│
├────┼──┼──┼──┼──┼──┼──┼──┼──┼──┼──┼──┼──┼──┼──┼──┼──┼──┼──┼──┤
│商 住│多层│ │ │ │1.8 │30%│40%│2.0 │33%│36%│2.2 │35%│35%│2.0 │33%│36%│1.8 │30%│40%│
│ ├──┼──┼──┼──┼──┼──┼──┼──┼──┼──┼──┼──┼──┼──┼──┼──┼──┼──┼──┤
│综 合 楼│高层│ │ │ │ │ │ │4.5 │35%│40%│4.5 │30%│40%│4.2 │28%│42%│4.0 │25%│45%│
├────┼──┼──┼──┼──┼──┼──┼──┼──┼──┼──┼──┼──┼──┼──┼──┼──┼──┼──┼──┤

│ │低层│ │ │ │0.7 │35%│35%│0.8 │40%│30%│0.9 │45%│25%│0.8 │40%│30%│0.7 │35%│35%│
│工业建筑├──┼──┼──┼──┼──┼──┼──┼──┼──┼──┼──┼──┼──┼──┼──┼──┼──┼──┼──┤
│ │多层│ │ │ │1.6 │32%│38%│1.8 │35%│35%│1.8 │35%│35%│1.6 │32%│38%│1.5 │30%│40%│
│普通仓库├──┼──┼──┼──┼──┼──┼──┼──┼──┼──┼──┼──┼──┼──┼──┼──┼──┼──┼──┤
│ │高层│ │ │ │ │ │ │2.7 │30%│40%│2.7 │30%│40%│2.5 │28%│42%│2.3 │25%│45%│
└────┴──┴──┴──┴──┴──┴──┴──┴──┴──┴──┴──┴──┴──┴──┴──┴──┴──┴──┴──┘
注: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GAR─绿地率

表(三) 二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
┌───────┬────────┬────────┬────────┬────────┬────────┬────────┐
│用地面积平方米│ 500以下 │ 500 ~ 2000 │ 2000 ~ 5000 │ 5000 ~ 10000 │ 10000 ~ 15000 │ 15000 ~ 20000 │
│ 控 制 指 标 ┼──┬──┬──┼──┬──┬──┼──┬──┬──┼──┬──┬──┼──┬──┬──┼──┬──┬──┤
│用地类型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
├───────┼──┼──┼──┼──┼──┼──┼──┼──┼──┼──┼──┼──┼──┼──┼──┼──┼──┼──┤
│ 低 层 住 宅 │0.5 │22%│48%│0.52│24%│45%│0.55│25%│45%│0.55│25%│45%│0.5 │22%│48%│0.45│20%│50%│
├────┬──┼──┼──┼──┼──┼──┼──┼──┼──┼──┼──┼──┼──┼──┼──┼──┼──┼──┼──┤
│ │多层│ │ │ │2.0 │33%│36%│1.8 │30%│40%│1.8 │30%│40%│1.7 │28%│42%│1.6 │26%│44%│
│居住建筑├──┼──┼──┼──┼──┼──┼──┼──┼──┼──┼──┼──┼──┼──┼──┼──┼──┼──┼──┤
│ │高层│ │ │ │ │ │ │3.5 │28%│42%│3.5 │28%│42%│3.3 │27%│43%│3.0 │25%│45%│
├────┼──┼──┼──┼──┼──┼──┼──┼──┼──┼──┼──┼──┼──┼──┼──┼──┼──┼──┼──┤

│一般办 │多层│ │ │ │2.5 │38%│32%│2.8 │42%│28%│2.8 │42%│28%│2.5 │38%│32%│2.4 │36%│34%│
│ ├──┼──┼──┼──┼──┼──┼──┼──┼──┼──┼──┼──┼──┼──┼──┼──┼──┼──┼──┤
│公建筑 │高层│ │ │ │ │ │ │6.0 │40%│30%│6.0 │40%│30%│5.5 │38%│32%│5.0 │35%│35%│
├────┼──┼──┼──┼──┼──┼──┼──┼──┼──┼──┼──┼──┼──┼──┼──┼──┼──┼──┼──┤
│公寓式办│多层│ │ │ │2.4 │36%│34%│2.5 │38%│32%│2.5 │38%│32%│2.2 │35%│35%│2.0 │33%│36%│
│公建筑、├──┼──┼──┼──┼──┼──┼──┼──┼──┼──┼──┼──┼──┼──┼──┼──┼──┼──┼──┤
│旅馆 │高层│ │ │ │ │ │ │5.5 │38%│32%│5.5 │38%│32%│5.3 │36%│34%│5.0 │35%│35%│
├────┼──┼──┼──┼──┼──┼──┼──┼──┼──┼──┼──┼──┼──┼──┼──┼──┼──┼──┼──┤
│ │多层│ │ │ │2.8 │42%│28%│3.0 │45%│25%│3.0 │45%│25%│2.8 │42%│28%│2.5 │38%│32%│
│商业建筑├──┼──┼──┼──┼──┼──┼──┼──┼──┼──┼──┼──┼──┼──┼──┼──┼──┼──┼──┤
│ │高层│ │ │ │ │ │ │6.5 │45%│25%│6.5 │45%│25%│6.0 │40%│30%│5.5 │38%│32%│
├────┼──┼──┼──┼──┼──┼──┼──┼──┼──┼──┼──┼──┼──┼──┼──┼──┼──┼──┼──┤

│商 住│多层│ │ │ │2.4 │36%│34%│2.5 │38%│32%│2.5 │38%│32%│2.4 │36%│34%│2.2 │35%│35%│
│ ├──┼──┼──┼──┼──┼──┼──┼──┼──┼──┼──┼──┼──┼──┼──┼──┼──┼──┼──┤
│综 合 楼│高层│ │ │ │ │ │ │5.0 │35%│35%│5.0 │35%│35%│4.8 │33%│36%│4.5 │33%│46%│
├────┼──┼──┼──┼──┼──┼──┼──┼──┼──┼──┼──┼──┼──┼──┼──┼──┼──┼──┼──┤

│ │低层│ │ │ │0.9 │45%│25%│1.0 │50%│20%│1.0 │50%│20%│0.9 │45%│25%│0.8 │40%│30%│
│工业建筑├──┼──┼──┼──┼──┼──┼──┼──┼──┼──┼──┼──┼──┼──┼──┼──┼──┼──┼──┤
│ │多层│ │ │ │1.8 │35%│35%│2.0 │40%│30%│2.0 │40%│30%│1.8 │35%│35%│1.6 │30%│40%│
│普通仓库├──┼──┼──┼──┼──┼──┼──┼──┼──┼──┼──┼──┼──┼──┼──┼──┼──┼──┼──┤
│ │高层│ │ │ │ │ │ │3.0 │35%│35%│3.0 │35%│35%│2.8 │33%│36%│2.5 │30%│40%│
└────┴──┴──┴──┴──┴──┴──┴──┴──┴──┴──┴──┴──┴──┴──┴──┴──┴──┴──┴──┘
注: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GAR─绿地率

表(四) 三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
┌───────┬────────┬────────┬────────┬────────┬────────┬────────┐
│用地面积平方米│ 500以下 │ 500 ~ 2000 │ 2000 ~ 5000 │ 5000 ~ 10000 │ 10000 ~ 15000 │ 15000 ~ 20000 │
│ 控 制 指 标 ┼──┬──┬──┼──┬──┬──┼──┬──┬──┼──┬──┬──┼──┬──┬──┼──┬──┬──┤
│用地类型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FAR │ D │GAR │
├───────┼──┼──┼──┼──┼──┼──┼──┼──┼──┼──┼──┼──┼──┼──┼──┼──┼──┼──┤
│ 低 层 住 宅 │0.75│40%│30%│0.70│35%│35%│0.65│30%│40%│0.6 │28%│42%│0.55│25%│45%│0.5 │22%│48%│
├────┬──┼──┼──┼──┼──┼──┼──┼──┼──┼──┼──┼──┼──┼──┼──┼──┼──┼──┼──┤
│ │多层│ │ │ │2.5 │40%│30%│2.4 │38%│32%│2.2 │35%│35%│1.8 │30%│40%│1.7 │28%│42%│
│居住建筑├──┼──┼──┼──┼──┼──┼──┼──┼──┼──┼──┼──┼──┼──┼──┼──┼──┼──┼──┤
│ │高层│ │ │ │ │ │ │4.5 │33%│36%│4.0 │32%│38%│3.8 │30%│40%│3.5 │28%│42%│
├────┼──┼──┼──┼──┼──┼──┼──┼──┼──┼──┼──┼──┼──┼──┼──┼──┼──┼──┼──┤

│一般办 │多层│ │ │ │3.5 │50%│20%│3.2 │48%│22%│3.0 │45%│25%│2.8 │42%│28%│2.5 │38%│32%│
│ ├──┼──┼──┼──┼──┼──┼──┼──┼──┼──┼──┼──┼──┼──┼──┼──┼──┼──┼──┤
│公建筑 │高层│ │ │ │ │ │ │7.0 │48%│22%│6.5 │45%│25%│6.0 │40%│30%│5.5 │38%│32%│
├────┼──┼──┼──┼──┼──┼──┼──┼──┼──┼──┼──┼──┼──┼──┼──┼──┼──┼──┼──┤
│公寓式办│多层│ │ │ │3.2 │48%│22%│3.0 │45%│25%│2.8 │42%│28%│2.5 │38%│32%│2.4 │36%│34%│
│公建筑、├──┼──┼──┼──┼──┼──┼──┼──┼──┼──┼──┼──┼──┼──┼──┼──┼──┼──┼──┤
│旅馆 │高层│ │ │ │ │ │ │6.5 │45%│25%│6.0 │40%│30%│5.5 │38%│32%│5.0 │35%│35%│
├────┼──┼──┼──┼──┼──┼──┼──┼──┼──┼──┼──┼──┼──┼──┼──┼──┼──┼──┼──┤
│ │多层│ │ │ │3.6 │52%│18%│3.6 │52%│18%│3.5 │50%│20%│3.2 │48%│22%│3.0 │45%│25%│
│商业建筑├──┼──┼──┼──┼──┼──┼──┼──┼──┼──┼──┼──┼──┼──┼──┼──┼──┼──┼──┤
│ │高层│ │ │ │ │ │ │7.5 │50%│20%│7.0 │48%│22%│6.5 │45%│25%│6.0 │40%│30%│
├────┼──┼──┼──┼──┼──┼──┼──┼──┼──┼──┼──┼──┼──┼──┼──┼──┼──┼──┼──┤

│商 住│多层│ │ │ │3.2 │48%│22%│3.0 │45%│45%│2.8 │42%│28%│2.5 │38%│32%│2.4 │36%│34%│
│ ├──┼──┼──┼──┼──┼──┼──┼──┼──┼──┼──┼──┼──┼──┼──┼──┼──┼──┼──┤
│综 合 楼│高层│ │ │ │ │ │ │6.0 │40%│30%│5.5 │38%│32%│5.0 │35%│35%│4.5 │33%│36%│
├────┼──┼──┼──┼──┼──┼──┼──┼──┼──┼──┼──┼──┼──┼──┼──┼──┼──┼──┼──┤
│ │低层│ │ │ │0.9 │45%│25%│1.0 │50%│20%│1.2 │60%│15%│1.0 │50%│20%│0.9 │45%│25%│
│工业建筑├──┼──┼──┼──┼──┼──┼──┼──┼──┼──┼──┼──┼──┼──┼──┼──┼──┼──┼──┤
│ │多层│ │ │ │1.8 │35%│35%│2.0 │40%│30%│2.4 │45%│25%│2.0 │40%│30%│1.8 │35%│35%│
│普通仓库├──┼──┼──┼──┼──┼──┼──┼──┼──┼──┼──┼──┼──┼──┼──┼──┼──┼──┼──┤
│ │高层│ │ │ │ │ │ │3.2 │36%│34%│3.6 │30%│40%│3.2 │36%│34%│3.0 │35%│30%│
└────┴──┴──┴──┴──┴──┴──┴──┴──┴──┴──┴──┴──┴──┴──┴──┴──┴──┴──┴──┘
注: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GAR─绿地率
第十七条 对未列人表(二)、(三)、(四)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文、教、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二)、(三)、(四)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市中心、地区性中心地段及市区内建筑较密集的棚屋区,其建筑容量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情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10-20%。
第十九条 基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末超出其规定值,但申请扩建、加层对原总平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能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 建筑基地末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3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9层至15层);
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16层以上);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小于50米);
高层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50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二十一条 市区三类地区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表(五)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
│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开放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 <1.2 │ 1.0平方米 │
├────────┼────────────────────────┤
│1.2~2.5 │ 1.5平方米 │
├────────┼────────────────────────┤
│2.5~4.5 │ 1.8平方米 │
├────────┼────────────────────────┤
│4.5~5.5 │ 2.2平方米 │
├────────┼────────────────────────┤
│ 5.5以上 │ 2.8平方米 │
└────────┴────────────────────────┘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

关于加强112测量台管理及障碍查修的暂行规定

邮电部


关于加强112测量台管理及障碍查修的暂行规定
1992年4月23日,邮电部

市话112测量台障碍申告受理及障碍查修是电话局对外维护服务的两个重要窗口,其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用户的电话使用和满意程度,同时也关系到邮电企业的信誉。当前修电话难已成为社会反映强烈的一个新的热点,不少局112台服务差,受理不认真,处理不及时,统计不准确;障碍修复不及时,障碍历时不考核;定期测试,预检预修不坚持等等,已成为影响全行业深入开展纠风工作的关键和重点之一,本着以纠风促管理,以管理保证纠风的深入开展,特制订《关于加强112测量台管理及障碍查修的暂行规定》,以加强基础管理、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
一、112测量台(以下简称112台)服务质量及障碍查修质量指标(其中1~5项列入考核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1992年指标 1993年及以后指标
(一) 用户线的申告障碍率 ≤3% ≤2%
(二) 非电缆原因用户线的
申告障碍修复及时率 ≥97% ≥99%
(三) 电缆原因用户线的申
告障碍修复及时率 ≥95% ≥95%
(四) 112台忙时接通率 ≥70% ≥75%
(五) 112台应答逾限率 ≤10% ≤5%
(六) 用户满意率(关于
112台服务质量
和障碍查修) ≥90% ≥95%
上述六项指标的统计办法见附件之一。
二、加强112台的管理和业务工作
112台既是受理用户申告的服务窗口,又是组织障碍查修的主要生产调度,必须把为用户服务放在首位,切实加强管理,全面做好各项业务工作。
(一)用户申告受理
1.用户申告号码的设定
为方便用户申告,在采用分散受理方式下,市话网每个分局均应设定二种用户申告号码,即112特服号码及一个指定的电话号码。指定的用户申告电话号码统一规定为(本分局号+0112),并采用受专方式,需二部以上电话时应采取连选方式。单局制市县局的用户申告号码一般只设112特服号码。
2.受理用户申告
①测量员在受理用户实际申告中,不论用户拨112,还是拨指定的申告电话号码(分局号+0112),也不论是否属于本分局处理范围,均应受理,并按用户申告受理流程(见附件之二)完成受理工作。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推托或拒绝用户申告。
②加强112台局间联络的管理,各112台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处理好用户申告。凡属于局间配合的用户申告,应严格按用户申告受理处理流程,各负其责,及时处理和回告。(程控112台没有局间联络线的,要尽快增设;暂时有困难也必须设联络电话。)
③受理用户申告应及时应答,用语简练,态度和蔼,测试迅速,判断准确。测试结果和处理情况必须回告用户。
④受理情况应及时、认真、如实填写用户申告登记表(见附件之六)和申告障碍登记表(见附件之七),登记表不得涂抹和弄虚作假。
3.用户申告障碍的处理
①测量员将申告障碍登记后,在规定时限内(白班为局内20分钟,局外90分钟;晚夜班为第二日上午八时)向相关班组或维修人员发出派修通知单(查修人员在外,经测量人员电话派修后,当日应补单),但对重大障碍或重要用户障碍,不论白天、夜里或假日均立即派修。
②障碍查修中,测量员要积极配合;障碍修复后,测量员要及时复试,复试结果立即通知查修人员。
③测量员复试良好后,按规定要求及时填写申告障碍登记表及用户卡片(用户卡片格式见市内电话机械技术维护规程附录四)
④对重大障碍或疑难障碍确经努力也难以在规定时限内修复的,应耐心向用户解释。
⑤测量班长对当日的申告登记表、申告障碍登记表均应检查核对,凡未能按要求修复的障碍,应注明原因并签字。
⑥用户申告障碍处理流程见附件之二。
4.建立112台测量中心,实行集中受理、测试、派修及管理是当前112台工作的需要,也是今后发展方向。部将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开展专题研究,制定集中测量方式的总体方案,实施计划,工作流程和管理方式方法等。同时,各局可结合本局实际情况,进行研究、试点,待成功后推广应用。
(二)加强112台对用户机线设备、用户终端设备的定期测试
1.根据测试项目、内容、周期和工作量,制定每个测量员(由交换机房进行测试的相关机务员)每月、每日的测试计划,每日的测试计划一般均应当日完成,特殊情况当日难以完成的,也必须完成全月测试计划。
2.定期测试的障碍处理分两种情况,若定期测试在112台进行的,测试障碍处理同用户申告障碍处理一样。若定期测试在交换机房(现部分型号程控交换机的测量定期测试在机房控制室)进行的,凡测试障碍属于局内障碍,则机房负责查修,并按测试障碍登记表做好记录;如测试障碍属于外线,则机房应将测试障碍通知112台,经112台复测,证实为外线障碍后,由112台向线路相关班组派修(此后的处理同申告障碍处理一样),障碍修复后,按测试障碍登记表要求及时回告机房,双方认真填写好原始记录。
3.测试障碍登记表见附件之八。
4.测量员定期测试项目、周期和内容。
用户话机的测试周期为半年,重要用户每季一次;测试内容为话机电容器光放电,呼叫接续、振铃、应答、通话,脉冲数、速度、断续比,双音频话机的按键数字、电平、频率等。
用户环路载波设备的测试周期为每季,测试内容为环路测试。
用户机线设备的测试周期,若自动测试为每日,若人工测试为每月;测试内容为断线、混线、绝缘不良、串电、杂音等。
用户业务专线的测试周期为每季,测试内容为断线、混线、绝缘不良、串电、杂音等。
(三)开放“111”特种业务号码。
对于装移机,线路调改等工程量较大,严重影响用户申告,影响测量员对申告处理的分局,可以设置111专用测量台,专门配合装移机等线路工程,以缓解对112台的影响。但对于线路工程量较小,对112台影响不太大的局,或容量较小的分局(包括单局制市话局)、模块局,不要启用“111”特种业务号码。
(四)建立健全112台质量统计分析制度
质量统计分析是搞好112台服务,减少用户申告,确保障碍及时修复的重要管理内容。
1.质量统计分析实行班组、分局、市局三级管理,分别配备兼职(班组由班长兼管)或专职的质量统计分析人员,开展正常的质量统计分析工作。
2.分局、市局的质量统计人员分别对各自的主管领导负责,按质量统计分析规定的内容和周期及时将统计分析报告送交相应的主管领导,以便使主管领导及时的、经常的掌握112台的服务质量状况。统计分析报告提出的重大改善质量措施及处理方法需经质量分析会确认,主管局长批准方可实施。
3.质量统计分析的内容和周期。
112台质量统计分析采用按周和按月两种周期。周统计分析内容主要包括:本周申告障碍次数,测试障碍次数,修复障碍件数和历时,未修复障碍件数、原因和处理,质量异常(如申告障碍突然增多或发生50个以上实装用户同时阻断等)的紧急处理和分析。
周质量统计分析采用周报表方式,每周末上报主管分局(科)长,主管分局(科)长,必须认真审阅,签署意见和签字,以及时指导班组工作。对于当日发生的质量异常或重大障碍还必须及时上报市局主管科室。
月质量统计分析内容主要包括:本月六项质量指标及工作质量的完成情况,上月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质量完成或未完成的原因,巩固或改进的措施,质量异常及重大障碍的预防办法等。
月质量分析一般采用质量分析会的方法,各级分别由班长,主管分局(科)长、市局主管局长(或主管科科长)主持,由质量统计分析人员提出月质量统计分析报告,分析后要有结论意见,明确下月工作的具体内容,主持人应在分析记录上签字,分析会提出的重大改进措施必须经主管局长批准签字,方可实施。
4.质量统计分析要自下而上一级对一级负责,自上而下一级管一级。做到填报按时、数字真实、分析准确、措施可行,真正起到指导工作的作用。
5.质量统计分析流程图见附件之三。
(五)建立健全112台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质量监督检查是促进112台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缓解修机难以及预防弄虚作假的必要措施。质量监督检查应遵循自上而下,一级检查一级的原则。
1.质量监督检查的组织形式。
多局制112台质量监督检查实行市局、分局、班组三级形式,分别由市局主管局长(或通过主管科室)、分局长、班长负责;单局制112台质量监督检查一般实行市局(或县局)、班组两级形式,分别由主管局长、班长负责。市局和分局可根据局的大小和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监督检查人员。
2.各级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周期。
班长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测量员作业计划完成情况,受理用户申告的服务质量情况(是否及时应答、处理,是否符合工作流程,是否障碍判断准确、派修及时、复试认真,是否服务态度良好等),原始记录和用户卡片登记情况等。检查结果要有评语,对存在的问题要有处理意见,并注明检查日期和签字。监督检查周期每周一次。
分局长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班长每周及当月的质量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工作的执行情况,障碍测试及派修情况,上级决定的问题及上月遗留问题的落实处理情况,原始记录填写情况及现场查询10个申告障碍的用户等。检查结果要有评语,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意见,注明检查日期和签字。监督检查周期每月一次。
单局制市局(或县局)主管局长监督检查的内容和周期原则上同多局制的分局长监督检查内容一样。
多局制市局主管局长(或通过主管科长)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分局每月质量统计分析及质量监督检查的执行情况,质量管理和质量指标完成情况,原始记录填写情况,遗留问题、前次检查意见以及用户向监督部门申告的处理情况等。检查结果要有明确的评语及工作要求,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改进期限,以指导帮助分局的工作。检查周期每季度一次。
为提高质量监督检查效果,在未实现112台集中测量方式前,市局主管科室定期对各分局112台的服务质量(如应答逾限,用户申告原始记录,服务态度等)进行人工呼叫测试或监测检查。
3.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电信处每年对所辖地市局进行抽查,抽查数应不少于5个地市局;对省会局则每半年检查一次,重点检查市局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统计分析及质量指标完成情况。
4.质量监督检查必须与质量考核和奖惩挂钩,与质量教育相结合。凡未完成质量考核指标或造成用户向监督部门(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投诉的有理由申告,均应对相应市局、分局、班组乃至个人进行扣罚;凡服务质量好,受到用户表扬的均应奖励。
三、加强话机进网管理,切实做好用户机线设备的维护
(一)健全话机进网管理办法
1.用户进网使用的话机型号,必须是邮电部颁发的有进网许可证的话机型号,没有进网许可证的话机不能进网使用。
2.定期检查清理已进网而无进网许可证的话机。对已进网使用的话机型号,结合测量员对用户话机测试,每年核对一次;结合话机巡查,每两年现场核查一次。凡发现无进网许可证的用户话机,经登记后限期要求用户更换成有进网许可证的话机,局方应为用户更换话机提供咨询和服务。
3.搞好话机的选型工作,改变进网话机型号过多过乱,维修困难的状况,认真落实部1990年《关于印发进网电话机整顿评选结果和有关问题的通知》,优先选用优质、售后服务好、用户欢迎的话机。每个选型品种的型号原则上以不超过10个为宜。
4.各邮电(电信)部门销售的话机必须是有邮电部颁发的话机进网许可证的,严禁经营无进网许可证或伪劣的话机。违反规定的,当地邮电(电信)主管部门有权禁止进网,同时报省邮电管理局,情节严重的,省邮电管理局要及时报部电信总局。
5.坚持话机进网前的检查。新装或更换网上使用的话机,在正式使用前要检查型号和质量,经112台测试合格方可使用。
6.维护单位要按要求对装机、移机及相关线路工程等进行检查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验收前出现的障碍应由装移机等工程单位负责处理。
(二)切实做好用户话机、用户线路的维修
1.根据市话营业“五集中”要求,市话维护与装移机工程彻底分开。
2.凡由电信部门出售的进网话机,都要保证及时维修;凡由电信部门推荐的进网话机,都要努力设立维修点。采用代维或设维修点等各种方式积极为用户维修。要引导用户使用电信部门出售或推荐的话机,以利于对话机的维修和管理。
3.严格执行用户申告障碍的修复时限,非电缆原因造成的用户单机(线)申告障碍应在24小时内修复;电缆原因造成的用户单机(线)申告障碍应在三天内修复;重大障碍在规定时限不能修复的,应主动向用户说明,同时尽快先恢复重要用户的通信。但无论如何障碍的修复均不得超过六天。
4.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备用话机,凡现场不能修复的话机障碍,在征得用户同意后,可以临时更换成备用话机,并在三天内重新将修复的用户话机换好。
5.坚持查修值班制度(下白班后),值班查修员对重要用户或用户需紧急恢复通信的申告障碍应立即进行修复,如遇重大障碍必须报主管分局长,以便组织及时抢修。
6.障碍修复后,认真如实填写原始记录。
7.申告障碍的修复流程见附件之二。
四、充实测量和查修队伍,加强技术业务培训
(一)按部1991年《关于发布邮电通信企业生产人员定员示范标准的通知》,各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或增加测量、查修人员,以保证测量、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二)加强技术业务培训,所有新入局或转岗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对于未经培训以及考核不合格而上岗的,要坚决撤下来。当前尤要抓好测量操作服务和话机维修的培训,使之真正做到懂原理,会操作,会修理。
(三)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真抓实干、认真解决好职工的思想、工作以及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同时,对服务差又屡教不改的人员,要坚决调离岗位。
五、加强宣传工作
搞好对用户的宣传,使用户及时了解并遵守邮电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是改善112台服务质量,提高用户满意率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
(一)宣传内容主要包括:112台服务对象、内容及标准,用户申告方法,话机进网和维修要求等。
(二)宣传方式因地制宜,简单有效。如向用户印发宣传单(卡),定期登报,利用电话号簿或召开大单位用户座谈会等。
(三)按时制定宣传计划和宣传方式,检查宣传效果,不断改进宣传工作。
六、加强程控局112台和测量特服中继电路的配备
程控局112台和测量特服中继电路的配备标准见附件之四。
对于模拟局112台,凡测量不准的,都要调整或更换仪表,严重的要立即大修或更新,以保证在用112台全部完好。
七、改进和完善程控局112台功能,做好外线测试仪表、维修工具的配备
(一)各局要努力创造条件,改进和完善程控局112台测量功能,加快112台微机管理系统的开发应用,配备必要的人工辅助测量台,以尽快适应测量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为提高外线查障效率,减少用户申告和障碍修复时间,各局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较先进的维护仪表,如用户机线自动测试器、话机测试器、线路障碍测试器、电缆查漏仪等。要改进外线维修工具,工作量大的局应配备必要的维修专用车辆和线路抢修车辆,尽可能采用轻便折梯及先进实用的维修工具(接线工具等)。
(三)建立话机维修零配件的正常供应渠道,保证维修零配件的供应品种、质量和数量,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零配件维修话机。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要认真如实填写市话112测量台及障碍查修质量统计表(见附件之五),每季统计一次,每半年汇总报部电信总局。

附件一:市话112测量台服务质量及障碍查修质量指标统计方法
一、用户线的申告障碍率
(一)用户申告障碍是指用户直接或间接向市话局申告,经测量人员证实而发现的障碍或测检障碍超过规定修复时限而造成用户申告的障碍(见市话通信质量统计办法)。

(二)用户线的申告障碍指发生在用户话机至测量室总配线架纵列出局电缆端子之间一切线路设备的申告障碍(包括用户环路载波等局端和用户端的设备)。
(三)计算公式:
月用户线的 本月用户线的申告障碍次数
=--------------------------------×100%
申告障碍率 本月末用户线实用线对(电路)数
全年各月用户线的
全年月平均用户 申告障碍次数之和
=--------------------×100%
线的申告障碍率 全年各月末用户线实
用线对(电路)数之和
(四)障碍的定义及障碍次数的统计见市话通信质量统计办法。但用户线的申告障碍在规定修复时限内,不论出现多少次用户申告,其障碍次数均按统计办法规定的障碍次数计算;超过修复规定时限(包括未查到具体障碍部位的用户线的申告障碍)后,用户对该障碍每申告一次,则该用户线的申告障碍次数就增加一次。
二、非电缆原因用户线的申告障碍修复及时率
(一)非电缆原因用户线的申告障碍修复时限规定为:用户环路载波设备为36小时,其它(如用户终端设备、引入线、分线设备等)为24小时。
(二)计算公式:
非电缆原因用户线的申告障碍
非电缆原因用 在规定时限内修复的障碍次数
户线的申告障=------------------------------×100%
碍修复及时率 非电缆原因用户线的
申告障碍次数
(三)申告障碍修复历时计算见市话通信质量统计办法。
三、电缆原因用户线的申告障碍修复及时率
(一)电缆原因用户线的申告障碍修复时限规定如下
架空电缆、光缆、1200对及以下地下电缆、瓣接箱等设备,若用户首先申告,其修复时限为72小时;若由测检障碍转为申告障碍,其修复时限为24小时(从转为申告障碍开始计)。
1200对以上地下电缆,若用户首先申告,其修复时限为96小时;若由测检障碍转为申告障碍,其修复时限为36小时(从转为申告障碍开始计)。
测检障碍转为申告障碍的规定标准见市话通信质量统计办法。
(二)计算公式:
电缆原因用户线的申告障碍在
电缆原因用户 规定时限内修复的障碍次数
线的申告障碍=------------------------------×100%
修复及时率 电缆原因用户线的申告
障 碍 次 数
四、112台忙时接通率
(一)112台忙时接通率指用户在繁忙一小时内呼叫112台平均100次所接通的次数。
(二)接通定义,计算方法等同市话网接通率的规定。
(三)具有观测功能的采用观测方法,以实际观测数计算;没有观测功能的采用人工拨叫方法,拨叫次数为万门及以下分局每月100次,万门以上分局每月200次。调查时间为每月第二个星期的星期一、二、三的三天忙时。
五、112台应答逾限率
(一)定义:112台应答逾限指用户呼叫112台,从112台呼入占用显示(或占用灯亮,或受理话机开始振铃)开始,到测量人员应答(应答灯亮)止的时间间隔超过15秒;或超过15秒测量员未应答而用户挂机的,均计入应答逾限。
(二)调查方法及调查时间
有自动统计功能的,采用自动调查统计,调查时间为全月每天24小时连续;没有自动统计功能的,采用人工调查(背靠背方式),调查时间为每个分局每月随机抽查5天,每天忙时、闲时各一小时。
(三)调查次数:人工调查应在规定调查时间内,实际调查次数为每月每个分局100次;自动调查全月实际统计次数。
(四)计算公式:
超15秒应答次数+超15秒未应答
112台 用户挂机次数
应答逾限率=------------------------------------×100%
应答次数+超15秒未应答
用户挂机次数
六、用户满意率(关于112台服务质量和障碍查修)
(一)用户满意指局方对用户申告障碍的处理全部达到112台服务质量和障碍查修的指标要求,修复及时,服务态度良好,用户感到满意。
(二)统计方法一般采用调查单,由市局主管科每半年对本半年内每个分局的用户申告障碍随机抽查100户,统一发单。调查单内容应包括户名、电话号码,1~5项质量指标及服务态度等的评价(用满意、不满意表示)。
(三)计算公式:
满意用户数(实际回单满意数)
用户满意率=------------------------------×100%
调查用户数(实际回单数)
实际回单中若出现评价为基本满意则计入满意;基本不满意计入不满意。

附件二:用户申告受理、处理流程图
--------------------------------------------------------------------------------------------------------------------
| 本分局 | 其它分局
| -------------------- |
| | 用户申告 |----------------------|----------------------------
| -------------------- | |
| | | | |
| ---------------- ----------------------------| ------------------ ----------------------------
测| |112台受理| |(分局号+0112)受理|| |112台受理 | |(分局号+0112)受理|
|---------------------- ----------------------------| |---------------- ---------------------------- ------
||通| | |------------|---------- | | | | |通|
||知| --------------------| | | | | |知|
||用|否 是否 | | | | 是否 否 |用|
||户|--112台受理 | | | | 该分局处理 -------- |户|
||拨| 范围 | | | | |拨|
||相| | | | | |是 |相|
量||应| |是 | | | |------------------| |应|
||号| 否 | | | -------------- |号|
||码| 是否 ---------------------------------------- |登记、测试| |码|
|------ 该分局处理 | -------------- ------
| | |
| |是 ---------- | (回告) --------------
| --------|测 试| ------------------------------------|测试结果 |
| ---------- --------------
--------------------------------------------------------------------------------------------------------------------
--------------------------------------------------------------------------------------------------------------------
| |----------------------------------------------------------|
| 否
| --------------是否
| | 障碍
| ----| | |-------- | 是 包括填写用户卡片
| |------------ ----------
| ||原始记录| |派修 |
| |------------ ----------
| | |
--|--|--------------------|--------------------------------------------------------------------------------------
| | --------------------
| | ----|障碍查修(机线)|
| | | --------------------
维| | | | 否 ------------ --------------
| | | 是否修复 ----------------------------|分局主管|------------|市局主管科|
| | | (规定时限内) ------------ --------------
| | | |是
| | | 是否测量
| | |------复试良好
修| | 否 |是
| | |
| |--------------------| --------------------
| ------------------ | 112测试台 |
| |填写障碍检修单| --------------------
| ------------------ |
| | (退单) |
| |----------------------------------------------|
|
--------------------------------------------------------------------------------------------------------------------

附件三:质量统计分析流程图
---------------- -------------------- ------------
|正常管理状态| |定期质量统计数据| |异常状况|
---------------- -------------------- ------------
| | | ---------- |
| | 是 比较 |规定的| |
| |------ 是否完 ----------|质量 | ------------
| 成质量 |指标值| |应急处理|
| ---------- ------------
| 否| |
| |------------| --------------------------------------
| | | |
| | ------------
| | |质量分析|
| | ------------
| | |
| | ----------
| | |对 策|
| | ----------
| | |
| | --------------
| | | 批 准 |
| | --------------
| | |
| | ------------
| | |计划实施|
| | ------------
| | |
| | 否
| |------ 是否达到
| 预期质量
|
| |是
|------------------|
----------------
| 原始记录 |
----------------

附件四:程控局112测量台配备标准(参考)

一、112测量台配备标准(以分局为单位方式,不包括111台)
交换机容量 112测量台数
4000门及以下 1~2
4000门以上~10000门 3~4
10000门以上~20000门 5~6
20000门以上~30000门 7
30000门以上~40000门 8
40000门以上~50000门 9
采用112集中测量方式的测量台配备标准,可根据业务需要暂由各局自定。
二、远端模块需配备112测量台的,也按上述标准配备。
三、每个测量台应接入二条112测量特服中继电路。
四、没有用户机线设备自动监测功能的程控交换机,应配备用户机线自动测试器。

附件五:市话112测量台及障碍查修质量统计表
局名: 九 年 半年
--------------------------------------------------------------------------------------------------
| | 用 告 | 1 通 | 1 答 |非户碍|电线修| 用 | 备 |
| 指标名称 | 户 障 | 1 | 1 逾 |电线修|缆的复| 户 | |
| 数 | 线 碍 | 2 率 | 2 限 |缆的复|原申及| 满 | |
| 字 | 的 率 | 台 | 率 |原申及|因告时| 意 | |
| | 申 | 忙 % | 台 |因告时|用障率| 率 | 注 |
| | % | 时 | % |用障率|户碍 | | |
| 类 别 | | 接 | 应 | | | % | |
| | | | | % | % | | |
|--------------------------|----------|----------|----------|------|------|------|------|
| 全省平均(地市及以上局)| | | | | | | |
|--------------------------|----------|----------|----------|------|------|------|------|
| 其 中 省 会 局 | | | | | | | |
--------------------------------------------------------------------------------------------------
全省地市及以上局数:
完成全部指标的局数:
全部指标均未完成的局数: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附件六:用 户 申 告 登 记 表
局名: 九 年 月份
------------------------------------------------------------------------------------------------------
| |申告|申告|申告|申告| | |通知他 |他分局 |他分局 | |答复用| |
|序号| | | | |测试结果|受理者| | | |回告者| |备注|
| |日期|时间|来源|内容| | |分局时间|测试结果|回告时间| |户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申告来源栏中,若为用户申告则填用户号码,若为他局测量室通知,则填他局局号,否则添其它。
2.测试结果栏中若为障碍则填写障碍现象。

附件七:申 告 障 碍 登 记 表
局名: 九 年 月份
------------------------------------------------------------------------------------------------------
| |申告|申告|申告|申告| | |派修|障碍原因及|修复|障碍| | | |
|序号| | | | |测试结果|受理者| | | | |修理者|复试者|备注|
| |日期|时间|来源|内容| | |时间|处理情况 |时间|历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八:测 试 障 碍 登 记 表
局名: 九 年 月份
------------------------------------------------------------------------------------------------------
| |测试|设备|测试|障碍用| | |派修|障碍原因及|修复|障碍| | | |
|序号| | | | |障碍现象|测试者| | | | |修理者|复试者|备注|
| |日期|名称|数量|户号码| | |时间|处理情况 |时间|历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测试数量栏除填写被测设备数外,若为连续用户号码则还应填写用户号码测试区间(如1020~1220用户号码区间)。
2.本表为112台定期测试障碍登记表,若定期测试在程控机房的,原则上也适用,只是外线障碍时,派修时间栏为通知112台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