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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1:06: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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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等


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人事、劳动厅、局:
近几年伪造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以下简称“户口迁移证件”)情况十分突出,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利益,加之原有的户口迁移证件已不适应计算机管理的需要,影响了户籍管理工作。为严密和加强户籍管理,规范办理程序,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堵塞漏洞,保障户口迁移工作的正
常进行,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1995年1月1日开始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县、市以上(包括县、市)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干部、工人的管理权限在批准干部、工人调动工作,录用干部、招收工人,办理离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期满后分配工作时的随迁家属等工作时,如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应将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准通知及调动人员情况
登记表(式样见附件)抄送迁入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凭上述材料并根据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签发户口准迁证,供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及随迁家属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使用。
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附件: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填写说明(本刊 略)



1994年12月10日

关于印发《关于加速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速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体人字(1997)172号
  
  
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速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选拔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建设一支专业、称职、年龄结构合理和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专业技术、学术带头人队伍,是贯彻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科技兴体”战略,保证和促进体育事业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性工作。各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并认真按照《意见》的有精神和要求,结合单位的实际贯彻落实。
  二、50名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及100名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由各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和推荐名额,提出推荐人选建议名单,并经相应的学术技术组织或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无学术技术组织或评委会的单位须经两名以上高级专家推荐),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后,按照所分配的推荐名额,分别填写《国家体委系统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审批表》和《国家体委系统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登记表》,于6月15日前报国家体委人事司审批和备案。其中,单位推荐的50名优秀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经体委评审未获批准的,可直接作为100名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人选预以备案。
  三、50名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经体委审核批准后,作为委管专家,由体委组织落实各项培养措施,各单位协助培养并具体负责对他的日常管理和考核。100名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由各单位参照本《意见》,结合单位的实际,进行管理和培养。
  四、50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和100名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跨地区、跨部门工作调动、出国等重大情况,均要及时报体委人事司批准。
  
  国家体委(公章)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加速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国家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国家科委、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意见》的精神,加速我委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工作,根据我委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选拔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建设一支年龄结构合理和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专业技术队伍,是促进我国体育事业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专业技术人才是体育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担负着“科技兴体”、发展体育事业的重要任务。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我委系统聚集了各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他们在各个专业技术领域和工作岗位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这批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偏大、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仍然比较突出。从对我委的1035名具有高级职称(不含教练员)的人员进行统计分析看:年龄在55岁以上的就有552人,占我委高级职称人员总数的53.3%,其中,60岁以上的占18.4%,而40岁以下的仅占7.3%。为了实现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全面推进体育工作“两个计划”的实施,促进我国体育事业持续、稳定的发展,在本世纪末有计划地选拔和培养一批富有创新精神,具有扎实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结构合理、符合体育事业改革和发展需要,具有较大发展潜力,能承担跨世纪重任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是顺利实现我委专业技术、学术带头人新老交替,保证我国体育事业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培养目标是:从我委专业技术队伍的实际出发,用3至5年的时间,重点选拔50名左右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学术带头人和100名左右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学术骨干人才予以重点培养,建设一支政治立场坚定、学风严谨、踏实肯干,在各专业技术、学术领域起带头作用年轻有为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二、全面衡量,客观评价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高质量地选拔50名德才兼备的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
  在选拔中应按照如下条件掌握: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乐于奉献,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在各专业技术、学术研究和实际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三)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备研究生及同等学历,掌握一门以上外语和计算机应用技术。
  (四)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岁以下。
  (五)身体健康,治学严谨,勤奋刻苦,热爱本职工作。
  对确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进一步加大培养工作的力度,为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
  (一)充分发挥老专家的传、帮、带作用,鼓励老专家积极承担培养年轻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对确定为培养优秀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导师者,可按照有关规定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延聘期间经人事司批准可不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建立导师补贴。
  (二)优先安排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出国留学、研修和考察,为他们参加国际、国内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创造条件。建立国内、国际访问学者制度,加强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积极为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了解和掌握国际、国内学术技术发展新成果和趋势创造条件。
  (三)进一步扩大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比例,积极向人事部推荐我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四)对被列入50名优秀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者,其专业职务可不占用单位的岗位数额。被列入100名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者,晋升高一级职务时优先予以考虑。各单位要不拘一格大胆使用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各级技术学术领导职务,充分发挥他们在学科建设中带头人的作用。
  (五)合理使用并积极给年轻的专业技术人才压担子,使其在教学、科研的第一线发挥作用,促进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六)建立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培训、考察、奖励和课题经费资助等,各单位要根据其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实际,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对委管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设备的提供,实验室的使用及住房等方面予以优待。
  (七)优先安排委管课题的招标,并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予以重点扶持。积极支持出版、发行专业技术学术论文和著作。
  (八)建立学术休假制度,并利用学术休假对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爱国主义,职业道德,事业心和奉献精神的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
  四、逐级推荐,择优选拔,分层管理,全面考核,努力做好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管理工作。
  50名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由各单位根据推荐名额和选拔条件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候选人名单,填写《国家体委系统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学术带头人审批表》,人事司组织专家评审,体委党组批准,并作为委管重点培养对象。100名优秀中青年专业学术、技术骨干,由各直属单位根据所分配的备选名额和条件提出备选名单,并填写《国家体委系统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学术骨干登记表》,报国家体委人事司审定备案,作为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后备人才,由各直属单位负责管理。
  建立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技术档案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培养计划,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其专业技术、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对经考核成绩特别突出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经考核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进行调整,不合格者不列入培养计划,并根据选拔条件补充新的培养对象。
  五、100名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学术骨干的评选条件和培养管理办法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选拔和培养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是一项关系到我委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关系到体育事业后继有人的紧迫工作,各级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为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创造条件。在推荐选拔过程中要坚持平等竞争、择优选拔的原则,按照党和国家有关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这项关系到我国体育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

1986年6月21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近来,有些国营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由于忽视安全生产而不断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为了确保人身安全,减少经济损失,除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外,对于重大责任事故一定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已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