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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2 08:11: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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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175号


《石家庄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或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方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是指对二次供水水质和设施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由二次供水设施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制定生活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负责或委托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三)委托有水质卫生检测资质的机构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进行水质常规指标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水质检测结果应及时公布;
(四)当水质受到污染或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调查;
(五)建立卫生档案,将清洗消毒记录、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证明、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六)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清洁。
第八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应与消防水池分建,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或自建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二)二次供水设施应便于防护和清洗,排水应通畅。室外蓄水池周围十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化粪池、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周围两米以内不得有污水管道;
(三)储水设施内壁应坚固、光洁、不渗漏,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五厘米以上,有上锁装置,并有防止雨雪渗漏的设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的装置,通风管应安装防护罩;
(四)储水设施结构合理,无死水区,机泵室与储水设施分建,泄水管应设置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
(五)二次供水设施使用的建筑材料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使用的管材阀门以及过滤、软化、净化、加压、消毒、防腐等产品、设备必须安全、卫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在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供水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消毒单位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管水和清洗消毒作业的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并到具备预防性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适应的专业机构、经费、设备;
(二)配备有不少于两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的工作人员;
(四)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二十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到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告知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消毒单位予以改正。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用户资料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消毒技术规范进行清洗消毒,记录清洗消毒情况,做好跟踪服务;
(二)每次清洗消毒完毕,应将水样送有水质卫生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水质微生物检测,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清洗消毒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清洗消毒记录水质微生物检测报告交付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使用的除垢剂、净水剂、消毒剂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监测,对二次供水设施水质常规指标监测每两年不得少于一次,水质细菌学指标监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监测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生活饮用水应急事件和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平台,接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报告或群众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调查处置。
第十八条 因供水污染,造成人体严重中毒或介水传播疾病危及人身安全的,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封闭供水设施、通知供水部门停止供水等措施,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履行规定职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取得《供水卫生许可证》将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或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消毒单位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管水和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上岗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消毒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或未履行规定职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或专业清洗消毒单位清洗消毒使用的除垢剂、净水剂、消毒剂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监测,发现水质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责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供水,限期治理,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颁布的《石家庄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轻型汽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43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科技进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现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HJ/T 182-2005)

  以上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

  以上标准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低污染型轻型汽车》(HBC 8-2001)同时废止。

  附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800.pdf
  特此公告。

二○○五年九月二日


简述财产所有权保护的民法方法

王海宏


  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是指国家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法保障所有权的依法对其零下吸、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撤并。我国法律将保护所有权作为其重要任务,民法依据宪法关于保护所有权的原则,对各个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所有权实行平等的保护。
  所有人在其所有权受到侵害以后,可以依据民法的规定,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业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换言之,在此情况下,所有人依法享有因其所有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的请求权,可以通过行使请求权而实现其所有权。所有权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承担责任,或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所有人的权利。所有人的财产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侵害时,所有人则有权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根据所有人在其所有权受到侵害以后提起的诉讼或请求的不同内容,可以将保护所有权的民法方法分为如下几种:
  一、请求确认所有权
  确认所有权,就是指因所有权归属不清而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所有权。确认所有权只能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并通过民呈诉讼程序解决。因此,确认所有权并不是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向当呈人提出权利。确认所有权是民法保护所有权的一种独立的方法,并且是其他保护方法的前提。
  二、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返还原物,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原物,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不法占有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啡法占有有两种情况,一是无权占有所有物,如是甲的房屋被乙租用,租期届满后,乙不返还承租的房屋。二是非法侵占,如甲抢夺乙的财产据为已有。这两种情况都构成非法?,所有人可以通过提出请求或诉讼,要求返还。
  三、请求排除妨害
  请求排除妨害,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遭受损害和其所有权的行使遭受妨害捍,可依法请求不支侵害人排除妨害,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害。所有人在请求排除妨害。
  四、请求停止侵害
  请求停止侵害,是指所有人在其财产直接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害,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如果侵害行为并滑直接造成对所有人的财产的损害,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害,但是侵害行为已经终止,则所有人不能请求停止侵害,而只能提出其他请求。
  五、请求恢复原状
  请求恢复原状,是指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支侵害遭到损坏时,如果能够修理,则所有人有权要求加害人通过修理恢复财产原来的状态。加害人不修理时,所有人有权请求法院责令加害人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一般是通过修理的办法,使遭受损坏的财产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上与原来的状态大体相等,而不是使财产在内容和形式上与以前的善完全一致。
  六、赔偿损失
  请求赔偿损失,是指所有人窿人的不法侵害,致使财产损坏不能修复,或者原物已经灭失,不能返还的,所有人可以请求不支行为人财产损失,亦可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赔偿损失。通过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方法不足以补偿所有人的损失时,所有人在请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的同时,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