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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2:55: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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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政〔2007〕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出资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授权安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对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市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所出资企业享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国资委职能

  第七条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负责监督管理的国有资产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市国资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对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统计、稽核等手段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二)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制度;指导全市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三)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审核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
  (四)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拟订和执行全市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研究制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七)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贯彻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拟订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八)依法对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宏观指导。
  第九条市国资委应当依法维护所出资企业的法定经营自主权,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市国资委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并及时报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依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下列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应当与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根据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严格执行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拟定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确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负责审批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及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十五条市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破产、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市国资委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但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有股权转让依法须报经上级机关批准的,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破产、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及对外担保、收购、租赁行为,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再按法定程序报批或办理相关手续。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
  第十九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审批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市国资委依法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国资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成立国有独资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国有资产。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国有资本收益预算管理、产权交易监管、清产核资、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协调处置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二十四条企业下列资产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以及用于转增资本公积金的资本盈余;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四)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国有资本及其按参股比例应分得的股息、红利、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
  (五)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的自然增值,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资产的自然增值按参股比例应分得的部分增值;
  (六)以国有资产担保承担投资风险借贷创办的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的净资产或积累;
  (七)依法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其他企业资产。
  第二十五条所出资企业按下列规定向市国资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所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
  (二)所出资企业分立、合并及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组织形式变更、企业国有资产增减、出资人发生变动的,由所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三)所出资企业撤销、解散、破产或企业国有资产全部转让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由原所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四)依法应当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和省、市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审计评估机构选定、过程管理和结果核准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含政策性破产、重大资产)转让,严格依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国有资产产权,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参照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办法进行。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八条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监事,并向国有控股公司提出监事会主席人选建议;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制定所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市国资委对派出的监事会实行年度考核和重大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规定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工作程序,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对所出资企业一定营运期间的经营效益及其经营者的业绩作出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结论。

  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

  第三十三条市国资委可以委托市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代表市国资委,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代表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市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被委托监管的企业,以下统称“委托监管企业”。
  第三十四条委托监管企业的范围为:市政府确定市国资委监管所出资企业范围以外的市直部门管理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十五条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主管领导、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法对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市国资委依法对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应当支持委托监管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干预委托监管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委托监管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十八条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以下工作:
  (一)协助、配合市国资委开展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与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目标合同,根据业绩目标合同对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和奖惩;
  (三)依法对委托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活动、股份制改造、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清算、对外担保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四)批准委托监管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
  (五)依法对委托监管企业的财务、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按照市国资委制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经济运行考核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六)负责指导和推动委托监管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七)定期接受委托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关于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报告;
  (八)市国资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市国资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以下工作:
  (一)负责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二)对委托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申请破产和解散进行审核,并按审批权限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企改办批准;
  (三)决定委托监管企业及其所属的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股)权转让。其中,受托监管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产(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对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委托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和委托监管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委托监管的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章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第四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市国资委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县(市、区)要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本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以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对所出资企业违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统计评价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国资委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五十条市国资委违反本办法,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之前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市国资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做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之我见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伴随着司法制度的健全而依法设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钟之一,肩负着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主要职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由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准军事化武装力量。作为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担负着值庭、押解、看管、送达、执行死刑,参与对判决、裁定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实施、参与对突发事件处置等很多具体工作。当前,司法警察工作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面临对抗性、智能性、预防性和效率性的突发事件不断发生。那么,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司法警察工作,值得深入总结和思考。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特点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高尚的思想情操。要懂法、知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在遇到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或不理解时,才能用法律对其进行解释、说服。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要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从思想上树立热爱本职、敬业本职、干好本职,争创一流业绩的情操。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有精湛的专业技能。在司法警察工作中,要实现“变急为缓,变难为易、化险为夷、化重为轻”的要求,没有精湛的专业技能是无法实现的。因此,要求司法警察要具备过硬的专业技能,不断加强训练,切实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保障能力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涉及到值庭、押解、看管被告人;执行强制措施;执行死刑;机关安全保卫等任务,而每一次任务中又分不同阶段,大到预案的制定、事件的处置,小到装备的检查等,非常复杂。
如:在开庭审理案件时,旁听人员较多,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量就比较大;另一方面是人民法院来访人员较多,人员结构又复杂,需要大量的安全警务保障。司法警察工作不象审判业务具有相对的专一性,它主要是随着事件的发生而不断变化。经常在执行某一任务时,又有其他任务。这样,就要随时调配警力,做到两不误,使有限的警力得到充分利用。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在很多方面是具有不可预见性,多是事发突然,随时都有出警的可能。从实践看,突发事件的发生,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因为案件承办人的工作态度或裁判认识问题,而引发的当事人不满,在法院大吵大闹,影响法院的办公秩序;
二是因为个别当事人为了达到某一诉讼目的,而引发的涉诉群访事件,给法院审判活动施加社会压力;
三是因为案件裁判不公或当事人无理取闹,而引发的缠诉事件;
四是因为个别不法分子对社会不满,而引发的袭击法官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往往前期没有预兆,事发突然。
人民法院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关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依法审判犯罪,依法审理各类民事案件的重要职责。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个别当事人长期的心理压抑,因某一案件被起诉而“引燃”,采取极端手段对法院的办案人员实施报复事件不断发生。作为法院的司法警察面临的就是预防和制止这种行为。所以,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最大风险。
二、做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严谨细致,考虑周密。一是考虑问题力求细致。既要考虑到司法警察的整体工作,又要考虑到各项工作彼此间的关联与影响,切实掌握每一项司法警察工作有哪些环节,每个环节又怎样去做,一些细枝末节该怎样处理。二是各类方案制定尽量细化。不仅要制定一个整体《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次执行重大任务之前,还要根据所执行任务的特点,制定一个细致周密的实施方案,包括任务内容、人员分工、集结时间地点、携带的警械具、着装要求等操作细节。三是要关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工作细节。在司法警察工作中,一次安检的疏漏,一次押解警力的不足,一次手铐固定的不牢,一次执勤精力的分散等等,都可能带来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在司法警察工作的实施过程中,绝不能存有半点侥幸心理,一定要关注每一个细节,认真对待细小的工作,杜绝事故隐患。
准备充分,认真检查。司法警察工作任务庞杂,在每次执行任务前,做好充分准备工作是前提,而任何一次任务的顺利完成也都是建立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之上。所以,必须在执行任务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是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清点装备、检查着装等前期的准备工作,并反复检查,确保执行任务时不因前期的准备工作不足而发生差错。二是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要在出发前,切实全面、细致了解自己的任务要求、目的等。三是要勤思考。对所执行的任务进行综合分析,尽可能的多设置一些处置方法,以便提前做好思想准备。
明确分工,加强协调。一是把每项任务,每道环节,每个岗位等,分解量化到参与执行任务的每个司法警察身上,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做到任务具体、要求明确、配合协调,防止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任何盲点或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二是要因人而用。平时要掌握每个司法警察的个人特点,在分配工作时,因人而定,安排的任务要与其能力和经验相匹配。对经验不足的司法警察尽量交待仔细、加强指导;对经验丰富的司法警察,指定为临时负责人,负责指挥小组的行为。三是相互协调配合。在执行任务时,小组与小组之间要有默契,发现不足,随机应变,相互补缺,增加整体的执行合力。同时加强沟通,及时相互通报任务的变化和进展。小组负责人要掌握和协调好工作步骤、进度,必要时召开临时碰头会,各自通报工作进展和重要信息,避免工作中的盲目性和差错,便于分析和查找问题,制定出下步行动的更佳方案。
三、做好司法警察工作的几点策略
部署好大局。所谓部署好大局就是对司法警察工作进行科学、全面、细致安排,特别是要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实施具体职责工作中去,做到有始有终。因此,在每次执行任务之前,首先要明确任务的重要性,即为什么要执行这次任务,这次任务的成败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有哪些重要作用,对维护法律尊严有哪些重要意义等。其次要科学的制定实施方案。对有准备的任务,根据执行任务的内容、要求、目的、环境等,提前制定处置办法,尽量把问题考虑周全;对突发事件,除按《处置突发事件预案》执行外,还要根据现场情况灵活掌握,及时制定应变措施,弥补预案中的不足。第三,科学部署警力。
把握好重点。一是确定参加执行任务的人员;二是确定集结的时间、地点;三是清点到场人员、装备;四是确定指挥人员。一般是主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领导负责指挥协调。此外,还应指定一名带队负责人,负责现场的组织指挥,由其根据现场情况处置有关事项,避免遇到意外情况出现混乱现象;五是确定重点部位的警力,做到能进能退,确保安全。
运用好技巧。处置任何事情,都有它的技巧和方法,运用得好可以事半功倍。作为司法警察,平时不仅要练好自身的各项专业技能,还应当经常仔细琢磨,用心研究,多学习一些现场处置方式,多总结一些现场处置的经验教训,多尝试一些解决问题的新办法。例如,在执行民事强制措施过程中,为了保证任务的完成,一是要有细心。采取强制措施前,要认真、细致、全面了解案情,掌握当事人是否有对抗情绪、家庭背景、社会环境等,做到事前心中有底;二是要有耐心。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让其充分表答出来,然后再从法律角度给予一一解答。当然,一次解答很可能不会让当事人信服,只要我们有充分的耐性,从多角度、多方面、多层次去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是会有收获的。三是要有悉心。平时,警员之间要注重动作的信息沟通。在执行任务时,警员之间的一个眼色,相互就知道各自的位置;指挥员的一个手式,警员们就明确各自的任务;被执行对象的一个动作,警员们就有相应的反映。处置事件的技巧很多,只要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去总结、探索、训练,并把这些方法充分运用到实践中去,我们就能顺利、圆满、安全的完成各项职责任务。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刘顺涛 孙大伟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省级开发区开发总公司绩效考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省级开发区开发总公司绩效考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8〕8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省级开发区开发总公司绩效考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镇江市省级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绩效考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省级开发区发展水平,建?展的意见》(镇发〔2008〕6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本市省级开发区的(含工业园区,下同)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以下简称经营者)。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主要领导经批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开发总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与《镇江市省级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镇政发〔2008〕79号)规定的考核评价指标一致。

第四条 绩效目标由市政府根据发展任务要求逐年下达。

第五条 开发总公司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由市政府“开发区重大工作和重大项目综合协调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依据《镇江市省级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各开发总公司经营者薪酬分配的依据。

第ly: 方正仿宋_GBK; mso-ascii-font-family: 汉鼎简仿宋"> 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两个部分组成。

一、基本年薪。基本年薪是经营者担任相应职务所获得的基本报酬。其标准按照上一年度的一般预算收入分档执行,每年核定一次。

年 薪 分 档 表

一般预算收入

(亿元)
基本年薪

(万元)
一般预算收入

(亿元)
基本年薪

(万元)

2以下(含2)
5
6-8(含8)
8

2-3(含3)
5.5
8-10(含10)
9

3-4(含4)
6
10-15(含15)
10

4-5(含5)
6.5
15-20(含20)
12

5-6(含6)
7
20以上
14



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是经营者在完成相应考核指标后获得的绩效报酬,最高为基本年薪的两倍,同时与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当考核分数达不到60分时,不能获得绩效年薪;当考核分数在61分至100分之间时,绩效年薪的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2×(考核得分-60)/40

对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遵守党纪国法方面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经济重大损失的,经市政府研究,主要责任人绩效年薪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经营者年薪的兑现:

(一)每年一月份,由开发总公司的同级政府按其上年度的一般预算收入数额核定本年度经营者的基本年薪标准,基本年薪在开发总公司的工资总额中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根据镇江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由开发总公司的同级政府兑现。

(二)按本办法领取年薪的经营者,除国家另有规定或同级市(区)委、市(区)政府批准外,不得再从其他途径获取任何工资性、福利性报酬。

(三)经营者在本企业工作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应得薪酬。

第八条 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必须缴纳风险抵押金。

(一)风险抵押金于市政府下达考评指标或签订目标责任书后一个月内,由经营者个人用现金上交同级政府指定的专户,风险抵押金不得用公司资金代缴,否则抵押无效。

(二)经营者以其每年基薪的同等数额缴纳风险抵押金。

(三)风险抵押金与考核指标挂钩。经年度考核以后,考核分达到60分的,退还本息;达不到60分的,按同比例扣罚风险抵押金,扣罚的最高额不超过抵押额。

第九条 开发总公司副职的年薪按本办法执行,年薪系数可根据岗位责任、贡献大小分别按经营者基本年薪的0.6—0.8确定,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开发总公司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核定。

第十条 开发总公司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必须按相关税法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在发放年薪时由发放部门或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