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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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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6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6号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反腐倡廉建设,促进海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公正执法,海关总署组织修订了《海关工作人员六项禁令》,现公告如下:
  一、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其他活动安排;
  二、严禁向工作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严禁收受工作对象的财物;
  四、严禁干扰办案;
  五、严禁泄露海关工作秘密;
  六、严禁参与、包庇、纵容走私。
  各级海关单位应当畅通投诉控告渠道,热诚欢迎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海关工作对象、广大关警员的监督,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违反《海关工作人员六项禁令》的行为。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年7月16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发〔2003〕5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6月12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廉洁自律,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并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廉洁勤政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要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要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力戒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要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强化科学管理,推进电子政务,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六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并对市长负责。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第八条 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汇报。受市长委托,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第十一条 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需要向市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副市长汇报;确需向市长汇报的,必须事前征求分管副市长的意见。部门向市政府汇报工作,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汇报的,委托分管副职汇报。
  第十二条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市政府视情召开全市性会议部署工作。
  第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各区市政府及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传达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二)总结和部署市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四)讨论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五)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六)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青岛警备区1名主要领导参加。副秘书长列席,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研究相关问题时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及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传达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提出具体贯彻意见;(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重大事项;(三)讨论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政策规定;(四)讨论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五)讨论通过重大改革事项和制定重要政策措施;(六)审议需经市政府任免和奖惩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事项;(七)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八)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决定召开,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在市长、副市长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
  第十六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列席。必要时,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通报全国、全省重要会议精神并提出贯彻意见;(二)分析研究一个时期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三)研究审定重大基建和技改项目、较大预算开支项目和重大预算外开支项目;(四)研究市政府部门和区市报请市政府解决的重要问题;(五)研究决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六)通报交流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决定召开,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七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协调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处理日常业务工作;(二)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拟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议题由提报部门于会前1周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如有急需研究的事项,须报经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同意后,可临时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九条 凡需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议题主办部门均应填写《会议议题提报单》,列明汇报要点及需市政府确定的事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应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议议题提报单》上签名。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分管副市长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列明各方理据,由分管副市长提出倾向性意见。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分管副市长及分管市长助理或副秘书长审查把关。汇报材料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对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可作为附件供与会人员参阅。
  第二十条 部门负责人会前已参与协调,会上不重复发表意见,必要时应会议主持人要求,对有关事项作解释说明。代替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副职,会前必须充分了解相关议题的情况以及本部门的意见,会上不得发表与本部门意见相悖的观点。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部门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因故不能与会的,要事先向秘书长请假,同时授权副职参加。未经批准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或带助手与会。副市长因故不能与会,应于会前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因故不能与会,要向秘书长请假。
  加强会议签到管理,实行会议出席情况向主持人报告制度。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其他重要会议的出席情况,列入部门目标考核。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后须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会议期间不得随意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确需中途离开会场,应征得主持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也可由市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 大力精简会议。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提前报市政府审批。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议主办部门应于本年度11月30日前将会议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汇总后提请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主办部门应提前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召开的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缩短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并尽量采取电视、电话或网络的形式召开。凡经费未落实的会议,一律不得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只开到下一级对口部门,不准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一年一次。除市政府召开的综合性会议外,一般性会议只安排主持人和讲话人,其他市政府领导成员不陪会。
  第二十六条 上级单位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市召开的全国、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市政府。需市政府领导成员出席、市政府解决经费等,必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做出答复和安排。

  第四章 公文审核签批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青岛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市政府办公厅按照规定统一办理各类公文。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中国入世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对以下请示事项的公文原则上不予受理:按照法律法规,应由市场运作或应由社会中介组织或行业协会解决的问题;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未经协商的;已列入年度计划开支项目的经费;已列入年度计划的有关事项;其他应由部门和区市自行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应认真执行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倒流件”。凡请示政府的公文,一律由办公厅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除市政府领导成员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上报的公文不得直接报送给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第三十条 对请示政府的事项,在报市长、有关副市长阅示时,先由秘书长、分管市长助理或副秘书长阅研。市政府领导成员阅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明确批示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对无请示事项的一般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一条 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提高办文效率。对部门请示政府的事项,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确不能按期答复应作说明。需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复杂性公文,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后,办公厅应按规定适时答复。
  第三十二条 对市政府公文要严格审核把关。部门代拟稿报送市政府后,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审核把关,分别由秘书长、分管市长助理或副秘书长审签,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已经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通过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可由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制发的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得直接对各区市政府行文。如确有必要,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可发政府授权件,文中应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字样。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除需保密的外,均在《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并及时通过网络传输发布。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五章 重要决策督查和领导批示件办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对市政府作出的决定、部署和市政府领导成员的批示事项,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全市性工作会议等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市政府作出的有关涉及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大局的重要决策措施;
  (四)市政府在城乡建设和改善群众生活方面要办的实事及市政府重大项目的落实情况;
  (五)市政府领导成员重要批示事项。
  第三十七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对督查事项及时立项拟办,下发包括任务要求、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内容的督查通知,经分管秘书长审签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市政府督查室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掌握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其按规定抓好落实,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复杂的督查事项,要协调有关部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为市政府领导成员再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整理汇总,报有关市政府领导成员阅示。
  第三十八条 办理督查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办理情况报告由主办单位负责审签、报送。
  第三十九条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市委常委的批示件,经呈市政府有关领导成员审批后,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要按规定时限报告办理情况。
  第四十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局组织办理。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厅直接办理:(一)国家和省领导人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二)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三)市级领导同志的信函;(四)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信函;(五)其他应由市政府办公厅办理的信函。第六章 依法行政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确保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质量。
  第四十二条 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并及时报秘书长、分管市长助理或副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实行。
  第四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第四十四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加强同市政协的联系,认真坚持政治协商制度,及时通报每个时期的工作部署,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认真做好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积极支持市政协参政议政。市政府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应听取市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按照规定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市政协全委会、常委会和相关的分组审议讨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按规定请假。
  第四十八条 建立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和公示制度。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和改造规划,出台重大政策、改革措施,处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事先经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充分研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建立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和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地宣传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及政策措施,宣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及重要事件的处理情况等,增加市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第七章 工作作风纪律制度
  第五十条 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市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四)重大建设项目;(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七)须向市委请示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在市内考察工作,要轻车简从,深入基层。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随行。被考察单位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不搞迎送。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一般不出席各区市、市直各部门和各单位举行的事务性、应酬性活动。承办单位不得直接向领导成员个人呈送邀请。市政府领导成员活动的宣传报道要按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报省政府批准。
  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出访,经有关副市长同意,由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审核,市长批准。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市直各单位的正职出访,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由分管外事的市长助理或副秘书长审核,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审定,市长批准。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其他市管干部出访,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分管外事的市长助理或副秘书长审核,分管外事的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分管副市长阅知。
  第五十四条 内事接待执行统一安排、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有关部门来青检查、指导工作,由各接待单位提前将接待方案报市政府接待办,经分管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审核,由秘书长报市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省政府领导成员,省内、外兄弟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来青考察工作,由市政府接待办提出接待方案,经秘书长报市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国家领导人来青的接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友好访问、经贸洽谈、旅游观光的境外客人来青,需请市政府领导成员参加活动的,由各主管部门提前将接待方案报市政府接待办,由接待办提出安排意见,经分管市长助理或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定后组织实施。重要境外客人来访,接待安排意见须报市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于国内、外宾客来青,市政府领导成员要按接待方案安排出席、陪同活动,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接待方案。
  第五十六条 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须事先向市长报告。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应及时通知市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通报其他市政府领导成员。返回后,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并通报办公厅。
  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区(市)长离市外出,须及时通过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请销假,并及时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通报办公厅。
  市政府组成人员须将个人的有效联系方式通报办公厅,确保政令畅通。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意见
 
 
(林场发〔2004〕135号,2004年7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林木种苗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中的积极作用,推进依法治种、科技兴种进程,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快林木种苗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我国林木种苗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林木种苗是林业建设的基础和保障,承担着负载林木遗传基因、森林世代繁衍和促进林业发展的重要使命,林木种苗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对林木种苗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使我国林木种苗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种苗生产基地初具规模,形成了以国有种苗基地为骨干,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林木种苗生产格局。林木种苗科技含量不断提高,林木良种、新技术在生产中得到了推广应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已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种苗质量监管不断加强。目前,全国有良种基地28.5万公顷、采种基地158.1万公顷,苗圃48.71万公顷,年种子生产能力达2500万公斤,穗条产量达15亿条(根),苗木产量接近300亿株;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已达到37%和43%。林木种苗事业的发展为保障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对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林业快速发展迫切要求林木种苗事业有大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建设的快速发展,对林木种苗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林木种苗不仅要满足数量需求,更要满足品种多样化、品质优良化的需求,质量需求成为社会进步和林业发展对种苗的第一需求。我国种苗建设正处在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历史性时期。但是目前,困扰我国林木种苗发展的问题还较多,突出表现在:林木种质资源尚未得到有效保护,种子基地规模小、科技含量低、供需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基地供种率、良种使用率还不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种苗管理体制不顺、机构不稳,市场监管刚刚起步,种苗生产、使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有效保障等。总体上讲,我国林木种苗发展基础还比较薄弱,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林业快速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林木种苗建设的任务非常繁重。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种苗工作,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进程中,要优先发展种苗,要赋予种苗建设以重要的基础地位。

二、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奋斗目标

3.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种苗建设与林业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种苗基础保障与产业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国有种苗基地改革与全社会种苗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人的发展与种苗事业进步的关系,以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确保种苗质量为主线,以机制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执法监督为保障,实现我国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化、造林良种化、质量标准化、苗木产业化、管理法制化、信息规范化,为林业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4.基本方针。

----依法治种。努力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为种苗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科技兴种。实行科研与生产相结合,数量满足与质量提高相统一,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提高种苗科技含量,把种苗发展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广大从业者素质上来,保证种苗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强化服务。强化种苗管理机构的公共服务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化服务,做好林木种苗生产、流通、消费、分配等全过程服务。

----发展产业。把林木种苗作为一项重要产业来发展,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促进种苗生产专业化,经营主体多元化,质量标准化和育繁销一体化。
5.奋斗目标。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基地供种率达到70%,良种使用率达到50%,种子贮备能力达到当年用种量的15%,林木种质资源得到初步保护,种苗产业结构趋于合理;到2020年,使基地供种率达到80%,良种使用率达到65%,种子贮备能力达到当年用种量的20%,林木种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种苗产业实力显著增强,建成比较完备的林木种苗生产供应、安全保障、科技创新、社会服务体系。

三、理顺管理体制,强化行政职能

6.理顺管理体制。要切实加强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强化种苗服务能力和执法能力建设,加快林木种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林木种苗行政管理体制。

7.强化行政管理职能。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是负责林木种苗行业管理的单位,要充分发挥种苗管理机构政策法规制定、种苗行政许可、种质资源保护、种苗基地监管、种苗执法、质量监督、良种推广、信息引导等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的职能作用,切实将种苗管理职能转变到“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上来。

四、加强林木种苗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种苗生产能力

8.建立规范的林木种苗生产供应体系。林木种子生产供应,要以种子生产基地(良种繁育中心、良种基地、采种基地)为主体,非基地生产为补充,建立起以省内调剂为主,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的林木种子供应体系。国家投资建设的种子基地生产的种子由省级种苗管理机构组织采收和调剂使用。苗木生产供应,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国有苗木基地的龙头作用,建立起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苗木生产供应体系。

9.加强林木种苗基地及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林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按照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对林木种苗的要求,在科学布局、统筹规划的基础上,重点建设一批适宜不同区域、不同利用目的的优良针、阔叶树种和灌木树种的良种繁育中心、良种基地、采种基地,完善种苗加工、贮藏、质量监督检验、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林木良种选育推广应用等种苗基础性工作的投入,保证林木种苗可持续发展。
要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办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要求,管好、用好林木种苗项目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行,提高建设成效。

五、创新林木种苗发展机制,增强林木种苗发展活力

10.深化国有林木种苗基地体制改革。以生产、繁育林木种子及保护和培育林木种质资源为主要任务的国有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包括良种基地、林木良种繁育中心),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承担。国有苗圃要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大力推进机制创新、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积极探索促进林木种苗发展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在保证为林业建设提供优质种苗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引入社会资本,组建跨地区的苗圃联合体,盘活国有资产,实现规模经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质量效益。

11.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种苗生产和经营。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种苗产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等,都可依法单独或合伙参与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非公有制种苗生产和经营单位,在行业政策、项目申请和承担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与国有种苗基地享受同等待遇。在种苗市场准入上,凡具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条件者,都可以依法申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凭证依法从事种苗的培育和经营。在项目资金扶持上,通过开展非公有制种苗生产和经营的试点工作,为非公制林木种苗的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要改进对非公有制种苗企业服务和监管工作,加强对非公有制种苗生产者、经营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增强种苗生产经营者的法制观念,促进合法生产经营种苗。

六、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创造种苗生产经营良好氛围

12.建立长期稳定的林木种子投入机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各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支持。要按照《种子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引种驯化、品种选育、区域试验、审定推广、种子基地维护、种子贮备等工作,特别是要落实好种子贮备补助和林木良种补贴扶持政策。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林木种苗发展的金融支持,把林木种子基地建设、种苗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纳入当地林业建设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对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良种选育推广等社会性、公益性建设,由国家安排部分投资,长期扶持。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有关种业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维护种苗生产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种苗事业的健康发展。

七、依靠科技进步,进一步提高种苗的科技含量

13.加强科学研究。要重视林木种苗科学研究,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开展种苗科研攻关,提高林木种苗的科技创新能力。要积极组织力量,多方筹集资金,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工作,制定林木种质资源管理、保护策略和资源整理、公布和交流计划,以及保存地项目建设规划,重点收集、保存优良林木(灌木)、乡土树种和珍稀濒危树种的种质资源,建立起我国林木种质资源保存体系,实现全面保存、科学评价和合理利用;有目的地引进国外优良树种,丰富我国的物种资源。要根据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及国土绿化需要,制定良种选育策略,开展抗逆性强的生态林良种、速生丰产用材林良种、优质经济林良种的选育工作;积极开展林木良种审(认)定工作。要加强种苗应用技术研究,鼓励社会各界投资与科研院校联合开展种苗科研攻关。

14.抓好现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要筛选、组装一批科研成果,建立和完善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良种推广体系,加速推广良种繁育、苗木培育、种苗包装运输等种苗生产、经营、流通环节的先进实用技术,提高林木种苗的科技含量。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科技人员,进行新技术成果孵化,与种苗基地联合兴办种苗科技示范园区或种苗集团。要开展种苗技术培训,不断加强林木种苗科技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5.全面推进林木种苗标准化建设。要建立健全种苗标准化体系,加快种苗标准制(修)订工作,建设一批种苗标准化示范区,并逐步建立起种苗质量认证体系,实行源头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

八、加强法治建设,依法保护好种苗生产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16.加强林木种苗法治建设。继续加强林木种苗法治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快制定《种子法》配套法规,依法进行种苗管理。规范种苗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苗、乱引滥繁、虚假宣传、无证无签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违法行为。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木种苗执法监管体系,充实执法力量,改善执法监督条件,提高执法监督队伍素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17.依法开展林木种苗行政审批工作。各级种苗管理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受理送达与审查分开的工作制度,公开审批程序,建立健全种苗行政审批档案。加强对审批人和被审批人的监督管理,及时组织监督检查工作。

18.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各级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建设,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稳定的种苗质量监督检验队伍,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能力。全面推进全国性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种苗质量自查和各地种苗质量自检制度,检查结果要与六大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任务、投资挂钩。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和《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责任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和标签制度及质量检验、种苗使用责任追究、质量案件上报跟踪等制度,确保林木种苗质量。

九、建立和完善林木种苗社会化服务体系

19.鼓励成立林木种苗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鼓励各地成立以服务社会为宗旨,以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目的的林木种苗协会或社会团体,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帮助种苗生产经营者解决实际困难,为企业和林农提供政策咨询和中介服务,推动种苗良性持续发展。

20.加强种苗信息管理。要加强种苗生产、供应预测、预报工作,搞好余缺调剂,保证种苗供应。要按照全国种苗网络建设的统一标准和要求,加强种苗信息网络建设,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与国家种苗网对接,使种苗生产供求信息实现共享。要全面准确掌握并及时报送、发布种苗供求和新品种信息,引导种苗生产,确保造林任务圆满完成。

21.分区域建立林木种苗交易市场。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林木种苗交易市场,通过展览会、信息发布会等多种形式,为种苗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交流机会。

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素质,提高林木种苗管理水平

22.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要充分认识加快林木种苗发展对实施六大林业重点工程乃至整个生态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把种苗建设作为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最重要的基础保障来抓,作为“科技兴林”的关键环节来抓,作为林业建设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措施来抓。继续坚持一把手抓种苗、超前抓种苗、下大力气抓种苗的好做法,把种苗机构建设纳入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研究具体办法,加强督促检查。

23.解放思想,提高种苗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要建立起种苗人才教育和培训体系,切实加大对种苗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使种苗管理人员熟练掌握国家林业和林木种苗法律、法规、政策和方针,提高种苗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力争在种苗管理工作的理论创新、工作创新和制度创新方面有重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