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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癌症早诊早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3:08: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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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癌症早诊早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癌症早诊早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函〔2012〕972号


北京、河北、辽宁、黑龙江、山东、湖南、广东、重庆、甘肃省(市)卫生厅局:
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2012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2〕64号)的要求,为确保城市癌症早诊早治项目工作顺利开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城市癌症早诊早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26日





城市癌症早诊早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项目目标

(一)在全国9个省份的城市人群中开展肺癌、乳腺癌、大肠癌、上消化道癌和肝癌高危人群的评估、筛查和早诊早治,每省份共完成危险因素调查和高危人群评估5万人,对1万高危人群进行癌症筛查,对每个癌种开展卫生经济学评估。

(二)研究和评估城市中五大高发癌症高危人群筛查和早诊早治适宜技术,建立并完善防治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努力降低城市中癌症发病率、复发率、致残率和死亡率;开展卫生经济学评估,找到适合城市实际情况的、投入产出比高的癌症筛查和早诊早治技术和方案,进一步在全国推广。

二、项目范围和时间

(一)项目范围。根据卫生部和财政部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确定。2012年项目地区包括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甘肃省等9省份,各项目省份选择1-2个中型及以上城市(城市常住人口超过50万)具体实施项目。

(二)项目时间。项目启动当年10月底前上报工作完成情况,次年3月底前完成项目工作。

三、项目内容

(一)项目市(区)与筛查对象选取原则。

1.确定项目市(区)。选择工作基础好、条件和设备齐全的城市(区)作为项目点。优先选取肿瘤登记点所在地、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所在地、承担过医改重大专项慢性病防控项目的市(区)或开展过相关项目或研究的市(区)。

2.确定筛查数量。每省份每个癌种每年度开展危险因素调查和高危人群评估不少于1万人,筛查人数不少于2000人。如本省份有2个以上城市(区)参加该项目,应按任务量进行分配,而不按癌种进行分配。

3.确定筛查对象。开展危险因素调查和高危人群评估的条件是:本市户籍常住人口(在本地居住3年以上),年龄40-69岁(以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准)。对评估确定为高危人群的人群开展癌症筛查。要以社区为单位选取筛查对象,不能是单一职业人群。

(二)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

1.确定省、市级项目管理机构和技术机构,制定省、市级项目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项目实施机构在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要求的原则下,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协调,实施项目工作。

2.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技术执行机构协调组织街道或社区,开展宣传动员和健康教育,确定本辖区符合条件的调查对象名单和基本信息,项目实施前通知到人,力争人群参与率达到70%以上。

3.开展危险因素调查和高危人群评估。采用流行病学问卷调查方式,由调查对象在专人指导下自行填写,质控后由工作人员录入数据库,应用已开发的高危人群评估模型及其后台软件(由国家癌症中心提供),初筛出需进行筛查的高危人群,编制调查评估报告。

4.筛选出的高危人群接受癌症筛查。五类高发癌症(肺癌、乳腺癌、大肠癌、上消化道癌、肝癌)的筛查方案参照卫生部疾控局《癌症早诊早治项目技术方案》(2011年版),具体技术流程按照国家癌症中心《城市癌症早诊早治项目技术方案》执行。由具有专业化诊断和治疗能力的三级肿瘤专科医院或具有肿瘤科的三级综合医院承担癌症筛查任务。筛查信息整理后报国家癌症中心项目办公室。项目承担单位收集的所有生物学标本按要求妥善保存,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国家癌症中心项目办公室,按照肿瘤生物样本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5.对筛查出的疑似癌症或癌前病变患者,建议其到具有癌症诊断和治疗水平的三级医院进行规范化诊治,指导做好与医保政策的衔接,并开展定期随访和规范化干预管理。

6.由国内具有卫生经济学评估背景的科研专业机构指导和实施卫生经济学评估。按照国家癌症中心印发的《城市癌症早诊早治项目卫生经济学评价工作方案》开展五类高发癌症筛查诊治的成本核算、费用信息收集及患者和人群的生活质量评价,根据现场所获数据进行初步的成本效益分析和癌症经济负担分析。有条件的地方进行流行病学效果和成本效果评价及预算影响分析。

7.加强数据管理和使用,项目信息资料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国家癌症中心组织专家对各地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并定期将有关结果报卫生部疾控局。

四、组织实施

(一)卫生行政部门。

1.卫生部疾控局负责项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会同医政司等相关司局检查评估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包括各相关处室和单位参与的项目领导组和专家组,确定项目市(区),制定项目工作方案及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在项目正式启动前报卫生部疾控局和国家癌症中心项目办公室。

3.项目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各相关处室和单位组成的项目领导组和专家组,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各项任务具体承担机构。组织协调现场工作,确保项目工作落到实处。

(二)技术执行机构。

1.国家癌症中心是项目的国家级技术指导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技术管理,组织专家制定全国技术方案和工作手册,提供技术指导,负责信息汇总和数据分析,指导开展卫生经济学评价,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项目督导评估,控制项目质量,督促执行进度。

2.各省级肿瘤防办和肿瘤医院负责制定本省份项目技术方案和现场工作手册,开展质量控制,选定筛查目标人群,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相关数据。

3.各市(区)级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包括组织发动、问卷调查、高危人群评估、癌症筛查以及卫生经济学评估等。负责收集项目数据信息和生物学标本,经省级技术机构审核后报国家癌症中心。

五、经费管理

(一)项目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按照医改重大专项要求,争取落实配套资金,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二)中央财政拨付的项目经费,应按照实际高危人群评估人数、癌症筛查例数以及完成的卫生经济学评估任务,落实到每个筛查个体和承担单位。各级项目承担单位要合理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不得超范围支出。

(三)各级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工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处理。

(四)项目完成后,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人员对项目财务等情况进行审计,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时发现的不合理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已报账费用,要予以扣回。

六、质量控制

(一)严格按照项目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开展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各环节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工作资质和工作经验。

(二)设立质控员,保证工作完成的质量。问卷完成后需经质控员确认完整无误后方可录入数据库,筛查完成后需经质控员确认所有筛查信息完整无误后方可结束筛查,卫生经济学信息收集后需经质控员确认后方可录入数据库。

(三)项目信息需经省、市级技术执行机构逐级审核后方可报国家癌症中心项目办公室。项目所有生物学标本需严格按技术方案处理、保存和运输,以保证其生物学质量。

(四)国家癌症中心定期派出专家工作组,加强对地方的指导。项目省、市级专家组对现场工作进行督导,每年不少于2次,并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七、监督与评估

(一)卫生部疾控局会同医政司等有关司局和国家癌症中心组织专家,通过抽查的方式,对各级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督导检查,监督和评估项目实施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核心考核指标为任务完成率、高危人群检出率、筛查阳性率和早诊率。

(二)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项目督导考核方法和要求,对项目的组织、进度、实施过程、效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督导和考核,协调解决项目进展中的问题。

(三)项目年度结束后,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成效、存在问题和资金使用等,形成总结报告报卫生部疾控局和国家癌症中心。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年度任务的市(区),国家癌症中心将向有关部门建议取消项目点资格。



附件:工作流程图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jbyfkzj/cmsrsdocument/doc16395.doc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不断提高,对繁荣城乡经济,扩大出口创汇,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很大差距。目前,我国的企业面临着国内外市场激烈竞争的严
峻考验,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抓好质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增加质量投入,加快改革步伐,改进工作方法,讲究工作实效。
(一)克服片面追求产值、产量的倾向,切实摆正质量、数量、效益的关系,努力提高质量,发展品种,提高效益。
(二)运用市场调节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手段,培育健全市场机制,引导企业面向市场,促使企业在竞争中不断提高质量。同时,要加强宏观调控,切实做好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三)产品要符合标准,并把达到国际高质量水平产品的实物标准,作为提高质量的目标,切实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需要。
(四)要从过去侧重抓评比、上等级,转变为抓好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
二、集中力量狠抓质量的突出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企业都要针对本部门、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突出问题和国内外市场要求,确定提高质量的奋斗目标,制订抓好质量工作的具体措施。力争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使我国重要产品的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状况,有明显改观。要重点扶持一批骨干企业,努力提高
质量水平和档次,增产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名牌产品,形成经济规模,参与国际竞争。
三、要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质量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产品质量的薄弱环节,提出一批攻关项目,优先纳入各级技术进步计划。要强制性地淘汰耗能大、性能落后的产品,并定期公布目录。要提倡科研、生产和使用紧密结合,协同攻关,提高设计开发能力,加强工程、技术设计的质量管理。要广泛开展以提高质量、
发展品种和节能降耗为中心的群众性技术革新、质量管理小组及合理化建议活动。
四、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企业提高质量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步伐,把企业推向市场,使企业根据市场需求,不断加快产品结构的调整,增加花色品种,提高质量,改进服务。要制止妨碍商品正常流通的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要积极宣传、表彰质量管理好的企业和名优产品
,及时公布产品质量检测数据。要进一步完善耐用消费品的包修、包换、包退等规定和制度,做好售后服务和质量信息反馈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有关经济合同中质量条款的规定,加强质量仲裁,大力发展第三方的公证、委托检验,积极开展产品质量认证。
五、加强政策导向,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质量、发展品种的宏观政策研究,制定奖优政策,逐步形成一套完善的激励机制,促进企业自觉地提高质量。
(一)各级经济综合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改革统计、考核办法,加快产品质量等级标准的制定,扩大质量统计考核的范围。要把提高质量、发展品种作为考核企业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统计部门要将产品质量等级品率、质量损失率、工业产品销售率、新产品产值率等质量指标逐步纳入正常的统计渠道。财政部门要逐步开展质量损失成本的核算工作。
(三)银行、税务部门要制定政策,对企业为提高质量所采取措施的项目在信贷、税收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四)继续实行优质优价政策,鼓励企业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标准水平、实物质量。对国家管理价格的产品,按照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由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按质论价,分等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五)企业要落实“质量否决权”制度。各级劳动部门在指导企业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改革试点工作中,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采取适当的分配形式,把职工的工资、奖金分配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直接挂钩。企业可设立质量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提高质量、发展品种有贡
献的职工。
六、加强质量监督,严格整改措施
要扩大国家监督抽查的覆盖面,坚持抽查工作的突击性,并对质量问题严重的企业及其产品进行质量跟踪监督。国家监督抽查的重点是:有关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用户和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帮助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企业,对揭露出来的问题要抓好整改。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一)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一次不合格的企业,由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发出“黄牌”警告、
(二)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区别情况采取边生产边整改、限产整改或停产整改等方式,期限完成整改任务。
(三)企业进行整改后,由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突击性复查。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国营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要免去厂长的职务,不得易地做官,企业主管部门要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调整;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对影响面较大、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要予以揭露,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实后公开曝光。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责任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为切实防止重复抽查,全国性抽查计划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协调。各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性抽查计划,应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由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实施。各地区有关部门组织的地区性抽查计划,也应报同级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协调。抽查结果应及时通报。为避免
加重企业负担,监督抽查不得向企业收费。各级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拨款;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查,所需经费由部门自有资金中开支。
七、加快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的审核注册工作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要积极开展认证工作,加强对已获得质量认证产品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质量一致性、可靠性和稳定性。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质量体系审核注册的范围,同时要尽快制定相应的统一管理办法。发挥各方面认证和审核机构的作用,开展
企业质量体系的审核注册工作。要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认证,发展双边和多边认证,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促进更多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八、加强企业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一)提高质量的基础在企业。企业要努力转换经营机制,从严治厂,整顿劳动纪律、工艺纪律,加强现场管理,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度。各级经济综合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企业质量管理的现状,采取分类指导的办法,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二)企业要加强技术基础工作。要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根据市场、用户和消费者的需求,制定高水平的企业内控标准。要进一步完善计量和测试手段,严格质量把关。
(三)企业提高质量的关键在厂(矿)长、经理。没有高度质量意识的人不能当厂(矿)长、经理。厂(矿)长、经理是质量的第一责任者,要把企业的质量状况作为考核厂(矿)长、经理业绩的重要内容。厂(矿)长、经理对违反纪律的现象要敢抓敢管,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培养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为提高质量尽职尽责。厂(矿)长、经理要支持质量检验工作,保证质量检验机构独立行使检验、监督的职能。对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不称职的人员要及
时撤换。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切实支持厂(矿)长、经理从严治理企业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九、加快质量法规体系建设,依法管好质量
要加快质量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质量法规体系,从法律上明确质量责任,对质量实行依法管理。各级监督部门要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严格执法,切实加强对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要严厉查处。各级政府要认真开展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
品的违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责任者从重从严查处;对利用“回扣”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可视同贪污、受贿行为处理。
十、开展全民质量意识教育,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一)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带头学习质量管理知识,提高质量意识。各级政府要重视并开展全民质量意识教育。要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培养具有良好素质的劳动后备军。在有条件的院校开设质量管理课程,培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质量工作专门人才。企业要根据自
身的行业特点和岗位规范要求,严格职工上岗前的质量培训。


(二)要继续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介在评价质量、提高全民质量意识等方面所起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要充分发挥各级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作用。
提高质量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全国人民,特别是企业的广大干部、职工付出艰苦的努力。各级政府和广大企业干部、职工群众都要把提高质量与本职工作紧密联系起来,扎扎实实、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使我国的质量工作尽快取得明显进步,为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本决定自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起实行。



1992年7月25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切实加强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中医药信息化对中医药改革与发展的推进作用,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我局组织编制了《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实施。



《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 f00a06c07b24bb3fe0647e7e1692e68a.doc (48.50 KB)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

为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全面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根据《“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
(一)“十一五”期间中医药信息化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十一五”期间,各地紧密结合《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统筹协调,积极探索,加大投入,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信息化取得显著成效。中医药信息技术应用日益普及,信息化基础建设得到改善和加强。以医院管理和临床医疗服务为重点的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一些中医医院建设了基于电子病历的信息平台,涌现了一批信息化示范单位,引领、辐射和带动着区域内中医医院信息化发展;中医药科技和教育信息化程度不断增强,基本建成了中医药科技基础信息数据库、中医药科学数据管理与共享服务中心,部分中医药院校构建了中医药数字图书馆以及数字博物馆;中医药继续教育网络管理信息系统得到不断完善,初步形成院校教育和继续教育相结合的信息化人才培养体系;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和技术规范研究取得一定成效,制修订《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和中医电子病历相关标准,初步建立了中医临床研究信息共享与开发技术平台。
(二)“十二五”时期中医药信息化面临重要发展机遇和挑战
“十二五”是中医药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深化医改、实现中医药信息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中医药信息化既要解决发展中面临的较为突出问题,又要积极应对新情况、新挑战,任务十分艰巨。从整体上看,虽然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是还不能完全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医药信息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待完善,基层中医药部门信息化执行能力不强;中医药信息化区域发展不平衡,基础能力薄弱,设施缺乏,经费投入不足,东中西部地区信息化程度存在一定差距;中医药重点业务领域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不高,制约了中医药管理效率和监管能力的提高;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尚需完善,信息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不够,信息孤岛依然存在;中医药信息化专业人才缺乏,中医药人员信息技能有待提高,民族医药信息化相对滞后等。解决这些问题和挑战,必须持续不断地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
“十二五”中医药信息化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强中医药信息网络建设,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综合统计制度。《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更明确地将实施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工程,作为中医药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为完成党和国家提出的中医药信息化任务,中医药信息化工作必须珍惜、抓住、用好难得的发展机遇,坚持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中医药,用现代管理方式推进中医药,实现中医药核心业务管理信息化和综合决策科学化,不断提高中医药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互联互通,有效提高中医药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围绕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任务,坚持“整体思维、系统运行、三观互动、六位一体、统筹协调、科学发展”思路和理念,以中医药业务需求为导向,以强化应用支撑能力和网络信息安全为保障,增强卫生与中医药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相互融合,逐步建立统一高效、资源整合、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中医药信息系统,把中医药信息化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内容,全面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为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提高提供有效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服务应用,惠及居民。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服务应用促发展,按照经济实用、持续稳定的需求开展中医药信息化建设,促进业务协同,增强信息服务能力,惠及人民群众,使其获得更加便捷的中医药服务。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强调顶层设计、区域协调发展,紧密结合中医药事业发展实际,统筹规划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强化中医药信息标准制修订,有计划、有组织、有保障地分步实施,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
——政府主导,合力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多元筹资、合力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浪费,注重实效,共同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发展。
——资源共享,保障安全。整合资源,注重横向发展,实现跨机构、跨地区、跨部门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完善信息安全体系建设。
(三)建设目标
到2015年,中医药信息化取得明显进展,依托国家综合卫生管理信息平台,基本构建统一高效的国家、省、区域(地市或县级)三级中医药信息平台,满足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业务应用的需要;基于信息平台的中医药电子政务系统、中医药综合统计管理系统、中医药公共信息服务系统、中医药医疗服务信息系统、中医药预防保健信息系统等初步建成,形成一批覆盖中医药主要业务的应用系统;中医药数据资源库和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基本建立,进一步推进中医药信息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建立一支中医药信息化专业复合型人才队伍,为中医药信息化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人才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中医药信息平台建设
依托国家综合卫生管理信息平台,构建覆盖国家、省级、区域(地市或县级)三级中医药信息平台,完善国家级中医药综合管理信息中心建设,建立国家中医药信息专网,实现国家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全国中医药的综合管理和业务协同。
(二)基于信息平台的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建设
1.中医药电子政务系统建设
——建设中医药电子政务管理系统,满足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行政办公网络化、数字化和信息化的需求。
——建立中医药项目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平台,实行全国中医药项目经费网络化管理。
2.中医药综合统计管理系统建设
——基于《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制定中医药统计信息管理细则,开展中医药综合统计指标体系研究,健全国家、省级、基层三级中医药综合统计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构建国家中医药统计信息工作协作机制。
——建设标准统一、流程优化、满足中医药需求的综合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中医药数据的实时采集、整理、汇总、统计和分析功能。
——完善全国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系统、农村和社区中医药服务监测系统,应用先进的监测理论方法和数据挖掘技术,提高监测数据质量。
3.中医药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建设
——初步构建统一规范、统一模式的全国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群。
——建立中医师资格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执业中医师、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师考试与专业技术资格等信息服务。
——建设中医医疗机构资质认证服务信息系统,开展中医医疗机构及其诊疗行为监管,提供中医医疗机构监管和资质信息服务。
——建设中医药广告监测信息系统,提供广告监测信息服务。
——推进中医药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中医药应急决策和保障服务能力。
4.中医医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
——继续推进以医院管理和中医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建立中医电子病历开发与应用协作机制,开展综合医院中医科室、中医专科电子病历功能规范研究与应用试点。
——开展中医临床路径信息系统、中医护理信息系统、基层(社区、乡镇等)中医药服务信息系统建设。
——继续推动中医医院信息化示范工程建设,完善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评价体系,组建一批国家级中医药信息化试点单位。
——开展中医医院融入区域卫生信息平台试点,促进医院与医院之间中医医疗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推动具有中医药内涵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库建设和应用。
——以中西部地区为重点,开展基层中医医院信息化服务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实现与医保、新农合、统计上报、药品集中采购、公共卫生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初步构建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中医远程诊断系统。
——完善中医医疗保障信息体系建设,促进医保和新农合结算信息系统建设体现中医药特点和需求。
——整合、完善名老中医典型案例共享数据库和中医药传统知识文献数据库,构建名老中医经验整理数据挖掘平台。
——继续推动全国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医重点专科等视频网络平台建设。
——完善中药房中药研制、调剂、炮制和质量监管信息体系建设,促进基本药物信息监管系统建设体现中医药特点和需求。
5.中医药预防保健信息系统建设
——建设中医预防保健(“治未病”)信息数据采集系统,面向居民提供中医药服务信息。
——建设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网站、多媒体等信息系统,方便居民自我健康管理。
——建设具有中医特色的体质辨识和健康评价信息系统,完善基层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体系,为居民提供适宜所及的中医药服务。
(三)中医药科技信息化建设
——继续开展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医疗与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采集可供临床和科研共享的结构化临床数据,逐步实现中医临床科研信息管理一体化。
——整合建立中医药科研信息管理系统和科技文献数据库,加强全国中医药数据中心建设,提高中医医院临床科技信息服务应用能力。
——建立中医药科研实验室数据交换、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等信息服务平台。
——建立中药材资源数据库,开展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重要中药材资源的网络化共享平台建设,实时监测中药资源变化。
(四)中医药教育信息化建设
——建设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网络管理信息系统,推动中医药远程教育发展。
——建立中医电子病历、中药资源鉴定等教学系统,促进中医药院校教学信息化、现代化和规范化。
——推进中医药重点学科信息管理共享平台建设。
(五)中医药文化建设信息化
——开展中医药文化信息资源共享试点工程建设,构建多层次、多渠道中医药文化传承和传播信息平台。
——开展中医药文化资源统计和数据挖掘系统研究,建立中医药文物古籍数据库,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播。
(六)中医药对外交流信息化
——建立中医药对外交流信息数据库,促进中医药对外传播。
——组织中医药信息国际标准提案研究,促进中医药信息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建设中医药服务贸易信息平台,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体系。
(七)中医药标准信息平台建设
——推动中医药标准制修订网上工作平台,建立中医药标准化研究基础数据库。
——开展中医药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设中医药标准化资源共享的信息服务平台,满足社会对中医药标准信息服务需求。
——建立中医医院标准化应用推广网络平台,制作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视频课件。
——研究开展蒙、藏、维等民族医药信息标准制修订,推动民族医药信息化建设。
(八)中医药资源数据库建设
——整合、完善中医药基础数据库,建立中医药数字化虚拟研究院。
——推动中医药数字图书馆和博物馆资源库建设,初步构建跨区域中医药数字化图书馆服务平台。
(九)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建设
——构建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编制《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表》,制修订中医药数据元及值域代码标准、中医药数据集标准等基础标准和规范。
——开展与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医保、新农合等互联互通相关的中医药信息标准制修订,借鉴卫生与国际标准,制订符合中医药医疗服务体系架构和业务活动实际的信息参考模型、共享电子文档信息模型。
——开展中医药信息标准和规范应用测评和评价,建立中医药信息标准目录服务网站,推动中医药信息标准的应用。开展现行卫生信息标准在中医药领域适用性研究,提高中医药信息标准适用性。
——建立基于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的中医药业务信息体系,研究制定中医药行业电子认证服务技术标准。
——成立中医药信息标准技术委员会,开展中医药信息标准化理论与技术方法研究,指导中医药信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信息化组织领导
健全中医药信息化组织领导机构,建立中医药信息化工作协调机制;整合全国中医药数据中心、中医药信息化教学和研究机构等平台资源,充分调动各级卫生与中医药行政部门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中医药信息化推进机制。
(二)加快信息化人才培养
研究制定中医药信息化人才培养战略和规划,注重培养中西部地区中医药信息化专业人才;出台支持中医药机构引进信息技术专业人员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加强中医药信息学学科建设,扶持有条件的院校建立中医药信息技术人员培训基地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实验室;编撰中医药信息化教材,将信息技术培训列入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
(三)强化信息安全建设
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推进中医药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信息安全监控和隐私保护措施;建立中医药信息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推进中医药信息数据灾备系统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的抗毁灭及灾难恢复能力。
(四)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
各级政府要将中医药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覆盖全国、面向公众服务的中医药信息系统建设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投入,中央对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医疗机构采取倾斜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和机构资金投入中医药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化建设可持续发展。
(五)发挥示范试点作用
开展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工作试点,积极探索具有区域特色、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律的信息化建设模式,促进中医药信息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继续推动中医药信息化示范工作,通过项目研究、技术辐射和人员培训等,扩大示范带动范围,形成示范试点单位互为借鉴、互相补充、竞相发展的良好格局。
(六)推进信息化新技术应用
集中和发挥中医药研究机构技术优势,开展中医药信息化建设的关键技术攻关;探索中医药信息化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机制新模式,积极采用服务外包、项目代建制以及合作共建数据中心等专业化和市场化方式;鼓励采用云计算、物联网、传感器、地理信息等信息技术,促进新技术在中医药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